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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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编号:

借款人:

证件号码:

陆金所用户名:

出借人: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鉴于:

甲、乙双方已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借款合同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为以下第[ ]种:

(1)每月付息,到期还本。

(2)分期还款:借款放款日之日起第六个付息日偿还借款本金的30%,借款到期日偿还剩余本金。利息仍按照借款合同中还款计划表所列金额支付。本还款方式如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计收方式收取罚息。

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应向出借人提出书面提前还款申请并征出借人同意,借款人需偿还全部未偿本金、利息、罚息(如有)及提前还款违约金。

三、提前还款情形下应支付利息为截止提前还款日尚未支付的利息。

四、提前还款借款人还需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正常还款时应当支付的全部利息 - 已支付的利息。

五、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若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借款合同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本补充协议。

七、在本补充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生效。

八、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深圳市信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签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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