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二级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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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二级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纳入集团公司合并范围的各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二级子公司对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并按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中外合资企业称储备基金,以下同)后,对股东出资予以收益回报的特定经济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根据本办法监督、管理二级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章利润分配原则
第五条二级子公司应在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利润分配工作,依法维护股东权益。
第六条二级子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利润分配原则,二级子公司实现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坚持利润分配,否则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需取得集团公司的批准。
(二)收支两条线原则,二级子公司不应以需集团公司增资或资金支持为由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分配与积累兼顾原则。二级子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兼顾分配
与积累的关系,充分考虑分配利润与留存收益的比例,既保证股东的投资收益,又维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利润上缴同业绩考核相挂钩原则,二级子公司上缴上一年度应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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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后,其领导班子成员方可发放上一年度绩效年薪的60%、超额利润贡献奖及其他奖励等。
(五)利润上缴同集团总部为子公司提供的借款及担保相挂钩原则。第七条二级子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以当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第八条二级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按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后为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即: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前年度亏损-当年计提法定公积金
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二级子公司,按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进行分配;相对控股的二级子公司,按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40%进行分配。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计提比例一般为10%,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条二级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合并口径)出具后一个月内,如实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集团公司申报利润分配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由二级子公司依法履行程序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章股东利润支付
第十一条二级子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及经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二级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合并口径)出具后两个月内,依法完成利润分配的相关手续,将集团公司应分得的利润及时、足额缴入集团公司指定账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第十三条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二级子公司可将部分法定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但剩余法定公积金的比例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