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一)征收险
(二)战乱险
(三)禁兑险
(四)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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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险
征收是指剥夺投资者在某一项目中的 基本权利或财政利益的政府行为,实践中 表现为国有化、没收、征用或蚕食式征收。 征收风险是指因东道国政府当局的征收行 为给投资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风险。由于 东道国的合法管理或征税行为导致的投保 人的损失和由于投保人的违法不当行为造 成的自己损失,不属征收险的风险范围。 征收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1.营业中断险(美) 由于发生禁兑事故、征 收事故或战乱事故,致使投资人投保的某项营业暂 时中断,从而遭到损失时,应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2.迟延支付险(法、德) 投资者因投资所产 生的到期债权因停止支付或延迟支付的原因无法实 现,均属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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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违约险(日) 涵盖因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 契约导致的下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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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格投资者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投保的投资 者和本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1.自然人
(1)国籍
(2)住所
2.公司、合伙或其他组织
(1)国籍
(2)控股:
(3)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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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格投资
对适格的投资的要求包括投资时间、 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效益四个方面。 1.投资时间 2.投资形式 3.投资领域 4.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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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领域
对投资领域的要求各国的规定不尽 相同。但一般均将投资领域与本国对海 外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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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效益
投资效益是指一项海外投资所产生的政治、 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效益,既包括本国的效 益也包括东道国的效益。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PPT
• 我国企业法律形态:所有制形态与责任形态并存 的“双轨制”
• 所有制的分类: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 企业) 股份合作制、联营 个体工商户
–一法人具有东道国国籍,如法人为外国人所控制, 只要双方同意,从公约目的出发,可以视为另一 缔约国国民。
•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另一国(外国)法人(设立或控制标准)
• 指据该国法律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在该国或任何 其他外国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
• 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法人由该国的 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或由前述法人所有或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外商投资 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 国的自然人在内。
• 二、关于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 各国法律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而英、美普通法各国则以住所地法作属人法
• 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 公约”
• 一是平等原则 • 二是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 法人
• 法人juridical person
• 根据适用法律正当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的法律实体 • 包括公司、信托、合伙、合营、独资或联合体 • corporation, trust, partnership, joint venture, sole
• 组织形式的分类:公司、合伙、独资企业
国际投资法1第一二三章
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间接投资为主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投资为主 ? 80年代以后,新的变化:
1、直接投资幅度大提高; 2、流入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上升; 3、发展中国家也开展海外直接投资; 4、亚洲、美洲成为国际投资热点。
国际投资的作用
?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积极 性(促进经济发展)和消极性(掠夺资 源、占领市场)。
与体系 ? 四、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 五、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投资的作用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种类
?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 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 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 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 1、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 2、长期 投资和短期投资; 3、直接投资和间接投 资;4、海外投资和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主流。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 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 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国 家主权的体现;有关国际条约明确规定。
(二)平等互利原则
法律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平等:兼顾 双方利益;适用于国家间关系,也适用于 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间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 者间的关系。
五、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风险需要法律保障其 安全
(二)鼓励国际投资 税收优惠等法律规定
(三)管理或管制国际投资 避免国际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跨国公司 四、国家与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 人的法律能力
国际投资学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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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1年全球国际直接投资
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35%, 达2160亿美元。主要流向巴西、哥伦比亚等国。 用于开发南美的自然资源和投资于消费市场
流入东南欧和独联体转型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增 长31%。这主要缘于看好消费市场和私有化项目
2011年美对华投资合同额达74亿美元,同比增长 9.7%。截至2011年底,美对华投资项目累计达 6.1万个,累计合同外资金额1623亿美元,实际投 入676亿美元。目前,美国仍是中国外资最大的来 源地之一。2011年,中国企业在美累计直接投资 为60亿美元,投资范围涉及工业、农业、科技、 金融和工程承包等广泛领域。
这一年内,巴西和阿根廷吸收的中国投资分别占中国企业 在拉美地区投资总额的59%和41%左右,而智利仅吸收 了0.12%的中国投资。此外,在过去3年内,中国企业在 拉美地区71%的投资集中于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
今后中国企业在拉美地区的投资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投 资领域也将从能源和自然资源扩大到制造业、农业、基础 设施和金融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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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
与国际间接投资相比,国际直 二战后发展变化的角度看,当
接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特点
投资周期长,风险性大
带动技术出口和管理经 验的传播,有利于东道 国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 平提高
对东道国来讲,直接投 资便于管理和控制,可 以逐步改善出口商品结 构
资本流向呈多向性
立方米,为缓解中国北方冬季供气紧张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长庆油田是中国第二大油气田,长庆油田长北区块位于陕西省 榆林市及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
中石油公司与壳牌公司合作的长庆油田长北对外合作项目2010 年天然气产量和销售量分别达35.1亿方和33.43亿方,均创历
第二章 国际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流出额所占比 发达国家 85.3 84.2 85.6 91.6 发展中国 14.5 15.5 13.7 8.1
中国连续6年(1993—1998)利用外资世界第二位,1999年位于第 三位(英国第二),到2000年又位于第二位。目前全球500强已有300多 家在华投资。
3.FDI 的重点由第一产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
表2-1-3
90年代以来的历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
(FDI)总额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单位:亿美元
•
0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值得注意的是: l 1999 年 英 国 成 为 FDI 最 大 国 , 投 资 额 达 1990亿美元。 l 美国仍是FDI最大东道国,吸引投资几近全 球FDI 1/3。 l 1999年位于欧盟的跨国公司FDI总额51美元, 占全球的2/3。 l 2001年,在全球FDI 下降51%的情况下,中 国吸引外资468亿,比上年增长15%。
2.新古典经济理论对跨国行为的最初解释
H—O学说: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 各国间生产要素资源禀赋比例的差异引起要素价格的差异,进而发 生要素分布均衡化的过程,即要素的跨国移动。 俄林从资源配置理论的结论出发,得出的一个推论---要素价格 均等化定理。其含义有二: (1),要素相对价格均等化。即两个原要素价格比例不同的国 家,通过自由贸易使要素价格比例趋于一致; (2),要素绝对价格均等化。即同一种要素的绝对价格在不同 国家不相等,通过自由贸易使不同国家同一要素的价格趋于均等。 要素的价格均等途径有二: (1),间接均等。即通过商品的国际移动实现。 (2) ,直接均等。即通过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实现。 如资本丰缺程度的差异促使资本从底利率的国家流向高利率 的国家。
国际投资 第二章
国家风险
科技进步
劳动力要 素不重要
一、东道国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与法规 1.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发展中国家
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 降低所得税率包括免税期
高新技术和出口行业
加速折旧
关税减免和退税
主要包括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低息贷款与利息补贴、 主要包括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低息贷款与利息补贴、 政府增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等。 政府增与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等。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标而划 定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区域, 定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区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 殊开放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 殊开放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
保险人:政府机构; 保险人:政府机构; 被保险人(投保人,合格投资者):由美 被保险人(投保人,合格投资者):由美 ): 国人所有的资产至少为51 美国公司, 51% 国人所有的资产至少为51%美国公司,或由 美国人所有的资产至少为95 的外国公司; 95% 美国人所有的资产至少为95%的外国公司;
二、投资国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与法规
1.投资国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投资国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投资国鼓励性的政策和法规
优惠的税收政策 优惠的金融政策与法规 税收抵免 资金支持 税收饶让 信息服务 延期纳税 贷款担保 技术和人才支持政策 免税 股本融资
信息、 信息、技术和人才援助的政策和法规
2.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 以美国为例。 2.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海外投资保险,以美国为例。 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
和设置下限,如我国的为 %- %-100%,目前对下限放宽。 %,目前对下限放宽 和设置下限,如我国的为25%- %,目前对下限放宽。 下限
关于投资期限的政策和法规:合作企业,我国10到 年 (4 )关于投资期限的政策和法规:合作企业,我国 到30年。 关于资本和利润汇出的政策和法规: (5 )关于资本和利润汇出的政策和法规:目前放宽 3.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 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 第三节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 第四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六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第七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第九节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 本章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了解资本输入与输出 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了解双边投资条约 的主要内容;掌握ICSID与MIGA体制的主要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ICSIDMIGA特点
三、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
国 国内法渊源
际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制
投
资
国际投资条约
法 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
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守则 及指南等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四、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中国外资法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
两部分。 国际法渊源主要指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投资条约。 就国内法渊源而言,中国外资法包括:
3.与外商投资企业营运有关的投资措 施 对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专业人员或 技术人员进行 限制 各种业绩要求 政府采购限制 对外国投资者汇兑实行限制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五)跨国投资的自由化趋势
1.外国投资自由化的缘起 2.外国投资自由化的进程 3.中国的实践与立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发展 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为了实现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国 际投资法制的接轨,中国有必要也有条件循序渐进地 放宽对外资的法律管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仍应加强对国民 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中对外资的规制和引导,必不可 少。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
(四)投资措施 1.与外资准入有关的投资措施 最低资本要求 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外资进入必须能够促进东道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 不得损害东道国国家安全、公序良俗、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要求。 外商投资项目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
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二、法人
(二)法人能力的确认 2、一切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范围必须受 到内国法的制约。
二、法人
(三)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1、登记制(一般许可制): 2、许可制(特别许可制): 3、相互承认制:
二、法人★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 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 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 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 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 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 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 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四、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含义与特征 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 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 的组织; 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 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际 多边条约。
四、国际经济组织
二、法人
法人是按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 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社会组织。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资格。 不同类型的法人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实 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并且 生存时间也是一致的。
分歧:
2、国有化和补偿 两类国家均承认国家对其领域内的跨国公 司的财产有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也同 意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应对其举措承担补偿 义务。但是,对于是否应在守则中规定补偿 标准,特别是对于是否应根据国际法支付补 偿,则存在分歧。 草案要求:根据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 给予充分(adequate)的补偿。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第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
动。
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
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
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国际投资发生与发展的原因:资本的本性是觅利,哪里有
能取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投入到哪里。
而各个国家在自然资
源、科学技术、金融和市场等方面的差异,促使那些具有竞
争优势的企业向海外发展,以求取得新的市场和高额利润。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和作用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消极性和积极性这两重。
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1、国家主权豁免的含义
2、国家主权豁免的依据
主权者之间无管辖权;平等、独立、尊严
3、国家主权豁免的主要内容
• 管辖豁免 • 诉讼豁免 • 强制执行豁免
4、限制豁免或相对豁免
– 相对豁免的提出
• 1952年泰特公函 • 美国1976年10月21日《外国主权豁免法》 • 英国1978年7月20日《1978年国家豁免法》
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主体
基本内容
• 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即国际私人直接关 系的参加者,亦即国际投资法的权利 与义务的承受者。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按其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投资 者,二是国家。前者主要涉及到外国 投资者的地位和待遇问题,后者则主 要涉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第一节 私人投资者
一、私人投资者的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内部关系跨国Fra bibliotek司实体 与其他企业、公司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与母国 间的关系
跨国公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母国
东道国
子公司 分公司
跨国公司母 公司
外派经理 国际劳工
合资企业 战略联盟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地位
• 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 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要想成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众所周知,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 律,因此,跨国公司是依国内法规定设立的企业 组织或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 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母国或东道 国的法律设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的国内企业 法人的性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 有关国家国内法的规定。
国际投资法2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典型案例:2001年瑞士SGS公司诉巴基斯 坦案
1994年巴基斯坦与瑞士SGS公司签署一份 “装船前检验协议”(PSI协议)
PSI协议的主要内容:
(1)SGS公司通过其在各国的分支机构 对从某些国家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提供 装船前检验服务,目的是确定货物的关税 税目分类,以提高巴基斯坦海关征税的效 率。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 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但对 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巴基斯坦 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没有管辖权。
理由:《瑞巴双边投资条约》中没有“保护伞条 款”(The Umbrella Clause)
“保护伞条款”:缔约国承诺应当遵守其对另一缔 约方国民或公民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实质是把合 同性争议“提升”为双边投资条约争议来扩大 ICSID的管辖权)
而引起的争议可提交ICSID仲裁”构成“书面
同意”,但同意的范围是《双边投资条约》涉
及的事项;
(2)巴基斯坦和SGS公司之间的PSI协议并无
? 同意ICSID管辖的条款。
产生两个冲突性裁决
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1、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 定义和范围的约定, 构成ICSID确定是否属于“国际投资”争端的主 要依据;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
反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
但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
巴基斯坦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
没有管辖权。ICSID有权审查本案是否构成“东道国
理由:
间接征收”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受损”?
国际投资法教学大纲
《国际投资法》教学大纲祁欢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170 目录第一章国际投资法概述 (174)第一节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国间接投资 (174)一、外国直接投资 (174)二、外国间接投资 (175)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75)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175)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175)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175)一、有关涉外投资的国内法律规范 (175)二、国际双边投资法律规范 (176)三、国际多边投资法律规范 (176)复习与思考题 (176)第二章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177)第一节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177)一、私人投资者 (177)二、国家 (177)三、国际组织 (178)第二节跨国公司 (178)一、跨国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178)二、跨国公司的结构与法律地位 (178)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 (179)四、对跨国公司及其行为的管制和协调 (179)复习与思考题 (180)第三章国际投资准入与投资待遇 (181)第一节国际投资准入与投资自由化 (181)一、国际投资准入 (181)二、国际投资准入的自由化趋势 (181)第二节国际投资待遇制度 (182)一、国际投资待遇概述 (182)二、国民待遇 (182)三、最惠国待遇 (182)四、公平与公正待遇 (183)复习与思考题 (183)第四章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 (184)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的传统形式 (184)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184)二、在境外新建企业 (184)第二节跨国并购 (185)一、跨国并购的含义和特征 (185)二、跨国并购的类型 (186)国际投资法三、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 (186)第三节BOT投资方式 (186)一、BOT投资方式概述 (186)二、BOT投资方式中的法律问题 (187)三、BOT投资方式下的特许权协议 (187)四、BOT投资方式中的融资问题 (188)五、BOT投资方式与中国 (188)第四节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形式的规范 (188)一、多元化的外商投资方式 (188)二、中国外资法体系构架与展望 (189)复习与思考题 (190)第五章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 (191)第一节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概述 (191)一、政治风险的含义和特征 (191)二、政治风险的类型 (191)第二节国有化和征收 (191)一、国有化的定义及理论基础 (191)二、国有化和征收、逐渐征收的关系 (191)三、国有化的合法性理论 (192)四、国有化或征收的补偿标准 (192)五、中国关于国有化或征收的立场 (192)六、国有化的新发展 (193)第三节其它政治风险 (193)一、汇兑险 (193)二、政治暴乱险 (193)三、延迟支付险 (193)四、营业中断险 (193)五、政府违约险 (193)六、信用险 (193)复习与思考题 (194)第六章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 (195)第一节海外投资的一般法律制度 (195)一、海外投资鼓励制度 (195)二、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195)三、海外投资的管制 (196)第二节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196)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念 (196)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征 (196)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196)第三节国别海外投资制度 (197)一、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197)二、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197)三、中国的海外投资制度 (197)171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172 第四节多边投资担保制度 (198)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产生 (198)二、MIGA的地位与宗旨 (198)三、MIGA的业务 (198)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特色和优势 (198)复习与思考题 (199)第七章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200)第一节国际投资争议的特点 (200)一、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及类型 (200)二、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200)第二节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投资争议解决规则 (201)一、公约的产生 (201)二、ICSID仲裁体制的基本框架 (201)三、ICSID管辖的条件 (201)四、ICSID仲裁适用的实体法律 (202)五、ICSID的仲裁 (202)第三节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关于投资争议解决的规则 (202)一、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的仲裁机制 (202)二、能源宪章条约(ECT)的仲裁机制 (202)三、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争议解决机制 (203)第四节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争议解决的影响 (203)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203)二、投资争议解决方法的未来发展 (203)复习与思考题 (203)第八章国际双边投资法律规范 (204)第一节国际双边投资法律规范概述 (204)一、国际双边投资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204)二、国际双边投资协定的概念和特点 (204)第二节中外双边投资协定 (204)一、定义条款 (204)二、促进和保护投资 (204)三、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05)四、征收 (205)五、损失的补偿 (205)六、自由转移 (205)七、代位原则 (205)八、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争议解决 (205)九、缔约双方的争端解决 (206)十、其它义务 (206)十一、协定的适用 (206)十二、两国政府关系 (206)十三、最后条款 (206)复习与思考题 (206)国际投资法第九章多边投资协议与世界贸易组织 (207)第一节多边投资协议 (207)一、多边投资协议的产生 (207)二、多边投资协议草案的内容 (207)三、多边投资协议草案的特点 (207)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投资多边协议 (208)一、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规定 (208)二、WTO关于投资问题的进一步谈判 (208)复习与思考题 (208)第十章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其它问题 (209)第一节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政策措施 (209)一、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含义和特征 (209)二、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种类 (209)三、对“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的规范 (209)第二节与投资有关的竞争政策问题 (209)一、竞争政策 (209)二、投资自由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209)三、中国竞争法的完善 (210)第三节与投资有关的环境问题 (210)一、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关系 (210)二、环境措施对投资的影响 (210)三、中国投资自由化进程中面临的挑战 (210)复习与思考题: (210)173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174第一章国际投资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国际投资法的总论部分,旨在使学生对国际投资法的规范范围以及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充分认识。
国际投资法课件2
管理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出资比例: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③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条件、收益的分配、投资的回收、风险的分担。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
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
投资的办法。”
第一,经济合理性;
第二,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
第三,合法的投资;
第四,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
(3)合格的东道国
第一,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第二,东道国政府必须同意机构承保;
第三,东道国被认为是会对外资给予公正、平等待遇和保护的国家。
3、投保人—合格投资者
第13条的规定:
(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的一会员国国民;
国投资者,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特征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 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3)该法人不论是否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第一,有资格取得担保的投资者类型,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关于投资者的国籍问题。
自然人:必须是东道国之外的其他会员国国民。
私人投资:外国自然人和公司、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2)按投资的性质和形式等综合因素划分
国际投资法
对于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国际上通行的实践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称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不组成法人(也称非法人式合作企业)。是否组成法人由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2)政府行为和政治风险 政府行为产生的风险一般应由政府承担,政治风险可通过政府保证或政治风险保险解决。
第五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基本概念:外资法、
一、外国投资法
1.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1)始终自由开放
(2)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
(1)在外资法中规定一个适用于国内一般行业的比例;如我国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控股比例的下限为25%,这一比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外国投资可以进入的一切行业。
(2)对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比例
3.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
(1)审批机构
就各国的外资法来看,审批机构的设置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份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三、跨国公司
1.跨国公司的基本特征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跨国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内部间的各种关系中最重要的是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虽是相互独立的实体,但通过股权、合同或别的手段又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就子公司而言,这种受控关系对其内部关系及内部事务的处理均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二章国际直接投资
第二章国际直接投资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与形式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概念(1)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指的是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对外投资。
(2)国际直接投资又称为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对外直接投资或海外直接投资。
(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解释,这种控制是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因而能行使表决权并在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中享有发言权。
(4)国际直接投资的结果是海外企业的设立。
很多海外企业都是股份制的,一般认为拥有一家海外企业10%以上股份的投资就属于对外直接投资。
✧扩展内容: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表述✧FDI本身并未指明投资方向,既可以是对外直接投资也可理解为外国直接投资,因此联合国贸发会议编写的《世界投资报告》将FDI具体区分为外向FDI(Outward FDI)和内向FDI(Inward FDI)。
✧在中国,FDI通常理解为内向FDI。
其正式名称为“外商直接投资”,而不是“外国直接投资”,原因在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直接投资,但并不是外国直接投资。
✧外向FDI通常称为对外直接投资、海外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等。
二、国际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1.国际合资企业国际合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为了一个共同的投资项目联合出资,按东道国有关法律在东道国境内建立的企业。
特点是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2.国际合作企业国际合作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依照东道国法律共同设立的企业。
特点是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各方通过磋商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是典型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3.国际独资企业国际合作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特点是作为单独的出资者,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风险,单独经营、管理独资企业,独享利润。
国际投资法教材
国际投资法教材国际投资法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领域,涉及到各国之间的投资关系、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等诸多问题。
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投资法的学生和研究者来说,一本全面而准确的教材至关重要。
第一章国际投资的概念和背景1.1 国际投资的定义和范围1.2 国际投资的历史背景1.3 国际投资的重要性和影响第二章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2.1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2.2 国际投资协定与双边投资条约2.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第三章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3.1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3.2 投资者的权利与保护3.3 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第四章投资协定的解释和适用4.1 投资条约的解释原则4.2 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4.3 投资协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第五章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程序5.1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和特点5.2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 5.3 国际仲裁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第六章投资仲裁案例解析6.1 环保投资争端案例分析6.2 跨境投资合作案例解析6.3 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问题和挑战第七章国际投资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7.1 国际投资与国际人权的关系7.2 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平衡7.3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第八章国际投资新动态与未来发展趋势8.1 中国社会主义新发展阶段的投资政策 8.2 区域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8.3 绿色投资与可持续发展趋势结语:国际投资法作为一个快速发展且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对于全球化时代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和学习国际投资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投资关系、保护投资者权益、解决投资争端等方面的知识,为相关领域的实践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这本教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国际投资法,提升其在该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同时,我们也期待在未来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中,能够取得更多的突破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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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迟延支付险(法、德) 投资者因投资所产 生的到期债权因停止支付或延迟支付的原因无法实 现,均属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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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3.政府违约险(日) 涵盖因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 契约导致的下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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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 因果联系
OPIC处理的“1971年贝尔彻木材公司 索赔案”和“1978年列维尔铜矿及铜器公 司索赔案”是关于征收行为与损失后果之 间的因果联系的典型案例。
)战乱险
1.风险事件 战乱险的风险事件一般包括:战争、革命、内
(1)无法继续经营
(2)破产或类似情形
(3)银行交易中止或其他类似情形
(4)中止营业达六个月以上者。
4.信用险(日) 承保由于接受投资的企业破产或 其债务延迟履行(达6个月以上)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以不可归责于日本海外投资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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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保条件
为使其投资保险业务可持续运营,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需要考虑 商业性的因素;但作为母国政府对外政 策的工具,他们更多考虑的是政策性因 素。一项海外投资要获得承保,需要满 足投资者、投资及投资东道国等方面的 商业性和政策性条件:
乱、暴动、骚乱或其他政治暴行。 2.损失: (1)资产损失:OPIC补偿政治暴行对投资者财产的
损害,这种财产限于有形财产,补偿以财产的调 整费用或重置费用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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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收益损失:OPIC补偿因政治暴行造成 的财产损害所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即使投资 项目措施以外特定场地的损害所导致的收益损 失,如铁路、电站或供应渠道等,致使无法向 投资项目提供交通便利、电力或其他必需品, 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收益受到损失,也可以得到 赔偿。
(一)征收险
(二)战乱险
(三)禁兑险
(四)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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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险
征收是指剥夺投资者在某一项目中的 基本权利或财政利益的政府行为,实践中 表现为国有化、没收、征用或蚕食式征收。 征收风险是指因东道国政府当局的征收行 为给投资者直接造成的损失的风险。由于 东道国的合法管理或征税行为导致的投保 人的损失和由于投保人的违法不当行为造 成的自己损失,不属征收险的风险范围。 征收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3.风险事件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几个案例体现了OPIC对风险事件与损
失间的因果关系所持的观点。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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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兑险
禁兑险是指投资者无法将投资收益、利 润或清算所得由东道国当地货币兑换成外汇 汇回本国,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机构应负责兑 换。OPIC将禁兑分为积极的禁兑和消极的禁 兑,且其承保的财产范围限于来源于承保投 资的所得。OPIC在判断当地货币无法兑换成 美元方面有自己的标准,如果仅是兑换比率 比原有途径不利或者需通过第三国货币的中 介,则将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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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时间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般只承 保新投资,除创建新企业外,还包括现 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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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形式
(1)股权投资 (2)长期贷款 (3)向分支机构划拨的资金 (4)依据租赁、技术援助、许可证协议等
享有的收益。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以海外投 资促进法制为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发达国家促进海外投资的法制 第二节 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第三节 发达国家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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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发达国家促进海外投资 的法制
发达国家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资本输 出对发达国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因此 发达国家普遍取消或至少弱化了对海外投资 的限制,并广泛的采取保护和鼓励措施,以 促进其对外投资的开展。
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2)行为内容
征收行为不仅包括典型的把企业收归国有或夺 取财产的行为,而且包括各式各样的可以称之为 “蚕食式征收”的事态。“蚕食式征收”是指征收 事件并非作为一项单独的、决定性的行动而偶然出
现,而是东道国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所积累形成的。 OPIC处理的费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 的蚕食式征收案件。该案中,费尔国际股份公司在 索马里投资建立了一个贝类动物加工厂,后来,索
马里政府制造各种骚扰活动,包括逮捕关键的雇员,
封锁通往厂区的道路及没收生产必不可少的储油库
等,致使该公司最终停止经营。
返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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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失后果
各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通常 要求损失必须严重到一定程度并持续一 定的时间。有些国家,将投资者在海外 企业中的股份与在海外企业中的资产区 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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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领域
对投资领域的要求各国的规定不尽 相同。但一般均将投资领域与本国对海 外投资的鼓励与限制性政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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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效益
投资效益是指一项海外投资所产生的政治、 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效益,既包括本国的效 益也包括东道国的效益。
一、取消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二、直接财政支持与鼓励
三、情报及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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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由于投资自由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 趋势,加之经济实力的增强及金融监管、调控 能力的提高,使得发达国家有必要也有信心解 除对海外投资的限制而不致产生消极的后果。
因此,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的 限制已日渐弱化乃至最终取消,只有个别国家 出于经济需要或政策传统的原因仍保留对金融 等特定领域的海外投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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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三、情报及技术支持
基本上所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或公营政 策性银行都向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情报和技 术方面的帮助,包括发展中国家及其他东道国 中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宏观经济情况、经营费用、 行政程序及法律框架等。
大多数发达国家还为海外投资者的可行性 研究提供一定的资助,资助及金额相当于投资 前研究费用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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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一)适格投资者
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投保的投资 者和本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1.自然人 (1)国籍 (2)住所 2.公司、合伙或其他组织 (1)国籍 (2)控股: (3)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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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格投资
对适格的投资的要求包括投资时间、 投资形式、投资领域、投资效益四个方面。 1.投资时间 2.投资形式 3.投资领域 4.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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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根据OPIC的观点,一个实体只要是 对投资项目所在的东道国那一部分拥有 事实上的控制权,并正在行使政府或某 一机关的职能,这个实体就可以被视为 “外国政府当局”,从而构成征收行为 的主体。
1968年美国国际开发署所处理的印 第安头人公司索赔案体现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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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发达国家还由政府协助成立民间非 营利团体,进行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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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二、承保机构 三、承保险别 四、承保条件 五、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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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
沿革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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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
导论 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三章 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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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 的法制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随着跨国投资的发展而发 展起来的,其首先发端于美国。根据美国1948“经济 合作法案”,美国海外私人投资者向欧洲地区投资时, 只要符合条件均可向美国经济合作署申请投保货币兑 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均可向美国经济合作署提出 索赔,并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给该机构。随着50年代 初美资投向重点由欧洲转向“利厚险多”的发展中国 家,美国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重点也由欧洲转向发展 中国家。1959年后,仅限于投向发展中国家的美资, 才能适用美国的投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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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德国不以东道国与德国签订有双边 投资保护协定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但实 践中德国投资者多向与德签订有投资保 护协定的国家投资。
日本、澳大利亚则实行单边投资保 险制。
国际开发合作署
信托股份公司、黑姆斯信贷担保股 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
份公司
审批权则掌握在部际委
员会手中
法兰西外贸银行、法兰西对外贸易 法国对外投资保证委员
保险公司
会
国家保险署
瑞典 出口信贷提供委员会
日本
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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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三、承保险别
一般来讲,征收险、战争或内乱险和禁兑险是 各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必有的险种,还有一些险 种只有个别机构承保,如:营业中断险(OPIC)、 延期支付或停止支付险(法、德)、政府违约险及 信用险(日)。以下介绍各种险种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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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二章
二、直接财政支持与鼓励
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各种开发性的金融机构向海 外投资提供条件优惠的融资,这些机构将对发展中 国家的援助与对海外私人直接投资项目的支持结合 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