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do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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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doc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二章术语

第二条本规定的要紧术语依照《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治理暂行规定》中的定义。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其他术语含义如下:

(一)互联点,指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发生的地点,包括互联网交换中心和直截了当电路互联所在地。

(二)对等方,指参与互联网对等互通的任何一方互联网络。

(三)转接互通提供方,指提供互联网转接互通服务的互联网络。

(四)转接互通客户方,指同意互联网转接互通服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章对国家级交换中心的要求

第五章对双边互通的网络的要求

第八条双边互通的网络的外部路由政策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对等互通中,任何一方不能向对方广告从另一对等方或自己的转接互通提供方(发生在另一互联点)收到的网络路由信息;任何一方不能把从对方得到的网络路由信息,在其他互联点向其对等方或转接互通提供方广告;

(二)在转接互通中,客户方不能向对方广告从其对等方或另一个转接互通提供方(发生在另一互联点)收到的网络路由信息;客户方不能把从对方得到的网络路由信息,在其他互联点向其对等方或转接互通提供方广告。

第九条双边互通的其他要求,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互联网骨干网间的互联服务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路由信息的提供

参与互联的网络向其他网络提供路由信息服务,保证跨网流量正确交换。

(二)出入网络的数据的传送

参与互联的网络为本网用户访咨询其他网络以及其他网络用户访咨询本网的业务数据信息提供传送服务。

第十一条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服务可用率用于衡量参与互联的网络提供互联服务的设备、链路等的正常运行的能力。

服务可用率不得低于99.9%。

服务可用率的运算公式为:

A =(T - D)/T

其中:

A是以百分比表示的可用率;

T表示总服务时刻(分钟);

D表示由于设备、链路故障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互联服务不可用时刻(分钟)。

第十二条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链路带宽利用率指参与互联的网络用于提供互联服务的链路带宽利用率。上述链路包括各种物理链路以及ATM虚电路或帧中继虚电路等逻辑链路。

在每个监测周期内,链路带宽利用率ρ不得高于80%。在两个连续的监测周期内,链路带宽利用率ρ不得连续高于70%。

链路带宽利用率的运算公式如下:

其中:

ρ为链路带宽利用率;

ρi为监测周期内第i天,每三十分钟平均的链路带宽利用率(取上下行链路的较大值)所构成曲线的峰值;

N为监测周期的天数。

第十三条在国家级交换中心互联中,广播路由地址前缀长度不得高于24位,广播路由地址前缀平均长度不得高于22.5位。

双边互联中广播路由地址前缀长度限制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网络时延服务等级采纳的指标是从互联点到达参与互联的网络骨干节点间的往返时延平均值。

网络时延不得高于85ms。

网络时延的监测和运算方法是:选择合理的网络骨干抽样节点分布、抽样时刻分布和抽样数量,从互联点向该抽样节点发送64字节长度的互联网操纵信息协议。(ICMP)回显要求报文,获得网络时延样本,然后取平均值。

选取的网络骨干抽样节点距互联点直线距离应大于等于1000公里,并表达网络的整体分布情形。具体的抽样节点分布、抽样时刻分布和抽样数量由参与互联的网络之间按照上述要求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中,包丢失率指标是从互联点进入互联网络的数据包的丢失率。

包丢失率不得高于1%。

包丢失率的监测和运算方法是:选择合理的网络骨干抽样节点分布、

抽样时刻分布和抽样数量,从互联点向该抽样节点发送64字节长度的互联网操纵信息协议。(ICMP)回显要求报文,获得包丢失样本,然后运算包丢失率。

选取的网络骨干抽样节点距互联点直线距离应大于等于1000公里,并表达网络的整体分布情形。具体的抽样节点分布、抽样时刻分布和抽样数量由参与互联的网络之间按照上述要求协商决定。

第七章互联服务的监测

第十六条对国家级交换中心互联的服务的监测由交换中心运行机构定期进行,并公布监测报告,监测周期暂定为一个月。双边互通的服务的监测由互联方自行负责。监测报告出具者须保证监测报告的可靠性。

第十七条服务监测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监测周期内服务可用性指标及其各项参数;

(二)本监测周期内的链路带宽利用率指标以及每日链路每三十分钟平均上下行带宽利用率最大值的变化曲线;

(三)本监测周期内的具有24位以上广播路由地址前缀的路由信息比例;

(四)本监测周期内的广播路由地址前缀的平均长度;

(五)本监测周期内的网络时延及各项参数(包括被抽样的网络骨干节点名称、抽样时刻、抽样次数、抽样结果序列图、抽样结果分布图和网络时延结果);

(六)本监测周期内的网络包丢失率及各项参数(包括被抽样的网络骨干节点名称、抽样时刻、抽样次数、抽样结果序列图、抽样结果分布图和包丢失率结果)。

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二章互联原则

第三章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治理

第九条信息产业部依照我国互联网进展需要,统一规划建设中立、非盈利性的国家级交换中心,实现互联网骨干网间的流量与路

由信息交换。

第十条接入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资格由信息产业部确定。

运行互联网骨干网的互联单位为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

第十一条因发生并购、转让、破产等事件使原有互联单位不复存在或不再进行有关互联网国际联网的活动并需要退出国家级交换中心时,需提早3个月报请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托付国家级交换中心所在地的通信治理局负责交换中心建设、运行的治理和监督。国家级交换中心所在地通信治理局的相关职责包括:

(一)负责国家级交换中心设施的建设和扩容;

(二)确定交换中心运行机构,负责交换中心日常的运行治理与爱护;

(三)制定交换中心的年度打算与年度预算;

(四)组织对交换中心的检查及年度审计;

(五)制定交换中心的相关治理章程;

(六)制定交换中心运行爱护及故障处理的具体流程;

(七)监督和评判交换中心运行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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