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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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2]7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0日
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或复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婚姻登记和死亡人员信息。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共享的统筹,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信息交换和实时更新工作,保障信息核查系统的有效运行。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资金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的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家庭成员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及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和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证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税务部门(地税、国税)负责提供家庭成员涉税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相关土地使用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申请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等单位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做好核对对象的银行存款、有价
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金融财产信息的协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