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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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法治分析论文

和谐社会法治分析论文

和谐社会法治分析论文立法要追求法律的统一性,执法要有一个忠实于法律的公务员队伍,再加上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司法系统,最后还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给社会提供法治理念、提供法治的主体。

只有这几项合起来,我们才可以说,构筑法治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了。

和谐社会一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

法治描述了这样的一种社会状态,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法律约束住了国家的权力,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和谐的配置。

法治的实现条件有三:一是“精神要件”,法治国家是需要一些观念和精神来支撑的;二是“实体要件”,实体要件就是基本的制度和基本的治国原则;三是“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就是实现制度的时候所需要的各种技术和支撑。

一、法治的精神要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系列和它相适应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精神要件。

其实质是,法律与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所做的价值选择和持有的立场。

第一个理念是善法恶法标准理念。

法治国家里面的法律一定是善法,法治一定是善法之治。

恶法,非法也,不可能催生法治。

在此,我们可以谈到纽伦堡审判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全世界人民经历的一场浩劫,纳粹分子的罪恶罄竹难书,可问题是,根据法律他们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在纽伦堡审判开始的时候,所有的被告人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那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希特勒是一个很完美的形式法制主义者,尽管他最后是用毒气用枪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但是在屠杀之前经过了法律程序。

希特勒制订了三部法律把犹太人逼上了绝路:第一部法叫做身份法,就是把犹太人和其他人分别开,犹太人身上必须要有一个符号,就是现在我们见到的以色列国旗上的符号,见到这种符号的人就可以对他区别对待。

第二部法就是剥夺犹太人的财产,禁止犹太人经商,要经商就必须把现在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德国,然后离开德国。

有钱人都走了,剩下的留在德国的那些犹太人有第三部法律等待着,这就是强制劳动法,所有的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每天都必须工作16小时以上,这样很强壮的犹太人都变得骨瘦如柴,当他们失掉了一切劳动能力的时候就把他们赶到火车上拉往集中营,最后屠杀。

浅析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析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析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摘要: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实践问题。

本文从法治的视角探讨了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揭示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内在关系,指出和谐社会是法治建设的目标,而法治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保障。

关键词:法治;民主;和谐社会;保障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温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为我国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这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升华,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时代和当代中国实践发展的要求。

胡锦涛同志在诠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时,把民主法治放到了首要位置,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主法治关系最为密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治建设。

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

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

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而得以最终实现。

民主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实现的根本保障。

和谐社会实质上是民主化、法治化的社会,要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坚持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才能切实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制建设

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制建设

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制建设王志证(大连海运(集团)公司社会保障部,辽宁大连116011)思想政治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法制,以法治国,才能实现弄砖绅陋皆有序地发展。

我们在此分析探讨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制建设的策略,以促进和谐:i士会构建进程中的法制娥暖籀睦词]和谐社会;法制建没;策略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宏伟目标,和谐社会是民主海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保障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就不可能形成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人与自然也无法和谐相处,也就无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法制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法制建设有著密切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有赖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法治程度的不断提高;法制建设所追求的价值准则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

㈠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与内在要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社会各个因素相互和谐、共同发展,而避免社会的无序、混乱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讲应该是—个法治社会,因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寻,才是促进社会主义和瞒凇形威最有效的途径。

法律强调的公正性、公平性、杈威性、严肃性等持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该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这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才能有发展的基础,健全的法制体系才能从根本E协调、改善、维护好和谐的社会秩序,有效地开发、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和利益,从而达到社会结构的公平、公正,使社会发展充满活力。

和谐社会法治建设探究论文

和谐社会法治建设探究论文

和谐社会法治建设探究论文随着中国现代化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不断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和完善法治建设,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够享受到和谐社会带来的福祉。

本文旨在探究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一、和谐社会的意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社会目标,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旨在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公义,促进人民全面发展。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军事以及精神等各个方面进行建设。

和谐社会建设可以提高全民的幸福感,让人们在宽松的环境中舒心地生活,减少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

和谐社会建设也可以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民素质和创新能力,使国家更具有话语权和影响力。

另外,和谐社会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法治建设的意义法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

法治建设的本质是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准绳,以保障人权为中心,以维护公正正义为导向的社会制度。

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同时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实现对国家各领域的管理和治理。

法治建设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矛盾冲突在社会中也随之而来。

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加强司法的力度和执法的质量,让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得到更好的解决,达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目的。

另外,法治建设还可以提高社会公正和行政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谐社会和法治建设是紧密相关的,它们互为支撑、相互促进。

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而法治的建设也需要和谐社会的理念和精神的引领。

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升社会公正和公平性。

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让社会更加公正和公平。

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引言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在新时代,中国坚持依法治国,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来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本文将探讨依法执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分析其重要性和互相促进的作用。

依法执政的意义及重要性依法执政是指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行政管理和决策,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具体而言,依法执政包括贯彻法治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工作。

依法执政的意义和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执政能够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基石,通过依法执政,政府能够促使各方面行为依法约束,减少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现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 提升治理效能依法执政能够提升政府的治理效能,加强政府机构的运转和管理。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依法执政可以使政府行政决策更加规范、精确,避免任性和随意,提高政府的决策效果和实施效率。

3. 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执政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依法执政能够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和冲突,防止激化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4. 增强国家形象依法执政可以增强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地位。

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一个有法治的国家,能够给人以安全和稳定的印象。

依法执政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和文明程度,能够提升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目标,提出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最新-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结合司法工作) 精品

最新-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结合司法工作) 精品

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结合司法工作)文章标题: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结合司法工作)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全面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承担的一项重大而光荣的历史任务。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这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营造权利受尊重、安全有保障、行为有约束、纠纷可诉求,利益可维护的法治环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一体遵守和正确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实现民主和法治。

二是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是在培育诚信友爱价值观念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减少摩擦与内耗,真正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

四是在促进社会创新活力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第1法权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

五是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方面,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权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

论文《和谐社会 法制先行〉征文及参考文献

论文《和谐社会 法制先行〉征文及参考文献

论文《和谐社会法制先行〉征文及参考文献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次大会最重要的历史贡献和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党在新时期的理论主题和实践主题,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建设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必然先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法制建设是其坚强后盾和重要保障,只有在法制完善的社会,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发展进步。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就。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探索都是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开展与深化的,体现在实践上,就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体现在理论上,就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体现在政治上,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体现在法制上,就是我国立法与法制建设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国民和全世界承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

此后,朝着这一目标,中国政府加快步伐:《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法制政府的框架更加清晰。

一、在新时期新阶段,立法既重效率,又重成果。

(一)、灾后重建有法可依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北纬31度,东经103.4度,一瞬间,大地痉挛,山崩地裂,中国进入“汶川时间”。

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里氏8.0级地震灾害,整个国家进入了紧急状态。

面对无情灾难,依靠《突发时间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尚方宝剑”,我国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得到了急速锤炼。

抗震救灾,作,赢得了国民的信任,也被国际社会打了高分,面对更为繁复的灾后重建工作,国务院又一次选择了法治——用刚性的法规,更好的促进和规范灾后重建工作。

(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紧急出台首部针对一个地方震后恢复重建的行政法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高效出台,在中国立法史上都是罕见的,这也将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大写的一笔,这生动诠释了一个人民政府对13亿人民的理性承诺,标志着政府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体现了政府行政水平的提高。

和谐社会下法治诉求探讨论文

和谐社会下法治诉求探讨论文

和谐社会下法治诉求探讨论文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论文摘要:“和谐社会”主要是个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上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套用于法学范畴。

在把法治转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还需要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的检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将“和谐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

法治保障和谐社会稳定运行;法治化解和谐社会各种矛盾;法治调节和谐社会各种利益冲突。

对于和谐范畴的理解主要体现在美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之中。

在美学上,最为典型的是古希腊毕达哥拉和爱利亚派,他们以数的理论为基础,从音乐的和谐(数的比例)出发论证了整个“宇宙秩序”。

他们认为音乐、几何、雕塑、宇宙天体中都有和谐的范例,它们都可以通过具体的数字、比例来体现,这个数字比例就是黄金分割率。

[1]在哲学上,中国古代哲学是为典型,《易经》中的“太和”、孔子的“中和”等无不作为其哲学思想的核心范畴。

在社会学上,和谐主要作为一种社会理念或社会理想,在那样的社会里人人各得其所、各享其乐、其乐融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种对美好社会的向往,人们对之倾注了过多的理想和情感色彩,和谐社会的概念开始被泛化以至被滥用、误读。

“‘和谐社会’这个现代政治学、社会学概念,不能简单地套用于法学范畴。

”[2]一、法治调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利益正如上所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着矛盾的社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矛盾的根源是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紧张冲突。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利益。

法不过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一套调整机制。

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利益冲突的映射,是对利益制衡的表达。

正如赫克所言,“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冲突;法起源于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

”[3]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各种利益诉求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道德、习俗等固然可以调节和谐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

但是由于道德、习俗存在规范的模糊性,执行的软弱性等缺陷,人们在根据这些规范行为时要么是自由散漫,要么不知所从。

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

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

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摘要】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本文从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与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稳定、公民权利保障以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关系进行探讨。

通过分析法治建设在促进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可以发现法治建设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文明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应当加强研究,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稳定、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文明进步、重要作用、研究意义、保障、加强、关系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治建设也成为了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因素。

建设法治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治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乡社会的日益复杂化,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

加强法治建设,不仅可以强化社会治理、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更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公民权利,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深入探讨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1.2 研究意义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治建设是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手段。

法治建设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法治建设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法治建设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法治建设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方面,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基础。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治建设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法治建设的意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法治社会的构建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法治建设的意义法治建设是指通过制定、执行和监督法律,建立起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和规范。

法治的建设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首先,法治建设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法律的公正性和约束力使得社会成员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从而减少和避免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法治建设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治的建设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再次,法治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支撑。

法治的存在与营商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治体系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后,法治建设是文明进步的标志。

一个法治建设完善、法律制度成熟的社会,更容易培养出文明礼貌、守法自觉的公民,进一步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品质。

二、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为了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法制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够依法行事并受到法律保护。

具体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应该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各个领域的法规,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实施机构。

其次,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应该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再次,建立有效的法律执行机制。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提升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

社会各界应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的普及率。

三、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

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

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摘要】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本文从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与社会治理、公民权利保障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展开研究。

通过对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得出了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加强法治建设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结论。

未来,进一步研究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将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本文的研究为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治理、公民权利、社会稳定、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重要作用、促进发展、保障、促进稳定。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各种矛盾和问题随处可见。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人们共同的期盼和目标。

而法治建设作为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研究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过去的发展进程中,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治理难度逐渐增加,法治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深入探讨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法治建设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通过深入研究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可以更好地认识法治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探讨法治建设如何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研究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有助于加强国家法治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提升社会的公共管理水平,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研究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可以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参考,推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

进一步研究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

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

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和谐是美,是健康,是有序,是永恒;和谐的社会,也是极度美好的社会。

胡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亲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把民主法治高度概括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寻到了最佳的切入点。

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也将民主法治摆在了构建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首要位置。

民主法治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首要的内容,而民主又来源于法治的有效保障。

能够想象,假如离开了法治,也就没有了公平正义,更谈别上诚信亲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所以,笔者认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法治社会,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当前依法行政中的别和谐现状分析依法行政,简单的说算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的权力运行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要求各级行政部门的执法最大限度地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要求每一位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依法行政推行二十多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改革与进展的别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在行政治理方面,浮现了许多别和谐的因素。

(一)行政执法中的别和谐。

要紧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对付性”执法。

一些执法部门平时对自己管辖内的咨询题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别想为,别作为;或者做表面文章,随机对付;或者依样画葫芦,下发文件对付了事。

二是“多头性”执法。

政府职能部门几乎都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去执行与自己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

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的趋利意识膨胀,有好处的事争着做,承担义务的事则忙着推,老百姓办个企业、摆个商摊,就必须对付别断造访的执法队伍,有人戏称“七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感受到政府里大概山头林立。

比如某些地点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对非法建造的治理,工商、物管和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的治理,等等,都存在着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论文

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论文

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论文【论文提要】本文通过对和谐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特征的阐释,明确了法治,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运用辩证的方法具体分析了和谐社会的本质和目标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作用。

【正文】和谐社会是古往今来人们所向往和追求的美好社会,在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和谐社会成为了目前中国社会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意味着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和特征人类社会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组成的复杂社会系统。

作为“社会”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

而狭义上的“社会”,则与政治、经济、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

但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社会的中心都是人,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追求和谐是儒家哲学观的特质之一,和谐被其视为一种至上的理想。

《中庸》中说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和位育”、“民饱物与”也随成为儒家和谐思想的精辟概括。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也曾经出现过社会比较稳定的“太平盛世”,但这些是否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呢?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所谓的“太平盛世”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建立在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之上的,是在一种封闭、集权和等级鲜明基础上的表面稳定,在实质上存在着大量的不稳定因素,绝不能说是和谐、友爱而平等的社会。

为了追求真正的和谐社会和大众的解放,中国接受了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学说,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探讨曾经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有过把阶级斗争的观点和人本观对立起来,把实现阶级目标的非常手段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的阶段,也有过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压倒一切的阶段,但这些偏重一方面的做法都导致了社会效益的倾斜,自然和社会资源的破坏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最终导致社会无法实现和谐。

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

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

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论文篇一:论法治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论法治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摘要]和谐社会是人类的理想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深化和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

法治建设是启动和谐社会机制与保障和谐社会机制正常运行的最有力、最具体、最直接的手段。

因为,法治建设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法治建设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政治基础;法治建设,能有效协调利益分配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和谐社会之公平正义基础;法治建设能促使全社会形成重法、守法的行为模式,增强司法的权威,维护和谐社会之行为基础。

[关键词]法治;和谐社会;党的执政能力;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理想状态的一种描绘,是古今中外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

一般而言,和谐社会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社会;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社会。

但和谐社会并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社会,而是一个动态的社会,一个不断出现各种矛盾、不断解决各种矛盾的社会。

而其之所以和谐,就是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有着良好的矛盾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把各种矛盾的对立性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而这个良好的机制,就是法治。

法律调整是诸多社会调节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没有有效的社会调节机制,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维持也就无从谈起”[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科学内涵中,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总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

法律与和谐社会论文

法律与和谐社会论文

法律与和谐社会论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的党2004年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并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与和谐社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与和谐社会论文篇1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 ,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

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工作者围绕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特殊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一、研究概况2006年8月15日至16日,中国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五周年”学术研讨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理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共7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着中国的关系这一研究主旨,重点探讨了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社会性别视角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中国农村婚姻家庭新问题。

与会者还听取了专家关于我国《物权法》(草案)起草情况及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研究情况。

2006年出版的婚姻家庭法学著作主要有: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等合著的《婚姻家庭法学》和《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陈苇主编的《家事法研究》和《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

主要论文:杨大文、王世贤的《婚姻自主权检讨》;马忆南的《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孙若军的《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夏吟兰、邓丽的《婚姻关系模式理论与离婚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研究》;杨青、郭颖的《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赵丽霞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林雅的《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王琪的《经济学视阈的离婚妇女财产权益》;谢慧的《婚姻财产流转之分析》;付翠英的《家庭破产制度初探》;杜江涌的《继承中的财产转移机制研究》;金眉的《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张新宝和高燕竹的《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等。

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一)

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一)

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路径(一)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司法制度完善论文摘要: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各社会主体关系的和谐。

司法制度对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起着基础性的矫正和保障作用’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的确认以及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有赖于司法最终保障,私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也有赖于司法来化解。

司法制度的完善是法治进程中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着力点,从权威司法观念的树立、实现法院审判权、责、信的统一、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等方面对司法制度予以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宏大的主题,关于和谐社会的具体内涵也是见仁见智。

有学者从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出发认为,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从宏观上讲应该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的经济生活和谐发展、人们的政治生活和谐发展、人们的文化生活和谐发展的全面性或整体性的和谐社会。

”还有学者从宪政、法治、国家职能、城乡发展等不同层面来解读和阐释和谐社会的内涵。

笔者大体上赞成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两个层面来解读和谐社会的内涵。

就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言,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人与人的关系层面,主要涉及到个体与国家、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这样两个层面。

就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国家权力的行使要注重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规范和约束权力行使的方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杜绝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侵犯。

就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一方面,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道德自律和诚信机制把利益冲突限制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当不同利益产生冲突以后,能够有一个权威、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权利纷争所导致的不和谐重归于和谐。

无论在人与自然、个体与国家还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中,人都是最积极主动的因素,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决定性因素。

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法学论文

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法学论文

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法学论文[摘要]现代的“和谐”观念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为其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法制的完备统一是前提,依法执法是关键。

全民守法是最高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

[关键词]和谐;文化;法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新世纪党和国家的一项奋斗目标,并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具有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对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文拟就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作一粗浅探讨。

一、现代“和谐”观念在法文化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结合“和谐”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古今中外,很多思想家表达了对“和谐”的价值诉求,尤其在中国。

“和谐”一词有其深刻的思想渊源。

在统治了中国几千年的儒家学说中,“和谐”的思想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儒家学说认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发展是人类最高的理想,“天人合一”、“和为贵”等皆蕴涵这种思想。

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就是在这种儒家学说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种“礼法”文化,这种法文化追求的是一种等级秩序的和谐。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等级结构森严,人们根据他的身份地位,包括在家庭、家族、邻里、官场等级以及在国家中的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礼制,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礼制,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就是说,儒家主张的“礼”被法律化了,法主要表现为礼。

论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须厉行法治(稿版)

论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须厉行法治(稿版)

论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必须厉行法治任毅内容提要:本文针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同认识,从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和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入手,部析了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的内涵,认为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并从秩序、正义、活力三方面深入论证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的实现必须厉行法治。

最后分析探讨了法治的缺陷和弥补的方法,得出了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不能离开法治的结论。

关键词:实质意义上的和谐社会秩序正义活力法治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view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 this article setted apart the formalization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substanc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This article expounded and proved that the only way of realizing harmonious society was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aspect of order,justice and vitality. After analyzing and investigating the shortcoming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method of compensate,we can safely drawa conclusion that without rule of law without harmonious society.Key word:the substance harmonious society rule justice vitality the rule of law当下,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也是国人的共识与企盼,但是,对于和谐社会的含义以及实现和谐社会需要的条件,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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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法学论文[摘要]现代的“和谐”观念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为其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法制的完备统一是前提,依法执法是关键。

全民守法是最高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

[关键词]和谐;文化;法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新世纪党和国家的一项奋斗目标,并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具有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对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目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文拟就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作一粗浅探讨。

一、现代“和谐”观念在法文化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结合“和谐”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古今中外,很多思想家表达了对“和谐”的价值诉求,尤其在中国。

“和谐”一词有其深刻的思想渊源。

在统治了中国几千年的儒家学说中,“和谐”的思想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儒家学说认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发展是人类最高的理想,“天人合一”、“和为贵”等皆蕴涵这种思想。

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就是在这种儒家学说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种“礼法”文化,这种法文化追求的是一种等级秩序的和谐。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等级结构森严,人们根据他的身份地位,包括在家庭、家族、邻里、官场等级以及在国家中的身份,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礼制,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礼制,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也就是说,儒家主张的“礼”被法律化了,法主要表现为礼。

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一种绝对的“不平等”,但统治者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人们在这种等级秩序中各安其分就代表一种和谐。

这种“和谐观”还可以从人们解决纠纷的手段上窥见一斑,儒家学说认为,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必须重在“教化”,教人不争。

正是因为这一点,古代的人们产生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把对簿公堂认为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认为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是寻求一个和平协商的办法。

所以不难理解,在古代中国,人们解决纠纷倾向于使用调解手段。

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好的。

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当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

”“和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上不存在绝对的和谐,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和谐总是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着,而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和谐”较之过去社会的“和谐”,层次更高,更代表了时代进步的方向。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先进的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必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前提条件。

虽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但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国改革的关键时期,由于利益的调整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矛盾也比较突出,要不断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合理化解社会冲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我国在现阶段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就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它一方面意味着,我们今天所倡导的“和谐”与古代所谓的“和谐”有着本质的区别。

古代的“和谐”概念体现的是“官在上,民在下”的等级秩序,而现代的“和谐”概念体现了对正义与平等的向往追求。

古代的“和谐”是一种专制的和谐,现代的“和谐”则是一种民主的和谐,古代的“和谐”压制人性,现代的“和谐”张扬人权。

另一方面也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那就是法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因为“民主、正义、秩序”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主要体现,社会主义法的存在和不断完善为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机制和文明的方式。

综上所述,现代的“和谐”观念不仅吸收了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社会安定的合理价值,又注入了现代法治所体现“民主、正义、秩序”的主要精神,是二者有机结合的一种体现。

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法律的完备统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必然会导致混乱,法律的基本职责就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进而调整社会关系,人们依据法律在社会中各司其责、各取所需,社会才能处于一种有序的状态。

法律的这种作用客观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完备统一,法律的完备统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1、法律的完备要求加强立法。

所谓完备就是要求法律调整的社会领域必须及时地制定法律,这样人们的行为才有客观的评价尺度,加强立法是使法律完备的基本途径。

就目前来说,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处于转轨变化之中,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对社会的安定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及时地制定法律,通过一种合理的机制和文明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一种“有法可依”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等法律。

针对社会领域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

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还要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2、法律的统一要求加强法律审查。

所谓统一就是要求法律不能相互矛盾,否则人们会感到不知所措,加强法律审查是保障法律统一的必然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求法律本身的和谐,一套和谐的法律体系要求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违背,法律与法律之间不能相互冲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是无效的,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要求,为了保证法律本身的和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即由专门的机构通过专门的程序审查法律的有效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我国实施法律审查的机构其实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有很多学者认为由人大自身的机构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有违自然公正的原则,因而主张借鉴外国的模式建立司法审查违宪案件或成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处理违宪案件,但这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一致。

因为,人大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机关又怎能反过来监督人大的行为呢?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时,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能有效避免违反公正的案件发生,因此从大局出发,笔者认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审查工作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

吴邦国曾在2007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继续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依法执法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因此,法律真正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关键还是它在现实中的具体运用,即执法,否则法律将是一纸空文。

笔者这里所指的执法是一种广义的执法,它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依法执法就是实现和谐的过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1、依法行政。

和谐社会是一个大系统,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和谐,又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和谐。

国家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特征。

有学者指出:“从历史上看,‘社会’这一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国家’概念的对应物出现的。

在不同的著作家那里,‘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不尽相同,但是一般的倾向,是以‘市民的’、‘经济的’和‘私人’的特性归诸‘社会’,使之与‘国家’相对峙。

”一般地,国家相对于社会而言,具有强制性、主动性的特征,因此,国家最容易利用强制性的权力侵犯社会中个人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二者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的,公民(社会)把自身的权利赋予国家,形成国家权力;反过来,国家又利用这种权力为公民(社会)服务,为了限制国家滥用这种权力,社会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限制国家权力。

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最能代表国家意志,因此,很多人把政府视为国家,为了保证行政权力不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现代法治社会对政府提出了一项要求——依法行政。

简而言之,就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公民有权就这种行政行为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

因此,要继续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制。

2、依法司法。

司法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在法治社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司法能为公民提供一个争取权益的合法场所,并经过争辩从而使正确的东西得到各方的肯定而达成共识,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

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得到及时救济,通过惩罚罪恶和补偿损失来恢复社会秩序。

依法司法首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困难的特殊群体打得起官司,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依法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

严重的刑事犯罪对人民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危害最大,依法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也是为了消灭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顺民意,平民愤,使社会达到和谐状态。

第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和谐不仅是目的,而且是手段。

在诉讼中,调解也是使矛盾得以和谐解决的一种方式。

它可降低人们的司法成本,减少司法机关的压力,因此,对于人民群众的民事纠纷案件,要充分利用和不断完善调解制度,依法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尽可能多适用调解。

四、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境界,守法的普遍程度也标志着社会和谐的程度。

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谋求社会的和平、稳定、秩序和安全,守法则是良好秩序和安全感的实现。

守法“意味着社会生活的协调发展并可由此促进社会美德的高扬和人类理智与情感的最佳协和”。

1、倡导积极守法。

在法理上,守法不仅包括消极守法,还包括积极守法。

消极守法是指公民对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被动服从以及对合法权利的正当放弃,积极守法则是指公民积极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权利以及对社会不法行为的合法抑制。

因此守法不仅仅是不犯法,而且还包括用法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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