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课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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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现行刑法的时间效力 1997年10月1日生效 二、刑法对生效以前的效力(溯及力) 第12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 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从旧),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 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新)。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新:适用未决案 (适用上诉案件),已决案不适用(再审不适用) 三、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其时间效力附着于被解释的刑法条文。 两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 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 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 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 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 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 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 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 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 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 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

刑法分则课件 (一)

刑法分则课件 (一)

刑法分则课件 (一)刑法分则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规范和界定刑事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习刑法分则是法律专业学生必备的基本功。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刑法分则课件已经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学习工具。

一、刑法分则概述刑法分则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主要规定刑法基本原则、行为及其性质、刑法责任等基本问题。

刑法分则共分为十章,包括基本原则、犯罪行为、刑法责任、刑罚、适用法律、刑事诉讼、刑事附则、强制措施、有限责任、附则等内容。

二、刑法分则课件的特点1. 知识点全面:刑法分则课件对于十章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归纳和总结,让学生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刑法分则的知识体系。

2. 内容简洁明了:刑法分则课件的语言简洁明了,让学生可以迅速掌握刑法分则的要点和难点。

3. 图像表现强大:刑法分则课件运用丰富的图像和表格进行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让学生可以更加生动形象地理解和记忆刑法分则的内容。

4. 练习案例丰富:刑法分则课件设置了大量的练习案例,让学生可以通过实践掌握刑法分则的运用方法和技巧。

5. 智能化互动:刑法分则课件还设置了智能化互动的功能,能够帮助学生进一步加深对刑法分则知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三、刑法分则课件的学习建议1. 注意基础理论: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础理论,因此必须掌握好基础知识并建立系统的框架,才能更好地理解刑法分则的实践运用。

2. 多练习案例:练习案例是掌握刑法分则知识的有效方法。

建议学生要多多练习各种案例,从中掌握刑法的具体运用。

3. 充分利用课件资源:刑法分则课件为学生提供了全面而精练的知识点,学生应该充分利用课件资源,多观看,多练习,加深自己对刑法分则知识内容的掌握。

综上所述,刑法分则课件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刑法分则知识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学生加深对刑法分则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能够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学生的刑事司法实践能力的提升。

刑法课件分则

刑法课件分则

(三)本罪的认定
1.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2.与刑法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火车、汽车、电力、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 坏危险的行为。 (二)特征 1.客观表现: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毁坏或已经发生倾覆、毁坏。 2.主观方面:故意。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第三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第二节 分论的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结构有以下特点: 1.以同类客体将具体犯罪划分为十类,每一类 为一章。 2.对侵犯两种以上客体的犯罪按主要客体进行 划分。
第三节 罪名、罪状、法定刑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罪 刑 各 论 概 述
目录
一、罪名
(一)概念与功能
概 括 功 能
(二)分类
区 分 功 能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二、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实施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 的行为

刑法课件分则(ppt文档)

刑法课件分则(ppt文档)
宋某被捕后称不知李某是精神病人,宋某 是否构成强奸罪?
宋某多次在自己家用望远镜偷看对面楼三对 夫妻过性生活或女性洗澡。被派出所拘留后 还是多次有此行为。
宋某行为性质?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238条)2、绑架罪(239条)3、拐卖妇女、 儿童罪(240条)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条) 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6、诬告 陷害罪(243条)7、强迫劳动罪(244条)8、雇用童工从 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9、非法搜查罪(245条)10、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11、刑讯逼供罪(247条)12、 暴力取证罪(247条)13、虐待被监管人罪(248条)1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15、虐待罪(260条)16、 拐骗儿童罪(262条)17、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 条之一)18、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 条之二)
刑法各论
刑法的生命在于与时俱进解释
教学目标设计
1、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 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 题,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 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
2、使学生了解刑法中一些常见的罪名。掌握 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正确认定犯罪,恰当 量刑。
(六)妨害婚姻的犯罪
1、重婚罪(258条);2、破坏军婚罪(259 条)
【本章重点罪名】
重点讲解: (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故意杀人罪(232 条)、遗弃罪(261条); (二)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强奸罪(236条)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238条);绑 架罪(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侮辱罪(246条)、诽谤罪 (246条)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条)、报复陷害罪(254条); (六)妨害婚姻的犯罪:重婚罪(258条)

2016年刑法精品课分则讲义

2016年刑法精品课分则讲义

2016年刑法精品课分则讲义第一章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罪状1、罪状类型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

特点: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犯罪成立的前置性法律规定。

罪名2、罪名(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

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法定刑(二)法定刑1、法定刑的类型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如第121条、240条、317条第2款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浮动法定刑(机动刑)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如“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法条中表现的、供法官选择适用的刑种与刑度。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课件

刑法分论课件

刑法分论课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吴仁碧学习方法和要求⏹1按讲课的进度进行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复习时多作练习题,所作的红习题每次上课随身携带以备抽查。

⏹2读书首先读懂教材,在此基础上阅看其他书、论文。

不要在未阅读教材时和未读懂教材时就看别的书。

(如何选看参考书)⏹3学习重点是常见多发罪的构成要件(特征)、认定(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线、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是重点。

刑罚部分个别罪才是重点。

要复习一下总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理论、一罪数罪理论。

⏹4因课时紧张,防害国防利益罪和军职罪两章不讲。

⏹5课中要积极回答问题,可能只能组织一次讨论,课中回答问题和讨论时发言的积极程度、回答问题和讨论时的发言质量、到课率、平时作练习题的状况是平时成绩打分的依据。

⏹6不缺课、不迟到早退,上课认真、安静,有问题可以举手发问或课后交流。

⏹7欢迎向我多提问题和建议。

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一、分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各种具体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是重点,指常见多发罪的构成特征、罪与非罪认定、一罪数罪的界线、此罪彼罪的界线、既遂未遂认定。

⏹总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一罪数罪理论、犯罪形态理论是掌握分论具体罪的基本功。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该科知识的排列组合,我国刑法分论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基础分章分节论述。

⏹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章,各章的先后或章内各罪的先后秩序主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由重到轻排列,也考虑各罪相同的行为特征、相同的犯罪主体或对象等进行排列。

⏹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刑法的价值取向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倾斜,故越来越多国家刑法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罪排在第一章。

⏹三、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罪状+法定刑第二节罪状与罪名(1)⏹一、罪状⏹1罪状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个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

刑法分则课件

刑法分则课件

燃烧的对象 ,主要是财物,也可能 是财产以外的对象。
( 3) 主体是 已 满 14周 岁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放火的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
影响定罪。
2、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某农乙为防止别人进入自己靠近公路旁 的菜园偷摘黄瓜、西红柿等农作物,而在 这些农作物上喷洒了剧毒农药,上写“果 上有毒,食者责任自负”。结果,仍导致 两小孩因偷吃蔬菜而中毒身亡。乙的行为 构成何罪?
A 故意杀人罪 B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C 投放危险物质罪 D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刑事责任:
所谓“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 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已经发生 倾覆、毁坏的行为。
“倾覆”: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 “毁坏”: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至不能行驶或不能安
全行驶。 行为包括两种情形: (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如破坏其操作、驾 驶系统,破坏其刹车、制动系统,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 (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如将其炸毁、烧毁等。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进行处罚。 (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 是不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4)正确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危险犯 A点火说。B烧毁说。C独立燃烧说。这是我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

刑法分论 课件

刑法分论 课件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说一、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将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一定的标准和顺序进行排列所形成的有机体,为刑法分则体系。

1、刑法分则将犯罪可以分为十类罪,一类罪中又包含若干种具体的犯罪。

2、类罪及具体犯罪的划分及排列是有一定标准和顺序的3、各罪形成有机体(相互联系,形成整体)举例二、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一)刑法分则条文应然结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二)罪名1、定义:2、种类 1)根据客体的不同可分为:类罪名、亚(分)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2)根据罪名所表示的犯罪行为多少来划分可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只反映一种犯罪行为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选择罪名: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的罪名。

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括罪名:概括多种相近的犯罪形式,不能分解适用的罪名。

如票据诈骗罪。

3)我国确定罪名的现状条文中并非全部都规定罪名。

由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罪状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被称为罪状。

(四)法定刑1、定义: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四、刑法分则学习的重点内容(一) 具体犯罪的构成的理解如盗窃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二) 具体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三) 某些具体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概述1、定义: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2、类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3)本类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4)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均是故意犯罪。

本类罪共有十二个具体罪名。

自学(国家安全的概念)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罪定义二、类罪构成(一)客体是公共安全什么是公共安全?对此有不同的表述:1、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公共安全:2、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3、不特定的少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刑法课件分则

刑法课件分则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1款 分裂国家罪
107 无死刑107
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07 107 无死刑107
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07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无死刑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分论概述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了刑法分则的体
系,刑法分则条文的要素,法条竞 合。
【本章关键术语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法条竞合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罪
刑 各 论 概 述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指导与被指 导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 用的关系
(一)同类客体就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 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个别犯罪中也可由单位 构成。 (四)本类罪在主观方面,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 由过失构成。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危录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编 刑法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2. 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与特征 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与特征 5. 6.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危录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本章罪的构成特征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无死刑

刑法分则1

刑法分则1

3、评价功能 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的 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 作用。 4、威慑功能 是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 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 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 准。
三、罪名的分类
注意:我国刑法分则中这两种确定罪名方式都有采用, 但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的,非标题明示,而是 定义明示。
(二)确定罪名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是指确定罪名时应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罪状为依据,不能 超出罪状的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1)当条文规定的是简单罪状时,应将该罪状作为罪名 使用,不能另立罪名。 (2)凡叙明罪状、引证罪状或空白罪状中提示了罪名的 ,应使用所提示的罪名而不能定其他罪名
2、分类标准: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的单 复 (1)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 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而不能分解拆开使 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 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 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特点:形式上是并列的;虽然包含两种或两种以 上犯罪行为,但只构成一个犯罪,不能实行数罪 并罚。
第二节 罪状
一、罪状的概念
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 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包含了该罪特有的犯罪构成;指明了适用的条件, 是正确定罪的法律根据。
二、罪状的分类
(一)一般分为两类:一类称为基本罪状,是对具体犯罪 基本特征的描述;另一类称为加重罪状或减轻罪状,是对 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三、区分意义
1、在于明确该规定是否修正或补充了相关基本规定,是 否导致将不同的行为等同视之。也即将某种规定视为法律 拟制还是注意规定,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因而形成不 同的认定结论。 2、在于注意规定的内容属“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 而广之”;法律拟制的内容并非“理所当然”,只是立法 者基于特别理由才将并不符合某种规定的情形赋予该规定 的法律效果,因而对法律拟制的内容不能“推而广之”。 3、对于注意规定,应当按照基本规定做出解释;对于法 律拟制,应当按照该拟制规定所使用的用语的客观含义进 行解释。

刑法分则课件

刑法分则课件

涉及本罪相关条文有:238、247、248、 289、292条转 化犯。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这是本罪的最 本质特征。 犯罪对象有生命的他人,故自杀行为 不成立本罪。
注意:

胎儿与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
人罪的对象。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 法的。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 命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犯罪中 起策划、组织、指挥、纠集作用的为首分子; “多次参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 参加聚众淫乱的。对偶尔参加者,应当进行批 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宜定罪处 刑。
根据1999年10月8、9日的司法解释,组织和 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 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定强奸罪。
邛崃嫖宿幼女案—存废争议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构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主观方面具有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 行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奸行 淫的目的。
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 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 时可从轻处罚;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
构成故意杀人罪。
(2)致人自杀
◆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 刑事责任问题。
◆第二,错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 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因老师批评而自杀

刑法分则课件1

刑法分则课件1

主编:李洁副主编:张旭徐岱第二十八章渎职罪⏹导读:渎职罪是刑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规定的犯罪。

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共36个罪名。

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本章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本章在论述渎职罪的概念和一般构成的基础上,重点对其中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认定和处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对其他的具体犯罪则做了简单介绍。

第二十八章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三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四节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一、渎职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二、渎职罪的类型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三类人员: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特定机关工作人员。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渎职罪的客观要件⏹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为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渎职罪的类型⏹渎职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从第397条至第419条,共23个条文,规定了36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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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1 / 18 刑法分则课件 (1)主编:李洁 副主编: 张旭 徐岱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导读:渎职罪是刑法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的渎职行为而规定的犯罪。

刑法第九章规定了 渎职罪, 共36个罪名 。

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 本章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司法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本章在论述渎职罪的概念和一般构成的基础上, 重点对其中的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枉法罪、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具体犯罪的概念、 构成、 认定和处罚进行了 较为详细的阐述。

对其他的具体犯罪则做了 简单介绍。

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四节 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一、 渎职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二、 渎职罪的类型 渎职罪 渎渎职职罪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

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三类人员: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特定机关工作人员。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渎职罪的客观要件滥滥用用职职权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胡作非为;玩忽忽职职守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徇私私舞舞弊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为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

---------------------------------------------------------------最新资料推荐------------------------------------------------------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渎职罪的类型玩徇渎职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从第397条至第419条,共23个条文,规定了 36个罪名。

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本章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二)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三)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二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一一、、滥滥用用职职权权罪罪二、、玩玩忽忽职职守守罪罪三、、故故意意泄泄露露国国家家秘秘密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五、、国国家家机机关关工工作作人人员员签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二三密罪罪五签订订、、履履行行合合同同失失职职被被骗骗罪罪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八、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滥用用职职权权罪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客体要件:3 / 18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犯罪主体要件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滥滥用用职职权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违背。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滥用职权罪的司---------------------------------------------------------------最新资料推荐------------------------------------------------------5 / 18法认定(1 )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 区分滥用职权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滥用职权罪且徇私舞弊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玩玩忽忽职职守守罪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认定(1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区分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3)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责任事故犯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397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玩忽职守罪且徇私舞弊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意泄泄露露国国家家秘秘密密罪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故(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

---------------------------------------------------------------最新资料推荐------------------------------------------------------7 / 1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签订、 履行合同 失职被骗罪 国国家家机机关关工工作作人人员员签签订订、 、 履履行行合合同同失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失职职被被骗骗罪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 客体要件:国家机关对国家经济工作的管理职能。

客观要件: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严重不负责任因而被他人诈骗, 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签订、 履行合同 失职被骗罪的司 法认定与刑事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司法认定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区别就在于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4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一、、徇徇私私枉枉法法罪罪二、、民民事事、、行行政政枉枉法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一二法裁裁判判罪罪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五、私放在押人员罪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枉法罪徇私私枉枉法法罪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要件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1 )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最新资料推荐------------------------------------------------------9 / 18徇(2 ) 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徇私枉法罪的司 法认定与刑事处罚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 (1 ) 区分本罪与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2) 区分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3) 区分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4) 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 条第1 款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5 年以上1 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民民事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裁定, 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裁定,是指不依据已有的证据查清、 认定案件的事实或者不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 作出颠倒、 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 歪曲法律的判决、 裁定。

民事审判应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 因此包括经济审判在内。

事、、行行政政枉枉法法裁裁判判罪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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