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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等集资案

吴英等集资案

2007年2月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色集团亦被查封。同年3月16日,吴 英被批准逮捕。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至案发时,除已归还本息38913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 38426.5万元。
吴英案情分析
关涉罪名
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 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
两罪区别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 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 有占有的目的意图。
3.1司法实践中“具有非 法占有目的”的外部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 率的; (4)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5)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6)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第七小组
吴英等 非法集资案
荣誉出品
资料收集 朱 兰 铃 侯 撼 岳 田 浩 文 杨涛 代秋雨 于佩玉 张烨 梁敏

者 张烨 田浩文 杨涛

以案说法课堂 模拟法庭·吴英案PPT

以案说法课堂 模拟法庭·吴英案PPT

借钱给吴英的本色集团可以 得到6%以上的月息,在正常 的民间借贷中,月利率以 1%—3%比较正常。有媒体报 道:吴英用3800万元现金购 买了“望宁公寓”的40 多套房产和30多间街面房。 并且整个购买过程 只花了15分钟。
对吴英案的看法
吴英
VS
赖昌星
赖昌星高达700亿元 的惊天大案,因为逃 到加拿大躲了11年, 去年引渡回国时,却 拿到了一块外国人给 的免死金牌。
浅谈吴英案
透过其看何为非法集资诈骗
刀学 吴 下者 英 留大 判 人佬 决 多引 呼争 吁议
吴英简历
吴英,女,浙江东阳人, 1981年5月20日出生。 中专肄业。曾任浙江本 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 人代表
吴英从发迹到被判刑过程
2000年以前(18岁左右)中专肄业, 在东阳的十字街开美容店,并通过 “羊胎素”的项目掘到人生第一桶 金;2000-2005年,先后在东阳开 设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 品服饰店等,积累财富达到2500万。 期间,开始投资房地产和 期货,并以筹资为名开始在民 间集资;
2005年底,注册“本色”系列商 标 2006年3月-9月,注册资本1亿元 创立本色公司,先后成立了担保 公司、汽车美容公司、洗衣店、 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电脑 网络公司、物流公司等12家公司, 事业达到巅峰期;
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抓获, 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虽然政府三番五次强调金融机构 尤其是大中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 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力度,但这 些金融机构仅停留在设机构、增 人员、搞口号式宣传的层面,中 小企业并未从这些金融机构中得 到多少实质性的金融服务尤其是 信贷支持。

吴英等集资案讲述

吴英等集资案讲述

两罪区别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2.1 使用诈骗方法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2 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 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 非法聚集 资金,表现为诈骗 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 编造谎言, 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 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 ; ,骗取他人的资 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 金的行为。 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采用欺骗方法为必要。 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 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 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 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 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 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 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 一。
量刑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第192 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199条:犯本节第一百九 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 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02 吴英案情分析
Series
of
03 非法集资系列案件
考 书 目
4
Reference Page 31

吴英案之大众解读-易伟

吴英案之大众解读-易伟
• 网 友:一些网站的管理者以建设网站为名丿, 在论坛上公开银行帐号号召网友捐款,幵保证给 予捐款者某些好处。这是否是非法集资活劢? • 孙家瑞: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网摘:高级检察官问答
网 友:近年来集资建房被炒的沸沸扬扬,有 人认为集资建房也是一种非法集资,请问这种说 法对吗? • 孙家瑞:我认为这是在特定的少数人乀间(丌可 能太多)协商共同从亊一项亊业;非法集资是针对 丌特定的多数人,而丏只是募集资金用二集资人 自己的目的,丌是用二大家的亊业,两者幵丌相 同。 •
网摘:高级检察官问答
• 网 友:现在的农村借钱基本上是高利贷,这算 丌算是非法集资?要知道现在农村想到银行贷到 款,几乎丌可能。 • 孙家瑞:高利贷不非法集资丌同。前者是从借出 钱的角度来定丿的,后者是从募入钱的角度来定 丿的。前者是丌得丌接受高利贷,明知危害,丌 得丌借;后者是受骗戒受诱惑,心甘情愿的。
罪与非罪
• 民间借贷 • 公民不公民,可以,4倍利息 • 公民不企业,部分可以, 4倍利息 • 企业不企业(非金融),丌可以
非法吸收存款罪
•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戒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戒者 拘役,幵处戒者单处事万元以上事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戒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幵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幵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级检察官问答
• 网 友:我们公司在内部号召员工为公司做贡献 帮劣企业渡过难关,鼓励职工内部迚行有偿集资 ,这是非法集资吗? • 孙家瑞:丌好一概而论。因为这是在一定范围内( 企业员工)迚行的,不一般的非法集资是针对社会 上丌特定多数人丌同;但是,如果企业员工人数 众多,加上企业要求每个员工都要参加,戒者让 人理解为公司有这样的要求,我认为就是非法集 资。

吴英案

吴英案

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以吴英案为例一、民间融资的运作框架及现状(一)“吴英案”最新消息2006年夏秋之交,神秘东阳女子吴英的财富神话,迅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一次性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短短几个月,年仅26岁的女孩吴英迅速在东阳构建起包括旅游、商贸、酒店连锁、资本投资、建材、工程建筑、广告传媒、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在内的庞大本色集团帝国。

然而时隔不久,吴英东窗事发。

2007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 年4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未核准吴英的死刑判决,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 年5 月2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事实逐渐明了,这是又一起踩在民间融资灰色空间的案件。

法院调查表明:吴英总共向外界借款高达9亿多,其中已归还约6亿,被抓前未能归还的资金达3.89亿。

此案恰发生在社会各界关注民营企业发展、民间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功罪、民间融资纠纷的大背景下,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反响巨大。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1.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

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监管部门也从严格监控转为观望和默许的态度,民间融资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状态。

2.主体多样化,以中小企业为主。

由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大、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不够,在营运资金紧张时,民间融资成为其融通资金的首选。

3.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助性向营利性转变。

企业融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除用于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外,民间融资范围已扩大到旅游、房地产、医院、学校、基本建设等各个行业,投资回报形式主要以支付利息或分红为主。

犯罪的本质及犯罪的衡量标准PPT资料24页

犯罪的本质及犯罪的衡量标准PPT资料24页
中国现行刑法典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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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控辩双方意见
控方 1.吴英本人,明知不能偿还高额利息贷款的情况下,以诱骗
的方式令他认为其提供资金 2.利用获得的钱财买豪车,买钻石,有恣意挥霍的故意,即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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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简介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和朋友郭安山来到广州 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银行取款机取款。发现取款机系统 出错了,自己取了1000元,取款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 存款。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柜员机先后取出170多 笔款项,合计17.5万元,随后离开广州。在外潜逃1年之 后。 许霆于2019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 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许霆违法所得175000元返 还给银行。许霆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 经最高院比准,在量刑幅度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 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 元。
犯罪的本质 :犯罪之所为成为犯罪或应当被法律
规定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才应被 刑法定为可罚的行为? 关于英美法系犯罪本质的学说
公共危害说 犯罪是对他人的危害,是对公
共利益有害的行为
道德危害说 犯罪是对社会道德的违反, 行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中国新时期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经审理,吴英利用社会信任,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诱骗投资人交纳巨额资金,最终骗取了巨额财产,被法庭定罪。

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剖析该案,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探究其关键性问题。

首先,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以出资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吴英通过虚构的高额收益和手续费,误导投资人交纳资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事实明确,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吴英的犯罪系列属于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相当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在吴英案中,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后,判决书上载明其被害人人数21人,涉案金额高达15.65亿元,根据刑法规定,吴英的罪行显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庭所做出的量刑决定无可非议,符合法定量刑原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类似经济类犯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

如2019年刚刚结束的龚道安集资诈骗案、2016年的徐玉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更加关注短期利益,话题性强的热门投资项目在社交网络上推广也更为普遍;另一方面,缺乏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加强全面立体的创新监管,提高对应对投资风险能力,减少投资人的蒙骗和误导。

总之,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恶性的大案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吴英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罚法律适用标准与量刑原则都已经初步建立,我们应该从吴英案及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

吴英案透露出来的民间集资问题分析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迭增,非法集资活动形式亦更丰富。

放开金融垄断、松绑民间融资方为正途女儿终审被判死刑后,瘦削的吴永正立刻带着满箱的材料赶到北京,接连数日参加研讨会、接受多家媒体采访,坚称自己的女儿吴英“没有犯罪”。

现年31岁的吴英,系浙江东阳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7.7亿元,其中3.8亿元尚未归还,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2年1月18日晚,当日才接到通知匆匆赶到杭州的吴英案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和同事张雁峰,收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二审被判死刑。

消息传出,舆论普遍同情,希望负责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能够“刀下留人”。

2月14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已受理吴英集资诈骗案,将审慎处理本案。

等待最终命运的吴英,只是因“非法集资”而丧失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众多民间“传奇”中最受关注一例。

浙江民间资本活跃,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数据,从2007年到2011年,共有219人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判处刑罚,因集资诈骗罪而获刑的人数从2007年的8人上升到2011年的75人,增长超过8倍。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期最高的一种罪名。

根据最高法院2011年颁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能触犯的罪名还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为典型。

公安部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

在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看来,“吴英案表面上好像是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成了民间金融借贷的一次集中体现。

此罪与彼罪之别--吴英案

此罪与彼罪之别--吴英案

析此罪与彼罪之区别-----从吴英集资诈骗案说起摘要:资金如同人体中的血液,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

而生产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向社会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金融活动。

但是因融资政策所限,民间高息借贷引发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就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谈点粗浅看法。

关键词筹集资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罪原则案情简介: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经济法热点经济案件 演示文稿

经济法热点经济案件 演示文稿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 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 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 贷行为。 江苏江阴农行一支行行长孙峰被红色通缉,根据记者调查, 孙峰利用其基层银行行长的身份、对资金市场供需信息的 掌握,从事高利贷活动,以月息2分(2%)左右借入,以 6分到1毛放出,牟取暴利。 出逃,卷款、拒不归还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 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 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 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 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 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 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 驳回吴英的上诉,
吴英案
1981年5月20日出生, 浙江人,吴英热衷经商,技校还有一年毕业时, 辍学在东阳的十字街开起一家美容店。 从2001年到2005年,吴英自有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美容店、喜来登 俱乐部、千足堂足浴、韩品服饰店,按她之后自陈,身家有2500万元。 从2006年开始,本色集团身影渐现。 2005年年底,吴英注册了“本色”系列商标,想成立一个以酒店连 锁结合商贸经营模式的企业。吴英投资5000万元装修本色概念酒店, 酒店每个房间风格各异。 2006年3月2日,吴英成立诸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月,在东 阳成立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并租赁7000平方米的房子准备做家居商场; 在湖北成立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5月,成立汽车美容公司。7 月,成立洗衣店。8月,成立本色广告公司、酒店管理公司、洗业管 理服务公司、电脑网络公司、装饰材料公司、婚庆公司。9月,成立 本色物流公司。

吴英案

吴英案

吴英案简介及分析简介:●2003年吴英成立新贵族美体沙龙掘到第一桶金●2006年2月吴英相继在浙江诸暨、湖北荆门成立两家信义投资担保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2006年4月本色版图铺开,吴英旗下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酒店、本色物流等公司相继成立●2006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本色版图达到极致●2006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

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尚未公布。

●2012年1月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1.这里我分析大家认为其“罪不至死”的两点原因:一.吴案是经济案件。

还有三亿元没有下落,这后面牵涉着一大批人,不排除有高官。

“她不下地狱谁下地狱”?赖哥的案子也不小,搞了这么多年才将他从加拿大弄回,当然对于他的死与活还是有加国政府的条件的,否则不会引渡回国。

看看近几年的大贪官们,他们最多也只是个死缓罢了。

所以这很不公平。

二.人性的本能。

吴英左顾右盼一脸的无奈表达了她求生的本能。

夕日得到她大笔好处的人现在都在哪里?此时此刻能救我吗?当她知道命不长久后,仅仅向父亲提出一个要求,临死之前为她准备双布鞋,可能是让自己到那里后走好路。

从人性的本能来看,当大家看到这一切时,其同情心表露无遗,这是社会的进步(中国执行的死刑越来越少)。

如果判她五百年到一千年的刑期,估计大家都不会有什么意见。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10法学车凌云101502147一、吴英案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从吴英案一、二审来看,吴英因为集资诈骗被判处死刑,虽然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但也由此可见,在实践中集资诈骗或各类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是会达到死刑这一最高刑的。

二、经济犯罪的概念尽管法学界对经济犯罪没有正式的定义,但我们依旧可以对其大概的范围作出界定:从广义上来说,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说,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

在我国,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如今全世界废除死刑呼声高涨的今天,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类以公共财产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死刑是否正当,是废除还是存置已受到质疑。

三、经济犯罪与死刑的适用之间存在的矛盾1、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相悖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

此刑罚一旦实施,将造成永久性的结果,具有不可逆转性。

公司法案例分析课件(PPT 67页)

公司法案例分析课件(PPT 67页)

案例6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 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 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 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 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 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 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8月9日,C公司以承租方未依法设立为由,终止承租协议, 转手他人。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 1、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协议; 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17万元; 3、判令赔偿设备灭失18万元; 4、判令赔偿停产损失12万元; 5、承担违约金3万元。
被告辩称
其未与原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所谓协议与B公司缔结, 而B公司未能设立,故租赁协议不成立,过错在原告方。
案例9 临时股东大会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 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 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 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 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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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对公析 竞
刘某行为的

性质及法律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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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赔了夫

吴英案案例分析共1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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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自由发 挥自己 的才能 ,而不 是为了 束缚他 的才能 。—— 罗伯斯 庇尔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分析

吴英案案情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舆论很大一部分都反对对吴英执行死刑。

本案的焦点是吴英到底有没有“集资诈骗”。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事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上诉书吴英的律师提出了五点:一: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据辩方律师称,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二: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他认为没有对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

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

吴英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三: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

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四: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五: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吴英案解析

吴英案解析

民间资本路在何方?金融制度急需改革!——观吴英案有感最近,吴英非法集资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的高度关注。

其讨论角度从案情的具体分析到民间金融的正确规范与引导,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死刑的改革。

今年“两会”期间,吴英案甚至成为了温家宝总理记者见面会上的议题,可见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案情的关注度。

吴英案充分暴露出了中国金融体制的弊端。

全国人大代表,皇明集团董事长黄鸣认为“此案是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

张维迎也提出,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

针对吴英案,大多数人认为吴英有罪,但是罪不致死。

对于吴英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我觉得关键是看她的最初目的是否存在诈骗的动机。

如果她本来集资的确是为了扩大自己的产业链,创造自己的“本色”神话,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回报,并且能够及时偿还所借贷款,那么他便不是非法集资。

再说低风险低收益,只有高风险才有高收益,那些高利贷者也是抱有投机的心理,希望拿自己手头上的空余的资金借出以获得高额的利息,总比存在银行里面强,因此防守一搏,同时也应该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

现今中国金融市场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开放,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一直是国家没有解决的问题。

融资贵,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切身体会的感受。

处于改革开放初级阶段,我国金融市场还处在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而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长期并存由来已久。

尤其是在浙江一带更是民资汹涌,到处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由于金融体制的不完善,一方面中小企业苦于无处获得资金维持自身的正常经营发展,而另一方面民众的闲散资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是什么让那么多中小企业家不顾高额利息的风险而借取大量资金呢?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资金主要流向了国有经济部门,国企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在这样的结果下,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银行的资金大多数借给了实力强大的国企,因此许多中小企业就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也得不到政府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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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 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 到如此众多的关注。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 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将吴英判死刑,也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 决。
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不是 应该为企业提供保障?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据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间借贷一般维持在15%-25%的年利率,银根缩紧的
情况下,则高达60%甚至更多,而这也是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爆发的 前兆。
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 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 1400余万元。 。
民间融资地位尴尬
·国有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在我国融资
结构中占比过高是我国经济中的长期问题。
·民间资本流向难以监管。 · 法律规制不完善。
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
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归现实,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 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三)民间融资监管赶不上膨胀。
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 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
• 集资诈骗?
本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
正规渠道难满足融资需求。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 • 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 贷。那么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曾对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 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 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案例分析
•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同时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 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职业高利贷放贷者, 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 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 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 • 吴英的行为到底怎样来认定 • 民间借贷?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
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3、特有的优势:民间借贷能满足民营“短、快、灵”的要求。
4、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从调查情况看,民间借贷的利率价格整体水平 高,且不断攀升,年利率一般处在7.2%~15%。有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借 贷期限较短、风险较大,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一些,利率一般15%~30%
吴英案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马义琅、陈庆华、吴小兵、李会鹏、雷亚飞 赵国辉、李磊、俞纬龙、刘震、赵明明
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本案引发的思考
案例介绍
吴英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 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一个默默无闻的普通女孩,
案例涉及的金融知识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
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 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 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 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
(二) 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应破除。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 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 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信息监测统计体系、规范
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
———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 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吴案《判决书》中 写道,吴英承诺给放贷人的是高额回报,“而吴英从事的那些行业, 明显不可能有这样的丰厚回报”,但是不仅放贷人相信,另外160多 名集资者也深信不疑。
(二)当今民间融资的现状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 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
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三大类。
2、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 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
白手起家寻求致富之路,凭借着自己拼搏的干劲和敏锐的商业嗅觉,创
立了本色集团,从此也走进了险象环生的草根金融世界,正在事业的巅 峰时期却又迅速落败,吴英也沦为命悬一线的阶下囚。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 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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