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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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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 (1)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1)(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1)(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意义 (2)(三)诉讼代表人的分类 (2)(四)代表人诉讼的管辖 (3)(五)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3)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运行的原因分析 (4)(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4)(二)立法规定的过于粗疏,不宜技术层面的操作 (6)(三)对代表人缺乏一种激励机制 (6)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7)(一)取消代表人诉讼的分类 (7)(二)管辖权问题 (8)(三)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9)(四)判决方式 (10)总结 (12)参考文献 (13)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完善作者姓名摘要: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代表人诉讼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种诉讼究其根本,是共同诉讼的延伸。

我国对这个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现实中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问题完善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从表面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第55条的规定,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试图克服“退出制”所衍生出来的弊端,但是也有其存在的弊端。

本文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进行了论述,对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便后文对更深层次的问题进行分析,接着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运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几点比较应该急迫解决的问题,并在最后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措施阐述了本文的观点希望能共同探讨诉讼代表人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所谓代表人诉讼,是指当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同时起诉或者应诉比较困难或者不可能时,由人数众多一方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多数人诉讼形态。

代表人诉讼对代表人有什么要求

代表人诉讼对代表人有什么要求

代表⼈诉讼对代表⼈有什么要求在⽣活中,权益受到侵害都是可以通过诉讼这⼀⽅式来维护⾃⼰的权益的,我们平常所见的诉讼就是直接去法院申诉了,但是还有另⼀种诉讼的⽅法。

接下来,店铺⼩编带您⼀起学习学习代表⼈诉讼对代表⼈有什么要求:⼀、代表⼈诉讼制度:1、代表⼈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有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属性,⼜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

2、意义:(1)代表⼈诉讼制度扩⼤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能够最⼤限度地达到诉讼经济的⽬的。

代表⼈诉讼制度的特点是:不论诉讼当事⼈⼈数如何众多,都由其代表⼈进⾏诉讼。

这就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量的⼈⼒、物⼒、财⼒等诉讼资源,使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使当事⼈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保护,从⽽解决了诉讼主体众多和法院诉讼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盾,扩⼤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提⾼了诉讼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的。

(2)代表⼈诉讼制度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的统⼀。

通过代表⼈诉讼制度把涉及众多当事⼈的许多相同的纠纷合并在⼀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因分别审理⽽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法律上的⽭盾,确保对相同事实认定和裁判的同⼀性,从⽽保证法律适⽤的统⼀。

(3)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

虽然1982年颁⾏的《民事诉讼法(试⾏)》确⽴了共同诉讼制度,但共同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纠纷案件⽅⾯表现出极⼤的局限性。

代表⼈诉讼制度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出发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融进了诉讼代理制度的特点,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集团诉讼制度、⼤陆法系的团体诉讼和选定代表⼈制度的合理内容,完善和发展了我国诉讼主体制度,也完善和发展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内容。

⼆、代表⼈诉讼的要求:诉讼代表⼈是众多当事⼈⼀⽅推选产⽣的,诉讼代表⼈只是当事⼈中的⼀员,因此不具有律师资格诉讼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当事⼈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当事⼈的同意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民事诉讼⾏为能⼒与民事诉讼权利能⼒。

#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的理论透视与制度完善

#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的理论透视与制度完善

民事诉讼中法官阐明的理论透视与制度完善一、法官阐明制度概述1、法官阐明制度的内涵法官阐明制度或称为法官阐明权(又称为法官阐明义务),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德语称之为Aufkaung。

虽然各国立法条文对法官阐明不同规定,相应法官阐明制度也有着不同定义,但是其基本内涵应该包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的意思不清楚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以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应站在监护的立场上以发问或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是对没有提出的诉讼材料启发当事人提出。

法官阐明制度的存在具有对于民事诉讼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由于当事人法律素质的参差不齐,在诉讼中完全消极听讼,会使程序进行很不流畅,妨碍法官心证的形成。

同时仅因权利人陈述或主张不当让其败诉,有违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

法庭不是竞技场,没有绝对的当事人主义,通过行使阐明权使得法官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之间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对话,强化了当事人的地位,也平衡协调了诉权与审判权。

中立的法官不等于消极的听讼者,法官在诉讼中更有着为当事人指明法观点的义务。

综上,在诉讼中积极地行使阐明权有利于流畅的推进民事诉讼程序行进,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彻底的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2、法官阐明制度的性质于法官阐明制度的性质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结合说是三种观点,其中后者成为较为主流。

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着类似的见解,日本在战后受美国的影响,认为进行释明并不是法官的法律义务。

但是不久之后,在许多诉讼由当事者自己进行,不少律师缺乏训练的条件下,最高裁判所不得不改变战后初期的立场,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了进行阐明属于法官的一项义务。

在法国,阐明权被认为是法官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德国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争论,对于阐明权性质的结论是阐明权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现行民诉法,一共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是旱什么您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段,就是第三款。

有关民事诉讼法全文,可以下载附件查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国民事诉讼法二百0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乐训建制度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应当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地(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

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对于这些案件来说,难以体现公正,其制度的缺陷凸现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并探讨对其完善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述。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①。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

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

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

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存在的缺陷。

1、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

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的案件十分稀少,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

从的实践看,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的占绝大多数,它反映出了现实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即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中,原告往往是合法权益的受侵害者,而被告往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

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充分体现保护原告的权益,把便利原告进行诉讼和合法权益的实现作为设置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重要因素。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反思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反思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反思一、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概述所谓民事诉讼担当, 是指本不是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 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 以当事人的地位, 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 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其意义在于通过诉讼上的授权,使本来没有诉权的人能够起诉或应诉, 使本来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 但诉讼标的之实体权利义务仍存在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之下。

根据诉讼担当权的不同, 民事诉讼担当一般分为两大类: 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

法定的诉讼担当, 是指诉讼担当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授权条款取得诉权,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权利进行诉讼。

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就该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在因被管理财产发生的纠纷中, 代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权, 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等。

这三种情形是因财产管理而进行诉讼担当的典型, 产生这种诉讼担当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死亡或受破产宣告, 从而不得不在法律上寻求补救措施, 由管理人在因该项财产引发的诉讼中充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最初所指也即该种形式, 其他形式的诉讼担当均由此发展而来。

法律关系主体以外, 就该法律关系不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 由于公益上的必要或出于法律技术上的考虑, 在特定诉讼中以当事人名义参加诉讼。

外国立法中对此类情形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规定: 在夫妻一方提出的婚姻无效或撤销之诉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检察官可作为对方当事人;当检察官作为对方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死亡的, 由法院选定律师为承继人。

[2]此外, 《日本商法》规定, 在海难救助费用诉讼中, 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是适格的当事人,船长可以自作原告或被告。

[3] 与法定的诉讼担当相对应, 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受托的第三人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意思表示,以双方合意方式取得诉权, 它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与扩大适用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两种。

现行当事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现行当事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与 否进 行审理 、 判 , 前 提是其 系属在 程序法 上必 裁 其
( ) 国起诉 制度存 在 的缺 陷 一 我 20 新修订 的我 国《 0 7年 民事 诉 讼 法 》 十二 章 第 第 一节第 一 百 零 八 条 规 定 了起 诉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原告 是与案 件 有 利害 关 系 的公 民 、 “ 法人 或 其 他
说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2 没有 区分起 诉要 件 与诉讼要 件 的差异 .

我 国现 行 当 事 人 制 度存 在 的缺 陷
起诉要件是指 民事权利主体因诉的提起而适法
所 必 须具 备 的前提 , 既 包 括 诉状 所 必 须依 法 载 明 这 的事 项 , 包 括 依 法 交 纳 的诉 讼 费 用 等 。“ 缺 此 又 欠 要件时, 即使存 在起诉 行 为 , 其起 诉在诉 讼 法上也视 为不成 立 ”2 。 [1 。诉讼 要 件 是指 “ 备 起诉 要 件 的 1 具 起诉 , 讼才 系 属 于法 院。法 院就诉 讼 请 求 的正 确 诉
王 继 风
( 河南财经学 院成功学 院文法系 , 河南郑州 4 10 ) 5 20

要:我 国当事人制度在起诉制度 中忽略 了当事人 的程序 主体 地位 , 没有 区分起 诉要 件与诉讼 要件 的差
异; 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制度 中存 在着滥列第三人和 忽视 第三人 的诉讼权 利 ; 代表人 诉讼 中存 着提起代 表人 在
诉求到法院, 寻求司法救济 已成为程序意义上 的当 事人 , 否成为 适格 的 当事人 即 能 引起 诉讼 法 律关 能
20 07年新修订的我国《 民事诉讼法》 十二章 第
收 稿 日期 :0 0 61 2 1- .0 0 作 者 简 介 : 风 (9 3一 ) 男 , 族 , 南 财经 学 院成 功 学 院 讲 师 , 士 。 研究 方 向 : 讼 法 、 据 法 。 王继 16 , 汉 河 硕 诉 证

2024年春季学期民事诉讼法学第2次平时作业-1-参考资料-电大一体化平台

2024年春季学期民事诉讼法学第2次平时作业-1-参考资料-电大一体化平台

电大一体化平台-2024年春季学期民事诉讼法学第2次平时作业-1-参考资料温馨提示:本文档从网络收集整理而来!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预祝您取得好成绩百!一、单选题(共5题,共30分)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是指()。

A : 普通共同诉讼B : 必要共同诉讼C : 代表人诉讼D : 共同诉讼参考答案是:A2、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应当具有的特征,不包含下列哪一项()。

A : 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B :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C :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D : 第三人不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参考答案是:D3、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般情况下()。

A : 由法律预先规定B : 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自由裁量C : 由原被告协商D : 一般不分配参考答案是:A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可以享有下列哪项权利()。

A : 提出管辖权异议B : 承认诉讼请求C : 变更诉讼请求D : 放弃诉讼请求参考答案是:B5、证据的基本特征不包含()。

A : 证据的合法性B : 证据的客观性C : 证据的关联性D : 证据的真实性参考答案是:D二、多选题(共5题,共40分)1、普通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具有哪些特点()。

A :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B :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C :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定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D : 普通共同诉讼的人数是确定的参考答案是:A B C2、下列哪种情况是免证事实()。

A :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B :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C : 被告自认的事实,但是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D : 自认的事实参考答案是:A B D3、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在立法上的分类,民事证据的种类有()。

全国名校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汇编

全国名校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汇编

目 录1.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民诉专业)》考研真题(回忆版)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民诉专业)》考研真题(回忆版)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民诉专业)》考研真题(回忆版)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民诉专业)》考研真题(回忆版)2.上海海事大学2016年上海海事大学《625民事诉讼法》法考研真题2017年上海海事大学《625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2018年上海海事大学《625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3.宁夏大学2016年宁夏大学《843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7年宁夏大学《843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8年宁夏大学《843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4.湖南师范大学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898法学综合课6(含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019年湖南师范大学《898法学综合课6(含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1.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民诉专业)》考研真题(回忆版)【民诉部分】一、名词解释(共12分,每题3分)1一事不再理2最佳证据规则3按撤诉处理4实现担保物权二、简答(30分)1上诉和再审的审理范围的异同。

2民诉和民诉解释关于涉外送达。

三、论述(30分)执行实体性救济制度。

四、案例分析(28分)调解协议和执行和解。

【仲裁部分】一、名词解释(9分,每个3分)1仲裁协议2仲裁庭3仲裁保全二、简答(15分)仲裁的审理方式。

三、论述(26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法定后果。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民诉专业)》考研真题(回忆版)【民诉部分】一、名词解释1管辖权异议2执行和解3先予执行二、简答1有独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区别。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三、论述论述起诉条件和评述立案登记制。

【仲裁部分】一、名词解释1仲裁庭2或裁或审二、简答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三、论述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制度‎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共同诉讼(三)代表人诉讼‎(四)公益诉讼(五)第三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一)学说1. 传统利害关‎系说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 权利保护说‎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3. 程序当事人‎说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分‎离1. 历史的考察‎2. 统一中的分‎离原因:(1)经济的发展‎;(2)司法能动作‎用。

基础:(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2)诉讼信托理‎论。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公民(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2. 法人(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3)非法设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的法‎人为当事人‎;(4)法人未被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二、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1.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程序详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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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 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在 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 决的程序。该程序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 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 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一 种非讼程序,它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的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08 民事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 制度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概述
起诉权与被诉权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同时也有义务 应诉,接受法院审判。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支持自己的 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
03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案件分流与庭前会议
案件分流
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确定适 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小额诉 讼程序等。
庭前会议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相 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明确争 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证据交换与质证规则
证据交换
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流程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会对 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经过审理,法 院会依法作出新的裁判,以纠正原裁判中的错误。如果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关于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有哪些1、民事诉讼是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一)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

在庞大的“诉讼代理人‎”队伍里,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一部分‎没有司法资‎格却也以代‎人诉讼、收取服务费‎作为牟利手‎段的“职业公民代‎理人”。

这三类人中‎,除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的‎律师有专门‎的《律师法》加以规范外‎,其他两类截‎止目前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范,只是在三大‎诉讼法中有‎散列的几条‎规定,但都是一些‎宽泛的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很难界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规的缺失‎,使得代理人‎行业出现了‎无序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应尽快加以‎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一)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

根据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方式,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诉讼代理‎人,这里不做讨‎论。

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从事诉讼‎代理的人,在我国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种人员: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3、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4、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5、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以上人员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有‎代理权限的‎,除此之外的‎人都不能以‎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在现实‎的诉讼过程‎中,却很难严格‎执行。

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因‎为有法律明‎确规定,自不用说。

关键是还有‎一部分代理‎人经常以公‎民身份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且该部分代‎理人群体相‎对固定。

这些人并非‎当事人近亲‎属,也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往往以当事‎人朋友自居‎,名为给朋友‎帮忙实为通‎过代理牟利‎。

第三章 民诉制度

第三章 民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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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陪审制度
一、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 审判活动的制度。 二、 意义 1、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 2、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 行。 3、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 4、有利于普法教育。
2、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必 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是在案 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提出。 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同,决定其回避的人员 或组织也不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 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 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 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二审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
合议庭的组成
• 1.第一审合议庭 • 2.第二审合议庭 • 3.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 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4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4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合议庭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含助理审判 员)和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 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 任审判长。作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在 不同的审理程序中组成形式有所不同。
第三节 陪审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法院审判下列第一 审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
(1)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2)涉 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 案件;(3)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除上述规定之外,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7条的规定,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 判的,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1.第一审合议庭 (1)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 为单数。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二、合议制度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第三节 陪审制度
二、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1)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 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同时,人 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执行工作。

最新民事诉讼法2017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2017全文

最新民事诉讼法2017全文导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6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4日起施行。

意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民事审判执行工作既事关老百姓人身、财产实体权益,又关涉老百姓诉讼权益等民主权利保障,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修改后的民诉法,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要求更为严谨、科学,在规范化和公开透明性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此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第一次全面大修,修改条文涉及一百多处,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担保物权实现、检察建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立案、管辖、调解、证据、一、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从总体上看,此次修法集中体现了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果,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最新民事诉讼法2017全文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562006.12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李建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答辩权性质认识之演变,分析了我国民事答辩制度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在肯定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答辩仍为权利的基础上,为中国民事答辩制度完善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答辩制度权利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6-02答辩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证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诉讼学界,对原告的起诉研究较多,而对被告的应诉关注较少,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被告的答辩缺乏应有的规制,并相应产生了一些弊端,成为制约审判改革向前推进的一大因素。

本文对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答辩权性质认识的演变在民事诉讼中,答辩是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所做的对原告的反击和防护。

答辩状则是答辩的主要载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了答辩状制度: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之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从该法律条文来看,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权利。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始终享有辩论的权利,被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样可以进行答辩,导致被告是否在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就显得无关紧要。

同时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事实为依据”的实事求是的审判制度。

这要求办案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必要的时候,审判人员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

同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就算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并生效,当时人如果提供了新的证据。

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进行再审。

这体现的是人民法院要彻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审判。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有关答辩状的规定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弊端,现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热点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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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 (1)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 (1)(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1)(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意义 (2)(三)诉讼代表人的分类 (2)(四)代表人诉讼的管辖 (3)(五)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3)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运行的原因分析 (4)(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4)(二)立法规定的过于粗疏,不宜技术层面的操作 (6)(三)对代表人缺乏一种激励机制 (6)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7)(一)取消代表人诉讼的分类 (7)(二)管辖权问题 (8)(三)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9)(四)判决方式 (10)总结 (12)参考文献 (13)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完善作者姓名摘要: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代表人诉讼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种诉讼究其根本,是共同诉讼的延伸。

我国对这个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现实中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问题完善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从表面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第55条的规定,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试图克服“退出制”所衍生出来的弊端,但是也有其存在的弊端。

本文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进行了论述,对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便后文对更深层次的问题进行分析,接着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运行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几点比较应该急迫解决的问题,并在最后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措施阐述了本文的观点希望能共同探讨诉讼代表人方面的问题。

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所谓代表人诉讼,是指当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同时起诉或者应诉比较困难或者不可能时,由人数众多一方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的多数人诉讼形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59、60、61条有相关的表述。

根据民诉意见第59条,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代表人诉讼,本质上是共同诉讼的延伸,是共同诉讼与任意诉讼担当[1]在某种程度上的结合。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其中,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为普通共同诉讼。

(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意义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用以解决群体性纠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多数人诉讼制度。

1983年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安岳县元坎乡、努力乡1569户稻种经营户诉该县种子公司水稻稻种购销合同纠纷案,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开创了我国利用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群体纠纷的先河。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实践证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劳动争议、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责任等领域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的纠纷解决机制由此得以扩张(三)诉讼代表人的分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55条,将诉讼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起诉时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起诉时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人民法院通过某种方式对该方当事人人数进行界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性质就是共同诉讼,只不过一方当事人的人数为十人以上。

因此,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就是共同诉讼人,他们及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而言,要么推选出代表其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要么自己参加诉讼。

而对于普通共同诉讼人而言,既可以选择推选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可以选择另行起诉。

对于本案,就属于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相当多的场合,对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而言,其厉害关系人在起诉是往往不能全部确定,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的信息传播来使尽可能多的厉害关系人获得相关的诉讼信息以决定是否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情形,为了不影响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允许全体厉害关系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其中一部分人先行起诉,以此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使已得到确认的权利人获得及时的权利救济,并且通过判决的扩张使得那些无法得知诉讼信息但的确是属于权利人的人也能从该判决中受益。

在当事人不确定的场合,法院手里案件后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有关的厉害关系人及时向法院进行登记,并且通过一定的公告期限的保证,使诉讼信息尽可能扩散而使得参加权利登记的人数尽可能接近权利人人数的全额。

参加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必须能够向法院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及其所受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在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前提下,裁定适用先前作出的判决。

(四)代表人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

凡是涉及到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标的额较大、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应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情简单、波及面小和标的额小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对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代表人代表多数人一方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时,依侵权案件或者合同案件确定其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其管辖法院按照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五)诉讼代表人的产生1、前提条件(1)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民诉意见第59条,一般指10人以上。

在我们国家,代表人诉讼是一种独立于共同诉讼的诉讼制度,因此,只有在人数众多的情形下,才有推选代表人进行代表人诉讼的必要,否则诉讼可以按照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

(2)人数众多的一方具有一定的、共通性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是表现为诉讼标的相同,或是表现为诉讼标的同种类。

(3)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相同。

比如都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2、诉讼代表人的人数要求根据民诉意见第62条的规定,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2—5人进行诉讼,同时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该方其他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能够正确履行其代表职责,并能善意维护被代表人利益。

这是对诉讼代表人行使其职责的素质和主观方面的要求,是其代表行为产生预期效果、达到预期目的的保证。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建立起来的,可以说是共同诉讼和代理制度的结合。

[1]一方面,代表人诉讼可以视为共同诉讼在人数上的扩张(一般为十人以上),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或者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即他们之间要么具有共同的法律关系,要么具有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否则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另一方面,从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机制来看,诉讼代表人经推选产生之后,除了代表他本人进行诉讼外,同时也是以其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名义、且为了维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参与诉讼并实施各种诉讼行为。

因此,诉讼代表人又同时具有了诉讼代理人的某些重要特征。

但我们应看到,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诉讼代理人自始自终完全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由此而形成的判决由其被代理人承受,与其本人不发生任何联系;但是诉讼代表人却不同,其行为不仅是代表其所代表人的多数当事人进行,而且也代表他本人进行,因而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效力不仅于他所代表的当事人,而且也及于他本人。

4、产生程序(1)对于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的规定,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出能够代表该方全体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或者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自己的诉讼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2)对于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的规定,由参加登记的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称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六)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集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

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成人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运行的原因分析目前我国的群体性纠纷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或者说是什么因素制约着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有效启动和运行。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我国民事诉讼第55条的规定,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试图克服“退出制”所衍生出来的弊端,但我们所谓的改造,犹如丢了西瓜、捡了芝麻,有点本末倒置。

(二)立法规定的过于粗疏,不宜技术层面的操作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章节里面,而没有作为特殊程序处理,在立法的结构上显得有点粗疏。

两个条文,是解决不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细节问题。

虽然技术层面的细节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澄清,但如果立法时其制度框架本身没有搭好,最高院有时也是难以落实立法的精神内核。

有些看似细节问题,其实是整个立法理念问题。

代表人诉讼,并不是共同诉讼的简单的延伸,两者之间有性质上的区别。

代表人诉讼作为群体诉讼的重要形式,是为解决诉讼容量的瓶颈问题,是把大规模的当事人转化为一个两个当事人,起到“转化器的消音效果”,同时该制度的一个程序的缺失或者细微差错,反过来,也会起到“转化器的增音效果”。

因此代表人诉讼应该设计得非常精细,以至于每个细节问题,都会影响到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际效果。

就像是工厂里的流水线一样,少一个螺丝都会将导致整个流水线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

笔者认为,下列几个问题都应该作出具体规定:1、管辖权问题。

比如侵权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往往是集团性大企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

从方便诉讼来看,有些地域性所发生的侵权案件,向集团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院起诉反而更为方便。

侵权行为地也会因其集团性侵害之特点,遍布全国,此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呢?2、判决书形式问题。

是合一判决还是分别判决?被代表人对法院判决意见不一致时,是否准许持不同意见者上诉?我国代表人诉讼在推选代表人后被代表人仍然是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准许上诉,则于法无据;如果准许上诉,则可能使得代表人诉讼更难操作,甚至出现有悖于代表人诉讼所追求的法律适用同一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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