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课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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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李洁 副主编: 张旭 徐岱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导读:

渎职罪是刑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的渎职行为而规定的犯罪。 刑法第九章规定了 渎职罪, 共36个罪名 。

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 本章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司法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本章在论述渎职罪的概念和一般构成的基础上, 重点对其中的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枉法罪、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具体犯罪的概念、 构成、 认定和处罚进行了 较为详细的阐述。

对其他的具体犯罪则做了 简单介绍。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四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 渎职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 渎职罪的类型 渎职罪 渎渎职职罪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

管理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

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三类人员: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特定机关工作人员。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渎职罪的客观要件滥滥用用职职权权: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玩忽忽职职守守: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徇私私舞舞弊弊: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为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

---------------------------------------------------------------最新资料推荐------------------------------------------------------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渎职罪的类型玩徇渎职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从第397条至第419条,共23个条文,规定了 36个罪名。

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本章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二)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三)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二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一一、、滥滥用用职职权权罪罪二、、玩玩忽忽职职守守罪罪三、、故故意意泄泄露露国国家家秘秘密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五、、国国家家机机关关工工作作人人员员签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二三密罪罪五签订订、、履履行行合合同同失失职职被被骗骗罪罪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八、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滥用用职职权权罪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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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犯罪主体要件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滥滥用用职职权权::

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违背。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滥用职权罪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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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认定

(1 )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 区分滥用职权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滥用职权罪且徇私舞弊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玩玩忽忽职职守守罪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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