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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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4 现场踏勘一搜、方集资面;料,另一因收方为集面时阶间,段久如宜远建包、筑括保物下管、列地不下善内,管容有线:些等资,料使难用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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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现象。如果监测单位不能掌握这些情况,一
情况;
3. 收集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原始资料和使 用阶段资料,了解当前的工作性状。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 拍照或录像并保存有关资料;
4. 通过现场踏勘,掌握资料与现场实物的对应关系,了解拟监测 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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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基坑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基坑工程; 3. 基坑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 规范宣贯讲座
2020年4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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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基坑开挖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 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
单位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主
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 观测精度、监测频度、监控报警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数 据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对工程中出现的超过规范应用范围的重大技术难题、新成 果的合理推广应用以及严重事故的处理,采用专门技术论证的 方式可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良好效果。
上海、广州、重庆等地区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采用专家 技术论证的方式在解决重大基坑工程技术难题和减少工程事故 方面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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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观测数 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监理、施工和设计人员作信息 反馈。当观测数据达到监控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施工、设计 、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有效的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系统
动态设计
监测
信息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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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基坑工程监测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本条要求基坑工程监测不能影响到支护结构、邻近建筑物 、地下管线等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例如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观测点的布设不能改变结构的受力状态、不能降低结构的承 载能力;地下管线的观测点布设不能影响管线的正常使用和安
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是指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
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 、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监测方法标准的 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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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的初稿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由 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
3.0.6 基坑开挖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 依据监测方案对基坑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及 地面等周边环境进行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监测方案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不 得任意减少监测项目、减少测点,减小监测频度。当在实施过程 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监测方案作部分调整时,应按照工程变 更的程序和要求,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定后方可实 施。
优秀建筑、地铁、隧道,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 工程;
4.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5.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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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尚未被规范和有关文件 认可的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和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
在现场踏勘,搜集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编制出的监测方案往往 容易出现纰漏。例如,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工况、计算结果资料收 集不全,支护结构的内力观测点源自文库布设位置就难以把握;基坑周 围管线的使用年限和老化程度调查不清,就难以准确地确定报警 值。因此,监测单位应当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认真完成这 项准备工作。
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市政道路、地下管线和人 防工程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
上海市的做法是由市政道路监察部门召集主持协调会议,煤 气、电缆、电讯、上水、下水等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参加。监测方 案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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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监测单位编写监测方案前,应了解委托方和设计方对监测工 作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现场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合格资料 ,制定经济合理的监测方案。
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围建筑物、 地下管线等的正常使用与安全,涉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 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 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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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
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 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 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提出由建设单位委托有 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不是降低了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要求,而 是更加强调监测单位本身具有的能力,以及强调监测单位对监测成果负责的 责任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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