法制史期末考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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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l 、答: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 I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 2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 )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成公益代表人。

2、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几其意义。

2 、答: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l )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它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 )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

3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它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但是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二部专门的刑法典,同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 、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

3 、答: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3 月公布了第一《中华民国刑法》,并于1935 年将其修订并公布,通称为“新刑法”此次引入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制度有以下规定:( 1 )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2 )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之嫌疑之人. ( 3 )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形式. (

4 ) 作为刑罚的补充,实施保安处分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和判决.因此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及革命人民的重要方式之一

4 、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地位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4、答:《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参照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制定的。该部民法典的内容共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特点是:第一、采取’‘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强调只有个人利益不边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在一般地承认“私法自治”的问时,对于权利的行使、契约的订立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较严格的限制。第二.对旧民律草案进行了较多的修订,并有明显的发展.第三.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尤其是“物权”编突出反映了以法律手段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利益的精神。第四,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首先.肯定了包办买卖娇姻和其他封建习惯.其次,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关系。再次.维护封建家长制度。第五,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

5 、简要介绍明朝“会审”制度。

5 、答:明会审制度主要分为“三司会审”和“九卿圆审”( l ) ”三司会审”始于洪武十五年,具体指几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成急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救决。( 2 ) ”九卿圆审”是指凡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股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

御史,通政史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6 、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6、答:“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官,理屈者言语错乱;(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目毛)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这种方式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御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重要的一笔。自西周以后,中国历朝的司法实践都都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

7 、简要介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7 、答:( l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此制度为封建法律儒家化重要标志之一,影响深远,直至明清. ( 2 )“服制”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共分五等.即斩衰、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3 )服制不仅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犯刑罚轻重的原则. ( 4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 以尊犯卑? 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而服制愈远,则反之。

8 、简述西周婚姻侧度的主要内容。

8、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既具“有生物学上的意义,又有鲜明的政治意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度下,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为“淫奔”,不为宗教和社会所承认。( 2 )六礼。西周时期,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此,娇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按周礼的规定.六礼中每一程序都有具体复杂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如此繁复的程序,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自西周以后,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3 )七出与三不去。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但是,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序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

9 、请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

9、答:(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效力。( 2 )把众多的散敕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领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 ( 3 )编敕,自太祖始,是宋朝最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4 )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5)神宗变法宣布“律是足以国事情,凡律所不载引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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