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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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许多企业面临着成本高、融资难、税收负担重等一系列的发展困境,为便于贫困群众、纳税人、扶贫工作者乃至全社会充分知晓脱贫攻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集中整理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政策"是指什么?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
①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第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互相独立;
第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第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4)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扣除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备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
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示】
(1)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