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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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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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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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总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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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六间房屋和1.2万元钱)均由胡乙及其孩 子继承。不久,胡乙携子及 1.2万元钱改嫁邻村,只将房屋留给杨甲的姐 姐。 胡乙改嫁不到半年,杨甲意外回归,原来,他遇洪水后大病一场且失 忆,随后的生意亏本,遂又恢复记忆。回家后见妻子改嫁,就要求复婚并 偿还外债,但其要求遭胡乙拒绝。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协议终止 3、诉讼终止
案例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 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条件和程序
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程序: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宣告
3、法律后果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以财产关系的发生居多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为补偿性措施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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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绪论一.民法的语源1.历史沿革社会分工和财产私有产生商品经济,民法是为了调整商品经济而产生的A.罗马私法【市民法---万民法(国际私法)---融合(查士丁尼法典)】B.拿破仑市民法典C.德国民法典2. 中华法系无民法(改革开放前)原因:A.诸法合体,民刑不分;B.思想尊儒,等级制度,政治制度从而强调义务本位;C.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然经济(计划经济)3.民法自清末修法后引入中国,翻译时去掉了“市”字二.民法的概念大陆法系中民法没有一致的概念民法:调整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民法的分类1.实质民法:不拘形式调整法律地位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均为处理民事关系的依据形式民法:民法典为主2.广义民法:包括商法在内的全部民法规范,如我国的民法狭义民法:除商法以外的民法规范3.普通民法:通指民法典,即起母法作用的法典。

即指对法律主体,适用范围,事项不做特别限制的法特别民法:只适用于特定主题,范围,事项的民法规范,在民商合一国家,商法为民事特别法,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均为特别法4.自然法民法:全面客观地反应,保护,促进经济基础发展的处于应然状态的法律实在法民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验证,修伪,完善的正在施行的处于实然状态的法律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法律调整对象概述1.法律调整:通过法律来规范,约束人们行为,对人们行为的法律后果赋予权利义务关系,使在行为前可对行为后果作出合理的行为预期2.决定调整对象的依据:主要为社会关系(人与人发生的在社会中的各样联系),将有相似性质或相同调整方式的关系用一种规范调整,即法律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二条(1986年版)缺陷:A。

以公民代替了自然人,缩小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民事关系与国籍没有什么关系 B.将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缺少人文关怀(维护公有财产的价值导向为当时时代的特征)C.语言,立法技术上的缺点,平等主体的主体?1.平等主体的理解A.法律地位(资格)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或隶属关系B.意思表示自由,不受相对人的限制C.受法律的同等保护D.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实指具体的平等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A.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的社会关系/自然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B.人格:指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的一种资格或状态组成要素:物质(生命,身体,健康)精神(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自由,隐私等)C.人格权:存在于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人格利益:与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的社会利益*人格权特征:a 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b 是专属权,与人生不可分离,转让,抛弃,继承D.身份:指自然人在特定群体中所处的地位,其功能在于对人进行区分,区分的目的在于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分类:亲属法上的——亲属关系:固定的,基于血缘相对的,基于契约关系亲属法外的E.身份权:基于自然人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身份权特征:绝对权范畴,但不同于人格权,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表现或资格F.人身关系的特点:a 与人生紧密相连,不得分离,转让,抛弃,继承b 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又间接地与经济利益相连,可能构成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或依据,人身关系受损往往导致主体财产关系受损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A.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体现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环境之中B.可作为民法上媒介的财产的特点:a 对主体具有效用(有使用或者是交换价值)b 具有稀缺性c 能为人力控制支配d 具有合法性,即法不禁止持有,流通C.财产关系存在的形式a 财产所有——静态b 财产流转——动态以所有法为核心的物权法,和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债法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D.分类a 有形财产关系:有形有体,质量,三维空间的财产b 无形财产关系:无一定质量,空间,但有财产价值的财产,如知识产权第三节民法的本质一.民法是调整市民关系的法1.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直接面对面的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市民社会通过国家中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政治国家A.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个人意志,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B.政治国家/公共(权)社会:定义:为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空间国家意志,主体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个人意志(利益)服从公共意志(利益)C.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私法: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人的权益*公法:保障公共权力行使,维护公共利益2.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而存在的,任何权力法律行使的终极关怀都是为了主体自身二.民法是私法1.公法私法划分标准:未有统一定论公法以公共权力的行使为目的,一般为强制性规范;以维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为私法,多为任意性规范2.公私法的相互渗透使划分标准越来越模糊,私法公法化的倾向,尤其随着社会法的出现愈演愈烈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权利法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授予和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对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意义重大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群3.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额(针对权利义务相互关系)4.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支配权——所有权交易双方——民事主体交易规则——债法,合同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及其原因一.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1.定义:民法规范的具体(外部)表现形式2.民法渊源的体例:一元制(法国);多元制多元制: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公认的法理3. 我国采用多元制的法源:制定法,习惯(间接法源),最高院判例中阐释的法理(变相法源)<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1.宪法中有关的民法规范:以法律真空为前提2.民事法律:民事基本法,单行法,综合性民事单行法3.民事(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规章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5.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原则:不与法本身发生冲突,只可据法律具体使用进行细化6.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中的民法规范A.条约——双边;公约——多边B.在国内生效的原因:国家间经济文化交往密集,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冲突时优先适用C.生效条件:政府参加或缔结,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未保留利益的条款<三>.间接渊源/补充性渊源1.国际惯例2.国家政策3.最高法院判例中所阐明的法理4.习惯A.习惯在我国立法层面不作为一种民法渊源B.在司法实践中,习惯已实施上构成了一种法律渊源C.我国物权法中85.116条明确规定了习惯可以在此作为依据* 习惯的适用条件a 有该习惯的客观存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所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存在b 该规范在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中被反复实施c 习惯所规范的内容必须为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事项d 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5.法理二.民法的适用<一>.对人的适用范围1.对人适用范围的原则A.属人主义——居民主权的必然要求B.属地主义——领土主权的必然要求2.我国以属地为主,以属人主义和对等保护主义为补充,民法主体由民法通则规定* 例外情形:A.对于不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据国际私法和管理,应使用中国民法时适用中国民法B.据国际私法和国际惯例,排除中国法律管辖和适用<二>.空间适用范围1.一般遵循主权原则,一国法律一般只具有域内效力2.领域:A.领海,领土,领空;B.根据国际法对等保护原则,视为某国领域的驻外大使馆,领事馆;悬挂中国国旗或国徽的船舶,飞行器,国际电车也视为流动的领土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在全部领域范围内生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法规在地方适用<三>.时间适用范围1.生效:A.自颁布之日生效;B.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2.丧失效力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3.溯及既往A.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有从轻原则B.专门规定某一事项有溯及力三.民法的具体适用原则<一>.民法在适用中的逻辑三段论推理1.确定大前提:找法,确定请求权基础2.确定小前提: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定条件下3.得出结论完整法条:构成要件(T);法律效果(R);案件事实(S)即: T——RS——TS——R<二>.具体适用的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条款6.上阶位法优于下阶位法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基本原则:体现民法基本精神,实质,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2.功能:A.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价值追求B.作为填补民法漏洞的工具3.基本原则的特征A.非规范性B.强行性二.基本原则的分类<一>.以个人本位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意思自治<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原则1.公序良俗2.诚实信用3.禁止权利滥用<三>.公序良俗原则1.含义:“公序”为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善良的风俗。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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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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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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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私法意义上的“民法”最早出现在明治时代的日本,清末修律引进中国。

从两方面理解含义:一、形式意义——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以下两种:(一)罗马式:历程:盖尤斯在《法学阶梯》捉出f查丄丁尼采用,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f《法国民法典》沿用,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没有总则。

(二)德国式:罗马法大全《学说汇煞》采用,该体系是潘徳克顿(Pandektae)学派在注释罗马法基础上形成,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大陆法系多采川)区分物权和债权,财产法和身份法。

二、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无形有实)形式VS ?实质:①冇实质意义的民法并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的价值,通过民法的来系统化、体系化;②将来制定形式意义的民法也不能排斥实质意义的民法,有条文体现与公法之中;③民商合-体例下,实质意义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

广义VS.狭义:①广义上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用的产出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及婚姻法等。

我国:采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Z间、法人Z间、公民和法人Z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民法包含于私法(还有民诉、国私)公私法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学说汇纂》采纳。

20C以來有三种划分:①利益说(乌尔比安):公共利益or私人利益;②隶属说(德国拉邦德),亦“意思说”:隶属关系01?平等关系;③主体说(德国耶律贝克,通说):有公权主体则构成公法关系。

本书标准:将社会关系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來: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都属于公法关系。

《民法总论提纲》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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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

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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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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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整理版)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整理版)

民法总论葵花宝典一、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得破坏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6、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7、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8、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

9、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姓名权。

10、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

11、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2、变动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利。

13、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4、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15、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17、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8、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发生。

19、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范本模板】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范本模板】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1)不为欺诈行为(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的功能(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解释合同(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几个问题:(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3)类推适用优先(4)优于判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5)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1)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志起重要作用(3)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并重(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代理。

二、法定代表和特殊代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2.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人的法定代表;3.无限制代理权的特殊代理。

三、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作用;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3.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客体、主体、形式等;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效、成立、推定等;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变动:撤销、解除、终止等。

五、人格权: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属于人格权的各种情况;3.人格权的保护和限制。

六、物权:1.概念和特点;2.不动产权和动产权;3.获取、转让和消灭。

七、合同:1.合同的定义和特征;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八、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的形式;3.侵权责任的消除和限制。

九、继承:1.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人的顺序;2.继承财产的处理和遗嘱的效力;3.遗产管理和继承财产的分配。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涉及到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人格权、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多个方面。

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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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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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含义一、民法与私法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五)公平原则1、公平的相对性(1)相对受益方和相对受损方(2)可操作性可能会牺牲理论上的利益兼顾,因为现实中的利益常常是冲突对立的(3)大的利益与小的利益2、价值判断与所谓的利益衡量(六)诚信原则法律道德化倾向,抽象意义上的诚信(七)合法与社会妥当第二章民法的适用(一)民法解释1、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法律规定互相冲突、矛盾2、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受文义规则的限制,不能超越文义所限定的范围(2)逻辑解释(当然解释):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3)历史解释:相关的立法文献资料(4)体系解释:分析其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形式和内容上的一致性(5)目的解释(最为重要):符合立法旨意——客观说(客观上体现出的立法旨意)和主观说(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旨意),主观说很难站得住脚(6)合宪(二)民法漏洞补充1、法律漏洞指法律存在反计划的不圆满性,包括明显漏洞和隐蔽漏洞2、明显的漏洞:采取类推(目的性扩张)——正面推论/反面推论(举重若轻和举轻若重);类推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即相同、类似的问题应该得到相同、类似的处理3、隐蔽的漏洞:目的性限缩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逻辑:事件、行为、(状态)——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有民法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三要素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1)主体①只有发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才能成为原告或者被告②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既为权利主体又为义务主体③单数主体和多数主体,单数主体(简单主体)指双方当事人都只有一人,多数主体(复杂主体)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止一人④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权利主体一定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2)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常情况下,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存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但也有特殊情况:如赠与、监督(3)客体(标的)只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人不能成为标的。

如保管合同中,客体是保管行为而不是保管人或者保管物;运输合同中,客体是运输行为而不是运输人或者运输物3、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或者事实(2)分类:二分法(事件、行为);三分法(事件、状态、行为)①事件指与人的意识无关的客观现象的发生②状态指与人的意识无关的客观现象的存续③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有意识的主观上的动静(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3)对于行为的两种分类方法①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②事实行为(不以表示未必要,侧重于行为本身和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和表示行为,其中表示行为又可分为三种:a. 表知:我们对事物的观念认知,如“货物有瑕疵”b. 表情:感情表示c. 表意(思):愿、欲。

根据该表意行为与该表意行为所导致的效果是否一致可分为:意思表示行为(一致)和意思通知行为(不一致)(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由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可以维护和主张某种私的利益的可能性2、结构:包括自为权(为与不为的权利)、实体诉权和请求权。

自为权是核心,实体诉权和请求权是保障;自为权带有目的性,实体诉权和请求权带有手段性。

3、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权利、利益的性质,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①财产权以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直接内容,以允许转让为原则,遭到损害后需等价赔偿②人身权以一定的人身利益为直接内容,以不允许转让为原则,遭到损害后由法官自由量裁赔偿标准(2)根据权利利益依附所在,分为物权、债权、智力成果、社员权、人格权、身份权、能全①物权,物权以一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利益对象,“物”原则上指有形物,但有时也指权利,即权利物权。

②债权,债权以特定的人作为利益对象③智力成果权,智力成果权以人的精神产品作为利益对象。

智力成果权从内容上讲具有双重性,包括了财产利益和人身权④社员权,以社团法人作为权利对象,如董事和公司。

社团法人有公益和营利两种,前者社员权利主要指的是共益权,后者社员权利包括自益权(目的性)、共益权(手段性)、新股发行优先购股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⑤人格权,以自身人格为利益对象,自出身以后即依法享有。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前者是对后者的概括;当法律出现具体人格权规定漏洞时,补充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立法旨意,保护人格利益⑥身份权,以相对于他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为利益对象。

身份权一般纳入到人格权的说明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关系的发生需要以一定身份为基础⑦能权,也成得有权,不以现实的特定的物为利益对象,而以无形的利益为利益对象,权利人将来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如采矿权、捕捞权、追认权、解除权(3)根据权利的作用方式、效力范围,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①支配权,权利人可对权利的标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为一定行为而取得利益的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人格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支配权有两大特点:不需要他人积极配合,只需要他人消极不妨碍;排他性,同一权利的权利主体单一②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权利的行为,并能从他人的行为中获利的权利,如债权。

请求权两大特点:需要他人积极配合;不同权利的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不同。

*请求权与诉权区别,请求权是私权,诉权是公权③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无中生有,有而变无),如追认权(追认合同有效)、解除权(接触房屋租赁关系)、合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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