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多元主义还是法团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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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元主义还是法团主义

【摘要】:对于利益集团与社会决策之间的关系问题,西方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一种是反映美国社会经验的多元主义集团理论,另一种是反映欧洲社会经验的法团主义集团理论。多元主义集团理论曾在二战后盛极一时,拥有突出的优势地位。20世纪70年代以后,多元主义指导下的利益集团实践面临较大的危机,法团主义理论作为对多元主义的补充重新受到重视。在社会决策日益科学化、社会利益日益体制化的今天,法团主义更能代表集团政治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多元主义; 法团主义; 西方利益集团理论

在西方现代社会生活中,利益集团政治已经成为各国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二战结束以来,各种集团势力已开始从幕后走到台前,影响并逐步控制着西方发达国家政治运转的过程与方向,成为“影子内阁”。[1]西方学术界形形色色的社会利益集团活跃在西方政治与社会舞台上,与政府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那么,利益团体究竟在各国政治生活中充当怎样的角色,行使着怎样的功能?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又反映了政治秩序中社会与国家怎样的本质关系?

一、来自美国的经验:多元主义集团理论的流行

对于利益集团与社会决策之间的关系问题,学界一直存在几种观点。一种是反映美国社会经验的多元主义集团理论(Pluralism)。多元主义集团理论认为,权力的分布是分散的,非单一集团所能控制。社会中包含许多在利益和价值方面相互冲突的群体,它们由个体组成,而个人通过参加群体来集中利益,影响政策。在竞争性的政治市场中,各种群体依据自己的资源取得影响力,在多元主义看来,政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而非国家,社会由自愿者利益团体组成,这些利益集团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或取代政府,但它们的积极行动对政府构成了压力。利益团体数量众多,成员不断扩大,且相互竞争,其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了社会中多种利益要求有组织的流入政治过程。由此可见,多元主义者把利益团体看作是社会政治行动的基本单位,它的存在沟通了公民个体与决策者之间的利益传递。

这种多元主义集团理论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曾一度盛行。在多元主义的影响下,研究者多半把社会中的利益集团现象归结为多元民主制度的鲜明体现。利益集团能代表“公民社会”中来自各方的利益。多元主义认为利益集团能较好地沟通个人与政府决策者的联系。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在其著作中写道:“非官方组织是体现个人与国家之间媒介功能的基本途径……通过它们,个人可以富有成效地将自身与政治体系联系起来。”[2] 总之,体现多元性质的利益集团利用它们的独立性与影响力实现了监督权力的功能。其内部成员,也因被纳入其中,从而实现社会一体化。

二、多元主义集团理论的危机与法团主义思想的兴起

然而,在多元主义的利益团体政治实践中,政治现实并非都是如其描绘与解释的那样。在利益集团迅速壮大的今天,出现了许多令人反思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利益集团由于各自规模实力不同而对政府的影响力出现不平衡,其中占有绝对优势的经济利益集团,特别少数规模庞大的巨型团体,他们充分利用政治体系准入点,如政府、国会、委员会等并通过金钱企图控制政府决策导向他们的特殊利益。人们越来越担心,由于他们的施压,通过选举产生的政治家们无法更好地采取符合选民整体利益的政策。由于一些实力相当雄厚的利益集团的介入,完全按照广泛的公众利益行事几乎不可能。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位期间,曾允诺选民要改革保健制度,但美国健康保险业为了维护他们自身的既得利益对其进行百般阻挠,克林顿只好放弃。

类似例子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屡见不鲜,这给多元主义集团理论提出了一些问题:是否存在不同利益集团对政治影响能力的不平衡情况?是否利益联合体的领导权在其所属成员的控制之下?国家是大利益集团的代表还是代表范围更为广泛的组织?在多元主义政治制度下,自由竞争导致了利益团体权力的不均衡,一部分团体有反映利益的优先渠道,而其他团体没有,这种参与机会的不平等反映了不同团体动员和行动能力以及实力的差异,因而对于某些团体是不公平的,它可能将部分利益团体排除在社会利益整合之外,这个缺陷需要通过体制安排来解决。而强调体制,着重说明秩序问题的,则是在多元主义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法团主义集团理论。

法团主义,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被解释为“社团主义,社会合作主义”。[3]它的传统思想主题是提倡和谐、一致的社会秩序。法团主义思想有长久的历史渊源。法团主义理论最早出现在法国大革命之后,起初在东德和奥地利广为流传。法团主义企图把整个社会组成为从属于国家的社团,通过这种逻辑,工人与雇主可以统一在经济的、专业的社团中,此种社团具有政治代表权,并且能对其内部成员进行权限整合与控制。然而在实践中,“社团国家”(Corporate States)理论常常被独裁者利用进行专制的宣传,而不是用来调整经济集团的利益。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法团主义作为不同于多元主义的集团理念重新受到重视。

法团主义源自欧洲经验,针对多元主义而生,它希望在多元主义支配模型之外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多元主义认为利益团体是自利性与竞争性的,强调利益集团对某些个体利益的代表性。然而,这种代表性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下是否合理、科学,多元主义没有更多的阐释。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人们对利益团体产生的种种负面影响无法消解。法团主义则从利益集团自身的责任、利益集团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以及利益传递结构的体制化三方面来对利益集团的社会效用进行重新探讨。

其一,在法团主义看来,利益团体的面目不仅仅是自利和竞争的,它不仅要向公共权威提出要求,还应当承担一种“准公共”[4](quasi-public)的社会责任,即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协调、组织所属成员。法团主义并不否认多元主义所提倡的由利益团体集中个体共同目标,并代表其利益行动具体追求特殊目标。但是如

果只强调利益团体的自利性,竞争性与代表性,就不能避免利益团体的数量和规模的发展,结果便是大的、实力雄厚的团体主宰了政治的主要渠道,从而在强弱不同的利益团体之间引起冲突。这一结果与多元主义平等竞争的愿望相悖。在美国,总统选举需要大量的捐款经费,而一些财力雄厚的集团可以通过政治捐款获得特权,享受到其他团体所不能享受的待遇。1995年7月,据美国媒体披露,民主党为1996 年总统竞选募捐向可能捐款的对象开出清单,只要肯花钱,总统、副总统、第一夫人和第二夫人都能见到。按花钱多少,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礼遇。此清单曝光后,引起美国公众对的强烈不满。法团主义则试图弥补这种因社会和经济地位不平等而造成的利益团体政治的缺陷,试图将利益团体改造成具有协调、控制作用的半公共性质的组织,以防止冲突强于整合的不平衡局面。

其二,多元主义认为,国家与政治权威相联系是引起社会不公正的根源之一。而利益团体的存在能缓解国家权威的负面作用。然而,就现代社会而言,法团主义更倾向于认为,国家即使不可避免受到内部政治的影响,但它的内在逻辑是由各种政治势力共同构成,它的存在应是这些政治势力平衡结果的反映。因此,国家是一个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组织实体。它必须保持权威,通过体制来平衡不同利益团体的侵压现象。通过这种视角,国家权威能协调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差异,使利益团体自愿履行公共责任。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强制战略的实施过程,它实际上也是一种各取所需的政治交换。国家对利益集团进行限制与协调,利益团体也因政治交换而自愿受限,并且继续实行监督功能。这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将有利于缓解国家与社会不时突现的紧张关系。

其三,实现利益集团角色双重化与国家对利益团体的协调与限制,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使利益传递结构“组织化”。这种法团主义特征的经验在欧洲一些国家如法国、瑞士、比利时等得到成功实践。比如在法国,二战前其政府已经开始把压力集团纳入官方轨道。二战后法国还专门规定成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吸收众多压力集团代表参加,为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素有“第三议会”之称。[5]公民团体被吸纳到国家体制中,它们通过合法、非竞争渠道与政府保持联系,它们的代表地位和联系渠道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法团主义认为,只有通过规范化利益结构的体制建立,才能促进国家与社会的“交织”,才能使利益团体的行动成为国家正式体制的一部分,实现利益团体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表达自我利益,而不是以大盖全,以私损公。

以上三个方面对多元主义集团理论的补充,使法团主义似乎对当今活跃的利益集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益集团只有在各种利益协调化与参与决策体制化的轨道上发展,才能使它沿着较为健康的目标趋进。

三、结语: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相互融合的理论再思考

从上述对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关于集团理论的分析和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法团主义理论与多元主义并不是绝然对立的。甚至有人认为,不妨把法团主义看成是多元主义的一个变体,是一种发展了的制度化的多元主义形式。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希望以现代的利益代表机制来处理日益增长的结构和利益分化现象。多元主义强调自发形式,多数量参与和自由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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