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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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标 签】若干具体问题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12﹞24号

【发文日期】2012-03-08

【实施时间】2012-03-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第一条规定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4〕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解决当前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返还的拆迁成本如何计征契税问题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其前期已经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契税征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负责拆迁和办理灭籍手续,其前期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无论政府返还与否,都应计入其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二)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负责拆迁和办理灭籍手续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出让费用,不包括代为支付并由政府返还的拆迁补偿费。拆迁环节契税纳税人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办理灭籍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前期已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无论政府返还与否,都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外网配套费契税征收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和开发土地所支付的各项外网配套费,凡支付给建委、财政、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属于与取得土地有关的费用,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凡支付给电力、燃气、供暖等工程施工单位,取得建筑业发票,并与取得土地无关的土地后期开发费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契税征收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根据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确定契税征免。即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中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征收契税;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四、关于拆迁补偿费契税征收问题

纳税人取得土地后,为动迁所支付的各项拆迁补偿,包括有权属房屋、无权属房屋、在建房屋、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补偿,均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五、关于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征收问题

纳税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出让合同的当天,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全部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纳税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土地出让人的利息,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六、关于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承受住房契税政策问题

纳税人因拆迁住房和非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的,对其重新购置住房价款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或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要缴纳差价款的,免征契税;重新购置住房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或为取得拆迁补偿住房而缴纳差价款的,对其超过部分或缴纳的差价款依照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追征契税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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