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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论述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其次,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第三,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第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但,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四简述抵押的财产范围。

答:在我国,抵押的财产大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多为不动产。这种财产大都具有价值功能,可以变卖为价金而优先受偿。依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此,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答: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的情况进行登记公示,以取得具有公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方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

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基本形式,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同样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担保,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但抵押与质押具有重大区别:1、在主体方面,抵押关系的主体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质押关系的主体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2、在客体方面,抵押提供的财产称为抵押物,质押提供的财产称为质物,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改变原物性质的动产和权利。3、在内容方面,抵押抽设置的权利为抵押权,而质押设置的权利称为质权。4、在权利性质方面,抵押关系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

5、依物权法规定,抵押大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而,质押则通过质押合同的履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七、简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答:首先,抵押权对于担保债权效力。主要是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其次,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主要有:1、抵押权人的保全权。2、抵押权人处分权。3、顺位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出租抵押财产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转让抵押财产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八,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在抵押担中,抵押权人主要有以下权利: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处分权。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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