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新闻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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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便由哲学家提出,如洛克、卢梭等人,直到近代随着民主政治和思想启蒙的发展,成为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必要的组成部分。目前西方新闻学界普遍认为新闻自由的内涵主要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第四权力理论等,不同的理论发展趋势促进着新闻界关注点的变化。但是在我国,对“新闻自由”的含义仍在争论和研究当中,没有十分准确的定义。新闻自由是民主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之一,也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以《宪法》为基本纲领,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等来补充说明。

一、“新闻自由”定义的历史进程

“新闻自由”的话题第一次被提出,是在1644年,由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提出。从此以后,新闻自由也被列入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考核标准,成为近代民主政治发展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新闻自由没有具体的定义,在不同的时代也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同一时代不同的人也会给予不同的解释,因此很难给新闻自由下一个准确而完整的定义。

直到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才给出一个较为标准的定义。首先,任何人接近、接收新闻都是自由的。其次,新闻能够被自由传播。第三,媒体人可以自由发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也可以自由播报新闻。最后,新闻机构能够充分而自由地发表意见,而不被政府控制。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C.Edwin Baker 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将新闻自由依照性质分为三种:第一,防御性权力。作为“第四权力”,新闻媒体可以享受免受政府干扰的自由,在诉讼中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可以拒绝作证,政府也不得随意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进行搜索和扣押等;第二,表达性权利。新闻媒体有权利传播自己的信息,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第三,外求性权利。为使新闻媒体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发挥舆论监督的职责,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有权获得一些独有的机会和准入,以方便获取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二、国外新闻自由制度的确立(一)新闻自由理论内涵

目前,西方主流的新闻学研究认为,新闻自由的基本内涵包括天赋人权、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第四权力理论等。不同理论的演化导致了新闻自由含义的发展演变,使新闻自由的定义越来越丰富。

1.天赋人权理论

天赋人权理论强调人生而拥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

它和人的其他财产、生命、安全等自然权利一样,都是与生俱来的,完全不可以被剥夺。洛克在《人类理解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进一步阐述和发展了这一观点。

2.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

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认为,真理不能一言堂,只有在广泛的讨论和辩论中,人们才能辨别哪一方才是真正的真理,真理愈辩愈明,不可偏听偏信。这一理论最早由约翰·尼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提出。正如著名思想家伏尔泰所说:“虽然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3.第四权力理论

第四权力理论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除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外,新闻媒体是被赋予舆论监督、环境监管的第四权力组织。新闻界提倡只有新闻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由权利,并且充分排除政府的干扰,才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监控环境,反映政府力所不能及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第四权力”理论又被称为“监督功能理论”,被社会赋予了重要的社会责任。“第四权力”能否被有效实施,是社会民主政治成熟度的衡量指标之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提出了该理论。

(二)美国新闻自由的标志性案件——曾格案

曾格是纽约的一名印刷者,他印刷了一份名为《纽约周刊》的报纸,报纸中的某篇文章抨击了当时纽约的英国总督威廉·科斯比,科斯比于是指控曾格有诽谤罪。在审判中,曾格的律师认为《纽约周刊》中的文章对科斯比的批评均属事实,但因这一理由不符合当时《反煽动性诽谤法》的规定,因此即使文章所述内容成立却仍不足以为曾格辩护。法官审判结果也正如律师所料。但是,律师恳请陪审员们用他们自己的判断,忽略法官的理由,给曾格以自由,陪审团最终裁定曾格“无罪”。虽然这一审判仍然未对《反煽动性诽谤法》的修正做出重大影响,但在殖民地却引起了一系列反响,后世对于煽动性诽谤的定义也因此重新被考量。

(三)美国新闻自由制度的产生

1776年,弗吉尼亚殖民地的立法机构通过了《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宣布保护当地的新闻自由。《宣言》中指出一定要保障出版自由。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在《宪法》的批准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人权法案》是否入宪的问题上,并且是在联邦派领袖汉密尔顿和州权派领袖杰斐逊之间展开的。新闻自由写入美国《宪法》是经过激烈的政治辩论,最终以民主主义者、州权派的领袖人物杰斐逊所代表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取得了胜利。杰斐逊不仅关心《人权(下转第58页)

摘 要:国外新闻管理体制一直标榜着新闻自由,但是在实践中却并非如此。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持了宪政的平衡,因此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借鉴美国的新闻管理体制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进行分析借鉴,促进我国新闻管理制度的完善,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管理;经验借鉴;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2018)01-0056-02关于国外新闻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

张舒欣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上海 200240)

作者简介:张舒欣,女,汉族,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传播学。

以高职院校要为新闻专业的学生创造良好的信息化教学环境。具体可以通过完善数字化校园,进一步加大校园信息化基础建设等方式完成信息化环境建设。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还要根据新闻专业信息化教学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教学制度。最后,高职院校还可以通过举办信息化知识竞赛以及座谈会等方式营造良好的信息化教学环境。

(三)重视培养学生的信息化综合素质

教育信息化对高职新闻专业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新闻专业教育不仅要注重人才培养的专业性,更要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因此,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信息化能力。信息化能力主要是指,利用信息工具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有效的处理,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信息的效益的能力。而信息化素养主要是由信息化意识、信息化知识等构成的。高职新闻专业教育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学生的信息化意识,并且通过日常教学培养学生的信息化能力,以此培养和提升学生的信息化综合素质,保证高职新闻专业学生能够满足社会需求。

(四)提升教师信息化水平

在高职新闻专业教育中教师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想要实现高职新闻专业教育的创新,必须要提升新闻专业教师的信息化水平。首先要让新闻专业教师树立正确的信息化理念,让新闻专业教师明确信息化教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且在实际教学活动中融入信息化理念。其次,要加强培养,让新闻专业教师掌握信息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断提升新闻专业教师的教学业务水平。最后,要不断提升新闻专业教师的信息化思想觉悟,以及创新意识,促使新闻专业教师不断应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创新教学模式,促进高职新闻专业教育的创新与发展。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背景下高职新闻专业教育面临着很多挑战,教育信息化对高职新闻专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研究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高职新闻专业教育创新,首先说明了信息化对高职新闻专业教育的影响,然后详细分析了高职新闻专业教育在信息化背景下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重点研究了信息化背景下高职新闻专业教育的创新策略,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够促进高职新闻专业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新闻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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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培培,郭胜.教育信息化背景下高职新形态一体化教材建设

研究——以高教版《旅游学概论》为例[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6(05):29-32.

[4]王秀波.媒介融合时代高职新闻采编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初探[J].

传播与版权,2017(09):158-159+162.

(上接第56页)法案》和新闻自由入宪问题,而且还提出了有关新闻自由的一系列理论。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新闻自由的“至上论”。于是,新闻自由随着《权利法案》一起成为美国宪政的柱石之一,成为推动美国公民权利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最终,新闻自由本身成为美国公民的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

三、新闻自由制度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借鉴

(一)我国新闻自由保护体系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保护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新闻自由相关体系中缺乏专门的规范性文件,造成在实践中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新闻自由。因此制定《新闻法》是必然之选。

制定《新闻法》是保护新闻自由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新闻自由的法律体系中,对新闻工作者的禁止性规范很全面,但相对应的权利性规范则非常少。即使如此,权利性规范也大多停滞在原则性的规定上,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因此授权性规则流于表面,没有真正的可操作性。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但在具体实践中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指导、约束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也缺乏社会责任感。新媒体的增多,导致媒体准入门槛降低,媒体水平参差不齐,传播内容鱼龙混杂,致使关于新闻的诉讼案件增多,不利于新闻媒体导向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新闻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1.把握好新闻自由的界限

对于新闻媒体主体的从业资格、发布内容都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确保新闻媒体能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另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以必须谨慎地处理好新闻自由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系,以及如何做好党的喉舌等一系列问题。

2.借鉴外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一些经验

从美国发生的“尼尔案”和“内布拉斯加案”的一些审判经验中可以看出,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等重大国家安全的事务时,新闻自由也应听从政府安排、适当收敛权限,但在涉及其他方面时仍要保护新闻媒介的相关权利。在制定相关的新闻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将本国的基本国情和他国的先进经验相结合,探索出适合本国特点和国情的法律法规。

3.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自由制度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自媒体蓬勃兴起,这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流动和群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然而,正因为新闻媒体的准入门槛降低,也涌入了大量并不具备新闻发布资格的人。加之某些新闻媒体自身为了经济利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导致媒体环境充斥着“性”“星”“腥”的新闻。在这种情况下,是必然要加强舆论监管的,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的新闻发布、辟谣机制,以及事后监管制度。做到从根源上杜绝假新闻的产生、在过程中减少假新闻的传播和事后落实假新闻的处罚。

综上所述,新闻立法不仅保证了新闻界有一个真实、澄澈、自由的空间,也保障了公民获取真实消息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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