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指乙供专业分包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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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乙供专业分包补充协议

甲方: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为确保优质按期完成湖畔名邸911南北地块项目

的施工任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法律约束,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法律解释、理解及履行,在总承包合同(上海和雅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单位”,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

位”)的基础上,签订本工程专业分包协议书,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湖畔名邸项目911南地块工程

1.2工程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仁路以南、瑞林路以西

1.3 建筑面积:

1.4结构形式:

1.5承包范围:

1.6工程工期:

1.7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1.8工程造价:暂定元

1.9承包方式:专业承包(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

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费用)

第2条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内容及解释顺序如下:

(a) 施工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形成补充协议等;

(b) 专业分包协议;

(c)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甲方)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地方及有关部委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规范、标准及

规程,同时,还需满足本合同文件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现有的标准、规范发生矛盾

时,执行较严格的标准、规范。

第3条分包合同条件

3.1 分包单位应根据本分包合同所订为分包工程进行施工及完成竣工,并在所有方

面令承包单位及总承包合同当时任职的建设单位(在下文简称“建设单位”)合理

地满意,以及遵守承包单位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包括承包单位为总承包工程正

常施工时所制定的所有合理的规则。

3.2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合同条款应负的责任

分包单位应:

(a)在只要是与分包工程(或其部份)有关或适用时而与本分包合同明文规定并无

抵触或矛盾的情况下,注意、执行和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承包单位所必须注意、执行

和遵守的所有条款,一如所有此等条款是个别地在分包合同内提列一样,及

(b)保障承包单位免于承担:

Ⅰ.分包单位、其雇员或代理人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上述的总承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条款;及

Ⅱ.分包单位、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错漏或过失,以致承包单位需向总承包合同的建设单位承担的任何责任;及

Ⅲ.由于分包单位、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失职而引致的任何索赔、损坏、损.

失或费用;及

Ⅳ.分包单位的雇员引用当时有效法令对因雇用所引起或所受的人身损害提出索赔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惟规定本分包合同所载将不应使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其它分包单位或他们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失职负责,亦不应造成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任何其它分包单位在合同上有任何非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3.3 临时设施:乙方自理(如甲方提供住宿及办公室,则向乙方收取1000元/月.间

租费,200元/月.间的水电费)。

3.4 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条合同价款及合同单价

4.1 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

4.2乙方的工程竣工结算由甲方配合乙方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数据的多少与甲方没

有任何关系,一切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积极按甲方指令配合其它施工单位,其配合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里。

4.4乙方向甲方承担的管理费为总价的 %,配合费为总价的 %。

4.4 税金及各种规费由甲方代扣代缴,因乙方原因无法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所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负责。

4.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发生的增加费用,只有在得到

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原则下才能生效,如最终建设单位没有确认,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5条施工工期及进度计划

5.1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乙方在开工令后的7个日历

天内开始分包工程的实施,尽管乙方有拟定的工期安排及进度计划,但分包工程和个别部分的竣工期限必须配合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进度计划,此进度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不得对上述安排提出任何费用上的索赔。

第6条工程报酬的支付

6.1 每月25日上报当月的产值向甲方审核,待该批月进度产值款到甲方帐后10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为建设单位审核产值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与业主的结算手续并扣除需要乙方向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2年后付清。

6.2 乙方领款时,必须向甲方财务部门提供税务机关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6.3 在甲方资金出现暂时困难时,乙方承诺不停工、不索赔、不聚众滋事、不聚众

妨碍业主或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正常办公,甲方作出付款安排。

6.4 甲方有权在月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配合费、住宿费);

6.5 若有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向甲方罚款的情况,甲方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第7条违约

7.1 本工程工期 B节点(协议书第六条,完成政府竣工备案)拖期违约金按每天人民币伍万元整(RMB 50,000.00 )计取。

7.2 本工程工期 C 节点(整体竣工并满足合同所有要求,包括通过建设单位内部验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拖期违约金按每天人民币拾万元整

(RMB100,000.00 )计取。

7.3 本工程工期的拖期违约金最高不多于每天人民币拾万元整(RMB 100,000.00 )计取。

7.4 所有因乙方违约或者合同中任何需要乙方承担的相关责任,甲方都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8条争议

8.1 甲方和乙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提交双方同意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8.2 虽然提交了诉讼请求,乙方须遵从以及继续遵从任何与诉讼问题有关的甲方指示或决定,直至法院有所裁决止。

8.3 当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

(a) 合同确已无法履约;

(b)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c) 调解人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d) 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8.4 发生争议后,乙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9条合同附件

附件1: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第10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六份(甲方4份,乙方2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委托人):法定代表(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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