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培训材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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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中国地质环境公报(2007年度)
管理职能: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将防治地质灾
害的职责赋予国土资源部。 法制建设:
在总结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 上,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3月2日颁布并实施了《地 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这 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部门规章,为地 质灾害防治法制建设打下了一个新的基础。办法有 总则、规划、预防、治理、奖励与惩罚、附则共六 章二十八条,其中在第三章预防第十五条中明确提 出: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提 出了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三条 中禁止评估单位越级评估、无证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制建设由部门规章提高到
国家层次上的法规建设。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
关规定,2004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 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同时作为附件下发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技术要求(试行)》——目前执行的技术要 求。
明确提出了适宜、基本适宜、适宜性差的具 体对应条件,概念更加准确。原技术要求中 没有明确。
6、现技术要求中明确提出附图的编制要 求。
总体上,现技术要求更全面、细化,更合 理也更易于操作。
第二部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技术要点
前言 评估任务由来
要点:评估任务由来,简要说明××单位拟 做什么工程(或规划区),委托××单位承 担××建设工程(或规划项目)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工作,工作起止时间等。
2005年1月13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下 发了《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 通知》(皖国土资[2005]10号),针对我省 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评估制度、加强评估工
作监督管理、严格按级别评估、实行严格准 入制度、加强成果审查监督、加强评估质量 控制、实行专家审查制、实行备案制度等具 体规定,为我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工作的规范化实施奠定了基础。 目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工作技术要点
第一部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来 第二部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技术要点
马作明 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第一部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来
• 背景:
• 我国是一个自然地理、地质构造复杂的国家, 也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 灾害以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多、经济损失大,并且 具有突发性、群发性、多发性和影响持久等特点 而在各种自然灾害中占据突出地位。在一些地区 地质灾害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恶化生态 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现技术要求更加明确了评估范围的界 定。
3、现技术要求强调了地质灾害调查与地 质环境条件分析,并提出了地质灾害调查内 容与要求。
4、现技术要求对危险性分级主要根据地 质灾害发育程度和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并采 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法;而原技术要求主要 是根据灾害体稳定状态、危害对象和损失情 况。
5、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在现技术要求中
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
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 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 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 害的可能性;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1999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 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国土资发392
号),作为贯彻实施4号令的具体通知,明确从 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同时作为附件下发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作为具体实施的
技术依据。至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正式 起步。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条例分总则、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
容易出现的问题:过多介绍项目的重要性及 必要性情况,反而出现画蛇添足的效果。
评估工作的依据
要点:评估工作依据,一般写上国务院394号 令、国土资源部69号文及附件一、安徽省国 土资源厅10号文和项目合同即可。
容易出现的问题:书写时格式不准确,少数 将附件(技术要求)漏写。
技术要求修改前后的主要变化: 1999年实行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与2003年实施的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的主要不同点:
1、名称不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 源自文库估改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评估的 内涵更广,不仅是针对建设用地开展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城市规划区、村镇规划 等也可能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现名 称更加准确。
急、地质灾害治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 九条。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第 二十一条中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
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 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内进 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地质灾害预防的
重要手段之一,《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中为什么提出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关键是为什么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 陷等之所以会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
为地质灾害,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工 程选址不当,将居民点、重要工程选在受崩 塌、滑坡、泥石流等威胁的地方;二是不适 当的工程活动诱发了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从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因此,在工程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 必须针对这两方面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建议,以达到规范 和约束人类工程活动,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 地质灾害,避免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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