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用地的优惠政策
讷河市鼓励畜牧业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
讷河市鼓励畜牧业快速发展优惠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早日实现农业与畜牧业主辅换位目标,结合实际,特制定讷河市鼓励畜牧业快速发展优惠政策。
一、鼓励吸引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和信贷资本发展畜牧业生产。
凡来我市投资养羊1000只以上、猪1000头以上、黄肉牛100头以上、产奶牛2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30000只以上、鹅鸭5000只以上、特色养殖户产值超3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招商引资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
对来我市投资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达产后连续三年累计实缴税金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外,对引资有功人员,有公职退休后分别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副县级、正县级待遇。
没有公职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照有公职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招商引资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在试生产前不准任何部门收取任何费用。
不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到招商引资企业检查、罚款、摊派。
不经市委批准,不得立案、传讯法人代表和经营者。
凡执法执纪部门工作人员因执行政策不考虑企业实际而给招商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一律清除执法、执纪队伍。
四、鼓励畜牧业生产上规模、上标准、上水平,对养肉牛100头以上(羊300只以上、产奶牛10头以上、猪500头以上、蛋鸡1万只以上、肉鸡2万只以上、鹅鸭1000只以上、特色养殖产值20万元以上的)的养殖大户由所在乡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黄肉牛存栏3000头以上(羊存栏1万只以上、产奶牛300头以上、猪出栏1万头以上、蛋鸡存栏10万只以上、肉鸡30万只以上、鹅鸭10万只以上、特色养殖产值300万元以上)的村,村书记、村委会主任由市财政购买一份农村养老保险(每份1万元)。
对养黄肉牛存栏3万头以上(羊存栏5万只以上、产奶牛3000头以上、猪出栏10万头以上、蛋鸡20万只以上、肉鸡100万只以上、鹅鸭50万只以上、特色养殖产值1500万元以上)的乡镇,奖励乡镇有关人员2万元。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文件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业政策法规
养殖业政策法规2生态养猪及其相关补贴政策发酵床是利用全新的自然农业理念,结合现代微生物发酵处理技术提出的一种环保、安全、有效的生态养猪法。
实现养猪无排放、无污染、无臭气、彻底解决规模养猪场的环境污染问题,它是集养猪学、营养学、环境卫生学、生物学、土壤肥料学于一体,遵循低成本、高产出、无污染的原则建立起的一套良性循环的生态养猪体系。
它是工厂规模化养猪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又一亮点,是养猪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应用发酵床养殖的用户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向当地申报补贴。
下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畜牧)厅(委、局、办):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饲养方式,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今年继续安排中央投资25亿元,用于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
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2007—2009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再安排。
二、项目建设内容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分省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各省(区、市)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具体规模详见附件二。
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向国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2023年国家畜牧业政策
2023年国家畜牧业政策一、最新养殖新政策有哪些?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1)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如何申请养殖用地?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可以在上面建造养殖用房,在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的前提下,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选择耕地用于养殖业。
养殖用地审批需要一定的流程: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一般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因此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需要找当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咨询,具体审批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
综上所述,养殖业在我国农村是重要的产业,每年都有一些新政策出台,在最新的政策中,主要包括几个方面,比如加大对养殖户的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
简化养殖用地的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不用审批。
另外,新政策中要特别对强化检疫检验做出要求。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养殖用地新规定1.现在关于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2.近年来国家对环保整治的力度越来越大,农村开展环境整治也对养殖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必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除了以上两点,养殖用地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等。
中央拟定:2023年农村土地,“3不拆、3合并”,农民要了解!#头条创作挑战赛#2023年虽然已经进入4月下旬了,但是年初中央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很多农民朋友依然不是很了解。
在这份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点提到了粮食安全、耕地保护、深化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大田并小田、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等。
而农民朋友最关心的农村土地深化又会给农民带来哪些变化呢?笔者也是给农民朋友整理了下,具体用“3不拆、3合并”来概括。
那究竟是哪三方面的不拆,又是哪三方面的合并呢?三不拆1、农民唯一住宅不得随意拆除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作为农民唯一住宅是不能随意拆除的,当然也并不是就不能拆除了,只是说不能随意拆除。
如果农民唯一住宅是恶意违反相关规定的,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23条相关规定:非法使用或占用土地的建筑设施会被拆除或罚款。
2、农村养殖场不得随意拆除根据2023年底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新《畜牧法》规定: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对于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畜禽养殖场户的行为,建立健全惩处措施。
办个养殖场要多大国家才有补贴
办个养殖场要多大国家才有补贴我国主要是对种植合作社、养殖合作社的补贴是有规模规定的,那多大的养殖场才有补贴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办个养殖场要多大国家才有补贴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养殖场要多大国家才补贴能否争取到政策补贴和外部融资,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合作社的社员有多少。
合作社的重点在“合作”,国家支持合作社的目的是希望合作社能够把群众组织起来,一起致富!只有你自己或者三两人不叫合作社。
如果只是你自己或者两三个朋友,建议申办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
随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家庭农场,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二是你的合作社在带动周边产业(和跟产业有关联的产业,如罐头厂,辣酱厂,桑蚕业)发展、群众致富方面的作用如何。
带动力越强,越容易获得补贴。
三是除了种植(养殖)规模外,还要看看你的合作社在产品销售、技术支持、统一生产标准等方面是否有带动、带头作用。
生产标准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
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
方养殖业更受国家重视近期,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北方农牧交错地带农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这份指导意见的重点就是减少这些地方的粮食种植,重点发展饲料产业和畜牧养殖业。
意见还提出要在5-10年时间让这些地方的畜牧业产值比重和当地农牧民收入中畜牧业和饲料业的比重超过50。
国家关于畜牧业的政策扶持
国家关于畜牧业的扶持政策1、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机购置补贴预计200亿元,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30个品目。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统一补贴标准。
2、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2011年奖励县数500个,平均每个大县奖励500万元。
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猪舍改造、良种引进、防疫管理、粪污处理和贷款贴息等;扶持生猪产业化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引导产销衔接,提高生猪的产量和质量。
3、2011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亿元,其中,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2012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
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投入亿元补助经费用于动物防疫补贴。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5、支持农产品、农超对接。
超市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农超对接”门槛,严禁超市向合作社收取进场费、赞助费、摊位费、条码费等不合理费用。
6、2012年起启动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大学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农业公共服务工作。
中央财政对特岗计划将给予一定支持。
7、在畜牧业保险方面,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
8、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畜牧法关于养殖用地规定
畜牧法关于养殖⽤地规定
国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按农业⽤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使⽤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使⽤权⼈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区⽤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地转⽤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Content-3661.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国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偏弱等突出问题。
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限制畜牧业发展的不合理壁垒,增强畜牧业发展活力。
坚持防疫优先。
将动物疫病防控作为防范畜牧业产业风险和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线,着力加强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绿色发展。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策引导。
2023养殖场新规
2023养殖场新规(最新版)目录一、2023 年农村养殖新规解读1.1 定点养殖项目管理1.2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3 养殖用地相关法规二、2023 年畜牧法关于养殖用地2.1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2.2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2.3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三、2023 年农村养殖新规的影响3.1 对养殖户的影响3.2 对环境保护的影响3.3 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正文一、2023 年农村养殖新规解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养殖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 2023 年农村养殖新规。
新规对农村养殖业的管理、环境保护和养殖用地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1.1 定点养殖项目管理在新规中,对于农村的一些散养项目,国家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
但是,对于一些有固定养殖场所的养牛户或养猪户,则需要办理相应的正规养殖许可证明。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动物产生的粪便能够得到合理处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1.2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在养殖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动物产生的粪便必须降解,不能随意堆放。
如果不进行合理处理,这些排泄物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给周围居住的村民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新规强调了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要重视环境保护。
1.3 养殖用地相关法规新规对养殖用地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
在农村,养殖用地的管理参照《土地管理法》和《畜牧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养殖用地的审批、使用和监管都需严格按照法规进行,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2023 年畜牧法关于养殖用地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我国制定了《2023 年畜牧法》。
2.1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2023 年畜牧法》旨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出台新规,养殖用地不用愁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出台新规,养殖用地不用愁 在农村,经常会有人在没有人种的无主荒地上开荒,然后自己种上作物,认为这块地就是自己的了,其实这些荒地归根结底都是属于国家以及村集体的。
因此农民朋友就忍不住要问了,为什么我开荒种的地不是属于我的,怎么样才能让它“属于”我的?是否经过政府批准后就可以“属于”自己了的? 《土地管理法》中对于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因此,开荒地如果已经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了,就可以有长期的使用权了。
如果拿到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还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具体应该怎样做? 大家可以先和村集体进行协商,然后与村集体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再向政府申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也就是说,要先向村里承包你所种植的荒地,然后才能申请,而且一定是向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申请才有效。
如果不这么做的话,无论这块土地你种了多久,都是非法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
哪些开荒地会被村里收回呢? 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开荒地就将被村集体收回: 1.开荒地只能用来耕种,不能用作非农用途,例如建房等等。
2023年养猪政策
2023年养猪政策生猪和家禽产业是我省畜牧业的重要支柱产业,猪肉和禽蛋是居民“菜篮子”的重要消费品。
为推动我省生猪、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阶段吉林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更好地保障猪肉和禽蛋产品消费需求,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持生猪、家禽种业企业从国外引进优良品种,对引进原种猪、祖代种禽的企业,按照实际引种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省内通过国家审定的生猪、家禽新品种培育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依规统筹现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攻关,共同开展新品种(配套系)培育。
支持企业按规定申请种业发展基金,拓展融资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生猪良种补贴、良种工程等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县(市)和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级政府)二、支持生产大县建设支持县(市)发挥资源优势,加强基地县建设,打造一批生产大县。
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加大对生猪出栏大县倾斜力度,重点支持生产环节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
对年度家禽新增出栏排名前五位的县(市),在中央和省级可用于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奖励。
统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和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县(市)整县推进鹅产业发展,打造富民强县新优势产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积极创建生猪、家禽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三、支持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支持发展生猪、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将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家禽企业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推动散养向规模、规模向标准、标准向示范转变。
对生猪、家禽标准化养殖场扩大再生产贷款300万元以内,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四、支持养殖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生猪、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家庭牧场发展,鼓励其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经营。
国家针对畜牧养殖出台的相关政策
; 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 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 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 ;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 员承担的为畜禽实
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 2 0 1 2 年中央财政投入 7 . 8 亿元补助经费。四 是养殖 i
:
:
4 ) 国家针 对动 物 防疫的补 助政 策 。当前 , 我 国动物 防疫补 助政 策主要 有 以下 4种 : 一是 重 大动 物 疫 :
:病 强制 免疫补 助政 策 。 国家对高致病 性禽 流感 、 口蹄疫 、 高致病 性猪 蓝耳病 、 猪瘟、 小反 刍兽 疫( 限西 藏 、: :新 疆和 新疆 生产 建设兵 团) 等 重 大动 物疫病 实行 强制 免 疫政 策 。强 制免 疫 疫 苗 由省级 畜牧 兽 医主 管部 :
环节病死猪 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国V - 对年 出栏 生猪 5 0头以上 、 对养 殖环节病 死猪进行 无 害化 处理的 生
i猪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 , 给予每头 8 o 元的无害化处理 费用补助, 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5 ) 国家针 对生猪 养殖 大县 的鼓 励政 策 。对 于生猪 养 殖 大县 , 国 家还 有 专 门的 奖励政 策 。2 0 1 2年 中 : :央 财政 安排 奖励 资金 3 5亿元 , 专项用 于发 展 生猪 生产 , 具体 包括 规模化 生猪 养猪 户( 场) 猪 舍 改造 、 良种 : :引进 、 粪 污处理 的 支 出, 生猪 养 殖大户 购 买公猪 、 母猪 、 仔 猪 和饲 料 等 的贷 款 贴 息和保 险 保 费补 助 支 出,: 2生猪 流通 和加 工方 面的贷款 贴 息 支出, 生猪 防疫服务 费用 支出等 。同时 , 奖励 资金按 照“ 引导 生产 、 多调 :
畜禽养殖场5大优惠政策深度解读报告
供 应 .促 进 农 民增收 致 富 .国家 部 门和地 方 政府
出 台 了许 多 的 优 惠 政 策 .来 推 进 畜 禽 标 准 化 规 模 养 殖 .加 快 畜 牧 业 转 型 升 级 。 政策 1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奖 励 2 0 1 2年 2月 7 日 .农 业 部 公 开 发 布 《 关 于 印 发 2 0 1 2年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活 动 工 作 方
科 学 养 禽
1 4
Poul t r y 5ct er t ce
上出台了 《 通 知》 。 《 通 知 》 从 规 划 、计 划 、用
地 分 类 管 理 等 方 面 给 予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用 地 更 大
名 录 》 等 规 定 .切 实 做 好 畜 牧 业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评 审 批 工 作 。 要 认 真 落 实 环 评 审 批 、竣 工 验 收
出栏 量 1 O万 只 以 上 肉 牛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 年 出
栏育肥牛 5 0 0头 以 上 .或 存 栏 能 繁 母 牛 5 0头 以 上 。肉羊 标 准 化示 范 场 :农 区存栏 能 繁 母 羊 2 5 0
只 以上 .或年 出栏 肉羊 5 0 0只 以 上 的养 殖 场 :牧 区存栏 能繁 母 羊 4 0 0只 以上 .或 年 出 栏 肉 羊 l 0 0 0 只 以上 的养 殖 场
2 o 0 7年 9月 2 1日.国 土 资 源部 、农 业 部 联
[最新知识]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
养殖业税收优惠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是指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一、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最新-市发展畜牧业优惠政策 精品
第十三条各地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畜牧养殖园区、专业养殖小区和养殖场,森林资源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需建设用地要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按照“定点屠宰,合理布局,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原则,允许年饲养量达到一定规模并为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大型养殖场建立屠宰厂。
第十一条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养殖业及畜产品加工的投资者,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投资5万元以上的农村业户,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就近入学和我市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对外地来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的畜产品加工企业,或年分别饲养成母奶牛100头、肉牛200头、鹿100只以上及其它特色品种同等规模的养殖大户,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级财政从2019年开始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畜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畜牧业贷款贴息。
第五条扶贫资金、多种经营贴息贷款等重点用于扶持养殖业生产项目。
第六条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筹集专门资金,建设和完善畜牧站、畜禽繁育站、草原站、兽医卫生防疫站、动物检疫站等畜牧业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鼓励种植、加工青贮饲料,对购买青贮饲料种子、加工机械和建窖(坊)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林蛙、野猪、鹿等特色品种的规模化或群体型人工养殖驯化基地,经有关部门审核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后,准予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七条对特色品种养殖、优良品种繁育、优良牧草引种、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广项目,实行专项管理,重点支持。
第七条鼓励跨行政区为加工型龙头企业提供畜产品原料,根据生产单位所提供原料数量,由龙头企业所在地财政从龙头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拿出50返还给提供原料的县(市)、区、局,用于扶持发展养殖基地。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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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用地的优惠政策
在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养鸡养猪,因为它是来活钱的一个重要手段。
因此历年有关畜牧业的政策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那么2009年又有哪些政策来保障农民六畜兴旺呢?市农业局专家从10个方面给出了详细解读。
问: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是多少?补贴如何发放?
答: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国家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每头100元的补贴。
补贴方式:经张榜公示并经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到农户(场)。
问: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额和保费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的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承保。
为满足我省养殖户对保险保障的不同需求,分二个档次,供农户自行选择。
第一档: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其中:保户自负12元、中央财政负担30元、省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6元。
保险公司赔付1000元/头。
第二档:每头保险金额880元;保费52.8元,其中:保户自负4.8元、中央财政负担30元、省财政负担12元、县财政负担6元。
保险公司赔付880元/头。
问:国家对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实施?
答:从2007年开始,国家实行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为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补贴标准为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补贴资金下拨给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选定或认可的、符合条件的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供精单位指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问: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是什么?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实施补助政策。
项目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
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0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4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6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该项目按程序实行逐级申报,择优给予补助。
问: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的范围如何?标准是多少?
答:(一)奖励范围:按照公开、自愿、直接受益的原则,当年开工建设并于当年改造完工后,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的要求,存栏10000∽50000羽的商品蛋鸡规模养殖场(户)和重点支持的蛋鸡重点县。
种鸡场和存栏5万羽以上、1万羽以下商品蛋鸡养殖场(户),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二)奖励标准:根据蛋鸡养殖场(户)不同养殖规模,对标准化建设内容改造具体分为四个档次进行补贴:饲养规模10000∽1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8万元;饲养规模20000∽2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10万元;饲养规模30000∽39999羽,每户平均补贴12万元;饲养规40000∽50000羽,每户平均补贴15万元。
问:国家在信贷、税收方面如何扶持生猪生产?
答:国家在信贷、税收方面扶持生猪生产的主要措施包括:⑴鼓励标准化、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在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⑵农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手续,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⑶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目前,全省已有部分市县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对保险机构提供的生猪养殖业保单,实行保单质押贷款,可按照保单价值的75%以内给予贷款额度;对担保机构提供生猪养殖业贷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⑷发展壮大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
对参与生猪规模养殖或对农户饲养生猪实行订单收购的加工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
⑸清理整顿涉及生猪屠宰、销售环节收费,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每头生猪税费总额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得超过55元。
问: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何优惠?
答: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
⑵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⑶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问:国家对奶牛冻精补贴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2008年国家对全国荷斯坦奶牛全部实施冻精补贴。
补贴数量为各地2007年底能繁母牛数;补贴对象是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补贴标准是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15元,每头能繁母牛按两剂标准进行补贴。
补贴办法是补贴资金下拨给经省级畜牧主管部门选定或认可的、符合条件的种公牛站;种公牛站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问: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有哪些?谁来实施?
答:国家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目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4种。
每年春季、秋季开展两次集中强制免疫,平时根据补栏情况随时补免。
规模饲养场户在兽医部门指导下由本场技术人员进行,农户分散饲养的畜禽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上门服务。
问:对动物强制免疫是否收费?
答: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兽医部门负责供应,免疫后发放免疫证明,对猪、牛、羊佩戴耳标,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