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

合集下载

北京出台18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建医院

北京出台18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建医院

北京出台18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建医院新建医院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税收、水电气等与公立医院看齐18条政策公开征求民意民办医院申请医保一视同仁本报讯 (记者蒲长廷)今天上午,《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将挂在首都之窗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向全社会征集意见。

新政策提出,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新建医院将对社会资本优先。

与此同时,民办医院与公立医院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新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医保定点、税收、价格、土地、人才、科研、监管等方面提出了18条政策,包括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医疗机构,政府不再举办,社会资本办医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税收、水电气价,对非公立医院在医保、预约挂号、双向转诊方面一视同仁等。

●医院建设新建医院对社会资本优先从现状来看,现在非政府办的医疗机构,比较散,比较小,总体水平还不高。

北京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并不少,总的医疗机构是9000多,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大概占三分之一,但是从床位和诊疗量、诊疗人次数上看,只占到12%左右。

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表示,新政策提出,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提出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新政策还首次提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新政策对民办医院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和集成,减免了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营业税。

同时,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一致。

●便民服务民办医院申请医保一视同仁此前医保部门只有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在申请医保定点时实现了随报随批,其余的还是按照不定期、分批纳入的工作模式,致使有些真正不错的非政府医院长期不能纳入医保定点。

据统计,1911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社会办医疗机构只有124家,仅占所有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6.5%。

北京民营医院将迎来发展“春天”

北京民营医院将迎来发展“春天”

北京民营医院将迎来发展“春天”
本市民营医院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昨日,本市召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工作会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共十八条。

全面实施后,本市将向社会资本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出台包括准入、税收、用地、人才、医保等在内的多项鼓励政策。

医保申请将一视同仁
今后,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此前医保部门只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机构在申请医保定点时实现随报随批,有些真正不错的民营医院因长期不能纳入医保定点,而造成运营困难。

据统计,1911 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社会办医疗机构只占所有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11%。

减免以往所有营业税
国家税务部门一是减免了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的营业税;二是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已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一致;三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负已大大减轻。

水电将与公立医院同价
在价格管理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政策对现行价格政策再一次进行明确,并明确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京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硬科技创业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发展为目标,着力提升创业孵化效能,进一步贯通科技创新、转化孵化、企业培育、产业集聚的全链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聚焦前沿,升级范式。

紧盯全球科技前沿,加快探索超前孵化新范式,加强与本市原始创新资源相匹配的创业孵化能力建设,打造支撑前沿科技成果转化和硬科技孵化的高能级载体。

赋能产业,统筹布局。

聚焦高精尖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垂直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强化在产业生态中的枢纽作用。

加强市区联动,在“三城一区”、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布局,促进孵化器与产业园区等深度合作、联动发展。

北京鼓励社会办医 所享政策一视同仁

北京鼓励社会办医 所享政策一视同仁
丁 向阳要求相关部 门尽快 出台配套政策 , 并特 别要求卫 生部 门做 好社会 办 医的 服 务管理工作。 中国社科 院经济研 究所教授 朱恒鹏指 出,医疗人 才是 民营 医院发展 的关键 因
素 , 京市可 以借 鉴 昆明的政策 , 医生多点执 业方 面只 需要卫 生局备 案而不 必经 北 在
政策“ 一视 同仁’ ’
直 以来 , 民营 医院相 比公 立医院在政 策待遇 上处于 劣势 , 导致 民营 医院 的发 展 受到限制 , 同时也使社会 资本进入 医疗服 务市场 时面临“ 璃 门” 玻 的障碍。 “ 我们现在 大部分 的用地是租来 的 , 像 租金压力很大 。” 慈铭体 检集 团董 事长胡

《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02 2 1 年第 1 期 8
l 9
区疾病谱 、 人群结构也 已经发 生变化 , 生 了不 同层次 的医疗 需求 , 产 而政 府独 家提供 医疗服务难 以满足这种 需求。 上述 “ 干政 策” 出,进 一步开放 首都 医疗服 务市场 ” 允许社 会资本 在本 市 若 提 “ , 举 办各级各 类 医疗机构 , 步提高社会 办 医疗机构 的比重; 逐 同时 , 北京 市需要新建 在 医疗机构 时 , 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 优 “ 若干政 策” 明确提 出五个 支持方 向, 还 包括举 办非 营利性 医疗机 构 , 郊 区新 在 城、 重点镇和新 的大 型人 口聚居 区举 办 医疗机 构 , 办康 复 、 举 护理 、 中医、 中西 医结合 和 民族 医院 , 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 的医疗机构 , 等等 。
北京 鼓励社会办 医 所享政策一视 同仁
刘 涌
【 编者按 】近 日, 北京 市召开进 一步鼓励 和 引导社会 资本举 办医疗机 构会议 , 并 正式发 布 了《 于进 一步鼓励 和 引导社会 资本 举 办 医疗机 构若干政 策》 以下称 “ 关 ( 若 干政 策” 。 出了多项扶持政 策 , )提 包括进 一步开放 医疗服务 市场 , 为社会 办医腾 出发 展 空 间; 市场 准入 、 在 医保 、 收 、 税 价格 、 土地 、 投递 等方面营造公平 的政策环境等等 。 北京 市副 市长丁 向阳表 示 , 鼓励 和 引导社会 资本 办 医 , 有利 于增加 医疗服务供 给 量 , 化服 务结构 、 优 满足 不 同层 次的 需求, 引入 竞争机 制。 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4•【字号】京政办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形成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多元化办医格局,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推进城市副中心功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以下称园区)开展社会办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建设健康北京的总体安排,以落实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相关政策为抓手,以建设社会办医试点园区和医疗健康服务业示范区为着力点,通过政策倾斜和聚焦发展,充分发挥首都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引入国内外社会资本和先进技术、管理、人才资源,在园区规划、土地利用、投资建设、行业准入、合作办医、多点执业、人才引进、健康管理与促进、云医疗、商业保险、第三方服务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大力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进一步丰富医疗服务和健康服务供给,不断提升首都医疗服务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二、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一)功能定位。

园区以培育面向全国、服务国际的健康产业链为核心,支持高端技术在园区转化利用、高端人才在园区执业发展、高端服务在园区集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健康服务方面的紧缺行业、优势学科、新兴业态及相关支撑产业,支持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医疗投资机构及相关服务企业集团总部在园区集聚,支持“医、教、研、养、康”五位一体集群发展,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医学园区(医学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健康服务业示范区、多元化办医试验区。

北京医改:区域卫生规划鼓励民营医院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北京医改:区域卫生规划鼓励民营医院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新 城 区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办 医
对此 ,北京现有惟一 由社会 资本举 办的三级 医院— — 燕化 医院院长徐泽 昌表 示非常期待。他坦 言,燕化医院的服务对象,绝大 多数是职工 医保 和新农合患者 ,开 展 的也 多是基本 医疗服务;同时还要像其他公立 医院一样 , 承担预 防免疫等各种公共 卫生服务 ,应对非典、 甲流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同时, 北京 医改总框 架 出台前后,通州 、 阳、昌平等 区县卫生部 门透露的区域 朝 卫生规划 ,已明确在新兴城 区和居 民聚居 区,鼓励社会资本 办医。 北京市 区域卫生规划 已编纂数年 ,尽管 目 尚未正式 出炉 ,但相关负责人表示 , 前 其 中已为优质 民营 医院的发展预 留空间;同时, 根据北京医改方 向, 还将拟定具体政 策,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部分公立 医院的改革 , 助其改组 转制为有专科特色 , 高档 次的 民营 医院。
北京医改: 区域卫生规划鼓励民营医院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魏 铭 言
【 编者 按 】 北京 市的 区域 卫生规 划 ,将 为优 质 民营 医院预 留发 展 空 间。前不 久 , 生部 长陈竺在调研 北京 医改时指 出, 坚持公立 医院主导 , 卫 “ 同时希望民营 医院 参与发展” 。北京市 医改办近 日亦明确 ,“ 鼓励社会 资本举 办各级各 类 医疗机构 , 参
磊 苍 弩
瞩医 前 移 卫 噶 沿 吣婚
无锡二院: 从精细管理入手, 创新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
易利 华
【 编者按 】在新一轮 的 医改中,公立 医院被视 为重 中之重 ,各大 医院都在 跃跃欲试 , 也望而却步 , 但 在众 多公 立 医院都在徘徊探 索的时刻 , 无锡 第二人 民医
与 公 立 医疗 机 构 重 组 改 制 ”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研究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红问题1.禁止分红(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一条第1款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第十七条规定: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第五(23)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36号)第四(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

等现



创 新 网 上服务模 式
开展 社会 办 医 疗 机构 电 子 化注 册试 点

下放 外 国 医 师 在京短 期 行 医 注 册 的 审 批权 限
药服务 的 门 诊部

对 仅提 供 传 统
中 医

诊所 实 行备 案 制 管 理

30


三 拓 宽投融 资 渠道


化 集 团 化 连锁 化 经 营 的 医疗机构




互 联 网 +健康 医 疗




保险
+ 医疗


医 生

团 等 医
疗新业 态

医疗资源薄弱 区
域 紧缺专业领

29




市 卫 生计生 委会 同 相 关 部




定期调 整并

社会发布





市场 竞 争 坚持积 极


导 重 点 支持 错位发 展
、 、

坚持规 范 准入 有

效服 务 依 法监 管 严格 退
、 、 、

全过程 管理 在 综 合考虑 本 市 医 疗 资

源 总 量 分布 和 结 构 情 况 下


重 点 支持 以 下社会 办 医

在 医疗资源

薄 弱 区 域举 办 的 医 疗 机构 在 紧缺 专 业 领 域 举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需更细化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需更细化

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需更细化作者:张自然来源:《投资北京》2012年第04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提出了鼓励社会机构办医的18条政策。

这些政策带给社会资本哪些发展机遇?他们如何看待这些政策?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本市两家社会资本办医并已有一定发展规模的医院院长,请他们谈对此政策的看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首都地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提出了鼓励社会机构办医的18条政策。

这些政策带给社会资本哪些发展机遇?他们如何看待这些政策?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本市两家社会资本办医并已有一定发展规模的医院院长——北京三博脑科医院医疗院长王保国和和安太妇产医院院长陈凤林,请他们谈对此政策的看法。

为社会资本推开“玻璃门”《若干政策》提出要全面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

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王保国院长认为,目前应是办医院的好时机。

过去民营医院虽数量多,仅北京的民营医院就达数千家,但发展规模都普遍不大。

新医改政策出台,绝对是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了良机。

北京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的18条意见非常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好的政策和想法落地,发挥政策效力。

北京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改领域方面做了很多有前瞻性的探讨,出台的这18条意见可行性很强,有些理念和做法在全国都是超前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海政发[2011]4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海政发[2011]4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海政发〔2011〕46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9号),更好发挥民间投资在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海淀新一轮科学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目标,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勇于突破,按照“规范准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动态监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重点领域,制定和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提升发展水平的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民间资本的投资意愿和信心,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民间投资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发展信息、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均对民间投资主体公开;坚持非禁即准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对民间投资开放;坚持平等对待原则,凡是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坚持让利于民原则,凡是一般竞争性领域或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均大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着力保障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收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海行规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3〕2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8月7日第6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26日海淀区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统筹利用医疗卫生资源,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北京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社会资本指除海淀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本。

第二条海淀区允许社会资本在区域内以合作、受托承办、独立举办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鼓励功能社区的医务室、门诊部改建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在社区卫生服务薄弱地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

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意见: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医疗服务开放何时公布“负面清单”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医疗服务开放何时公布“负面清单”

时事政治:北京市医改办负责人近日表示,北京市将通过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未来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将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在土地、医保、人才、税收等方面为社会资本创造更大发展空间。

北京市加快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符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

新医改方案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公立医院改制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最近,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医疗服务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意见》要求制定用地供给、财政补贴、放松价格管制等具体措施,将支持社会资本办医政策分解到职能部门,切实保障民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许多方面的平等地位。

尽管这不是国务院专门就医疗服务业下发意见,但其中关于扩大医疗服务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打破以往社会资本办医看似全无阻碍、实则处处受限的“玻璃门”,这一政策动机显得十分清晰。

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的力度,有利于释放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医疗服务的潜能,缓解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供应严重不足的矛盾,破除公立医院根深蒂固的垄断性优势地位。

社会资本办医实行“非禁即入”,可以借鉴上海自贸区向外商开放医疗服务,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的经验。

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的同时,公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网吧、博彩业等190小类经济行业被列为外资禁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在医药领域,仅限制中药材种植、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三类,医疗服务不在“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之列,因此外商可以独资开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各类医疗服务。

“负面清单”是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它列出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的清单,明确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的范围,清单之外的领域和行业对外商充分开放。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 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 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 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 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2014)100号

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2014)10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事指南•2014年08月29日•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导语】: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2]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5
【实施日期】201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

(京政办发〔201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

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