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协议范本【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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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协议范本【标准版】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是指为避免子女抚养纠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探望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那么,正规的离婚后子女抚养协议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离婚后子女抚养协议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风险告知: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成了双方的焦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和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由哪一方亲自抚养子女,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夫妻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这不仅是出于道德亲情,也是法律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要求。婚姻关系结束之后不对未成年子女尽教育抚养义务的,可能触犯遗弃罪。
甲、乙双方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权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抚养权
被扶养人,现年_______岁,经双方协商同意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抚养权归_______(甲/乙)方。
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由______(甲/乙)方每月付给______(甲/乙)方_________元,用作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
2、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
抚养费支付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些人认为抚养费仅包括日常生活开销的费用,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在约定抚养协议时,可以约定生活费应当支付的数额,教育费与医疗费凭票据父母平均分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作为参考,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②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③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
例。
3、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三条、探望权
1、(甲/乙)________方对被抚养人___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风险告知: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离婚后,父母对
子女的探望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只关乎抚养方的利益,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利益)的问题,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协议中探望权的具体内容约定应明确。在实务中,有许多协议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可以在这方面多些具体的内容。比如双方也可以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等。
第四条、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五条、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的注意事项: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