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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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方案(洛阳高新区管委会)第一条为了保障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和保护被拆迁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精神,结合我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安置是指居住安置。

第三条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由被改造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本方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拆迁安置补偿应坚持依法补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地面附着物的调查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被调查单位及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向调查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

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者和参与调查的区、乡(镇)、村工作人员同时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对拒绝接受调查而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工程进度的,按妨碍公务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执行。

为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拆迁的民宅户,分时段给予奖励,时段划分标准如下(视具体拆迁项目而定):第一时段:给予每户5000元的奖励;第二时段:给予每户3000元的奖励;第三时段:给予每户1000元的奖励;第四时段:不予奖励。

第七条附着物调查人员应按照《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填写地面附着物补偿表,并将补偿表复印件发至被拆迁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凡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和通告后在禁建区内擅自新建、改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征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发改委立项、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工商、信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一)需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市发改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洛政通〔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洛政通〔2019〕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9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1114号),同意我市实施转用并征收辛店镇三元村等3个镇(办事处)、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25.646公顷(其中耕地24.7489公顷、园地0.0034公顷、林地0.0004公顷、其它农用地0.8933公顷),实施征收辛店镇辛店村等2个镇(办事处)、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7.0953公顷。

以上共计32.7413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17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征收辛店镇三元村集体土地5.6451公顷,全部农用地,其中耕地5.502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6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三元村耕地、居民点,西至三元村村界,南至三元村村界,北至三元村耕地,拟作为仓储项目用地。

征收辛店镇辛店村集体土地19.2232公顷,其中农用地16.944公顷(耕地16.287公顷、其他农用地0.657公顷)、建设用地2.2792公顷。

四至范围:地块1东至辛店村村界,西至秦岭渠、辛店村居民点,南至辛店村居民点,北至秦岭渠;地块2东至辛店村村界,西至辛店村居民点,南至秦岭渠,北至辛店村耕地。

2个地块全部拟作为仓储项目用地。

征收丰李镇贠庄村集体土地2.54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47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6公顷。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1998年3月2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范法>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

第七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㈠、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注:⑴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⑵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㈡、垂直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㈢、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老城、瀍河旧区改造范围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其他建成区不小于0.9倍,在城市新建区和开发区不小于1.0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郊区、吉利区、龙门风景名胜区、汉魏城遗址,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渠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合理发展,健全功能,提高整体素质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城市风貌,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点。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城市各项建设要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城市质量,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9•【字号】洛政通〔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1月26日下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84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洛龙区李村镇南寨社区等3个镇(街道)、2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93.3919公顷(耕地87.6391公顷、林地1.224公顷、其他农用地4.5288公顷);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柿园社区等3个镇(办事处)、1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51.0702公顷、未利用地0.4799公顷。

以上共计144.942公顷。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征收诸葛镇西白塔社区、李村镇东白塔社区、申明社区集体农用地11.7645公顷(其中耕地11.0513公顷、其他农用地0.7132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玉溪东街,西至玉溪西街,南至枫叶路,北至吉庆路。

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诸葛镇西白塔社区、康庄社区、李村镇申明社区集体农用地8.5041公顷(其中耕地8.40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2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玉溪东街,西至玉溪西街,南至高铁大道,北至枫叶路。

拟作为商业用地。

征收诸葛镇谭翟社区、李村镇提庄社区、西李社区、李北社区、南寨社区集体农用地5.1835公顷(其中耕地4.9679公顷、其他农用地0.2156公顷)、建设用地5.317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南寨社区,西至孝文大道,南至南寨社区建设用地、李北社区水浇地、李北社区建设用地、西李社区建设用地、谭翟社区水浇地、提庄社区水浇地,北至谭翟社区水浇地、提庄社区水浇地、西李社区建设用地、李北社区建设用地、南寨社区建设用地。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洛政〔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洛政〔202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大我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副中心城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发力都市圈、提升辐射力、打造增长极、形成新引擎”,紧紧围绕“9+2”工作布局和“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规范运作模式,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加快建设“居者心怡,来者心悦”的现代化美丽宜居洛阳。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级统筹。

坚持市政府主导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制订、规划管控、土地收储与公开出让,严禁任何单位擅自签订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两级市场联动开发协议。

(二)分级负责,建修结合。

市级层面负责全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资金调度、土地收储出让。

区级政府(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主体,负责区域内房屋征收和群众回迁安置工作。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不适宜进行大拆大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实施“微改造”,完善功能,提升品位,保留城市历史记忆。

(三)以人为本,安置优先。

坚持优先安置,把安置好群众作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第一任务,围绕“少过渡、零过渡”目标,集中力量加快安置房建设,缩短安置周期,降低过渡费用,尽快让群众住上优质房、满意房。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2•【字号】洛政办[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条件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基础设施齐全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组)自行组织改造,或由村(组)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实施改造,也可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市政府鼓励区、乡、村(组)在保证村(组)及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开发公司具体负责操作。

需改造的城中村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整体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利用收费机制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高新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洛政办【2013】113号文件

洛政办【2013】113号文件

附件: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附件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1.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

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 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2.8米(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 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 空调、闭路电视(线)、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 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6. 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1. 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 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 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的补偿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 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1. 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 废枯井按照同类井标准的10-30%进行补偿。

3. 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关于通讯、供电线路补偿1. 电杆占地按照每杆3平方米、拉线占地按照每线2平方米、铁塔按照塔基实际占地计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 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设施所需的拆迁费。

五、关于坟墓补偿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他补偿1. 持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4]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4]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4〕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洛龙区诸葛镇等7个镇(办事处)谭翟村等2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93.8332公顷(豫政土〔2014〕839号),作为洛阳市实施2013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征收洛龙区丰李镇员庄村集体耕地2.64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5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共计2.7342公顷。

征收范围:东至郭寨村水浇地,西至郭寨村水浇地,南至郭寨村水浇地,北至郭寨村水浇地。

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丰李镇员庄村集体耕地3.98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2公顷、建设用地0.5014公顷,共计4.5381公顷。

征收范围:东至员庄村水浇地,西至员庄村水浇地,南至员庄村水浇地,北至员庄村水浇地。

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武屯村、西柿园村、袁付村集体耕地22.3955公顷、林地0.0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7754公顷,建设用地0.5154公顷,共计23.6967公顷。

征收范围:东至西柿园村水浇地,西至袁付村、武屯村水浇地,南至武屯村水浇地,北至白塔路。

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洛龙区李村镇东白塔村、申明村集体耕地0.54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3公顷、建设用地0.1798公顷,共计0.7384公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洛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3日洛阳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58号),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城建〔2019〕29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抓好城镇老旧小区设施改建配套、人居环境改造提升、居民服务改善优化、社区管理改进规范,促进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环境显著改善、功能品质明显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居民参与。

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制定支持政策、标准计划,协调各方共同参与。

洛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洛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洛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洛阳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征地补偿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洛阳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一、征地补偿范围。

征地补偿范围包括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具体范围由征地项目确定。

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征地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

对于被征收的耕地、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后,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肥沃程度、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市场行情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房屋补偿费。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还应当给予安置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3. 生活补助费。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生产生活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费,以帮助他们度过短期的困难。

4. 生态补偿费。

对于因征地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费,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督和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对于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变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保持公开、透明的执行过程。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

在制定和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洛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公平、合理、透明的征地补偿,才能实现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的双赢局面。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为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保驾护航。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表.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表.
25

繁华
武汉路、建设路、联盟路、周山路、黄河路、道南路、纱厂东路、金谷园路、新街、夹马营路、下园路、中州路、九都路、启明西路、老城东西南北大街
40
一般
除繁华路段之外的其他路段
20

繁华
嵩山路、芳华路、华山路、纱厂西路、芳林路、健康路、环城北路、民主街、启明南路、启明西路、九都路、中州路、周山路、洛宜路
临时安置补助费
4-6元/月. M2
1、产权调换时,正常过渡期限内(多层18个月,高层30个月),按有证安置面积计算;超过正常过渡期限的,增补100%。
2、一、二类区域6元/月. M2;三、四类区域5元/月. M2;五、六类区域4元/月. M2。
奖励费
3元/ M2.天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按有证面积采用倒计时奖励,最长奖励15天。
地域类别
区域
街道名称
标准

繁华
青岛路、景华路、中州路、西苑路、南昌路、玻璃厂路、人民路、解放路、唐宫路、九都路、凯旋路、金谷园路
50
一般
除繁华路段之外的其他路段
30

繁华
长安路、中州路、天津路、联盟路、珠江路、王城南路、纱厂路、定鼎路、九都路、凯旋路、金业路、唐宫路、金谷园路
45
一般
除繁华路段之外的其他路段
序号
项目
现状特征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石棉瓦顶大型厂房
跨度9米以上,檐高4.5米以上
m2
200-300
2
阁楼、地下室
高度超过1.8米、不超过2.2米
m2
180-250
3
简易房(地平面上)
四面24墙、石棉瓦顶、檐高2.2米以上,门窗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洛政办[2013]113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9日附件: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说明一、关于建(构)筑物补偿1.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

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2. 房屋按24厘米砖墙、层高2.8米(3米以上按超高计算)、普通粉刷(含乳胶漆、仿瓷涂料)、木制或铝合金(塑钢)门窗、水泥或砖地坪、正常水电设施进行计算,高度增减可适当增减补偿费。

3. 厨房、厕所、牲畜家禽圈舍等,根据情况酌情给予补偿。

4. 空调、闭路电视(线)、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座机电话等通讯设施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5. 拆迁户搬家补助费以四口人为准,每户800元;拆迁过渡费按9个月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对按期搬迁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6. 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盖的建筑物及装修内容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零星树木补偿1. 依法移伐补偿的树木,树归原主。

2. 成片观赏花卉及苗圃等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3. 经济林(含竹林、果园、林木类药材)的补偿按照种植规范,依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4. 征地拆迁决定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三、关于水井、水渠补偿1. 水井补偿按照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洛开[2012]88号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洛开[2012]88号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正文:----------------------------------------------------------------------------------------------------------------------------------------------------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开〔2012〕88号)各乡(镇),区属各有关单位:《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洛阳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2〕90号)精神,为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实施细则:一、征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部门,经管委会批准委托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代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办理相关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然后持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出具的《洛阳高新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费通知单》(含建筑性质及建筑面积)、《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及缴款凭证到区财政局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特殊情况经批准调整规划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调整后的建筑面积办理补缴城市配套费。

二、征收对象及标准凡在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文件及本条下列明确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外,一律全额征收。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洛开[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开〔2011〕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洛阳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洛阳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高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加强征收补偿管理一、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城中村民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补偿、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三、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各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具体实施。

四、凡被列入征收范围的单位及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向征收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被征收者和参与征收调查的区、乡(镇)、村工作人员同时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五、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 场地的区域位置。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⑵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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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6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1-03【生效日期】1993-11-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1993年6月18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3年11月3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安置,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监督、指导、协调全市的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拆迁资格证书;(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五)调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城市规划、计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城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和其他应拆除物的,均须持规划定位图、建设用地批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按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拆迁申请,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

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建设拆迁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向被委托人交纳委托拆迁费。

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第十条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在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产权变更、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分户的,经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出具证明,公安机关方可办理。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被拆迁人不得再行改建、扩建、装修,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认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被拆除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认定,以市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在拆迁期限内尚未确权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经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原房屋使用人暂由拆迁人安置。

待房地产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确权后,再办理安置补偿手续。

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其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可先行拆除,补偿款暂由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无息保管。

对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和文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拆除军事设施、涉外工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过渡房屋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或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逾期不拆迁、也不起诉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建设工程性质,不得做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设计变更。

拆迁人改变建设计划中断拆迁的,应当对被拆房屋和其他已拆除物予以修复或者赔偿;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含有合法产权证书的私人住宅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经补偿过的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处置权归拆迁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所有补偿款项,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的五日内付清。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各项拆迁活动进行检查、验收。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给予安置或补偿。

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同时被拆除的,安置房屋应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使用人由被拆迁人安置的,其补偿费归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安置房。

被拆迁人要求调换产权的,互补差价后,产权归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要求调换产权的,经补偿后,新安置房的房租由使用人按房改规定承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拆除在落实私房政策时产权已退还给业主的房屋,非产权使用人由所在单位或拆迁人安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视拆迁范围内新建工程的性质确定。

属于住宅建设工程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建设工程的易地安置;两层以下为非住宅,其他为住宅的综合建设工程原则上就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由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每差一类,增加5%的安置面积。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一次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作过渡安置。

过渡安置期限以协议为准。

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房屋,可由拆迁人提供,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屋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原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付给过渡安置费。

超过过渡限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增加50%的过渡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其常住人口付给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先过渡再定居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定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校的中、小学生上学路程增加两站以上(含两站)的,拆迁人按其学生人数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自购房屋安置且不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其应交付的房屋交易管理费,由拆迁人按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标准承担。

超出被拆房屋面积部分的交易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被拆迁人的户粮关系转移、学生转学等事宜,有关部门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及时办理。

被拆迁人因搬迁占用的工作(生产)时间,所在单位凭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公假处理。

不能作公假处理的,由拆迁人给予3至5天的误工补贴。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或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安置,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对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易地安置;对公共福利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及受地域限制的单位,原则上就近安置。

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搬迁前一个月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工资和补贴(指国家、省、市规定的补贴)的80%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以协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拆除私人营业房,有条件的应给予安置;安置确有困难的,按照原房屋的补偿标准,增加30%至50%的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在城市建设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人民政府或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拆迁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可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5%处以罚款;(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多拆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3%至5%处以罚款;(三)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提高或降低扩大或缩小的实际数额处以等额罚款;(四)被拆迁人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直至搬迁完毕;(五)被拆迁人不按协议规定的期限腾退过渡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腾退,并自逾期之日起,按过渡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市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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