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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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文处理工 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行政公文, 指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 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 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各部门不得对外正式 行文。 第十五条 本公司内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公司。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 发文类型包括:上行文(以公司名义向东 x 或 xx 等直接管辖公司的单位所发的请示或报告类公文);平行文(以 公司名义向平级或无直接管辖职能的单位所发的函件类公文); 下行文(以公司名义向各部门所发的通知类公文)。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十二条 登记、编号、印制、用印:付印前,公司办公
室对送印文稿进行全面核查校对,包括公文的审批签发手续、附
件材料是否齐全、结构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检查后由公司办
公室统一登记、编号、送印;印制公文应加盖相应的印章。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 括:拟稿、会商、审核、签发、登记、编号、印制、用印、分发 等环节。
第十八条 拟稿:按照职责分工,公文由经办部门拟稿;对 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的公文也可组成专门小组共同 拟稿。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 者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应情况,答复 上级单位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各部门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 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发文 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
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 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 “特急”、“紧急”、 “一般”。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 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 公文种类。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 范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 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 盖印章。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 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主 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用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用 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标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 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 ”, 第三层为“ 1. ”,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 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 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叙述和在 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 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 会商:当公文涉及公司内部两个以上部门职能,
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
有分歧,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
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
签后报请上级单位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条 审核:公文送领导签发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由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设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 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各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不 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各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 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公司办公室对文稿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
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
格式是否符合本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签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在审
核文稿之后,对同意发出的公文批注正式定稿和发出意见并签注
姓名、日期。公文一经签发后即生效。签发顺序为:先由分管领
导会签,再请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 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 标注。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 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 297mm), 左侧装订。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 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 确保 秘密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制发的公文, 以及东方航空集团 公司、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上级 单位、平级不相隶属东航子公司报送的公文。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主管公司 的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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