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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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含义

一、民法与私法

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

(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

(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

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

(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

(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

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

(1)公法及其特征

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

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

(2)私法及其特征

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

(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

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

1、民商分离

(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

(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

(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

(4)其他:

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

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

2、民商合一

(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

(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

(3)原因

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

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

(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

三、几个概念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

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及保护

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

2、内容

(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

(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

*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

3、财产关系的保护

(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

*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

(二)人身关系

1、内容,

(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

(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

2、特点

(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

(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

(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构成

(一)体例形式

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

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二)渊源

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

(三)内容构成

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

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

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

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

一、指导原则意义

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二、具体原则

(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

1、权利、利益

(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

(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

(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

2、问题

(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

(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

*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

(二)平等原则

1、具体内容

(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

(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

(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

2、理解

(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

(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

(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

3、发展

(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

(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

(三)自愿原则

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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