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广东省乡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广东省乡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乡村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资源配置不均、师资队伍不稳定、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乡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广东省制定了本方案。
二、目标1.提高乡村学前教育覆盖率,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学前教育。
2.提升乡村学前教育质量,使幼儿园师资队伍稳定,教育设施齐全。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学前教育发展。
4.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确保乡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政策的落实。
三、措施1.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乡村幼儿园建设力度。
在乡村地区,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在就近的幼儿园就读。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幼儿园教师待遇。
实施乡村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提高乡村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3.提升乡村学前教育质量,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
建立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对乡村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鼓励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园水平。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乡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乡村学前教育,探索多元化办学模式,提高乡村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5.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识。
通过各种渠道,普及学前教育知识,让家长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孩子成长过程。
6.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督导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四、组织实施1.成立广东省乡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建、人社等部门,共同推进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加大资金投入,保障乡村学前教育发展需求。
省、市、县三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财政资金,确保乡村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育强县(市、区)督导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育强县(市、区)督导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1.12.14•【字号】粤教督[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教育强县(市、区)督导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1〕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 」21 号)及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 」14 号)精神,结合广东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建立教育强县(市、区)督导制度,开展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工作是建设教育强省的基础工程,是我省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的一项具体行动,是促进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一项有力措施,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把建设教育强县(市、区)工作纳人现代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加强领导,积极推进。
二、精心组织,分类实施教育强县(市、区)督导评估标准由省制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全省各地实施建设教育强县(市、区)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区实施过程进行督导。
各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根据地区之间经济及教育发展的差异,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层推进的原则,在大中城市城区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按I 类标准实施,力争在2005 年前基本达到教育强县(市、区)的目标;其余地区按n 、l 类标准实施,力争在2010 年基本达到教育强县(市、区)的目标。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粤府令第243号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第243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17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9月22日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学第三章督导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落实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指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并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各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粤教督〔2013〕6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立和实施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以下简称“督导责任区”)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圳教育督导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实施市区两级分层管理、学校(园)全面覆盖、督学“分片挂点、及时随访”的督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对学校的经常性、过程性、随机性督导,实现督导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提升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掌握基层教育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导责任区划分与建设(一)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市督导责任区建设的统筹指导与组织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园)督导责任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教育督导室、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负责建设与管理区级督导责任区,对辖区内所有公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日常督导。
(二)应根据辖区内学校(园)数量和布局,科学划分和建立若干督导责任区。
每个督导责任区应配备1个督学工作组,成员由市、区专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担任。
原则上,每个督导责任区所负责的学校数量不超过20所。
三、责任区督学主要职责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科学指导、深入调研、及时反馈、合理建议”的总体要求,对责任区内学校开展日常督导:(一)对责任区内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范办学、实施素质教育等情况进行督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美育工作与体育三年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美育工作与体育三年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粤教督函〔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美育工作与体育三年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16〕2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和《广东省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体育三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我省定于6—10月份组织开展学校美育工作与体育三年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内容(一)学校美育工作实施情况1.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等文件情况;2.各地学校美育办学条件(艺术场馆、室建设和艺术设备设施配备)达标情况;3.美育师资队伍建设(艺术教师配备、培训和待遇保障)情况;4.艺术课程设置、开课率情况;5.艺术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开展和校园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结合工作情况;6.中小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7.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自评公示”工作推进情况;8.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编写《艺术教育发展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二)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1.各市、县(市、区)贯彻执行《体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2.体育课提升工程、强师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器材达标工程、阳光体育运动工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进工程和体育育人工程等六大工程的实施情况;3.市、县(市、区)及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学校体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4.各市、县(市、区)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工作制度等情况。
二、督导范围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定细则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定细则一、前言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性
督导评估的目的与意义
文档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二、总则
评估目标:确保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评估原则:全面、客观、公正、透明
评估周期:每学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评估组织机构
评估领导小组
评估执行小组
第三方评估机构
四、评估内容
学校管理
教育教学
师资队伍
设施设备
校园环境
五、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的设置
各指标的权重分配
指标的量化标准
六、学校管理评估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规章制度与执行情况
财务管理与透明度
七、教育教学评估
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
教学质量与效果
学生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八、师资队伍评估
教师资格与专业发展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
教师工作量与工作满意度九、设施设备评估
教学设施与设备配备
信息技术设施
体育与艺术设施
十、校园环境评估
校园规划与绿化
安全管理与健康环境
校园文化与氛围
十一、评估方法与程序自评与互评
第三方评估
现场考察与资料审核数据收集与分析
十二、评估结果的应用结果公示与反馈
优秀学校表彰
不达标学校整改
十三、监督管理
评估过程的监督
评估结果的申诉与复核评估标准的更新与完善十四、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评估指标体系详细说明评估表格与工具
十五、结束语
文档总结
感谢与期望。
广东省教育创强督导验收办法
广东省教育创强督导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教育强省建设步伐,根据《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的督导验收、复评适用本办法。
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非建制县级区、镇级农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的督导验收工作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的创建,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前提,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软硬件并重、以质图强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达标要求第五条申报广东省教育强镇(乡、街道)、强县(市、区)、强市需分别具备下列前提条件。
申报教育强镇(乡、街道):(一)辖区内中小学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调整按时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中公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60%以上(强镇复评时达100%)。
1页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校,下同),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二)有1所以上公办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
(三)按要求设置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教室。
(四)教育重点工作按要求推进。
申报教育强县(市、区):(一)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或达到省级督导评估标准。
(二)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中公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100%,民办标准化学校覆盖率达60%以上(强县复评时达100%)。
(三)教育强镇覆盖率达到100%或教育强镇覆盖率达到80%以上并承诺2年内达到100%。
(四)近三年实现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逐年增长,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逐年增长。
广东省幼儿园责任督学督导实施方案
广东省幼儿园责任督学督导实施方案广东省幼儿园责任督学督导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加强对幼儿园教育的监管,广东省决定实施责任督学督导制度。
二、目的1.加强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监管,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2.促进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3.推动幼儿教育现代化。
三、对象和范围责任督学主要对广东省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
同时,也包括社区和家庭式托儿所。
四、职责和任务1.实施定期检查:责任督学将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幼儿园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收集数据、走访调查、听取意见等环节。
2.反馈意见:根据检查结果,责任督学将向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3.协调解决问题:在幼儿园教育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
责任督学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这些问题。
4.培训指导:责任督学将对幼儿园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
五、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广东省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责任督学的职责和任务、检查标准等内容。
2.选拔优秀人才:选拔具有较高教育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责任督学。
3.开展培训:为了确保责任督学能够胜任工作,需要开展系统化的培训。
4.建立档案:对于幼儿园的检查结果和整改建议需要建立档案,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5.推广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责任督学制度,提高广大幼儿园师生和家长对该制度的认识。
六、机制保障1.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确保责任督学制度的顺利实施。
2.经费保障:为了确保责任督学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
3.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更好地对幼儿园情况进行监管和管理。
七、总结与展望责任督学制度是广东省幼儿园教育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未来,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推动广东省幼儿教育现代化发展。
同时,也需要关注和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解读
03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经验教训
在实施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如要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加强沟通协调等,为今后的教学质量督导工
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展望
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督导机制
未来广东省技工院校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督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督导流程,提高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是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对 教学过程的实时监测和教学成果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 改进。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应包括听课、评课、学生评价、教师自评等多种方 式,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以便进行针对性的 改进和提高。
03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督 导工作指引具体内容
教学质量标准制定
教学质量标准是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基础,是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教学质量标准应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要求,并 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制定教学质量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技工院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
感谢您的观看
TH利用信息化手段,如教学管理系统、 在线评价平台等,提高督导工作效率和数据准 确性。
案例二:某技工院校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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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目标导向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详细描述:该技工院校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各 方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和优化。
在此添加您的文本16字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重要性
为保障技工院校教学质量,提高技工教育水平,开展教学质量督导工作至关重 要。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督导验收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督导验收办法(试行)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本质要求,是我省今后一段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重点。
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快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
确保2010年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建设目标。
为此,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06]9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作好原等级学校向规范化学校的过渡认定工作。
原被评为省、市一级的学校原则上可认定为规范化学校,但未达到规范化学校标准的原省、市一级学校,要制定整改方案,并纳入验收范围。
原县(市、区)的一级学校,按省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整改达标后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室提出申报,经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定为规范化学校,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督导室负责本地区原等级学校向规范化学校的过渡认定工作。
二、分级负责,作好规范化学校建设的验收工作。
县(市、区)规范化学校建设的验收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验收工作,应根据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分期分批进行,省人民政府督导室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进行抽查。
各地级市完成规范化学校建设工作后,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督导验收申请,省人民政府督导室组织督导验收。
三、申报规范化学校建设材料及其报送。
自评报告:所在地规范化学校建设情况,成绩与做法,存在问题与努力方向,自评得分情况。
自评分说明:填写达标情况,有关数据及扣分原因。
各相关学校的自评报告与申报材料送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导室。
各镇的自评报告与申报材料送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各县(市、区)的自评报告与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督导室。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督导评估方案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据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含民办学校,下同)实施的综合性督导。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机构),包括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督导评估要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学校发展为重,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评价、指导、激励和促进功能,切实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四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室按照省制定的督导评估办法、督导评估标准,负责组织—1 —实施。
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对具体学校的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标准化学校评估结果进行复查认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标准化学校复查认定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市、县两级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园、校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仪器设备、图书,办学规模、班额,校长、教职员队伍建设,卫生安全保障、生活设施,学校管理与素质教育等。
具体督导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
第六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结果达标的认定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第七条市、县(市、区)教育督导室应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计划,确定当年或下年度需要督导的地区或学校,提前3个月以上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定细则
制订并公布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体育艺术“2+1”专项教育活动正常;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艺术节。
6.8学生体质健康★
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每年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做好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按国家要求上报《标准》测试数据;《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2%以上,优良率达70%以上并逐年提高。
6.5教学改革
教学研究工作扎实开展;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探索面向全体学生的高效课堂教学,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等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良好学习习惯。
6.6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校、家长、社会多方参与的学生评价机制基本形成;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完善,采用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科学评价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状况。
2.2普通教室和其他功能场室
设有普通教室(含机动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馆)、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多功能教室/远程教育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初中设)、综合实践活动室、综合实践活动器材室、体育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卫生室、团(队)室、广播室、综合档案室、生物园、小气象站(初中设地理园)。6个班以下的教学点、非完全小学应当有多功能教室(兼作多媒体、音乐、美术、科学等教室)、图书室、少先队部室等。
5.2校园安全
配备安保人员,安全设施齐全,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学校安防工作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安全建设要求。
5.3后勤保障要求
城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达到B级、农村学校达到C级以上要求;能通过自来水、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并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向学生提供卫生安全饮用水;学生厕所能满足学生课间如厕的需要,并有水冲设施。寄宿生宿舍符合安全、卫生、健康标准,浴室、厕所及消防、报警设施齐全;每生一张床。
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普通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导室。
各级督导室是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普通教育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的职能机构。
第三条各级督导室的工作任务是:(一)对本地区的普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
(三)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帮助和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反映和提出建议。
(五)完成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级督导室的工作范围:负责本行政管辖区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等师范、进修学校,以及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督导室工作人员配备:省督导室为八至十人,市、县(区)督导室为五至八人。
各级督导室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调剂解决。
各级督导室设主任督学一人,副主任督学一至二人,省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厅或处级,市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处或科级,县(区)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督学可为科或股级。
督导室正副主任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各级督导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若干名兼职督学。
第六条督学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受过高等教育或具有同等学历,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育规律,有较丰富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写作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2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及评估指标体系;(三)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四)对本行政区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五)参与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实绩进行考核;(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的职责进行督导;(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及其办学水平等级评估;(九)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十)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十一)参与评审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十二)承办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广东省幼儿园责任督学督导实施的方案
广东省幼儿园责任督学督导实施的方案广东省幼儿园责任督学督导实施方案1. 前言幼儿园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阶段,确保幼儿园质量的提高和保障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为此,广东省引入了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以监督和指导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并确保其质量和改进。
2. 方案目标- 促进幼儿园教育水平的提高;- 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幼儿园的整体发展;- 提供有效的反馈和建议,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 建立幼儿园和责任督学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沟通。
3. 实施步骤3.1 选拔和培训责任督学- 广东省教育厅负责选拔合格的专业人士作为责任督学;- 进行全面的培训,使其具备监督、指导和评估幼儿园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幼儿园教育准则、课程要求、评价方法等。
3.2 定期督导- 责任督学将定期走访各幼儿园,进行监督和指导;- 督导内容包括课堂教学观察、教师培训评估、幼儿发展评估等;- 督导人员可以与幼儿园教师进行交流和讨论,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
3.3 编制监督报告- 责任督学将根据每次督导的结果,编制监督报告;- 报告中将包括对幼儿园优点和问题的详细描述;- 建议幼儿园改进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3.4 提供培训和支持- 根据监督报告中的问题,责任督学将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会;- 幼儿园可以通过这些培训和研讨会获得进一步指导和支持;- 学习和分享先进的幼教理念和方法,促进幼儿园的教学水平和发展。
4. 责任督学的角色和责任- 责任督学要具备丰富的教育经验和专业知识;- 监督和指导幼儿园的课程目标和教学质量;- 关注幼儿的发展情况和幼教工作的改进;- 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建议,促进幼儿园的整体提高。
5. 广东省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的效果与挑战- 效果:- 促进了幼儿园教育水平的提高;- 加强了对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 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 建立了幼儿园和责任督学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沟通。
- 挑战:- 责任督学的数量和素质仍需提高,以覆盖更多的幼儿园;- 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主观评价的问题;- 部分幼儿园对责任督学的指导意见接受度不高。
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
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1. 概述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是为了提高广东省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方案旨在通过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幼儿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教育管理体系。
2. 目标该方案的目标主要包括:2.1 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儿童教育权益;2.2 促进幼儿园教育改革与创新,推动教育发展;2.3 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2.4 加强对幼儿园师资队伍的培养和管理。
3. 内容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教育目标与课程设置的评估:评估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否合理,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儿童发展的需要。
3.2 教育教学的评估: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方法是否科学、有效,是否能够满足儿童的学习需求。
3.3 儿童发展与评估:评估儿童的认知、语言、运动、社交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了解儿童的特点和需求。
3.4 幼儿园管理与发展评估:评估幼儿园的管理机制和发展规划是否科学、规范,是否能够满足幼儿园的发展需求。
3.5 安全与卫生评估:评估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卫生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4. 评估方法为了实现科学、客观的评估结果,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采用多种评估方法:4.1 观察法:通过对幼儿园师生的日常教学和活动进行观察,了解教育质量和幼儿发展情况。
4.2 访谈法:与幼儿园师生以及家长进行深入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幼儿园的教育情况。
4.3 文件资料法: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文件和管理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教育质量和管理情况。
4.4 测评法:采用专业的测评工具和方法,对儿童的发展进行评估和测试,获取客观数据。
5. 督导评估流程幼儿园督导评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5.1 预评估:督导评估机构根据幼儿园的基本信息和前期调研结果,初步了解幼儿园的教育情况和问题,制定评估计划。
5.2 实地评估:督导评估团队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进行实地评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全面了解幼儿园的情况。
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方案(修订
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方案(修订)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年月日申报:初评()复评()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2017年9月修订说明一、《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方案(修订)》(以下简称《验收方案》),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教育创强督导验收办法(修订)》制定的。
二、本《验收方案》既是申报教育强县(市、区)(以下简称教育强县)验收、复评的申报书,也可以作为年终工作自评报告书。
本《验收方案》也适用于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非建制县级区。
三、本《验收方案》包括七部分:(一)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二)验收评分统计表;(三)自评报告;(四)市政府审核意见;(五)督导验收情况记录;(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意见。
其中自评报告独立成篇。
四、教育强县督导验收满分为100分。
得分85分以上、且必达指标(用黑体字标示)全部达标,为通过教育强县督导验收。
得分90分以上、且必达指标全部达标,为通过教育强县复评验收。
五、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评分具体操作请看《教育强县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六、本《验收方案》和《教育强县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查操作说明》中的“高于”、“大于”、“以上”均含本数。
“逐年提高”是指近3年连续每年比上年有所提高。
《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中的三级指标由若干个要素构成,两个要素以上的,一般用“;”隔开。
(一)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二)验收评分统计表(三)自评报告(四)市政府审核意见(五)督导验收情况记录(六)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省教育厅意见教育强县督导验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教育强县督导验收指标共有3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50个三级指标。
具体评分操作说明如下:1.1.1本指标需通过查阅档案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分。
佐证材料:地方党委、政府印发的文件、领导讲话稿、政府工作报告、经验材料、会议记录、纪要及档案材料包括教育发展规划及实施纲要、主要领导及分管教育领导教育绩效考核材料,人事、经费决策及落实材料,政府举行不同阶层代表参加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座谈会记录等。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标准评定细则
学校管理与素质教育
管理与规范
树立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岗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到位;有较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和常态编班★
学班、实验班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课程计划执行情况★
教学改革
教学研究工作扎实开展;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探索面向全体学生的高效课堂教学,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等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良好学习习惯。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学校、家长、社会多方参与的学生评价机制基本形成;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完善,采用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科学评价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状况。
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以上安排培训经费;教师每年应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五、
卫生安全保障、生活设施
校址和周边环境★
校址校舍符合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地质塌裂、暗河、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高压电线、输油(气)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校园安全
配备安保人员,安全设施齐全,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学校安防工作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安全建设要求。
后勤保障要求
城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达到B级、农村学校达到C级以上要求;能通过自来水、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并设置开水房或安装饮水设施向学生提供卫生安全饮用水;学生厕所能满足学生课间如厕的需要,并有水冲设施。寄宿生宿舍符合安全、卫生、健康标准,浴室、厕所及消防、报警设施齐全;每生一张床。
教育信息化水平★
能接入互联网或本地城域网、广东教育视频网,各普通课室、功能场室均有网络接入点;网络多媒体普通教室占普通课室总数的50%,普通课室逐步建成网络多媒体教室;每位教师配备一台个人专用计算机(或者手持终端);百名学生教学用终端数:小学达10,初中达15;多媒体授课比例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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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落实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指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并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或者兼职督学顾问。
第八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后可以任命为专职督学或者聘任为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发放聘任证书,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的自动解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兼职督学进行编号登记,发放《督学证》,并将其相关信息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学队伍的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进行管理,建立兼职督学考核淘汰机制,对其履行督学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兼职督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实行回避制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与被督导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督导的。
回避可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批准;也可由教育督导机构直接决定。
第三章督导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四)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和依法治教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依法治校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情况,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校长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情况,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安全、教育条件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督导活动。
经常性督导是指督导责任区督学对所辖区域的学校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予以制止;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测试;
(五)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配合开展督导活动,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若干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第十九条责任督学的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责任督学可以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第二十一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
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二)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三)被督导单位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组织自评,提交自评报告;
(四)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五)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学生及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六)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七)督导小组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八)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作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如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教育督导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被督导单位应当对督导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时,应当事先征求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
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中小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责任督学对负责的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少于1次。
对于办学不规范、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学校,应当增加督导次数。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教育督导机构督导中所涵盖的内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单项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负责统筹开展对政府工作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研究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他组织,开展相关评估监测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社会组织提供的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实施教育督导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内容,未按照规定作出督导意见书、未按照规定提交或者发布督导报告、未按照规定周期实施教育督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