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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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_邹海莉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_邹海莉

Public Administration公共管理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19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邹海莉 江西省宜黄县烟草专卖局 344400摘要:证据是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和事实,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这就要求我们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在收集行政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等赋予的权限和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保证所取得的证据合法、充分、客观和真实。

关键词:烟草;行政执法;证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那么如何才能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呢?笔者浅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一、证据的概念和证据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意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违法案件真实情况,它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基础。

另一方面,在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中,它还可以记录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证明烟草专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支持行政复议和应对行政诉讼。

二、当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执法人员存在对证据不够重视的思想,往往只看重取得的结果,不注意取得的程序,认为只要查获违法案件,采取什么形式无所谓。

这些做法、想法与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一旦出现行政诉讼,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收集到的证据因违反程序而不能被采用,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方法也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定性,下面就谈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的几种常用方法:1、检查(勘验)笔录。

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研究报告

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研究报告

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研究报告
标题:涉烟违法犯罪证据研究报告
摘要:
本报告以涉烟违法犯罪为主题,对相关证据进行研究和分析,旨在提供有关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通过对烟草法规政策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归纳整理了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类型和收集方法,并就其重要性和效果进行了讨论。

引言:
烟草行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然而,烟草违法犯罪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健康,获取涉烟违法犯罪的充分证据至关重要。

本报告旨在分析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特点和方法,为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提供指导。

方法:
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本报告获得了涉烟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

研究对象包括烟草销售、制造、运输、仿冒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同时,通过与专业人士的访谈,了解了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巧。

结果:
本报告总结了涉烟违法犯罪的常见证据类型,包括销售记录、进货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也提出了相应的证据收集方法,如调取银行交易记录、执法人员进行秘密购买等。

此外,本报告还讨论了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问题。

讨论:
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对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报告重点探讨了证据的重要性和有效性问题,并指出了涉烟违法犯罪证据收集的一些困难和挑战。

此外,本报告还提出了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和质量的建议,如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

结论:
本报告对涉烟违法犯罪的证据进行了系统研究和分析,并提供了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决策的参考依据。

希望本报告能够对涉烟违法犯罪打击和预防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促进社会治安和公众健康的维护。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涉烟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烟草专卖行为或者烟草制品走私行为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由于烟草专卖行业的特殊性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在此我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一、案件获取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案件获取困难,即很难获取涉烟刑事案件线索。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者也会尽量避免留下证据。

此外,烟草专卖行业涉及面广,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很多涉嫌犯罪的线索需要跨部门或跨行业协作才能获取。

解决对策:1、重视烟草专卖行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烟草行业信息库,提高信息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建立警企合作机制,促进警方和烟草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

3、加强外部协同,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警企、警检、警法等联合行动,提高线索获取和打击效果。

二、证据收集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问题是证据收集难,即很难获得充分、可信的证据。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证据难以获取。

此外,烟草制品的特殊性质,如易燃、易变质、易腐烂、易挥发等特点,导致取证难度增大。

解决对策:1、强化技术手段支持,采用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移动感应等技术手段,增加取证手段和证据质量。

2、建立完善的取证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采用情报侦查手段,构建烟草行业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多部门合作,挖掘线索,压缩犯罪空间,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

三、案件定性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三个问题是案件定性难,即很难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罪名。

烟草专卖行业属于行政管制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种类相对较少,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措施掩盖犯罪行为,导致案件的定性和认定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美能力,依法依规运用证据分析和案例对比等方式,加强案件定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看证据,因此,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下面,笔者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就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含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查处的违法案件真实情况,它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基础。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收集证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者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二是该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务活动中才能收集证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客观收集。

收集证据必须客观,是对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客观收集原则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了解案情,分析已知的证据,明确未知的证据,查找证据线索,发现、提取证据。

客观收集原则还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不同的证据用不同的方式去收集,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管,而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对涉烟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涉烟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涉烟犯罪案件问题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我县检察院自去年以来,办理了多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

在办理这些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分歧意见较大,遇到的问题较多。

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现拟就县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中的分歧意见,探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经调查,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伪装运输,特种车辆运输,规避检查。

1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检查,采取了伪装运输与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的手段,规避检查。

2、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渠道不明。

始运地均是福建等南方城市,目的地是江苏省、山东省等。

涉案嫌疑人承认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多次运输或贩卖,但拒不供述假冒伪劣卷烟的货源渠道及货主情况。

3、奸诈狡猾,逃避打击。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推卸责任,就是否明知是卷烟或烟叶的问题大多作虚假供述,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案件尤其如此。

4、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所办理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案件,均是由货主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长途运输卷烟的涉案嫌疑人大多数是货运司机,个别是受货主指派跟车处理事务的人。

途中,货主通过指挥货运司机或跟车人行走路线等。

货到目的地后由幕后操纵者通知来人接货。

二、分歧意见无证运输卷烟、烟叶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调整问题,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处理,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此,虽然我县早就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案件,但一直到近几年年底才开始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此类案件,而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如何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案数额应如何认定,涉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比较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明知是烟草制品而运输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不涉嫌犯罪。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现场证据的质量探析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现场证据的质量探析
公共管理 Ⅱ
烟草专卖 行政 执法现场证据 的质量探析
袁建华
近 年来 ,证据 的证 明力在 涉烟 案件 中扮 演 者越 来越 重要 的角 色 ,在 专卖 案件 查 处 中,专 卖 执法 部 门在涉 烟 现场 要 获
3 . 证 据收 集 的合法性 问题 突 出 只 有合 法 收集 的证据 才 能作 为证据 使用 ,通过 非法 手 段
的业务能力,随着 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
识 越 来越 强 ,在执 法 办案 过程 中如 果 不注 重按 照程 序 收集 证 据 ,很 容 易 引起 行 政 复议 和行 政诉 讼 案件 ,而且 ,一 旦 引起
二 、提 高现 场证据 质 量 的主要举 措 1 . 加强 现场 证据 的 多样化 收集 涉烟 案件 中,传 统 的证据 收 集方式 已经 日益 不适 应现 实
称 、 口语化 用词 等 ,导 致产 生 歧义 ,从 而 削弱 了证 据 的证 明 功 夫 , 由于 烟草 专卖 制度 的特 殊 性 ,专卖 执法 权 限受 到很 大 人 员素 质也参 差 不齐 ,这就 需要 从细 节 出发 , 力 。这 些情 况都 一 定量 存在 ,部分 违法 经 营户 因 为担 心会 注 的限制 ,同时 , 销 自己的经 营 资格 ,往 往在 这 种心 理 的支 配下 ,对 专 卖执 法 在进 行 证据 收集 前应 该做 好人 员安 排及 分工 , 准备 好器 材 ( 车 行 为过 程 中存在 的 问题 忍气 吞 声 ,这也 在 另外 一个 方面 助 长 辆 、摄 像机 、相 机 、录音 机 等 ), 固定格 式 的相 关文 书等 , 了部 分 执法 素质 不 高 的专卖 执法 人 员 的不法 行 为 ,很容 易 带 对现 场 证据 收集 过程 中可能 发生 的突 发情 况进 行预 测 ,做到 来潜 在 的法 律风 险 。 有 备无 患 ,通过 高标 准 的执 法 ,有效 提 高专卖 执法 人 员 执法 人 员一 味追 求办案 的数 量和 效 率 ,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问题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问题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问题作者:李松岭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9期摘要: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

应当掌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常用方法,并学会对烟草行政处罚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查认定。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方法;认定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要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证据在整个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重要职责,对违法当事人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最关键的要看证据,因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客观收集收集证据必须客观,是对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客观收集原则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了解案情,分析已知的证据,明确未知的证据,查找证据线索,发现、提取证据。

客观收集原则还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不同的证据用不同的方式去收集,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管,而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二)全面收集全面收集是从证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来讲的。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取证方法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取证方法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取证方法卓斌日期: 2015年05月17日来源:东方烟草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盛行。

互联网在给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问题。

与传统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强、覆盖面广、违法成本低、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是当前烟草专卖打假打私工作急需解决的难题。

互联网涉烟交易信息具有无形性、隐蔽性和易破坏性特点,相对于传统案件而言取证方法复杂了许多,因此我们不但要找到一种将当事人违法行为保留下来的方式,而且还要使其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原则。

根据日常工作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一般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取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打印违法行为信息。

一种方法是直接打印网站(网页)内容;另一种方法是截取电脑屏幕显示的网页内容,并打印。

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后,须注明打印时间、数据信息在网站(网页)中的位置、取证人员等。

提取视听资料。

将涉及违法内容的网站页面打包成文本形式复制到U盘、移动硬盘或者直接刻录到光盘中。

如违法内容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可以通过对违法内容进行拍照、录音、拍摄后,存入U盘、移动硬盘或者刻录光盘。

查封或者扣押涉案计算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中涉及的证据材料,经报请批准,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查封或者扣押,防止案件当事人损毁、破坏数据。

固定外围证据。

可到相关的网站经营者、网页制作者、广告发布商、快递公司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并对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从长远看,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多部门加强执法协作,共同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高效监管。

实际操作中,摸索建立互联网涉烟案件搜集证据的有效方法和规程,使办案人员在搜集证据时有章可依,将涉烟交易信息等电子证据及时转化为视听资料、书证、鉴定结论,从而使涉烟不法行为的一切相关证据得到有效的提取和保存。

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

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

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烟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类型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概述(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涉烟刑事犯罪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说法,其可能触犯刑法的单个罪名,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非法经营罪等;也可能因为牵连或者竞合,同时触犯刑法的多个罪名,涉及到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同时涉烟犯罪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接触的涉烟刑事犯罪较多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具体到涉烟刑事犯罪中,该伪劣产品则为假烟,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通常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3、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涉烟案件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涉烟案件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涉烟案件司法实务问题探讨作者:菅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在涉烟案件办理中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刑事司法机关面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检察环节如何开展好涉烟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涉烟案件司法实务行政执法机关作者简介:菅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助理检察员。

对假冒伪劣烟草案件的刑事打击是维护烟草行业市场秩序最后的保障手段,其运行的效果直接影响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及国家财政收入。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办理涉烟案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方面(一)执法主体应统一或明确牵头单位表面上看,法律已经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既可以自行执法,也可以联合执法,可以有力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同一执法行为在许多部并行法律法规中进行规定,由多个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容易出现要么“都来管”,要么“没人管”的尴尬情况,例如,对无证运输假烟、走私烟的行为,烟草专卖局可以无证运输处理,工商行政部门可按侵犯商标权处理,海关可按走私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理,对同一行为,这么多部门都有管辖权限,既不利于市场的规范管理,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笔者认为,就涉烟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局管辖,“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都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实际执法中,对于涉烟案件,其他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或由烟草专卖局牵头,联合执法。

(二)证据搜集应进一步规范在办案涉案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辩解最多的是“烟不是我的”、“我的库房根本放不下这么多烟”、“我不知道是假烟”。

而其中第二种辩解,应该是可以通过执法中搜集的证据予以充分推翻的,但卷宗中的一些证据,因为操作不规范,使其证据效力大打折扣。

例如有的勘验检查笔录中,对现场的情况,查获卷烟的具体箱数、条数、香烟品种记载不详细,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场情况;有的照片上反映的现场情况与勘验检查笔录上的记载不相符,还有的现场执法人员的证言某些细节都不一致,这些都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能及时排除,从而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要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证据在整个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重要职责,对违法当事人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最关键的要看证据,因此,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下面,笔者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就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含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查处的违法案件真实情况,它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基础。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收集证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者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二是该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务活动中才能收集证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客观收集。

收集证据必须客观,是对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

浅谈烟草执法中的证据

浅谈烟草执法中的证据

浅谈烟草执法中的证据第一篇:浅谈烟草执法中的证据烟草专卖管理中的依法行政———浅谈烟草执法中的证据陈智(秀山县烟草专卖局)【摘要】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现在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群众越来越多,这要求我们不仅要学法、懂法,最重要地是如何用法,确保本身不违法的情况下按程序执法。

但从现在我们的烟草执法办案程序来看,我们在证据的收取和固定上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存在着诉讼败诉的风险,如不及早预防和纠正,势必会影响我们烟草执法的整体形象,影响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烟草执法证据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它一方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在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中,它还可以记录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证明烟草专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支持行政复议和应对行政诉讼。

证据能否很好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除了要求调查确证程1 序合法,证据内容达到充分、真实、客观之外,还需要以规范的形式来承载与表达,如果证据在制作上未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上存在瑕疵,那么证据是难言有效的。

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用到的证据主要有物证类证据、笔录类证据、鉴定结论类证据等,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制作证据过程中,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来制作。

在此,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个人认为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证据收取,确保证据充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检查笔录的制作。

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单和询问笔录是行政案件中的三大书证,它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经营场所,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客观书面记录。

记录着检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内容、结果,是执法办案的前置程序,与先行登记单和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新型烟草制品涉烟违法犯罪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思考

新型烟草制品涉烟违法犯罪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思考

新型烟草制品涉烟违法犯罪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思考摘要:加强烟草专卖执法同刑事司法部门衔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解决行刑衔接中的实际问题,是维护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维护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烟草行业在促进专卖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结合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制约着衔接工作。

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衔接机制;法律效力;意义;问题;对策;电子烟弹;加热不燃烧卷烟;一、研究背景自2017年下半年我国公安机关开始侦办非法经营“电子烟弹”案以来,全国多地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裁判,但对于“电子烟弹”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仍颇具争议,即便在已判决有罪的案件中,以何种理由定罪也各有不同。

究其根本,系因现行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电子烟弹系烟草专卖品。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据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则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需求,认定符合条件的“电子烟弹”属于烟草专卖品,既是亟待解决的司法实务问题,更是涉及国家利益的价值判断问题。

二、烟草专卖执法与涉烟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意义司法实践对于电子烟弹定性的争议,各地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概况。

自2017年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销售电子烟弹行动以来,全国各地法院陆续有相关案例发布,大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定罪理由不尽不同,有依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卷烟;有根据检验报告结果认定为卷烟;还有直接认定属于烟草制品,纳入专卖范围。

(一)烟草专卖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迫切需要要深刻认识“两法衔接”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随着国家对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日趋重视,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衔接配合与高效办案成为迫切需要。

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制品犯罪案件线索后,依法应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査处,因此健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当前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培训讲座:证据、审查、运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律培训讲座:证据、审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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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的运用——规则与制度


严格规定证据排除规则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 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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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证言是证人 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 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 知晓的有关事实向烟草 专卖行政机关所作的书 面或口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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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当事人陈述
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 诉讼当事人就自己知道 的案件事实情况向有关 机关所作的陈述。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 程中向烟草专卖行政执 行机关所作的有关事实 情况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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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书证
概念:书证是指能 够根据其表达的思 想和记载的内容查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物品。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中的书证是指以文 字、符号、图画等 所表达和记载的内 容和涵义来证明烟 草专卖行政执法中 有关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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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证据的种类—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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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物证是指能 够以其存在形式、 外部特征、内在属 性证明事件真实情 况的物品和痕迹。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中的物证是指能够 证明税务行政执法 中有关事实的品、 痕迹等客观实物。

浅谈互联网涉烟案件之证据固定

浅谈互联网涉烟案件之证据固定

浅谈互联网涉烟案件之证据固定在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办中证据固定是案件的核心工作,证据的固定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确认案件“资金流”证据,即通过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行交易记录等入手侦办,理清整个网络案件参与人员涉案的程度,并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之间交易的时间、金额、对象等处理涉案人员的身份。

第二类是确认案件“物流”证据。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一般是比对涉案案件中查获的物流相关信息、交易的时间等,根据已掌握的快递单据,排查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确定涉案嫌疑人的大致区位。

第三类是确认“人员身份”证据,在查清资金流的基础上,比对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联合公安部门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展开比对,分析,确定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

把犯罪嫌疑人从一个虚拟的网络代号成功的定位到现实中的真实个人。

第四类,确认“信息流”证据。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要求我们的烟草办案人员及时将网络涉嫌违法性行为的一些关键信息提交备案,并交由公安网警同时联合网络监管部门从技术上对其进行监管,共同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妥善的解决烟草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确保取得涉案证据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

在证据固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的固定要点。

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时候,不仅要对涉烟涉案烟草专卖品、涉案车辆开具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同时在涉及有涉案账单、账本、银行往来记录、交易凭证、其他涉案物品如手机、平板电脑等,也要如实开具。

并与之前所做的检查勘验笔录涉及到的涉案物品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现场视频影像的固定要点。

现场视频影像是借用执法记录仪等载体,真实记录固定涉案现场状况与涉案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种技术方法。

执法人员在拍摄过程中应注意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时效性,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远近结合的拍摄方法,对主要证据进行重复固定。

涉烟犯罪法律适用研究(2篇)

涉烟犯罪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涉烟犯罪现象也日益严重。

涉烟犯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对涉烟犯罪法律适用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烟草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涉烟犯罪现象却屡禁不止。

涉烟犯罪主要包括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破坏烟草市场秩序等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利益,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对涉烟犯罪法律适用的研究,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在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对任何人的犯罪行为,都应依法予以惩处,不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而影响刑罚的适用。

在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保公正司法。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应当与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在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中,必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三、涉烟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对策1.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对策(1)问题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①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处罚力度不一;②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犯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不清,容易造成混淆;③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涉烟案件法律适用(2篇)

涉烟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涉烟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涉烟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责任等。

本文将从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涉烟案件的类型及法律适用1. 合同纠纷涉烟合同纠纷主要指烟草公司、烟草批发商、零售商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如下:(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

(3)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侵权纠纷涉烟侵权纠纷主要指因烟草产品侵权引发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如下:(1)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在侵权纠纷中,如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涉烟刑事责任主要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如下:(1)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3)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必须遵循依法治国原则,即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平等原则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平等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涉及何种身份、地位的人,均应依法处理。

3. 公正原则涉烟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公正原则,即公正处理案件,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涉烟刑事案件法律适用(2篇)

涉烟刑事案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税收、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涉烟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有效打击涉烟犯罪,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本文将探讨涉烟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二、涉烟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烟刑事案件中的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涉烟刑事案件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3. 非法经营犯罪涉烟刑事案件中的非法经营犯罪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4. 走私犯罪涉烟刑事案件中的走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烟草专卖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5. 诈骗犯罪涉烟刑事案件中的诈骗犯罪主要包括以销售烟草专卖品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涉烟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从重处罚原则对于涉烟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处罚是基本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罚金、没收财产等方面。

对于涉及大量烟草专卖品、涉及多个犯罪环节、涉及多人犯罪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

2. 依法从轻处罚原则在涉烟刑事案件中,对于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这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犯罪行为。

3. 公平公正原则在涉烟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要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浅谈如何审查涉烟案件证据

浅谈如何审查涉烟案件证据

浅谈如何审查涉烟案件证据
邹海莉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13(000)007
【摘要】当今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证据等情报信息审查工作在涉烟案件查办中的重要性必将更加明显、突出。

涉烟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复杂性、严重性,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上要求十分严格,尤其是网络案件,在证据的衔接上要求更为紧密,而对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固定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涉烟网络案件能否成功办理。

【总页数】1页(P184-184)
【作者】邹海莉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烟草专卖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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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J], 马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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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谈涉台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J], 王春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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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征及证据审查 [J], 马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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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浅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烟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类型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概述(一)涉烟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涉烟刑事犯罪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说法,其可能触犯刑法的单个罪名,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非法经营罪等;也可能因为牵连或者竞合,同时触犯刑法的多个罪名,涉及到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同时涉烟犯罪还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接触的涉烟刑事犯罪较多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具体到涉烟刑事犯罪中,该伪劣产品则为假烟,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通常为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3、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三)非法经营罪1、概念: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有关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涉烟刑事案件具体表现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属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经营行为的违法性。

3、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办理涉烟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一)证据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稳定特点较为突出言词证据是对犯罪经过最直接的反应,但因其不稳定性,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仅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

涉烟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长期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心理素质较好,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归案后,往往避重就轻,仅供述被现场查获或侦查较为困难的犯罪事实,且存在多次供述不一致的情形,反复性较强。

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烟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2002年以来,多次驾驶摩托三轮车向城乡结合部的小商店销售假烟,但在归案后,其仅供述了2005年、2008年的四起犯罪事实,对其他行为拒不供述,且在多次供述中,对销售的数量、销售假烟品牌供述不一致,未形成较为稳定的证据。

小商店的店主本身处于两种身份,一方面是上一级售假者的购买者,另一方面是销售假烟者,其供述更是缩水严重,有的仅是供述被烟草部门查获、处罚时情况,对于购买的数量、种类往往无法与上一级售假者相吻合,致使办案中对于销售假烟的数量、种类、金额等确定较为困难。

2、相关书证提取困难,影响销售数量、金额的认定涉案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将销售记录明明白白的记录下来。

侦查机关抓获嫌疑人后,不能第一时间明确其住所,且对其住所的搜查意识不强,即使存在销售记录的,也往往导致该相关书证的缺失,致使案件承办人仅能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购买者的证言等一些言词证据来认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细节。

3、鉴定结论合法性易遭质疑涉烟刑事案件中在确定相关罪名时,关键的证据是看生产、销售的是否为伪劣卷烟。

在司法实践中,因卷烟这一特殊物品,其在查获时往往除了被当场查获的卷烟外,其余已被销售至他处或者是已被消费,而导致已被消费的卷烟无法做出鉴定结论。

同时伪劣卷烟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条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实践中伪劣卷烟的检验鉴定报告往往因鉴定机构不合法、抽样检查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成为被质疑的焦点。

4、制假窝点查找困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在供述时,对于其购买假烟的地点多供述为某镇、对于售卖人往往只是供述其外号、小名。

此种情况下不排除嫌疑人本身对地点及售卖人不熟悉的情况,但多数情况下,其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故意干扰侦查机关的取证。

且嫌疑人供述的购买假烟的地点,多为制假售假较为集中的区域,其内部关系错综复杂,抗拒性强,无形中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往往导致制假窝点无法被确定,而仅是找到“下线”贩卖者或者是托运货物的承运人,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涉烟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随着涉烟刑事犯罪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研究课题,与其有关的相关司法解释日益增多,为司法实践中准备定性犯罪行为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销售假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涉烟刑事案件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是经鉴定销售的假烟是伪劣产品,但如上所述,系伪劣卷烟的鉴定文书往往受到质疑,且销售金额难以达到追诉标准。

此种情况下,一般会考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实践中二十万支卷烟的销售金额很难达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此标准的设立加大了对涉烟犯罪的惩处力度。

但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的物品一般是指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而将假烟排除之外。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一直被冠以“口袋罪”的称呼,因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发挥刑法保障经济秩序稳定的作用。

所以在涉烟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运输、批发假烟的能够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并且只要能够证实行为人属于未经许可而生产、销售、运输烟草制品,就能够判断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既不需要对涉案的假烟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鉴定,又不需要证实运输人明知货主是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可以更有效的打击涉烟犯罪。

2、涉烟犯罪中非法经营是否存在未遂?我院受理的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假烟运至买主家中时被抓获,尚未将假烟交付与买主。

有观点认为嫌疑人在购进卷烟后,尚未销售即被抓获,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理由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的四种情形,分析了该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存在既遂、未遂情节的结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具有购买、运输、销售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

另一观点认为嫌疑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规定,到异地购买卷烟至本地销售,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犯罪既遂。

笔者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嫌疑人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买卷烟后又非法将卷烟实施销售,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中的买卖行为,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市场秩序,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中任何一环节的行为:购买、运输、销售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该一罪名涉嫌的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被告人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包括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等)的犯罪活动,就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犯罪既遂。

至于是否完成出售行为,只是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程度,应视为情节来考虑。

三、如何获取涉烟犯罪的证据及健全其证据体系涉烟刑事犯罪案件证据缺陷的存在,使得我们在认定犯罪事实究其刑事责任时困难重重,这就需要我们在获取证据通过一些诉讼技巧来进一步巩固和完整证据,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健全全案的证据体系,达到准确认定和成功指控犯罪的效果。

1、加强讯问技巧,针对其防御心理进行讯问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及时开展审讯工作。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先讯问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以区别是故意还是过失。

同时要重点讯问出售假烟的流程,成本、价格及销售金额、其“上家”及购买假烟的“下家”。

要掌握讯问技巧,随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在讯问初期一般不会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涉烟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会以试探的手法企图获知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且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价值观与侦查人员的价值观是截然相反的,侦查人员可以从理解的角度出发,适当附和和迁就犯罪嫌疑人价值观系统中的中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感知到双方有共同的话题,从而切入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找到突破口。

2、注重宽严相济,实现证据的合理转化涉烟刑事案件的一个典型特点是,一般会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如上所述最终端的售假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供述严重缩水,不仅不利于对其的处罚,更影响上家售假者的定罪。

此时对于用以维持生计,销售金额刚过追诉标准且证据不是很稳定的涉案人,应果断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使他们的供述转为证人证言,不仅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更趋于稳定,而且使得整个证据体系中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的比例更合理,更有利于打击涉烟犯罪。

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涉烟案件中,引导公安机关将一名贩卖假烟的商店店主仅作行政处罚,其积极配合公安与烟草部门,将其上家抓获归案,有利的指控其犯罪,将一严重涉烟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3、充分利用案件的间接证据确定涉案卷烟的种类及销售金额涉烟案件中,寻找到直接证明其犯罪事实的书证难度较大,要充分利用案件中的间接证据,高度重视案件中涉案人之间对卷烟的特殊称呼等,如我院办案中嫌疑人供述的卖了2件假烟,实际是指两箱,一箱500条,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同时对于生产、销售卷烟的,可以调取运输者、储藏者等对犯罪事实帮助的人的证言;现在物流业高速发展,许多涉烟案件改用物流进行运输,此时应加大对货运人的询问,调取物流发货单等书证,以期用以确定涉案卷烟的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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