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挂靠经营合同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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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航运业务相关规定,乙方自愿将其全额出资自购的船舶挂靠于甲方公司实行挂靠经营,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拟定以下协议内容,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所有的船舶名 ,该船总吨位,净吨。
二、乙方自愿将船舶挂靠于甲方,并申请以甲方的名义办理营运手续,由乙方对该船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三、挂靠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乙方的船舶由其自行支配和控制,甲方不参与运行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同时,本挂靠合同不构成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五、挂靠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1.服务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服务费元;实行按年支付的方式,乙方在签约后日内缴清本合同期间的服务费,共计10000元(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原则),该费作为甲方为乙方船舶办理经营资质服务费用,乙方自行办理船舶各项证件,甲方协助,费用由乙方自理。
2.代收代付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挂靠船舶的保险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等及时交付甲方代为办理;如因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相关必要费用而导致挂靠船舶被处罚等相关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的自理费用:
1.乙方船舶在挂靠经营期间的产生的各种规费以及税费等(各种税、油、料消耗、安全事故费、维修费、保险费、年、季检费、过渡费、入境费等)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船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航运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从业证的办证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3.乙方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
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航运法规和甲方的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船舶维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船舶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船舶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或经甲方制止、收回营运证书后擅自偷营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船舶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船舶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船舶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船舶保险手续前,乙方船舶不得营运。
3.船舶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船舶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船舶经营手续。经甲方同意的船舶改型、改造等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且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的服务费不予减免。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经营手续必须要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相应证件,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5. 乙方及其合伙伙伴、个人雇请人员或转租人员在航运运输经营中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在挂靠经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予以追偿。
八、乙方需要转移船舶所有权,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当甲方确认受让人在符合挂靠条件后,方可办理乙方易主转签挂靠合同手续
九、船舶运行中乙方的承诺:
1.乙方船舶运行必须遵守航运法规,遵守甲方关于船舶运行的各项规定。
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禁装运国家禁运的物品,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聘请的船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方可运行,同时乙方应承担因请船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项约定: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船舶驾驶人员和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配合乙方将挂靠的船舶办理转户手续,转户费用乙方自理。
3.挂靠合同期满,如乙方愿意继续挂靠,经甲方同意,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挂靠合同。如需要续签挂靠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续签挂靠经营合同;不续签挂靠合同的,乙方应于合同到期前十五日内办理船舶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4.挂靠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及雇用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5.乙方应将各项由甲方代付代办的费用及时交给甲方,如交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6.乙方发生营运纠纷和航运事故,需甲方协助处理的,甲方参加处理人员的各项费用(含工资、差旅费等)由乙方负责。
7.挂靠期间,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银行或个人、借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9.由甲方出面联系保险公司,乙方须按甲方统一规定对船舶进行足额保险,如乙方不听从甲方关于保险足额安排决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乙方在挂靠期间不得将船舶以承包、租赁等方式交由第三方经营。
十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船舶所有运行手续,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欠款项,并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损失:①不按时交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缴服务费和其他款项的;②挂靠期内,私自转让船舶或经营手续的;③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在甲方营业地法院管辖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