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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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摘要: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代社会中,司法不仅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而存在,而且是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是人们信任法律,乃至信仰法律的基础。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必然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司法是法律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与法或法律本身的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最重要的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对于社会公

正、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正是社会公正的组成部分,社会公正观念指导着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首先,司法的公正能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自由和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愿意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和方法去获得各种利益和自由,从而是社会公正形成普遍风气。其次,司法的公正可以促使人们澄清各种不正确的公正观念,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念,而公正观念的重新确立,又会使人们追求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整个社会的非公正观念会在公正司法的引导下得以矫正,正义观念得以形成。再次,司法的公正对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并进而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秩序条件。

(二)追求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的社会化,意味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和权威性。法律平等的约束社会所有成员,必须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能够惩恶扬善,弘扬法治精神,而且能够使社会成员产生法律参与的热情,“使社会成员产生对法律生活的依赖感和归属感,使之把法律参与视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能力。“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了公正可言了。”

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建设,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吴正德委员就促进公正司法提出五点建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坚持审判独立为原则完善审判制度、优化审判人员的构成,

提高审判人员的地位和待遇、建立法院的经费保障制度、改革目前审判人员的任免制度。具体到现实社会的情况,要想实现司法公正,需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保障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它是独立的。这种意义的司法独立为采用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所赞赏,为实行议行合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扬弃[1]。孟德斯鸠在论述司法权独立时曾指出:“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半握有压迫者的力量。”[2]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就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也就是说,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仅不存在根本的对立,而且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善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有利于司法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司法的根本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是保证社会秩序和法律观念不受偶发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条件。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均有保障法官独立地位的法律规范。只有进行立法保障,才有可能保证法官不受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多数国家对法官的任职作区别于行政公务员任职的规定,如法官任职往往采用终身制,非经立法机关弹劾或法院判决,不得被罢免。终身任职问题在美国立宪时期就有争论。汉密尔顿认为:“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和由谁任命,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

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惟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准则、执法不阿的态度。”[3]汉密尔顿的这一观点为美国的立宪者所采纳。欧美其他国家对法官的任职大多有类似的规定。法官任职的超然性和中立性,对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重要性为各国所认识。

(二)提高司法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应以司法效率为保障,无效率的司法公正或者低效率的司法公正,都将有损于司法公正的完整实现。我国目前的司法活动中,司法效率低下主要表现为拖延诉讼、超期结案、执行困难、诉讼费用高等。这些现象使司法公正仅仅停留于纸面,因此亟待通过对诉讼程序及司法体制进行合理设计,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以最大程度的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和实现途径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罚犯罪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而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4]。司法公信力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对社会司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归依感。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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