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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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

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

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

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河北大学2013届毕业论文作者王兰芳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院系专业学号*********学生姓名王兰芳指导教师及职称年月日定稿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 (1)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1)(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1)1、什么是新闻自由 (1)2、什么是隐私权 (2)(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矛盾冲突的表现 (2)1、采访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2)2、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3)3、隐私保护限制新闻自由 (4)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5)(一)、两者冲突是必然的 (5)(二)、法律法规的缺失 (6)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协调 (6)(一)、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7)(二)、隐私权与新闻媒体利益的平衡 (7)(三)、特殊人物隐私权适当损减 (8)(四)、规范协调 (8)四、结语 (9)参考文献 (11)附录 (12)致谢 (1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人们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越来越多的信息平台了解新闻,当多元化的信息平台带给人们更多信息的同时,人们的隐私权也被侵犯。

人们总是生活在矛盾中,在希望自己的隐私能被保护的同时,又想获得更多周遭发生的信息,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于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就互相产生了冲突。

如何在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成为新闻界与法学界共同研究的课题。

本文就此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深入研究,希望对法学界与新闻界提供参考做出贡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协调CONFLICT AND BALANCE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of era, the development of journalism, people through the network, TV, newspaper, etc. More and more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understand the news, when the diversity of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bring people more information at the same time, people's privacy has been infringed. People on the one hand, to protect their privacy in life, on the other hand also want to know what is happening around, trying to expand their horizons,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mutual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of privacy. How to guarantee the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the press and the legal science research topic. This article on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depth research, hope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of legal science and the press.Key words: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right to privacy, Conflict, Coordinate引言随着信息技术和传媒业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新闻越来越方便,对于新闻事件也越来越关注。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2018-浅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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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公众人物由于其特殊身份,其一言一行都会受到广泛的关注,面由于新闻必须追求可读性的这一特点,必然决定新闻报道会将公众人物作为重点。

新闻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对隐私权的侵犯更为常见,对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平衡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闻自由之界定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也即是新闻能够不受阻碍的发布与公开的一项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曾指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是保障新闻媒介的制度自主性,使之能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机构,以监督国家,防止国家滥用权力。

作为无冕之王,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让公众了解真相,了解事实,作为舆论监督的喉舌。

从性质上来讲,新闻自由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种民主制度。

新闻自由的价值在现代民主制度的构建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闻自由不受权力干预非常重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分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们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权利的主体,二是权利的客体。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主体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

如知名人士、明星等。

在法律概念上来讲,公众人物,其实是人格权及其保护中的一个概念,是民法的概念,同时也是新闻学的概念。

同时,公众人物还可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而做的划分。

本文主要探讨的公众人物是以政治性公众人物即公共官员的隐私权为重点。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现代新闻获取技术和新闻传播途径的不断发展,新闻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冲突日渐加剧。

一方面,新闻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了解社会生活、实现知情权的基本保证,已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大功能,新闻媒介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努力探知一切可以获得的信息。

作为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新闻自由所追求的高度透明化面前已越来越无处躲藏,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曝露在社会公众面前。

新闻自由已成为现代公民个人隐私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精神生活要求的不断提高,为了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作为现代人格权重要内容的隐私权,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丰富和多样化,可以作为“隐私”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充。

在这种情况,过度强调的隐私权保护就有可能阻碍新闻自由的正常行使,从而使其无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并最终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消解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立法、司法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可谓与生俱来、不可避免。

隐私权由于其客体的隐密性,对公众来说往往具有较大吸引力,即具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众兴趣,这与新闻从业人员所追求的新闻性也是一致的,因此,隐私权的保护总是与新闻作品的传播相矛盾、相冲突的。

(一)滥用新闻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新闻侵害隐私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二是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

新闻采访侵犯隐私权,一般是指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新闻素材,在未征得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窃听、监视、私拆信件、窥视私人文件以及刺探等非法手段,收集采访对象隐私的行为。

由于这些行为违背了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只要非法收集、获悉他人隐私,即构成侵权。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体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在新闻言词中公开披露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或个人领域,造成当事人人格利益的损害的行为。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摘要:在互联网信息时代, 各类新闻报道以新闻自由的名义不断挑战日益高企的个人权利意识。

隐私权常常作为护身符将个人与公共空间的知情权阻隔, 成为保护个体私密空间的最后法律屏障。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显而易见, 如隐蔽拍摄、伪装拍摄、跟踪、偷拍等。

本文着重从权利冲突层面介绍国内外对新闻自由权利与隐私权的价值定位, 并根据具体冲突类型分析价值选择模式。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在数字储存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 新闻及其从业者的概念越来越模糊, 人们倾向于用信息来替代新闻, 用信息的传播来替代新闻传播。

甚至由人工智能编辑形成的新闻稿, 也可能被赋予《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从权利层面, 我们仍然将新闻自由与信息自由进行区别, 因为新闻自由是能够积极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相较而言, 信息自由是消极自由权利, 更多的是从保障公民私权利的角度出发。

作为新闻自由潜在的保护对象的隐私权, 也常常因为新闻自由的缘故而受到挑衅和侵害, 如"某著名运动员被偷拍";"某知名女影星照片曝光";等类似的新闻报道屡屡触及公众的神经, 新闻报道后形成的围观效应使得被围观者隐私全无, 私生活受到全面曝光;而围观者如痴如醉, 消费他人隐私如同饮入琼浆玉液。

此类窥探隐私的新闻事件, 即使受害一方提起民事诉讼, 也多以败诉而告终。

更何况大多数的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 希望舆论早些平息。

社会应当给予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以同等的保护, 厘清各自权利的界限, 既满足公众知晓的权利, 也保护公众的个人隐私。

从新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角度出发, 厘清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权利属性和价值序列是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前提。

一、各国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处理方法(一) 德国。

德国的主要学说将权利冲突分为真正基本权利冲突和非真正基本权利冲突。

前者指同一基本权利主体的不同基本权利对立或者不同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相同或不同的基本权利对立, 其结果是一人行使基本权利必然影响他人的基本权利。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伴随着时代科技的发展,微博等社交平台逐步广泛化,人们通过这样的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感想,发布信息传递知识,分享生活,交流感情,活动互动,是一个集交友,学习,互动的平台。

万物总是有利有弊,在网友们交流看法,意见时,智慧的火花有可能演变成愤怒的烈火,在情感的宣泄中,也可能挣脱了道德的束缚,化作一把冷剑刺伤别人的心。

章丙麟曾经说过:天下无纯粹的自由,亦无纯粹的之不自由。

在法治社会,我们既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权,也应当接受法律的束缚,遵守道德的准则,不能做出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有道是天高皇帝远,在网络世界缺乏监管,法律尚未完善的境况里,侵权事情时有发生。

网友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欢愉时,有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意中侵犯到别人,有人因为在网络上缺乏监管而肆无忌惮,有人为了谋取关注度和利益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有人成为当今舆论的受害者,苦不堪言,甚至难以承受而走向自杀的极端。

不得不说,在这信息多元化的社会,约束与引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势在必行,规范网络环境刻不容缓,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义不容辞。

让。

保。

里克特有言:只有自由的灵魂才能永葆青春。

自由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我们享有的权利,它使我们能够在社交平台上畅所欲言,交流思想的火花,可以促进我们对国家政治的了解与关心,为国家社会的建设献计献策,可以让我们尽情倾诉自己的感情,得到内心的解脱。

但如法律《法国国民工会宣言》中所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

”正如歌德所言:一个人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受限制。

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受限制,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我们在行使权力时往往忽略了他人的自由与权力,也忽略了我们自己的义务。

不得不说网络社交平台存在诸多问题引人深思,在我们渴求得到他人关注,受到他人认可的同时,往往缺乏冷静,做出惊世脱俗的事情夺人眼球,甚至不惜践踏自己的尊严,毁坏自己的形象,形成新社会上畸形的心理,更有甚者不惜侵犯他人隐私,拿别人的短处痛处当笑料,为博取关注,恣意伤害别人自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扰乱,对他人精神造成伤害。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内容摘要】新闻自由负载和体现了表达自由并构成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已获得普遍认同并在国际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宪法权利。

然而,两者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天然地存在冲突关系并日益紧张。

论文分析两者冲突的原因和表现,提出从利益、价值和规范三个层面协调和平衡两者关系的原则和规则。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平衡新闻自由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与此同时其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关系也日趋紧张,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协调与平衡两者的冲突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之界定与功能新闻自由之界定“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1]它既是信息自由和知情权的基础,又是信息自由和知情权的保障。

“尽管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不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明确的确定性和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可补救性,但是它作为被宪法确认与保护的自由,无疑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以及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

只有有了这一自由,才有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舆论监督,同时人们的知情权也有可能得到满足。

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在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新闻自由的内容看,它包括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采访自由、写作自由、传递自由、发表自由、报道或评论自由、印制自由、发行和销售自由、获知自由、使用计算机互联网自由等。

国际新闻学会提出的新闻自由包括:自由接近新闻和自由传播新闻、自由发行报纸和自由表达意见。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并从外延和内涵角度对新闻自由作了界定,其内涵包括:出版前不须领执照或特许,也不须缴纳保证金;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负担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扰;有权报道、讨论及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政府不得以重税或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政府不得以财力津贴或贿赂新闻工作者;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经营;自由接近新闻来源,加强新闻发布,保障采访自由;自由使用意见传递工具,免于检查,保障传递自由;阅读及收听自由。

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

试论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解决论文摘要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由来以久,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在进行不断地探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采取根据个案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并考虑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衡量两者的利益,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保护公众人物的合理隐私,维护社会的和谐。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解决原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可以说是人类追求自由的历史,人人崇尚自由,人人追求自由。

但是,什么是真正的自由?自由的界限是什么?是不是不受任何人的约束就是自由?古今中外的学者都给予了充分的论述,马克思说:“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如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法国孟德斯鸠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可见,自由并不是像我们一般人的理解,而是有一定的限制,准确地说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同样,新闻自由也是属于自由的范畴,新闻自由也需要法律的规制,当然人们在行使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公众人物的一些私权利。

下面我们将谈谈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与解决方法。

一、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或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

虽然每个国家对新闻自由的规定有不尽相同之处,但总的来说是大同小异。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有力手段。

然而,随着新闻传播的迅速发展,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闻传播在追求新闻价值和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有时未能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给个人带来了诸多困扰和伤害。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的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以及私人信息等方面。

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隐私是否公开,以及在何种程度和范围内公开。

然而,在新闻传播中,由于各种原因,公民的隐私权常常受到侵犯。

一方面,部分新闻从业者为了追求独家新闻和轰动效应,不惜采用非法或不道德的手段获取公民的隐私信息。

他们可能通过跟踪、偷拍、窃听等方式,窥探公民的私人生活,然后将这些未经授权的信息公之于众。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害。

另一方面,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未能对涉及公民隐私的内容进行妥善处理。

例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可能会无意中透露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从而使受害者面临二次伤害的风险。

或者在报道社会热点事件时,过度挖掘当事人的私人生活细节,以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却忽视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此外,网络媒体的兴起也给公民隐私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公民的隐私信息在网络上被泄露,其影响将难以控制。

而且,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辨,一些不实的隐私信息可能会迅速传播,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对于被侵犯隐私权的公民来说,他们可能会遭受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甚至导致心理疾病。

个人的名誉和社会形象也可能会受到损害,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现象会破坏社会的信任关系,导致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降低,影响新闻传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防止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2024年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范文

《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交平台、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的兴起,公众人物的生活、工作和言行都被放到了更为开放的视野之下。

这既为公众提供了了解公众人物的平台,也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变得尤为复杂。

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还面临着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多重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以期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二、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在新媒体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公众人物往往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而受到更多关注,其个人生活和工作往往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其次,新媒体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公众人物的隐私更容易被曝光和传播。

此外,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望也可能随之增加。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1.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事、传播信息时享有较高的自由度,包括报道公众人物的言行、生活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在报道和言论中,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2. 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如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例如,在疫情期间,公众人物的健康状况可能会被公开报道,以维护公共利益。

3. 司法程序的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措施1. 立法保护: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措施,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法律保障。

2. 行业自律:媒体和社交平台应加强自律,遵循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不得恶意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增强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隐私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处理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

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

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

论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摘要: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是当前法律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也是新闻媒体工作者 faced 的现实问题。

本文从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案例中引入对新闻采访权和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和制约,探讨了两权之间的冲突。

从我国该领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提出基于平衡原则的权衡方法,并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伦理观点,建立大众人物隐私权的保卫机制,以此来处理两权的干系,实现两权取得最大的好处。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大众人物隐私权,冲突,平衡原则,保卫机制目录:一、绪论二、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及制约A. 新闻采访权的定义及制约B. 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及制约三、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A. 新闻采访权对大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略B. 大众人物隐私权对新闻采访权的限制四、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的权衡与调整A. 基于平衡原则的权衡方法B. 实践案例探讨五、建立大众人物隐私权的保卫机制A. 国内外先进法律制度的比较B. 大众人物隐私权的保卫措施分析C. 应对新状况的策略建议六、结论一、绪论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是当代社会法律探究中的焦点之一。

这种冲突不止存在于法律场所,更是生活中的现实问题。

在新闻媒体工作中,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是很普遍的现象。

由于大众人物的名人效应使得他们的言行和行为受到大众的关注,因此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人也想通过报道他们的私生活、家庭内部冲突等信息来刺激大众的爱好,从而引起大众的谈论。

但是,对于人物来说,他们也要保卫自己的隐私不被公开披露,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

如何在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之间平衡干系,成为探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新闻采访权与大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及制约A. 新闻采访权的定义及制约新闻采访权最初来源于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又是言论自由权的范畴。

新闻自由权是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被重点提到的一项权利,该权利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在不遭到干扰和干预的状况下,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思想、意见、知识和信息的自由。

科研课题论文: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科研课题论文: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77571 新闻传播学论文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新闻自由,包括公民新闻自由和新闻媒体报道自由两个方面,分别体现为自然人权利和法人权利。

法人的新闻自由,主要指新闻媒体的采访自由、报道自由、出版自由和发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自然人的新闻自由,主要体现为公民个人自由搜集和传播新闻等方面的权利。

宪法上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不受窥测、监视、公开、侵扰和干涉的权利,即公民有选择、控制和决定自己私生活之事务、保持私生活安宁和处置私生活信息的权利。

具体而言,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姓名、肖像等私人信息,个人活动不受监听、监视和录像,个人的亲属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的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本质分析新闻自由的主体是企业化运作的新闻媒体,为了增加销量,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新闻媒体善于挖掘他人的隐私,利用“独家新闻”抓住观众心里。

新闻自由本质上是对各种信息的公开。

而隐私权强调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专有和保护,它的实现途径就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本质上是对个人信息的不公开。

一个希望“广为人知”,而另一个希望“不为人知”,这种本质上的对抗性,必然带来现实生活中两者冲突。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现象分析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新闻从业者可能隐藏记者身份、采取跟踪窃听等方式获取事实,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和亲朋好友关系等,虽然相关信息尚没有向社会大众公布和宣传,但已经有可能造成采访对象隐私信息的泄露,并进一步给后期新闻报道阶段的大范围泄露隐私造成隐患。

在新闻报道中,为了博取公众眼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可能会公布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姓名、肖像和家庭信息,公职人员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等,这些都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容易造成新闻传播和隐私权的冲突。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试论新闻自由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

试论新闻自由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ivilization,self-consciousness of individual becomes stronger than before and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aises to a new level.However,the progress of techniques of information and the mass media spread though our life, citizen hardly get well protected. Thus,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right of privacy should be clearly and detaily established as soon as possible. Perfect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right of privacy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 of China’s legal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but also meet the need that realizes the civil basic rights.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right of privacy,disguised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right of privacy in our country,and make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right of privacy by using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Key words:freedom of the press;privacy;right of privacy;news tort试论新闻自由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自从 19 世纪末塞缪尔•华伦与路易斯•布兰迪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后,隐私权的推广十分迅速。

新闻媒体视角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观察

新闻媒体视角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观察

66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新闻媒体视角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观察◎张 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

隐私权作为重要人权,维护着内心宁静,在当今的意义重大。

新闻自由是收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再向社会公众提供。

使个人保有私人信息的隐私权,使个人知悉外界的信息的新闻自由,此种结合的共同作用,促进了自由人的实现和完善。

但是两者同时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本文从新闻媒体的视角出发,基于理论分析,为这种矛盾的提供解决的路径。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随着社会变迁和传播媒体的日新月异,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备受关注。

新闻自由具有传播信息的天然属性,隐私权的核心却是对传播的退却。

隐私权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具有某种天然的矛盾。

这种冲突的协调的后果是多变的并且不可预料。

新闻媒体在美国法项下一般受到特殊保护,相关冲突案件中,新闻自由会更多获得法院的保护。

1967年的“Time Inc. v. Hill1中,联邦最高法院表述,披露是社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特征,自由的言论和出版是非常重要的。

《生活》杂志的文章初衷是对公共利益的关切。

要求新闻界对各种细致信息的查证,如果这些信息并不涉及诽谤的陈述,那么就会严重损害出版自由2。

1975年的Cox Broadcasting Corp. v.Cohn3中,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断认为:隐私和表达自由之间的相互冲突是美国文化和传统的一部分。

本案中媒体是由法院公开公布的资料中了解被害人姓名,当政府将信息公开时,就是对其所包含公共利益的认可。

对这些文件的摘录和发表不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考克斯广播公司对案件的报道是正当的,并不是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侵害。

在1989年的Florida Star v. B.J.F.4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示,新闻媒体如果符合三种判断标准:1)正当取得信息;2)该信息是真实的;3)信息内容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就具有正当性,即使这种报到会使得个人隐私权被披露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浅谈我国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我国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我国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浅谈我国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概述(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就是指隐蔽的、不具有公开性的私事。

即隐私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当事人不想别人知道、干涉或者说别人不便知道、干涉的个人的一些信息、事情等。

在1890年,隐私权这个词是由美国学者刘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著作《隐私权》中首先提出的,到今天,隐私权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但在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学者们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学术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①隐私权是指公民以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1]②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

[2]③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3]④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不公开权。

[4]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5]综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隐私权的特征为: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

②隐私权的客体具有隐秘性。

③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变化性。

[6]隐私权从性质上说,首先,其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与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是并列的,属于人格权的一个重要部分。

当然,隐私权也是一项支配性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把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把自己的哪些隐私公之于众,当事人对自己的隐私权是有支配的权利的。

不过,当事人在支配自己的隐私权的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对于人类来说,具有两面性,但其作为一种获知外部世界的工具,其进步性是主要的。

查阅相关资料,我们可知,新闻主要是指媒体(例如报纸、电台等)经常使用的记录与传播信息的一种文体。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突。
( 三) 普遍性——价值观念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经济 基 础决 定 上 层 建筑 ,物 质 生活 的 丰 富一 定 程 度 上 当今 世界 社 会科 学 技 术 发展 迅 猛 ,人 们 可 以通 过各 种 带来 了精 神 文化 的提 高 ,人 们 的 自觉 权 利 意识 觉 醒 使 大 众 渠 道 获 得需 要 的信 息 ,公 民对 信 息 的诉 求 不 再 是被 动 地接 对 于 同一 个 事物 有 了不 同 的见 解 。 在新 闻 自 由和 隐私 权 的 受 大 众 媒 介 的传 播 ,而 是 更 具有 主 动性 。 由此 可 知 ,新 闻 概 念 理解 上 有所 差 异 ,为 了追 求 自己利 益 的最 大化 ,就 会
CHUANBO YU BANQUAN
/ / 论新 闻 自由与隐私权 的冲突与协调
口 时 晨
摘要 :如今 的传播 时代 是一个 人人 皆传播 者 的时代 ,在 新 闻活动 中 时常会 发 生新 闻工作 者侵犯 公 民隐私 权 的现象 。人们 媒介 素养 的提升和 对各种 信息 的追 求 日益扩大 ,使 保证新 闻 自由和 保护 公 民隐私 权 的平 衡就 有 了一定 的难度 ,会造 成两者 之 间 的矛 盾。本 文从介绍 隐私权和 新 闻 自由的概念 、浅析 两者矛 盾的原 因 以及提 出适度 的解决 方法 三个 方面进 行简 要的梳理 , 运 用实例 案例做论据 , 旨在 找 出合理 的平衡机 制 ,协调 两者冲 突。 关键 词: 新 闻 自由;隐私权 ;新 闻立 法 ;新 闻 自律 作者: 时晨 ,南京政 治学院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新 闻传 播。


概念阐述
私 人生 活被 公 共媒 介 所 利 用 的时 候 可 以采 取 法律 途 径 维 护

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方 面 , 闻 自 由属 于 民 主 与 人 权 的 范 畴 , 通 过 书 籍 、 纸 、 新 是 报
广 播 、电视 、网络 等新 闻传 播媒 介 实现 的言 论 自由与 出版 自 由。 一方 面 , 闻 自由也 是信 息 自由和公 众知情 权 的基 础和 另 新 保 障 。公 民有 权通 过 新 闻媒 介 了解 国 内外 大事 , 获得 各 种 信 息, 表达 并 传播 各种 思 想 和见 解 . 参与 国家 生活 和 社会 生 活 . 当然 . 闻 自由权 的主 体 除 了 普 通公 民 以外 , 有 新 闻媒 体 新 还
和 公开 的 一种 人 格 权 ” ;王 利 明 先 生 认 为 : 隐 私 权 是 自然 人 “
而广 大 的 公众 则 主 要 是 通 过 被 动参 与新 闻媒 体 及 其 从 、 人 J l ,
员 的 新 闻 活 动 来 享 受 新 闻 自 由 权 的 , 是 不 可 否 认 , 众 的 但 公
无 关 的事 情 , 个 人 生 活空 间 、 活 情 报 、 人 关 系 等 , 于 如 生 私 对
这 些 属 于 个 人 私 生 活 的 领 域 .在 未 经 权 利 人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 任 何 人 无 权 非 法 刺 探 、 集 、 用 和 公 开 收 利 作 为 … 种 重 要 的 人 格 权 利 , 私 权 是 伴 随 着 人 类 对 自身 隐
的 尊严 、 权利 、 值 的认识 而产生 的。 19 价 8 0年 , 国法 学家 布 美 兰 蒂斯 和 沃伦 在 哈佛 大 学 《 学 评论 》 发 表 了一 篇题 为 《 法 上 隐 私 权》 的文 章 , 在 该文 中使 用 了“ 并 隐私 权 ” 词 . 公认 为 隐 一 被 私 权概 念 的首 次 出现 。 0世纪 7 2 0年代 , 国首先 建立 了保 护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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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依据
新闻媒体这个媒介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话,人们几乎无法了解这世界上其他地方发生了什么。

《世界新闻报》是默多克集团旗下的有着168年历史的世界知名报刊,2011年宣布永久停刊,与报业市场永别了,永别的原因是“窃听丑闻”。

然而停刊是必须的,但这次事件,在这个人们已经有了很强的法律意思和自我保护意识,民主和自由的时代引起了剧烈反应,久久未平息。

如今是传播的时代,是人人皆传播者的时代,大量的信息不停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传播,个人隐私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最初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用直接保护的方式,而在中国,是间接保护的方式,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人格保护,知识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包括公民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任何一种的权利设置都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人类所重视的价值,既然有了价值最为明显的就是权利主体与个体的利益冲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权利界限模糊又很难判定。

所以先了解二者的基本内涵,其次了解冲突的本质原因,最后如何权衡与协调二者的关系,对此状况提出了相关的思考。

二.选题意义
新闻自由,或者称新闻自由权,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能被他人非法侵扰,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和程度都具有决定权.矛盾点就是在范围和程度上权利主体都具有决定权,他人无法决定。

新闻媒体是尽可能的向大众公布更多,更有价值,换句话说是大众感兴趣的话题,才会更多的利益可得。

两种权利相互限制,权利之间存在一些界限,一旦权利超出了自身应有的界限就会损害其他的权利,这时候冲突就产生了,这既是权利的相互性。

这个时代信息如此发达,人们对外面的世界发生的事情如此的渴望,更应该把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协调好,相互促进才是我们想要的。

三.国内外研究及发展状况
四.本课题研究内容
(一).引言
1.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2.研究的内容
3.研究的方法
(二).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状况
1.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现状
2.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特点
3.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意义
(三).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分析
1.外部原因
2.内部原因
(四). 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浅析案例及解决方法
1.案例分析
2.解决方法
(五).对当前中国的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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