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合集下载

2018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整版)

2018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整版)

如果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两个人只能选择一个人按照标准扣;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工作, 可以两人分别按照标准扣。 (三)起止时间: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四)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五、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标准
(四)资料备查: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或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标准
(一)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二)标准扣除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二者只能选其一。 (三)起始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 可以扣除的年度。(每年只能扣一次)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四)资料备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费用扣除标准是3500元时,交个人所得税的 只占总人口的5%;费用扣除标准是5000元时, 下降到3.5%。
变化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 • • 本次个税改革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减除费用调高、税率表调整两项规定; 第二阶段即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和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 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这一新规顺应民意,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有利于 税制公平。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应税收入最小化、费用扣除数最大化、适用税率最低化。

一、减少名义工资的税收筹划(一)提高福利以减少名义工资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支出,或者有一部分个人支出可以由所在单位支付,如交通费、午餐费。

个人的收入中用这些方面的部分只是从个人手中流通了一次,实质上是名义收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这部分支出是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也就是说,个人的这些支付是收入纳税后的支付,因此,其支付的数额如果换算为税前的数额,是高于实际支付的税额的,这无疑是个人的税负。

如果能将这些名义收入从个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以企业的名义对个人的这些支出进行支付,那么名义上工资、薪金减少了,但个人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从而可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负。

其常用的方法有:①企业为员工提供上下班交通设施免费接送;②企业为员工购置专用的办公设施;③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④企业为员工租房解决住宿问题等。

【案例一】王经理2019年1月工资收入15000元,每月的交通费用1000元,吃饭2000元,除去交通费和吃饭,王经理可用的收入12000元。

王经理1月预扣预缴税额=(15000-5000)×3%=300(元)如果公司为王经理提供上班接送的福利和免费食堂吃饭,当月工资下调为12000元,则王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预扣预缴税额=(12000-5000)×3%=210(元)经过此筹划后,王经理可节省所得税税额70(300-210);而对于公司来说,没有增加任何支出。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950年
7月
若素素材
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若素素材 要则》中, 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 当时定名为“ 若素素材 薪给报酬所得税”。但
若素素材
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 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一直没有开征。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1980年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38% 减 至 24% 。 尤 其 对 于
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
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若素素材 费 若素素材
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3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
若素素材
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若素素材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1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
若素素材 若素素材
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

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整理最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资料

个税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8-12-18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个税法条

个税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个人所得税法和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和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18工资扣税标准个人

2018工资扣税标准个人

2018工资扣税标准个人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工资扣税标准也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我们需要了解2018年的工资扣税标准,以便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政策而产生税务风险。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新的税法,2018年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

起征点为5000元,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3000元至12000元部分税率为10%,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部分税率为20%,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部分税率为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税率为35%,超过80000元部分税率为45%。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2018年的工资扣除标准。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的工资扣除标准有所调整。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在内的专项扣除标准有所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2018年的纳税申报方式。

根据新的税法,2018年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个人可以选择电子申报或者纸质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需要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并按时、准确地进行申报。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2018年的个税优惠政策。

根据新的税法,2018年个人所得税有一些新的优惠政策,例如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等支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及时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总之,2018年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扣除标准、纳税申报方式以及个税优惠政策,以便正确申报个人所得税,减少税收风险。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个人财务,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政策而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变动及影响解析如何应对个税变动

个人所得税变动及影响解析如何应对个税变动

个人所得税变动及影响解析如何应对个税变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变动对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解析个人所得税的变动及其对我们的影响,并提出应对个税变动的一些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变动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

最近一次重大调整是2018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这个修正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

同时,新增了综合所得税制度,并对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

这些变动对不同纳税人的税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二、个人所得税变动对我们的影响1. 增加了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起征点的提高使纳税人的免征额增加,特别是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税负有所减轻,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

2. 减少了中高收入者的收入:虽然起征点提高了,但新增的综合所得税制度使得中高收入者的税负有所增加,影响了他们的实际收入。

3. 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与职业:一些高薪行业和职业,如金融业、高科技产业等,由于收入较高,受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增加影响,可能导致一些人才流失或者人才稀缺。

三、应对个税变动的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变动使我们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1. 合理规划个人收入和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合理的财务规划不仅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还能保障个人的生活质量。

2. 研究个人所得税政策,了解自己的税负情况。

通过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收入的结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3. 寻找合适的税务优惠政策。

根据自己的职业和行业,了解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负。

4. 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收入渠道。

通过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自己的收入渠道,以应对个人所得税变动可能带来的影响。

5. 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个税政策的调整往往相对复杂,咨询一位专业的税务顾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个税政策,找到适合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应对方案。

2018年8月新税法政策

2018年8月新税法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签署1.1、综合所得:月均起征点为5000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额扣除“五险一金”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税率为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扩大了纳税的级差。

1.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1.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4、涉及前述各项的具体实施及优惠政策,需待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逐步明确。

1.5、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常州市地税局追征常州市**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至2017年期间的社保共201万元是摆在眼前的案例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即明确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在税务与财务方面不一样的处理,明文消除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等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也不影响账面业绩的担忧。

概要: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摘要: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例: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财税2018年98号

财税2018年98号

财税〔2018〕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关键字税政司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政策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2018.8.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3.(2018.8.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员工个人所得税培训

新员工个人所得税培训

4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及条件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要求
系统操作说明
5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应税所得及税率)
6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2.综合所得扣除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
免税收入
综合所得扣除项
7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3.税率级距优化)
扣除额度: 1.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新政讲解 及申报客户端培训
1
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 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及条件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要求
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 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 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解读

个人所得税解读

税法第8条 反避税条款 税务局依法处理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 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 法加收利息
31
反避税
项目 1、 2、 3、 关联交易调整 受控外国企业 一般反避税调整 内容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 推定分配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获取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多项措施降税负
•提高基本减免额由3500 元到5000元; •首次提出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税率结构,扩大低 税率级距
征管模式的变化
•预缴和年度汇算相结合; •赋予个人纳税识别号; •全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7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 稿酬的规定
没有综合所得概念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 得依然分类计算个税;
12
新旧税目对照表
序号
1 2
现用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新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3
4 5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6
7 8 9 10 1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京洲联信税务师事务所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 日通过 1993年10月31 日第一次修正 1999年8月30 日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 日第三次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八号 )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八号 )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0元的 5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9号
发布日期: 2018.08.31
实施日期: 2019.01.01
时效性: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