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事件中的受教育权探析 2019年精选文档
“孟母堂”事件中的受教育权探析一、“孟母堂”事件的争议上海有一以读经为主的现代私塾“孟母堂”,就读此处的少年儿童,平时以记诵中国古代经典和英文经典为主要方式,另外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再辅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
2006年7月24号,“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指出“孟母堂”的三大问题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学堂举办者应到所在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登记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
但该学堂未提交任何办学申请材料办理申请,更未获得办学许可,属违法办学。
其次,家长把适龄子女送到该学堂接受教育,而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属违法行为。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再次,对于孟母堂的读经教育内容和方式,上海市教委也认为与《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不符。
最后,上海市教委认为孟母堂未经有关物价部门审核,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属违规收费。
但“孟母堂”则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形式。
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
”有受教育行为,教育问题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交往活动,笔者以为,必然就有教育行为,受教育行为是一种受动行为,而教育行为是一种施动行为,两者是相互辩证统一的,有时也可以合二为一,如自我教育和自学行为。
在传统的宪法制度下,只是注重了公民在宪法上的受教育权,而忽视了与受教育权相对应的教育权。
受教育权其实包含了教育权、教育自由等内涵。
事实上,教育行为与受教育行为有着明显的价值区分,但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某种程度上教育行为与受教育行为存在着辩证互动的关系。
二、受教育权的性质从世界教育发展史来看,受教育权性质的变化大致经历了义务观阶段和权利观阶段。
古代良母之冠——孟母
古代良母之冠——孟母人类社会充满了爱,其中最伟大、最神圣、最持久的要数母爱。
母亲对子女的爱出自内心,发自自然,深刻、永恒。
从生下子女起,慈母不计条件,不分场合,对子女哺育、教育、关怀,使其尽快成才,对社会、对国家做出贡献。
人们理应为母亲设置个节日。
但多少年来,有人过外国的母亲节,其实外国的“母亲节”内涵很浅薄。
1907年,美国费城有个小学教师安娜?M?贾维斯有一天对她那班的小学生说,我们应该感谢母亲,她要学生们胸前佩戴上石竹花,举行了一个仪式。
第二年,一些人也跟着学。
日子长了,人们便把每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天定为母亲节。
近几年来,我国有人也随大溜跟着过,殊不知尊敬的是洋妈妈。
为什么我们自己不能有个母亲节呢?综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有很多女性堪称良母,他们母懿垂范,教子有方,大多表现为教子励学、教子修德、教子忠信、教子治国、教子廉正及为义护子等方面,对后世人都做出榜样,荣载史册。
一、教子励学人与一般动物的主要区别是有思想、有智慧。
有智慧就要学习,学习是打开心灵之窗的钥匙,学习是一个人由愚昧变聪明的必备手段。
教育孩子努力学习的典型,首先应数孔母和孟母。
孔子这位“博学”的大学者,不但通晓三代典籍,整理六经,对于人间的“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也样样通晓,并能以此教育弟子,他的学问除来自自己的努力,“学无常师”,虚心向多方面学习以外,他的第一个启蒙老师就是她母亲颜征在。
颜征在不到二十岁时嫁给六十多岁的叔梁纥,第二年生下孔丘。
在儿子三岁时丈夫死去。
孔母带着儿子迁居鲁国城内阙里。
这里能找到更多的老师,看到更多的文献资料。
孔子六岁时“陈俎豆,设礼容”,就是孔母令他学习贵族必备的礼仪。
“入太庙。
每事问”是他已养成勤学好问的习惯。
为了日后成大器,孔母教儿子学习六艺。
所以他当“乘田”“委吏”时干的都很出色,在地方上取得“博学”的赞誉。
“昔孟母,择邻处。
子不学,断机杼”。
一部《三字经》流传了几百年,孟母三迁、断机之教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孟母仉氏,贤明能干,对教育儿子特别重视。
2_孟母堂事件引发的思考[1].d oc
学号:222004305040019孟母堂事件引发的思考姚丽西南大学教育学院 04级人文教育事件概述:孟母堂,一所本不为人知的全日制私塾式学校,家长们将年龄不等的学生全托给该私塾,费用不菲。
该私塾的教学内容为“读经典、尊孔孟、诵莎翁、演数理”,对语文及外语教学,沿袭中国传统教学方法,不讲解先背诵,再慢慢理解。
媒体披露之后,上海教育主管当局以其无办学许可证、家长未将孩子送到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收费未经批准而予以封杀。
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孟母堂”该何去何从,家长们是否有自主选择孩子受何种教育的权利?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一、我看孟母堂的课程及教学“我们不讲课文、不教英文单词、不上一般的小学算术。
”这是上海“孟母堂”发起人吕丽委的明确说法。
在闵行区莘庄的四间教室里,5名老师就在秉承“读经典、尊孔孟、颂莎翁、演数理”的宗旨下,教授年龄跨度从4岁到12岁的12个孩子。
在“孟母堂”,教学内容大致如下:中文教授背诵《易经》、《弟子规》、《论语》等古代传统经典;英文教授背诵莎士比亚的《仲夏夜之梦》、《十四行诗》等文学经典;而数学则是由外聘老师进行数理读经教育,内容甚至涉及微积分等高等数学内容。
此外,“孟母堂”还外聘教练教授瑜伽和游泳来代替一般小学的体育课。
经学:在孟母堂的家长中,很多是读经文化的推崇者,无庸质疑的,他们自己对中国传统经学文化是十分感兴趣的,同时,他们也意识到了传统经学文化对孩子的人格品性以及听说读写记的能力所起的潜移默化的作用。
许多著名教育学家也认为,我们也不可否认,传统经学也用不少糟粕,对于斯文发展还不完善、缺乏是非辨别能力的孩子们,老师有责任进行选择性的教授,指导孩子们进行诵读记忆。
我坚持这样一个总的态度: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应该而且必须延续下去的,这是一个民族的精魂,不仅需要延续传承下去,更加应该渗透到家庭教育和基础教育中,甚至在学前教育领域中也应该受到重视。
但是,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大经学的作用,它是中华民族文化底蕴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成为一个真正有内涵有品性有学识有能力的人才,同时也应该更多的涉及其他领域,带文学色彩的说,有文化底蕴的人,他的人生才会是凝重的。
“孟母堂”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兼论非政府组织之社会教育权在中国的发展
化, 对教育 的理 解可 以从 多方 面角 度进 行 , 可见 其是 一项
复 杂 的 社 会 活 动 … 。
( ) 孟 母 堂 ” 育 的合 理 性 二 “ 教
如前介 绍 , 塾教 育 自古 已有 , 不是 创 新也 不 是复 私 并
二 、 孟母 堂” “ 的出现及 其合理性分析
育方 法来 实现 对教育 的管 理职 能 。现行教 育在 管理 主体
上与古 代 的 官 学 无 异 , 权 力 主 导 着 教 育 领 域 的各 个 公
方面。
长的需要是 支持 此种 教育模 式的直接力量。
其次, 从学校 的角 度看 , 行 教育 存在 不 足。学校 一 现
现代 教育的特点 : 1 教 育普遍 化 。接 受教 育再 也不 ()
式、 考核制度等方面 , 确实 和学 校教 学存有 巨大的区别 。
等教 育 、 等教育 , 向的包 括普 通教 育 、 高 横 职业教 育 、 成人 教育 、 特殊教育 _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教育法 》 权 国务 授
院及 国务院授权 的教育 行政 部 门规定 学制 系统 内学 校 和 其他 教育 机构 的设 置 、 育形 式 、 教 修业 年限 、 招生 对象 、 培 养 目标 等。由此看 出 , 政府 以行政 管理方法 和思想 政治教
( ) 行 教 育 二 现
学 生就一直 跟着 C D机诵读 。老师统一讲课 的时 间相 对较
少, 五分之 四的时 间都 是 学生 自学 , 诵经典 是他 们 的头 背 等功课 。当孩子基本读完 了经典 名著 以后 , 会请一 些知 便
名 的专 家学 者对 学生进行讲解 。课余 时间 , 师会推 荐观 老
所垄断 , 只有奴隶主贵族才 有受 教育 的权 利 。孔子 率先 打 破 了“ 官学” 限制 , 主张“ 教无类 ” 有 。孔子 的学 生 , 不少 有 来 自民间, 子路 , 之野人 ; 如“ 卞 自贡 , 卫之贾人 ” 。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
21:30-6:30 晚间休息
11:30-12:00 午饭(生活礼仪)
12:00-1:30 午休(静卧、闭目养神)
13:30-14:30 中文读经
14:30-14:45 休息
7、武术:太极
8、艺术:开设书法和歌唱两门公共课,乐器学习及其他艺术门类的学习则因人而异。
9、棋类:开设围棋、中国象棋课。
10、其他:参观博物馆等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教育基地,参加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附录二、孟母堂第一学期每日课程安排
6:40-7:20 晨跑
2、礼仪:中华民族素称礼仪之邦,许多人生重要的仪轨均被淡忘,学校将聘请研究《周礼》的专家传
授人生十礼:如开笔礼,弱冠礼(成人礼)等。
日常交往的礼节也十分重要,同学们也学习日常生活交往的礼节及相关的国际礼仪。
3、中文:第一部分:背诵,背诵“读经”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
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事实不清
1、我们没有成立什么教育机构
我们只是家庭自主学习的形式,不属于国家所规定的办学形式,并非什么教育机构,所以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
2、我们从未进行教育收费
我们的费用支出属于家庭开支,由家长共同承担。家庭开支无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核。
3、我们共同学习的儿童中,包含学龄前儿童、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儿童和外籍儿童
第二部分:阅读,国学必读书目200种;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阅读;
第三部分:讲座,聘请专家讲经,开设讲座
第四部分:创作
4、英文:第一部分:背诵,背诵“读经”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
第二部分:阅读,阅读西方经典30种,国家课程标准规作品
具有官方背景的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明确指出,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名义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张文说,义务教育必须入学,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不能与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相抵触。张文特别强调了“入学”两个字,她表示,在美国的几个州,州政府确实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但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中华传统文化需要发扬继承。”张文说,家长是可以在节假日把子女送去学习四书五经,对此,有关部门不会进行干涉。但是,一旦有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政府就一定要干涉。“普及十二年教育,不带强制性。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普及十二年教育,但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是要严格保障的。”针对“孟母堂”的私塾教学方式,张文认为,在如此封闭的家庭环境之中,是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许多需要孩子在学校里养成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等能力都将会缺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2006十大宪法事件[1]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1《监督法》获得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
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
”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法律经典案例小品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孟母三迁》是中国古代一则著名的家庭教育故事,讲述了孟母为了让儿子孟子接受良好的教育,三次搬家寻找理想居住环境的故事。
这一故事不仅体现了孟母对教育的重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对教育环境的选择和重视。
本文将以这一故事为背景,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孟子,名轲,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孟子出生在战国时期一个贫苦的家庭,但其才华横溢,深受孟母的喜爱。
为了给孟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孟母三次搬家,最终在学堂附近定居,使孟子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三、法律角度分析1. 父母教育权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负有重要责任。
在《孟母三迁》案例中,孟母对孟子的教育权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她为了给孟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不惜搬家三次,这充分体现了孟母对孟子教育权的重视。
从法律角度来看,孟母的行为符合了父母教育权的法律地位。
2. 教育环境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对教育环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在《孟母三迁》案例中,孟母为了给孟子寻找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不惜搬家三次。
这一行为体现了孟母对教育环境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教育环境的保障。
从法律角度来看,孟母的行为符合了教育环境的法律保障。
3.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表明,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有责任依法处理。
在《孟母三迁》案例中,孟母为了保护孟子的合法权益,不惜搬家三次。
上海:孟母堂式教育是否违法
上海:孟母堂式教育是否违法资料图片:孟母堂被媒体称为“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有这样一所学校,其教学方法与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中小学校迥异:语文以读经为主,如《易经》、《道德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这是上海市的一家全日制私塾“孟母堂”。
“孟母堂”于20XX年9月在松江开设,其个性化教学方式受到一些家长的青睐,12个4岁到12岁的孩子在此就读。
由于其“颠覆性”的教育方式,“孟母堂”被定性为“违法办学”。
然而,人们对这种“在家教育”的讨论却并未结束,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行的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就“孟母堂”事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孟母堂”违法?7月24日,上海市教委认定开办近一年的“孟母堂”属违法办学,理由大致有三:学堂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获得办学许可;“读经教育”与义务教育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
而家长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也是违法。
然而,“孟母堂”的学生家长则认为“孟母堂”属于家庭教育范畴,只是一个家庭自主学习联盟,把几个孩子联合起来、共同聘请老师来帮助他们学习的教育形式。
“义务教育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家教育。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官丕亮认为,如果“孟母堂”确实如学生家长所说只是“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那这就不违反义务教育法。
上官丕亮说,受教育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种属性,家长必须让孩子接受9年义务教育,但对孩子在哪里、如何接受教育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上官丕亮指出,《宪法》第46条就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而《义务教育法》则有更细化的规定。
“在家教育子女的教学活动不能是随意的,应当达到使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
入学不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从“孟母堂”事件谈《义务教育法》入学规定的缺陷
入学不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从“孟母堂”事件谈
《义务教育法》入学规定的缺陷
林祖鈆
【期刊名称】《教育探索》
【年(卷),期】2010(0)10
【摘要】"孟母堂"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非法教育机构,于2006年、2009年两次被叫停。
然而违法的"孟母堂",却得到了许多家长的支持,许多学者也指出了孟母堂存在的合理性。
之所以产生这种非法与合理的矛盾,主要归根于《义务教育法》的强制入学规定。
家长有为自己的子女选择教育形式的自由,而国外"在家上学"的实践也证明了入学不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
因此,《义务教育法》应允许家长选择非正规学校教育形式,同时制定评价、监督其教育质量的细则。
【总页数】3页(P18-20)
【关键词】“孟母堂”;义务教育法;教育选择权
【作者】林祖鈆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2
【相关文献】
1.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兼议"孟母堂"事件 [J], 张震
2.论保障受教育权的政府教育义务构造——从解决义务教育“入学难”问题切入[J], 刘耀辉
3."入学"不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唯一途径——从"孟母堂"事件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缺陷 [J], 林祖鈆
4."孟母堂"事件中的受教育权探析 [J], 季卫华
5.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保障受教育者“就近入学”的视角 [J], 胡劲松;吴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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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一个名为“孟母堂”的现代私塾,2005年开办,2006年8月 停办。 “孟母堂”发起人联合一些家长,在上海莘庄自己 家里办起了全日制“学校”。发起人吕丽委,曾经是厦门市 某公办学校的英语老师。 5个老师带12个学生,“读经典、 尊孔孟、颂莎翁、演数理”。课余还会练习瑜珈和游泳。她 们在这些4岁到1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孩子身上,实验着一种具有颠覆性的 教育形式。存在违法办学的私塾,却有家长愿意将孩子送入 受教,这某种程度表现了对当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道德教育 和人格培养的疑虑,以及缺乏对于法律常识的了解。
每个孩子每月交费2000元,用于食宿和教师费用。 它的办学形式是不合法的(涉及本法第11条和第14条)。 无证办学,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学标准 。
私塾存在的合法性——以“孟母堂事件”为背景
私塾存在的合法性——以“孟母堂事件”为背景2006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莫于川教授指导的在京博士和硕士研究生聚会明德法学楼720会议室,召开专题讨论会,会议的议题是“私塾存在的合法性——以孟母堂事件为背景”。
会议由陆伟明博士主持,他首先概要介绍了我国私塾的现状和孟母堂事件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孟母堂是一家创办于上海市松江区,以读古代经典、背诵古文为课程核心的现代私塾。
由于主管教育部门认定为未获得办学许可,并且“孟母堂”倚重的读经教育同义务教育须满足多学科、全面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被紧急叫停。
根据安排,讨论会分正反两方共四位同学首先发表主题发言。
正方李敏博士和杨常健硕士赞成教育行政主管的“取缔”行为。
杨常健认为我国适龄儿童进入国家举办或者批准成立的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在我国,由国家统一实施义务教育,并通过各种途径对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所以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等基本特征。
孟母堂等私塾,其机构创设和教学内容等重要方面都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没有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政府的取缔是完全合法的。
李敏博士认为,首先,从规范层面看,现有法律规范(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学校促进法》等)在规定国家是实行义务教育的主体的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种教育机构,但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而孟母堂作为一种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批准就采取全日制的方式教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知识内容,违反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法依法进行查处。
当然,至于政府是否直接予以取缔还是应采取其它较柔软、灵活的行为方式,如通过行政指导使其转化为业余性培训机构并履行相关手续,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办审批手续等,则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其次,从价值层面看,孟母堂事件实质上反映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与受教育者个性需求之间的冲突。
2006十大宪法事件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并召开了学术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介绍说,此次参与候选的有20个宪法事例,通过给专家学者寄函、在中国宪政网以及相关网站进行投票,根据各事例的入选票数评选出了10个事例。
据了解,本次评选遵循三大原则:有影响力,要是广大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有学理性,要与宪法、行政法相关,有探讨空间;有典型性,要在类似的事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事件分别是:1《监督法》获得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历经20年。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失职、不越权,《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并对一些传统制度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监督法》总共9章、48条,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
[入选理由]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然而,随着公关管理高效化的需求,经常走入公众视野的往往是政府权力。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这也使得人大一度被称作“橡皮图章”。
因此,《监督法》中有关人大各项监督权力的规定被寄予厚望,希望人大能借此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评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云生曾参加《监督法》的第一次论证会,“当时有很多人反对。
”他说,主要原因是,草案中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法律都有规定。
试论父母教育权与其他教育权的关系——以“孟母堂”事件为切入点
第25卷第1期 2018年2月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inan Tropical Ocean UniversityVol.25 No.1Feb.2018引用本文格式:张燕娟,卢清.试论父母教育权与其他教育权的关系——以“孟母堂”事件为切人点[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学报,2018,25(1):116-121.试论父母教育权与其他教育权的关系—以“孟母堂”事件为切入点张燕娟,卢清(西华师范大学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四川南充637002)摘要:“孟母堂”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来关注并重新解读父母教育权与学校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之间的关 系。
父母教育权与学校教育权、国家教育权之间关系处理的重点在于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在合理行使父母教育权的同 时,充分运用学校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与公共教育体系达成一种良性互动与合作的关系,从而促进父母教育权与学校教 育权和国家教育权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关键词:“孟母堂”事件;父母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国家教育权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 -3122(2018)01 -0116 -06DOI:10. 13307/j.issn.2096 -3122.2018.01. 18_、“孟母堂”事件与父母教育权(一) “孟母堂”事件2004年9月,全日制私塾“孟母堂”在上海松江开设,“孟母堂”秉承“读经典、尊孔孟、诵莎翁、演数 理”的宗旨,由5位老师教授12个年龄4岁到12岁的孩子。
所学内容如下:中文以中国古代典籍为主,如 《易经》《孟子》《论语》等;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开始学习;数学采用的是外聘老师重组的教材;体育课 以瑜伽、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
2006年7月,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应立即停止非法行 为。
2006年7月2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言人针对“孟母堂”教育是否违法阐述了三大理由:(1)该学 堂未经教育部门审核,未获得办学许可;(2)“读经教育”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多项规定;(3)擅自收取 高额学费。
宪法知识普及
3月份普法学习宪法知识普及一、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
二、宪法的作用(一)宪法的作用1、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二)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三、宪法的结构及主要内容宪法由序言及四个章节构成。
(一)序言。
序言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宪法形成的历史背景、指导思想、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
同时明确了宪法的法律效力,即: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二)第一章总纲。
教育权之争——“孟母堂事件”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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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受教育权案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事件”与宪法文本中的“受教育条款”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宪法第46条第1款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条款,其特殊性在于它不仅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还规定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如下:“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其规定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称其为“受教育条款”。
在学理上,这种在一个条款中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又课以公民义务的条款被称为“权义复合条款”。
1[1]基于这种“权义复合条款”的特殊性,宪法第46条第1款中的受教育权利也就具有了复合性之特征,而兼具义务的性质。
2[2]那么,如何理解宪法文本上的的这种复合性之规定呢?“基本权利兼为义务”,这在规范层面应该如何操作和分析呢?笔者通过分析“孟母堂事件”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在对宪法文本中的“受教育条款”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拟对宪法文本中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作出一个规范的解释,以期能加深我们对“孟母堂事件”以及宪法规范结构问题的认识。
一、“孟母堂事件”:从法律问题到宪法问题“孟母堂事件”的过程并不复杂:“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延请教师授课。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而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一组孟母堂事件
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孟母堂对义务教育阶 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 ,不仅仅是对义务 教育的补充,它起到了教育机构的作用.作为一个教 育机构,孟母堂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 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 条的 有关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 是国家要提供义务教育,因此在孟母堂的学生应当 进入正规的学校学习.此外, 孟母堂属于非常规化 教育,形式单一,与义务教育法中第35 条的全面发 展相违背,不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 身心发展特征,其教育内容和形式是违法的; 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孟母堂每年的学费为 3万元人民币。
2006年8月23日 教育部法制处副主任 张文在上海为教育部门负责人作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专题辅导报告时表示,明 确否定孟母堂。 2006年8月24日 家长吕丽委就上海市 松江教育局7月17日的“行政告知单”,向 上海市教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 求撤消“告知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至此,孟母堂事件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最后,孟母堂被查封.
• 孟母堂”事件进程 :
2006年7月10日 《东方早报》报道“孟 母堂”,由此引发媒体热议; 2006年7月17日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派 人至家中下发告知单,告知:“孟母堂” 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 应停止非法行为; 2006年7月24日 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对 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列举出“孟 母堂”的“错误” ,而且在媒体上称将在9 月1日前叫停“孟母堂”;
上善若水
13班第一组 13班第一组 王婷婷
“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 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 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请教师授课。 “孟母堂”,教学内容大致如下:中文 教授背诵《易经》、《弟子规》、《论语》 等古代传统经典;英文教授背诵莎士比亚 的《仲夏夜之梦》、《十四行诗》等文学 经典;而数学则是由外聘老师进行数理读 经教育,内容涉及微积分等高等数学内容。
国考作文例证材料
与教育有关的名人事例与小故事1. 孟子的故事孟子的母亲,世人称她孟母。
孟子小时候,居住的地方离墓地很近,孟子学了些祭拜之类的事,玩起办理丧事的游戏。
他的母亲说:“这个地方不适合孩子居住。
”于是将家搬到集市旁,孟子学了些做买卖和屠杀的东西。
母亲又想:“这个地方还是不适合孩子居住。
”又将家搬到学宫旁边。
孟子学习会了在朝廷上鞠躬行礼及进退的礼节。
孟母说:“这才是孩子居住的地方。
”就在这里定居下来了。
等孟子长大成人后,学成六艺,获得大儒的名望.君子以为这都是孟母逐步教化的结果。
2用爱心哺育孩子成才:这是一个发生在美国黑人贫民窟的真实故事。
一位大学教授带着他的学生来到这里搞调查研究,其中有一个课题是对该区200名黑人孩子的前途作预测。
学生们都很认真,不久报告都出来了,结论令人沮丧:200名孩子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认定为“一无是处”、“无所作为”、“终生碌碌”等等。
四十年后,老教授早已去世,他的继任者从档案里发现了这份报告,好奇心驱使他来到当年的黑人贫民窟。
他惊奇地发现:当年被调查的200名孩子中,除了20个已离开故地、无从查考外,其余180名孩子大多数都获得了骄人的成就,他们之中不乏银行家、商人、大律师和优秀运动员。
这一切,他们都说最该感谢的是当年的一位小学教师。
?继任者找到当年的小学教师,此时她已是迟暮晚年了,吐字不太清楚,可有一句话任何人都听得懂:“我爱这些孩子。
”?只有没有爱心的老师,没有改变不了的孩子,教师要学会用爱心去培育,影响学生。
3、高斯解数学难题1796年的一天,在德国哥廷根大学,一个19岁的青年吃完晚饭,开始做导师单独布置给他的每天例行的两道数学题,但青年发现今天导师给他多布置了一道题。
第三道题写在一张小纸条上,是要求只用圆规和一把没有刻度的直尺做出正17边形。
他没多想,就做了起来。
然而,青年感到非常吃力。
青年绞尽脑汁,感到自己学到的数学知识对解开这道题没有什么帮助。
困难激起了青年的斗志:我一定要把它做出来!当窗口露出一丝曙光时,青年长舒了一口气,他终于做出了这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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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资料之孟母堂事件
“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是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代表延请教师授课。
在“孟母堂”,教学内容大致如下:中文教授背诵《易经》、《弟子规》、《论语》等古代传统经典;英文教授背诵莎士比亚的《仲夏夜之梦》、《十四行诗》等文学经典;而数学则是由外聘老师进行数理读经教育,内容甚至涉及微积分等高等数学内容。
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沪松教[2006]94号),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
上海市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又列举出孟母堂的所谓“错误”: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
孟母堂每年的学费为3万元人民币。
具有官方背景的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明确指出,最近在京、沪等地出现的打着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名义的全日制私塾违背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
张文说,义务教育必须入学,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不能与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相抵触。
张文特别强调了“入学”两个字,她表示,在美国的几个州,州政府确实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但在中国,实施义务教育就必须入学,进合法的学校。
“中华传统文化需要发扬继承。
”张文说,家长是可以在节假日把子女送去学习四书五经,对此,有关部门不会进行干涉。
但是,一旦有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进行全日制的私塾教育,政府就一定要干涉。
“普及十二年教育,不带强制性。
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普及十二年教育,但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是要严格保障的。
”针对“孟母堂”的私塾教学方式,张文认为,在如此封闭的家庭环境之中,是学不到许多爱国主义的教育内容,也不能保证学生军训等活动,更重要的是,许多需要孩子在学校里养成的自立以及与人相处等能力都将会缺失,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
孟母堂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和第35条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并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针对教育部门的指控,孟母堂负责人辩解如下:
一、“孟母堂”并非教育机构
我们的孩子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愿去教育部门主办的正规学校学习,为了让他们受到教育,我
们必须给这些儿童提供家庭教育。
因此,我们这些相互认识,并有相同理念的家长,就自发地组织在一起,共同聘请家教。
我们只是以家长小组的形式共同处理孩子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并不对外公开招生,也不以盈利为目的。
孟母堂只是我们借以勉励自己及孩子的一个厅匾名称,并非什么机构名称。
教育主管部门把“孟母堂”作为一个办学主体,并加以处罚,从主体上看,显然是错误的。
二、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
1、我国教育法是国家为了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是国家要提供义务教育,属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公民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并未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在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就读,也未规定不允许在家教育。
因此,我们并未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2、《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以上规定,是国家对教育部门管理的要求,是内部管理制度,与教育部门对我们的处理毫无关系。
3、上海市市教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指责“读经教育”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上海市市教委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指责“读经教育”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出的培养目标,不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身心发展特征。
这显然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的片面认识,是对“读经教育”不公正的批评。
“读经教育”并没有违背《义务教育法》的精神,而是能更快、更好地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事实不清
1、我们没有成立什么教育机构
我们只是家庭自主学习的形式,不属于国家所规定的办学形式,并非什么教育机构,所以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学。
2、我们从未进行教育收费
我们的费用支出属于家庭开支,由家长共同承担。
家庭开支无须经过物价部门审核。
3、我们共同学习的儿童中,包含学龄前儿童、因特殊原因休学的儿童和外籍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
上海市市教委未经调查盲目认定孟母堂的儿童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龄儿童,并盲目指责家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附录一、孟母堂的课程计划
1、德育:德行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反复。
讲述、反省、
讨论、操练、落实相结合。
2、礼仪:中华民族素称礼仪之邦,许多人生重要的仪轨均被淡忘,学校将聘请研究《周礼》的专家传
授人生十礼:如开笔礼,弱冠礼(成人礼)等。
日常交往的礼节也十分重要,同学们也学习日常生活交往的礼节及相关的国际礼仪。
3、中文:第一部分:背诵,背诵“读经”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
第二部分:阅读,国学必读书目200种;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阅读;
第三部分:讲座,聘请专家讲经,开设讲座
第四部分:创作
4、英文:第一部分:背诵,背诵“读经”系列教材;义务教育课程
第二部分:阅读,阅读西方经典30种,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阅读;
第三部分:观摩优秀英文影视作品
第四部分:实际操练
第五部分:中英文互译
第五部分:运用
5、数理化: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化课程,礼聘经验丰富的老师授课,7周岁起开设数理课,大约六年,可以完成小学、初、高中课程。
6、体能:根据中医养生理论,依照四季变化规律,合理安排起居、锻炼。
聘请专业教练教授网球、篮球等;保证足够的睡眠时间。
7、武术:太极
8、艺术:开设书法和歌唱两门公共课,乐器学习及其他艺术门类的学习则因人而异。
9、棋类:开设围棋、中国象棋课。
10、其他:参观博物馆等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教育基地,参加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附录二、孟母堂第一学期每日课程安排
6:40-7:20 晨跑
7:25-7:40 早餐
8:00-10:00 中文读经
10:00-10:30 休息
10:30-11:30 中文阅读
11:30-12:00 午饭(生活礼仪)
12:00-1:30 午休(静卧、闭目养神)
13:30-14:30 中文读经
14:30-14:45 休息
14:45-16:45 英文读经
16:45-19:30 活动、晚餐、洗漱
19:30-20:00 日记、反省
20:00-21:00 中文读经
21:00-21:30 英文读经
21:30-6:30 晚间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