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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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8•【文号】银办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体制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1999]3号1999年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保证新体制运行后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现将新体制运行后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一)总行牵头设立的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分别牵头按新体制设立本辖区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各省级(一级)分行,分别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设立的行长联席会议;省级分行营业部和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分、支行分别参加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支行牵头设立的行长联席会议。

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并向上一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心支行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将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建立情况,人员组成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总行条法司。

二、参加各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问题根据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原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试点城市分行要作为当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协调小组的工作。

体制改革后,现应由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代表辖区内的债权银行参加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小组,承担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协调小组中的各项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6号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附件: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附件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

第三条标准化票据的创设和交易应根据市场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参与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托机构,是指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归集、管理、创设及信息服务的机构。

存托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完成每只标准化票据相关的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以及协助完成兑付、追索等,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存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二)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四)信誉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

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1〕393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人民银行对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以人民银行行发文形式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和清理。

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或者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金融规章代替的3个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因管理职能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个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现公布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请阅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宣布失效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序号:1文件名称: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文号:银发〔1999〕28号发布日期:1999年1月18日说明:主要内容与1999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帐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相适应。

序号:2文件名称: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银发〔1999〕383号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说明:已被200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停止发行各种储值纪念卡的紧急通知》代替。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9.0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

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二、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文号:银办发[1998]42号颁布日期:1998-04-16 执行日期:199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现将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联络员第六次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1998年4月16日上午,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召开第六次联络员会议。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七家银行的联络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各地计划上报情况及有关情况反映;听取了各家银行的债权管理联络员关于各行参与《1998年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编制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且就各家银行“核销呆坏账和减免利息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总行审查”和“呆账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调剂”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认为,今年各地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基本上能按文件要求征求有关债权银行的意见,总体情况是好的。

各家银行总行根据去年的执行情况,对分行的审查权限作了规定,特别是对核销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总行审查的做法是完全必要的。

但各地在编制《计划》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企业去年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今年又提出进一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有些兼并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等等。

会议要求各银行总行要加强审查,制止企业的逃债行为,维护全国《计划》的严肃性。

会议经过研究,议定以下事项: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要加快审查进度,尽快将各分行上报的项目审查结果通知分行,确保《计划》的上报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

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应做好有关问题的协调和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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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

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

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已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印发你们。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试行)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试行)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金标委)联络员有序、高效开展工作,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细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络员由委员单位确定,一般每个委员单位一名。

联络员作为委员与金标委的联系人负责日常联系,联络员自动成为金标委秘书处秘书。

第三条联络员在委员单位和金标委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单位应负责提供相关条件,保证联络员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联络员可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金标委秘书处工作;(二)向金标委秘书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三)登入金标委网站,获取金融标准化有关信息和资料;(四)参加金标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五)《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联络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金标委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将金融标准化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本单位,并按要求及时汇报本单位金融标准化有关情况;(二)主动关注金标委互联网站,并有义务将金标委网站发布的通知等工作任务及时报送本单位委员;(三)按照金标委下达的标准立项申报、立项评议,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标准制修订相关要求,及时通知本单位委员,并可协助反馈意见;(四)及时将本单位委员职务变更、通讯方式变更等相关信息向金标委秘书处报备;(五)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金融标准化工作调查、研究、和论证,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和推动标准宣传贯彻、金融标准复审等工作;(六)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金标委组织的各项国际标准化活动,协助完成国际标准化工作文件的意见征集、研究、评议和投票建议工作,协助提出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等;(七)协助本单位委员组织推动本单位承担参与金融标准化工作,协助制定金融标准,协助组织参与已颁布标准的应用效果调查评估工作,协助组织本单位向金标委互联网站的信息供稿及本单位标准化文档管理工作等;(八)《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等2件规章(附件1)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废止的规章(共2件)一、《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文印发)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68号文印发)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六、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八、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十、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十一、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十三、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机构: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二、债委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三、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债委会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当采取多方支持、市场主导、保持稳定的措施,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

四、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

债委会要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启动相关工作。

五、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六、债委会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0]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0]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银发〔2000〕262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现公布第六批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37件。

其中,废止68件,自行失效的69件。

本目录中所列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已被其他金融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者外,其余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八月十七日附件: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废止(六十八件):01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银发(90)9690.4.602印发《关于加强储蓄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0)12090.4.2503关于解决纯棉布、絮棉赊销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0)12190.4.2704关于专业银行地(市)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并入省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0)27590.10.2605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通知银发(90)28290.11.106关于用好银行贷款清理基本建设拖欠的通知银发(90)30590.11.2307关于第三套人民币贰元、伍角券只收不付的通知银发(91)2791.2.608关于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1)3591.2.1909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银发(91)7991.4.210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银发(91)15491.5.1411关于重新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1)15591.6.412关于中国投资银行必须立即停办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通知银发(92)692.1.713关于完善对国家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银发(92)3892.2.1914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银发(92)5992.3.1715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银发(92)13892.6.1116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银发(92)15292.7.417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银发(92)21692.9.1018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92)27392.11.2019关于企业、个人不得办理金融业务的通知银发(92)28492.12.1020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92)28592.12.921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银发(93)23193.8.1922关于代理海外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3)2371993.8.2423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93)29193.10.1524关于大额特种储蓄存单到期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93)29293.10.1425关于对越权批设的教育实习(实验)银行、科技银行进行整顿的通知银发(93)30493.11.226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有紧急通知银发(93)32193.11.1727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通知银发(93)32793.11.2528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94)4094.1.2729关于将发放粮棉预购定金改为发放农业贷款的通知银发(94)7294.3.3130关于对以货币图样为主景的券、章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94)7894.4.531关于修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94)25694.10.932关于严禁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性业务的通知银发(94)30894.12.133关于调整同业拆借利率的通知银发(95)4295.3.734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银发(95)4495.3.735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95)9795.4.4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的通知银发(95)14495.5.1537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银发(95)20695.7.14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5)2201995.7.3139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银发(95)33095.12.20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银发(96)1696.1.1241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96)2696.2.642关于印发《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银发(96)3396.1.2443关于印发《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96)6396.3.144关于统一推荐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10696.3.15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年检和换发许可证的通知银发(96)15496.4.3046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银发(96)17896.5.224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96)21396.6.2048关于下发《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6)25596.7.2549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96)31296.8.2850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6)32796.9.135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6)35596.9.1752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6)44796.12.1953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97)24397.6.554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97)35897.8.2055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银发(97)36597.9.356关于加强信用卡业务透支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97)35997.8.2857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银发(97)46597.11.758关于修订再保险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银发(98)10898.3.1859关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8)13198.4.160关于启用航意险新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17198.4.236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196.98.5.1462关于统一调整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20398.5.1963关于严禁保险公司支付“无赔款退费”的紧急通知银发(98)23398.5.2864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24998.6.1065关于清理保险条款具体事项的通知银发(98)34298.7.2466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8)36598.8.1167关于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银发(98)48198.10.868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的通知银发(98)52298.11.5失效(六十九件):01关于保险公司保险金存款问题的通知银发(90)590.1.502关于安排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银发(90)5090.2.2703关于发行一九九0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0)14490.604关于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0)19390.8.605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0)21690.8.2806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银发(90)27690.10.2607关于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90)33690.12.2408关于严格境外证券投资审批管理的通知银发(91)1091.1.2009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银发(91)7191.3.2610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91)9291.4.1311印发《关于整顿、建设金融队伍的意见》的通知银发(91)17891.7.61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1)18891.7.1113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1)23091.8.2314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进一步加强对邮政储蓄管理的通知银发(91)32491.12.215关于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2)2392.11.816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贷款划转事宜的通知银发(92)2592.1.2017关于发行一九九二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92)17892.7.2018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92)20992.8.3119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银发(92)21992.9.920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银发(93)2793.2.112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3)4293.3.322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银发(93)16693.6.1723关于做好今年压贷挂钩信贷工作的通知银发(93)21493.8.224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94)3894.2.1525关于保险代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4)12994.5.2626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94)17194.7.727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银发(93)19493.7.928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外账”的通知银发(94)20494.9.929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4)31394.12.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的通知银发(95)8795.3.3131关于印发《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5)9595.4.532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银发(95)11095.4.1833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95)14195.5.434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96)2796.1.2635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体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18896.5.30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6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37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6)22796.7.238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银发(96)25496.7.2039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6)29496.8.2040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银发(96)30896.8.2741关于严禁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通知银发(97)5897.2.2042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97)11997.4.243关于废止航空人身意外险旧保单的通知银发(97)13597.4.1144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保险监管会议纪要银发(97)15897.4.2245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银发(97)20497.5.1646关于纠正“寿险沈阳模式”的通知银发(97)21897.5.2347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7)24297.6.548关于开展城市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银发(97)30297.7.18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贯彻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全面整顿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50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银发(97)37897.9.851关于改进秋季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供应与管理的通知银发(97)42897.10.1652关于继续整顿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通知银发(97)46697.11.1653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98)3398.1.2454关于切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紧急通知银发(98)4298.2.655关于转发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的通知银发(98)10698.3.1856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11998.3.2457关于银行IC卡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98)14398.4.858关于清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通知银发(98)16098.4.1759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23198.6.260关于马耳他共和国部分货币退出流通的通知银发(98)24898.6.961关于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98)25798.6.1062关于停止执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98)26898.6.1563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发(98)38398.8.2464关于美国发行新版20美元纸币的通知银发(98)42298.9.1165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银发(98)46398.9.2366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98)46898.9.286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银发(98)49698.10.1968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98)50298.10.1969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98)58698.12.5——结束——。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发布,提升行业评级质量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发布,提升行业评级质量

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发布,提升行业评级质量发布时间:2022-02-14T03:29:47.790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孙璐[导读] 信用评级市场迎来新一轮监管规范。

8月6日,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西安 710002摘要:8月6日,央行与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五部门联合发文引发市场热议,普遍认为《通知》将打破“高评级高违约”怪相,加强风险预警作用,促使国内评级行业逐渐优胜劣汰,提升行业评级质量,有利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字: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评级行业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新规明确五大监管方向信用评级市场迎来新一轮监管规范。

8月6日,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二是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四是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五是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通知将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给予信评机构和市场主体一年的过渡期。

二、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普遍存在评级虚高现象,《通知》将打破“高评级高违约”怪相,加强风险预警作用新规颁布之际,中国债券市场的信贷风险正在增加,例如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恒大集团此前有流动性压力迹象,最近不断被全球权威评级机构下调评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8]82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8.07.05
【实施日期】2018.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平台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826号)
市场化债转股各实施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入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开展,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与潜在对象企业之间项目对接,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扩量提质,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把握市场化债转股市场整体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报送管理,为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
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牵头开发了“市场化债转股信息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报送平台”)。

现将上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实施机构线上通过“报送平台”、线下按照原路径同时报送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取消线下报送项目信息的时间另行通知。

项目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报送平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进行填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31日银办发[2000]29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做好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的各项统计工作,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总行制定了《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行成立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由统计司司长王小奕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统计司、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和合作金融监管司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司金融统计一处。

二、协调小组的职责是:交流、沟通各类金融机构市场进入及市场退出情况;对机构变动中出现的各类统计问题进行研究;对机构变动中有关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统计数据因机构变动而出现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等。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请于2月15日前将本行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组长、组成人员名单传真至总行“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鲁素英,电话(010)66194349。

三、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不仅涉及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统计数据,而且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多家机构数据的变动以及全国信贷总量、货币供应量等统计数据的准确。

因此,希望各行认真学习《统计办法》,精心安排相关工作,保证有关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的全面、准确、及时。

《统计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金融机构变动统计数据协调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发布日期】1998.11.26
【实施日期】1998.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的通知
(银发〔1998〕578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精神,规范企业改制,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维护金融债权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
债权的关系
维护金融债权,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破坏了信用关系。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和认识,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与保全金融债权的关系;要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国家关于企业改革工作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改制中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管部门和债权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坚持选准一个,改一个,不搞一刀切,不要成风。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1998]5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0.23•【文号】银办发[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23日银办发[2006]24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两会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实现“两会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两会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并交由人民银行研究办理的议事原案。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人民银行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交由人民银行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协委员及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银保监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7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

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委会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重组等措施,确保债权金融机构形成合力,稳妥化解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方回购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方回购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方回购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0.16•【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8号为更好地满足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加强风险防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三方回购交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三方回购交易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自愿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担保品进行选取、估值、替换、调整等集中管理的回购交易。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交易平台、中央对手方机构可为三方回购交易提供担保品管理、交易、集中清算等相关服务。

三、第三方机构提供三方回购交易担保品管理等服务前,应与投资者就担保品管理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担保品管理相关协议以及成交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三方回购交易合同。

四、第三方机构应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合格担保品范围与折扣率标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公布,同时披露担保品估值方法。

三方回购交易存续期间担保品市值应足额。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要求第三方机构对合格担保品范围、折扣率标准及估值方法等进行调整。

五、三方回购交易到期违约的,第三方机构可按照与回购双方的约定,依法对违约方的回购担保品进行处置。

六、第三方机构、交易平台应做好对投资者回购杠杆率监控、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七、第三方机构、交易平台、中央对手方机构对有关三方回购交易的业务规则、协议文本等制定及调整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评优有关事宜的批复-银货政[200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评优有关事宜的批复-银货政[200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评优有关事宜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结算成员评优有关事宜的批复
(银货政[2003]20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年度评优办法的请示》(中债字[2003]36号)收悉。

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拟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结算业务成员单位和个韧评选办法》。

请你公司按照该办法,具体组织、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结算业务成员单位和个韧的评选工作,并将评选结果报我行备案。

你公司应加强债券结算和托管业务数据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制定信息披露内部管理有关规定,报我行备案。

未经我行授权,你公司不得对外提供债券结算和托管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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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
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1998]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04.16
【实施日期】199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
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银办发[1998]42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现将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联络员第六次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998年4月16日上午,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召开第六次联络员会议。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七家银行的联络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各地计划上报情况及有关情况反映;听取了各家银行的债权管理联络员关于各行参与《1998年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编制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且就各家银行“核销呆坏账和减免利息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总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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