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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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审计、统计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全员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发生的失误责任追究。

第三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责任范围,确保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应加强内部管控与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合法决策。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和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缺陷,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转型等重大经营决策的追究第六条对于造成国有企业财务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缺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和反馈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缺陷的风险提示和监督反馈信息。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与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相关的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和落实内部审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形成相应机制。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进行内部调查和审查,对相关责任人的失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依法组织调查,明确失误责任人的失误行为以及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建立责任追究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实施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责任的切实追究。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对失误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失误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国有企业应保障其进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及时公布经营决策失误责任的调查结果和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将经营决策失误和相应责任人的信息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启用“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2023年江苏省无锡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江苏省无锡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江苏省无锡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 国家经济实力的大小,通常从()方面来衡量。

A.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B.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C.国家财政收入和银行资金D.扩大再生产投资2.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就()。

A.密切联系群众B.十三亿人口大国的执政党C.脱离群众3.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A.物质文明B.政治文明C.精神文明D.社会文明E.生态文明4.领导十三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

要_______。

A.增强学习本领,增强政治领导本领B.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增强科学发展本领C.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增强群众工作本领D.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增强驾驭风险本领5.在我国古代,有“嫦娥奔月”这一美丽的神话传说,寄托着人们对探索月球乃至登上月球的期望。

到了20世纪,美国宇航员首次登上了月球。

宇航员在踏上月球球面所说的第一句话是“这对于我来说,是一小步;对于整个人类来说,则是一大步”。

人类登月的过程以及宇航员之慨叹所蕴含的哲理有()。

6.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要A.健全依法决策机制B.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C.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D.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7.合伙企业解散的,需要偿还( )债务。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2004年5月25日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5月25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社区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开拓创新的发展态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根据《无锡市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行动纲要》[锡委发(2003)3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贯彻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推动街道职能转变,理顺条块关系,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设施,推进居民自治,着力打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我市率先实现现代化构筑基础条件。

二、加强街道建设加强街道的组织建设,明确街道的机构和主要职责,增强街道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街道的作用,对提升社区建设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管理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搞好街道的各项工作。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锡发改办〔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发改办〔2020〕6号各市(县)区、经开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现将《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9〕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和功能型总部:(一)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

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二)功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无锡市注册成立,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四条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外,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报总部企业。

第五条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省级以上其他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标准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保证政令畅通,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首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责权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作者:暂无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9期编者按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我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 年6 月1 日已实施。

按照《规定》要求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的质量更高,从根本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规定》,本刊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

《规定》第七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决策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程序确定为自治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一是公众参与。

地方政府想建设一些重大项目,老百姓却反对,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决策作出之前并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没有向老百姓讲清楚利弊,现在请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锡政办发[2005]171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7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育事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5〕77号),组建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为受市委、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并接受市教育局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的市政府直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相当于正处(县)级建制,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一、主要职责市学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根据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所属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所属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办学体制、人事制度等改革,引导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三)对所属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建立考核评估制度,考核所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绩效。

(四)负责所属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规范所属学校教育教学行为,负责所属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所属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以及科普、环保、安全、人防、信息技术应用教育和学生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锡政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三)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函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函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锡发改函〔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函民革无锡市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近年来主要工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城乡公共事业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是我市“三农”工作的一项硬任务。

去年以来,我市针对农村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结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9〕32号),抓住农村最迫切解决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关心老百姓最需要提升的日常生活资源配置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政府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工作机制,组织推进全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按照市委分管领导的要求,牵头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板块对口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常态化的推进服务机制。

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列入全市农村工作要点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2、地区承担主体责任。

2017年我市出台《关于印发无锡市“十三五”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锡委发〔2017〕59号)以后,市(县)、区也陆续制定出台了本级政府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文件,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优质、均衡、公平,加快提升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标准化工作,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法制许可专项督查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法制许可专项督查的通知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法制许可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锡卫法规〔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法制许可专项督查的通知锡卫法规〔2018〕16号各市(县)、区卫计局(委),市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升我市卫生计生法制许可工作效能,提高法制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市卫计委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卫生计生法制许可工作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11月5日—11月8日。

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督查内容(一)法制工作1. 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领导干部带头集体学法情况;2. “七五”普法中期工作情况(含计划、法治宣传教育);3. 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及落实情况;4. 法律顾问制度及工作开展情况;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6. 法制工作的创新经验、存在困难和问题。

(二)许可工作1. 卫生行政许可案卷制作质量(以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各地所有受理并已办结的许可案卷为备查对象,随机检查,并选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公共场所或放射诊疗许可案卷各1份进行许可情况现场核查);2. 行政许可窗口“三集中三到位”和“放管服”落实情况;3. 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规范执行情况;4. 行政许可过程和结果公示情况;5. 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情况、许可案卷的归档情况;6 行政许可的创新经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三、督查人员安排本次督查人员组成除市卫计委相关人员外,抽调各地许可窗口人员各1名参加,采取互查方式开展。

请各地将参加督查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10月31日前报市卫计委法规处(电话:81822076)。

四、具体要求1. 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对本辖区年度法制许可工作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形成自查报告,确保本次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锡政办发[2010]181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8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和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务新闻发布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社会建设、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拟订职责,强化政府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研究与情况反馈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及其他文稿。

(三)办理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发送市政府的公文;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锡政办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0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属学校党政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意见

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属学校党政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意见

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属学校党政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2.07.15•【字号】锡校管委[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属学校党政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意见(锡校管委〔2012〕22号)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市属学校党政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

学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三)进一步厘清校长与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界限。

坚持从市属学校的实际出发,通过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党政议事规则,努力构建科学民主、顺畅高效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市属学校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进一步明确决策主体。

行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校长确定。

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其中涉及行政方面的议题,可由校长提出,书记确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锡政办发[2008]369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6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着力抓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超预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界定本意见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具体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占一定比例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二、明确各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文件规定,由市发改委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城市道桥及相关环境项目由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交通局具体负责实施;机场、铁路等交通类项目、水利类、农林类、环保类、园林类、社会事业类等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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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市令第15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市令
(第154号)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市长汪泉
2015年12月15日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并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六条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法制、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三条事项范围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前款规定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政府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的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直接交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启动;
(二)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
(三)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下级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反映的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启动。

第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关、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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