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20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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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学院〔2013〕79号
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修 订)
课程考核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
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考察学生课程学习情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学校继续改革课程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学活动的过程管理,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课程考核的总体思路是采取对教学活动过程考核、课内实践教学考核和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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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得出学生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
为了使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学校课程考核工作指导委员会,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为教务处领导、机关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工作。
第二条 学校课程考核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课程考核工作巡视组,由校领导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督促与课程考核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完成课程考核任务。
巡视组主要职责如下:
1.巡查教学活动过程,检查教师记录教学活动信息及教师工作状态。
2.巡查课程考核过程,检查监考人员工作状态。
3.巡查考务组织工作,检查考务人员工作状态。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面落实课程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校管课程考核安排工作,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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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全校各类考试的有关规则。
2.组织安排校管课程的理论考核。
3.组织检查课程理论考核试卷。
4.组织检查教学单位课程考核实施情况。
5.组织安排结业课程考核。
工作要求:
1.强化保密工作,使每个工作环节符合保密规范,严防试题和有关信息外泄。
2.加强考场管理,严格执行考试法规,保证考场秩序井然、纪律严明,杜绝舞弊现象,使课程考核过程规范科学,测试结果真实可靠,具有权威性。
3.严格按章办事,抓好课程考核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不得出现差错。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行政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教学负责人为副组长、教学科研科科长与各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课程考核工作指导分委会,全面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1.逐步推行专业基础课程教考分离。
2.确定本单位课程考核形式、计分比例等。
3.确定考核课程命题教师、监考人员。
4.审查命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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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考试诚信教育,严肃考风考纪,预防考试违规。
6.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登录及课程考核工作总结等。
第二章 试卷命题原则
第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一种重要方式。
试卷命题不仅要注重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考查学生分析、运用、判断、综合评价和应用创新能力,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 试卷命制的程序。
教学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指导分委会确定课程考核形式和命题教师;命题教师命制试题;试题命制完成后填写《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命题暨试卷印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教研室主任审核;教研室主任审核合格后交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连同相关材料送到教务处。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依据教学大纲制定各门课程考核大纲,一式两份,分存于本单位和教务处,作为学生备考和考试命题、组卷的基本依据。
课程考核大纲应涵盖如下内容:
1.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做到科学、规范、系统。
2.指明考核课程对应试者的知识技能的基本要求。
3.详细介绍课程的考核内容及知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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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明命题的基本原则、组卷的程序,试卷结构、考题的难易程度、考核办法及考核形式。
5.注明课程考核所需的考试时间及特殊要求。
6.注明课程考核所需的场所和设备。
7.确立评分标准。
第八条 课程考核内容应以课程考核大纲为依据,要求覆盖面广,题量适度。
试题内容还应适当反映学生自学能力情况。
各门课程的考核试卷在组卷时,题型的选择一般不得少于5种;考核类型包括难度适中、区分度强的“三基”(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部分,占50%-60%左右,有一定难度的一般综合型部分,占20%—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和深度的综合型部分,占10%—20%左右;填空题、是非题要有一定的深、难度,力求避免暗示,多选题备选答案不得少于四个。
第九条 同一年级的公共课和专业课考核,教学要求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做到统一命题,逐步过渡到教考分离。
第十条 校管课程理论考核应命A、B、C三套试卷,院管课程理论考核应命A、B两套试卷。
要注明是开卷考试,还是闭卷考试。
教师在命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
试卷中各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
各大题的题号依次用“一、二、三”等序号,各小题的题号依次用“1、2、3”等数字表示,选择题答案编号依次用“A、B、C、D”等。
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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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要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十一条 试卷格式须符合《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送审试卷模版》(含评阅标准及考核说明)(见附件3、4、5)。
第十二条 各课程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报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
审阅试卷要严格把关,教研室主任有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提出对试题调整、修改或增删的意见,使试题内容更严谨、科学。
第十三条 已建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原则上应从试卷库或试题库中抽题组成试卷。
抽题时,要根据各类题型样本在该考核课程中所含知识总体要素的质和量的大小,确定每类题型的抽样比例,随机抽取组卷。
同时,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试卷使用情况不断更新、及时补充和完善试卷库或试题库,以保证试卷库或试题库中具有足够数量的试卷供考试使用。
第十四条 在确定试卷试题总量时,必须考虑考场规定的答题时限和试题必须反映课程考核内容的要求。
题量的确定,一般应以命题教师能用1/3~1/2的考试时间答完全卷的速度为参考值。
第十五条 每套试卷均应附评阅标准及考核说明。
要求评阅标准用语简练,解题具体、严谨、规范。
制定评分标准时,命题教师应将试题做一遍,并详细记录下每题的答题时间,把每题所需的答题时间量与试题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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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广度等因素结合起来建立有层次顺序、相互联系的指标系统,确立评阅标准。
评阅标准除了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外,还要做到含义明确、准确、具体。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填写、审核、审批《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命题暨试卷印刷审批表》后,由各教学单位汇总本单位课程考核试卷后,连同试卷和评阅标准及考核说明的签字稿和电子文档于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以便统一印制试卷以及试题、试卷建档存库工作。
第三章 课程考核办法、考核形式与时间安排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采取对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过程考核、课内实践教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得出学生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活动过程考核包括考勤、回答问题、研讨、平时作业(作品)、实验报告、读书报告、课内实践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学习状态考核记录,如实填写“攀枝花学院教学活动过程、课内实践考核成绩表”(见附件6),其中“教学活动过程考核成绩评分”按照百分制得出“教学活动过程综合评分”;课内实践教学考核要求对学生每个相对独立的实践(验)项目的准备、考勤、完成质量等进行考核;课程期末考核分为学校统一组织的“校管考核”和授权教学单位主持的“院管考核”两种形式,“校管考核”课程考核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发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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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考核”课程考核安排表须在考核前两周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形式的选择。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客观要求,选择恰当的考核形式,如闭(开)卷考试、设计、论文、报告、作品等,经所属的教研室讨论、课程考核工作指导分委会审批实施。
教学单位统一填写“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形式汇总表”(见附件1),于开学前三周内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时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
基础课程若采用闭卷之外的考核形式,还需将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校管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院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第四章 试卷印制、装订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根据《攀枝花学院关于课程考试资格的认定办法》和教学活动过程考核与课内实践教学考核结果,在考试前三周登录“教学管理系统”中审核学生考试资格,以便考试组织部门(单位)安排考试。
第二十二条 校管课程理论考核试卷由教务处文印室专人负责印制、装订及分装。
教学单位组织考核的课程的试卷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负责将标有印制份数的试卷原稿交给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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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考试科安排印制和装订。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制要求无污渍、字迹清晰、卷面整洁、质量好。
第二十四条 试卷印制期间,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
试卷印制后,文印室不得留存复印件,并将废卷一律销毁,防止试题外漏、扩散。
第二十五条 试卷装订员在考前必须装订完所考课程的试卷,并清点入袋。
不得有错订、漏订和错装、漏装等情况发生。
试卷清点入袋后,必须封装。
封装人必须在封装记录本上签署姓名,以明确责任。
已封装后的试卷传送必须委派二人以上。
交接时需填写试卷交接单并由发卷人、收卷人分别签字。
试卷应在考试前一天送到考点所在地,存放在安全保密处。
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组织考核的课程的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保管,教务处负责保管校管课程理论考核的试卷。
要确保试卷的保管安全。
如发生试卷泄密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予以补救,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管课程理论考核时间及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在网上通知,各教学单位按考试日程安排监考人员和组织学生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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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考试时考生座位要做到隔位安排,单人单座。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领导是本单位课程考试工作的负责人,考试期间应到场配合教务处检查和处理有关事宜。
命题教师应到考场以及时解决和处理与考题相关的问题。
第三十条 每个考场原则上应按照师生人数1:15的比例安排监考教师。
也可按照小教室2位监考教师,大教室3-4位监考教师的比例进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应按照课程考核的安排、做好考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主考、副主考负责对课程考核的全程领导、管理和处理考试事故。
进入考场的人员必须佩带证件。
监考人员应遵守监考守则,切实负起监考责任。
考务工作由考场的考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开通具备条件教室的监控录像,并至少保存两周。
第六章 监考守则和考场规则
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守则》,内容如下:
1.监考教师应为我校身体健康的在册正式职工,遵守相关监考纪律;监考教师资格认定由派出单位负责。
监考老师不能随意变更顶替。
未经教务处考试科确认的变更顶替人员,经查实后将取消监考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校管课程理论考核第一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 10 -
考试科领取试卷并履行签字手续。
院管课程考核的试卷由监考教师到相关单位教学科研科领取。
3.校管课程及院管课程考核第二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认真核对考生名单及考生的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考生不按规定座位就坐、不出示有效证件,监考教师有权终止其考试资格;对考生出示的证件有疑问时,应立即报告考试组织单位,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除听力考试要求携带、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收音机外,考生不得带入任何通讯设备。
4.监考教师在正式考试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凡不按规定执行的考生,应令其退出考场。
5.监考教师既要严明考纪、公正无私,对考生进行监督和检查,又要关心和爱护考生,热情为考生服务,展示文明监考风貌。
6.监考教师在启封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是否与考试安排相符,试卷数量是否一致,如有短缺,应立即补领;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考试组织部门。
7.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题、试卷,不能随意减少或延长考试时间。
8.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不能随便离开考场,不得看书报、聊天、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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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
对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要立即制止,并作好记录;对出现的作弊现象,要立即终止作弊考生考试资格,并填写《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考场记录》(附件7),并责令考生签字确认违规事实,对于拒绝签字的要如实记录,并找邻桌考生签字确认事实。
9.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填写试卷袋上栏目内容,认真清点答卷。
核实无误后装入相应的试卷袋,连同《攀枝花学院课程考核考场记录》一并交给教务处或教学单位,并签字履行交接手续。
异常情况记录在试卷袋备注栏。
10.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监考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作弊现象放任自流,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攀枝花学院教学工作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所有考生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考生凭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
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规定座次就坐,将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方备查。
3.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
考试进行15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考生,不得入场,并以旷考论处。
一般考试进行到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有特殊要求的考试,考生应遵守该场考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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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除开卷考试外,考生只能携带考场规定的答题工具。
5.考生答卷时可用蓝、黑两种颜色的钢笔、圆珠笔、中性笔书写,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用铅笔答卷;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也不允许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上标记任何信息。
6.考生在考场内,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擅自互借文具等物品。
7.严禁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窥视、互换试卷、互对答案。
若有疑问,考生可用举手的方式询问监考教师。
8.考试答题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特殊情况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在考场上因患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应立即向考试科报告到校医务室就医,并凭当日病情证明到考生所在教学单位申办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否则,考试成绩仍按照卷面答题质量评定。
9.考生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笔,将答卷翻扣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0.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逗留、喧哗、讨论、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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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11.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监考人员应负责清理考场,将遗留有考试内容信息的各种载体搜集干净,交考试组织单位集中销毁。
12.凡参加考试而不交卷或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以旷考论处。
13.严明是考试的威信和声誉所在,是考试管理的基本要求。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如有违反,将按《攀枝花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若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必须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14.若有违法或犯罪行为者,将送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5.凡在我校举行的国家或省上的统测统考,以其颁布的考场规则为准。
第七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采取对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过程考核、课内实践教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按照一定的比例得出学生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
无课内实践课程考核确定为闭(开)卷考试形式的,其教- 14 -
学活动过程考核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但不高于40%。
有课内实践课程考核确定为闭(开)卷考试形式的,其教学活动过程考核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但不高于30%,课内实践课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比例不低于70%,该门课程的成绩为这三部分成绩的总和。
其中课内实践课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的计算办法为:将教学计划中实践课时放大一倍,与理论课时相加后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课时数,然后按理论课课时与放大一倍后的实践课时所占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课程考核确定为设计、论文、报告、作品等形式的,可以完全采用教学活动过程考核成绩。
独立设课的实践课程成绩原则上完全采用教学活动过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课程考核确定为闭(开)卷考试形式的,教学活动过程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期末考核前提交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科研科。
第三十六条 校管课程考核工作结束,各教学单位应派专人到教务处领回考生答卷,以便开展阅卷工作。
根据课程考核的要求,考核成绩评定要求如下:
1.组织管理
各教学单位课程考核工作指导分委会全面领导、组织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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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阅卷工作,要求:
(1)做好阅卷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责任到人。
(2)检查阅卷情况和阅卷质量,处理阅卷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做好记录。
2.阅卷、统分
(1)阅卷要求
阅卷须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
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还须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评阅。
① 阅卷教师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如果发现不符合阅卷资格的人员参与阅卷,将对相关人员按《攀枝花学院教学工作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② 阅卷教师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阅卷工作。
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做到评分、判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阅完一题,应认真核对该题分数,并记入指定位置。
③ 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签字笔。
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工整,卷面上只能划写阅卷的规范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抹试卷。
④ 阅卷教师应在自己批阅的试卷上签名(不得盖章,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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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卷面。
⑥ 阅卷过程中,学生及其他与阅卷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阅卷室。
⑦ 阅卷工作应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完成。
(2)阅卷标记、记分方法及记分要求
① 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每题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大题中的每个小题要记得分,大题中的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的题号前面,每道大题的得分,写在大题的题号前面。
完全答错和未答者记“0”分。
② 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除在题号前面记得分外,还必须根据评分标准在该题答案各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
③ 答对的试题打对号作标记,答错的试题打错号作标记,有错误的字句下划横线作出记号。
④ 阅卷中如发现有严重的政治错误,需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划“==”记号,同时另作记载,报课程考核工作指导分委会处理。
⑤ 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准确,严格按照记分办法记分,严禁涂抹和不按评分标准划定分数。
⑥ 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如改动分数,必须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姓名,签名一定要工整、清楚。
(3)分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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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阅卷教师同时负责累计试卷的总分。
累计时,须经两次累计无误后,再用红色笔将总分填写清楚。
② 统分时不准在试卷上列式计算分数。
③ 阅卷教师统计完总分后,应在自己统计的第一份试卷上签姓名,后面的试卷可只签署姓氏。
④ 阅卷教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地完成统分工作。
⑤ 成绩未经复核并报教学单位领导审查前,不得向学生公布。
3.试卷复核
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业务骨干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
(1)复核教师负责复核阅卷教师阅卷质量,检查阅卷教师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阅卷,各大题得分是否与本大题各小题合计分数一致,总分统计是否有误,是否有漏阅、错阅的试题等。
(2)复核时,若发现阅卷教师有漏阅、错阅或在掌握标准方面和阅卷规范化方面有不当之处,在与阅卷人沟通后应及时予以纠正,如有不同意见,应请示院领导审定。
凡改动的分数,复核教师必须在改动的分数下方签署姓名。
如发现个别阅卷教师差错较多或发现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应立即报课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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