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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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优选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优选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GB精编范文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精编范文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一般规定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 A 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 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2.0.4 检(探)测器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 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 报警设定值alarm set point 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2.0.11 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GB50493_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GB50493_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有毒气体toxic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检(探)测器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方案GB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方案GB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方案G B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258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守则

GB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守则

G B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守则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2.0.2有毒气体toxic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检(探)测器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GB5049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之欧阳历创编

GB5049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之欧阳历创编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方案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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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 发布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58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

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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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A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industry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

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

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编:471003参编单位: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文科武李苏秦罗明裴炳安王珍珠吕明伦朱华兴马振武潘建新卿笃安刘文王爱中目次1总则 (5)2术语 (5)3一般规定 (7)4 检(探)测点的确定 (8)4.1 一般原则 (8)4.2 工艺装置 (9)4.3 储运设施 (9)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10)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1)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11)5.2 检(探)测器的选用 (11)5.3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12)6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14)6.1 检(探)测器的安装 (14)6.2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安装 (14)附录A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15)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 (20)附录C 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 (21)本规范用词说明 (22)1 总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或生产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标准》宣贯提纲1.标准编制的背景、依据2.标准编制的过程3.新标准的特点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在安全生产控制过程中的作用5.标准内容介绍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附录及条文说明6.《标准》问题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258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1.标准编制的背景、依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为适应当前石油化工工业发展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各种法律法规要求将越来越严。

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石油化工行业的安全、健康及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等等。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19发布2009-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GB 50493-2009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18)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1168毫米1/32 1.75印张39千字2009年9月第1版2009年9月第1次印刷印数1-10100册☆统一书号:1580177·207定价: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5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3-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2.0.2有毒气体toxic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检(探)测器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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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总则
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
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
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
能力。

3一般规定
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0.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

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
3.0.3
3.0.4并
3.0.5
3.0.6
3.0.7
(UPS
4
4.1
4.1.1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
之处布置。

4.1.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4.2工艺装置
4.2.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
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4.2.2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
不宜大于1m。

4.2.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检(探)测器。

4.3储运设施
4.3.1
1
2
1
3
2设
4.3.5
4.3.6测器。

4.3.7 4.2
4.4
4.4.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

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

4.4.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
器。

4.4.3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的洞口处,且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进入时,宜设置检(探)测器:
4.4.4工艺阀井、地坑及排污沟等场所,且可能积聚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液化烃或有毒
气体时,应设检(探)测器。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系统的技术性能
5.1.1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宜选用数字信号、触点信号、毫安信号或毫伏信号。

5.1.2报警系统应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1.3系统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3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规定。

系统的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的要求。

5.2检(探)测器的选用
5.2.1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
的理化性质和生产环境特点确定。

5.2.2常用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可燃气体可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
2在缺氧或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检(探)测器;
5.3
报警。

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8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设备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
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指示报警设备与检(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检(探)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指示报警设备电源欠压;
d指示报警设备与电源之间的连接线路的短路与断路。

9指示报警设备应具有以下记录功能:
a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能显示当前报警点总数;
c能区分最先报警点。

5.3.2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
2指示报警设备采用独立的工业程序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等;
3指示报警设备采用常规的模拟仪表;
4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输入/输出卡件应独
立设置。

5.3.3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1.本表数值来源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险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J20660-2000、《石油化工工艺
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JJG693—90进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
移到条文说明中
2.“蒸气密度”一栏是在原“蒸气比重”数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附录B
*本表数值来源欧洲标准《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EN50073:1999。

设计过程中,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产品的技术性能确定。

移到条文说明中
**离子化能级高于所用紫外灯的能级的被测物;
***离子化能级低于所用紫外灯的能级的被测物。

精心整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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