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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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两部门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然气等重 点行业 改革 ,正在抓 紧研究制定方案 。 明确提 出 ,对 自然垄断行业 ,实行以政企分开 、政资
分开 、特许 经营 、政府 监管 为主要 内容 的改革 ,根据
近 日发布的《 关于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 的指 导意见 》 趋 势。编制组专家 围绕规划编制工作 方案 、编制思路
等进行 了深人讨论 ,并 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
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不再 分年 度计算 折 旧 ; 单位价值 超过 1 0 0万元 的 ,可 由企业 选 择缩短 折 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 。
不 同行 业特点实行 网运分开 、放 开竞 争性业 务 ,促进
公共 资源配置市场化。
今年 5月 ,国务 院批 转 发改 委 《 关于 2 0 1 5年深
出 ,要着 力推进 国有企业 和重 点行业 改革 ,对石油天
筹兼 顾 ,主动适应 国家改革要求 ; 二 是要坚持需 求引
领 ,确保 规划编制 的针对性 和实效性 ; 三是要做好摸 清家底 ,做好 我 国海洋标准化 和计量 发展关 键领域的
论证 和部 署 ;四是要有 国际视 野 ,紧跟世 界发展的新

( 责编 :张梦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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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国企 改革顶层设计方 案的出炉 ,新一轮石油
据 悉 ,《 全 国海 洋标 准 化 “ 十三 五 ”发 展规 划 》
拟 提 出到 2 0 2 0 年 基本建 成支撑 国家 治理体 系和实 现
天然气体 制改革也正拉开序幕 。据悉 ,石油天然气体
制改革将 实行 中管 网分离 ,未来将剥离输油管 网和输 气管 网成 立原油和天然气输送 公司 ,独立于三大石油 公 司 ,目前 规划 已定 ,正在研究 分步实施还是一步实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 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如何理解“年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
•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 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 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 定资产,但是其中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 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 “年月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 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 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 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 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 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相关文件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年月日
•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在年月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 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年月日以后可以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 税务总局年号公告)
•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 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 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 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财税【】号文)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大力推进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投资和创新,加快经济发展。

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速度和方法,加速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从而提前计提折旧损失,减少企业纳税基础,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进行深入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政策内容和影响。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向。

为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我国税收政策也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其中包括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的出台。

该政策旨在通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减少企业折旧费用对利润的影响,推动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内容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 范围扩大: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进行折旧优惠。

2. 折旧期限缩短:政策对折旧期限进行了调整,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得到缩短,从而提高了折旧速度。

3. 折旧方法优化:政策对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优化,采用了加速折旧的方式,从而提前摊销固定资产的成本。

4. 折旧率提高:政策进一步提高了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加大了折旧费用的计提,降低了企业纳税基础。

以上内容体现了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的主要特点,其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折旧费用对利润的影响,提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政策影响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的出台,对于企业和整个经济都将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

1. 促进企业投资: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吸引力,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提升生产力和技术装备水平。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64号)4.特定行业小微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 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 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丨月1日后新 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 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 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4]64号)。

二是轻工、纺织、机 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 [2015] 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 号)。

5.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 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相关 规定,需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享受主体。

只能是名单确定的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进时间。

必须是 2020年丨月1日新购进。

扣除范围。

一次性扣除的只是购进的设备,而不是所有的固定资 产。

(二)一般加速折旧方法1.六大行业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税政解析为了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多,出 台的时间各不相同,相关规定既有重叠的部 分,也有更新的地方,比如增加了固定资产一 次性扣除政策。

高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要点(1)

高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要点(1)

高新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要点一、政策依据1、《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2、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3、《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二、主要政策1、政策原文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2、关键知识点(请务必要理解清楚)1)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只要到期日处于第四季度期间,第四季度有一天以上时间高新资格是有效的,那么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4)2022年第28号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

5)2022年第四季度未选择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

6)未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7)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规定。

三、条文释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确需加速折旧的情形有哪些?二是缩短折旧年限的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三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选择哪些具体方法?本条在此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情形、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以及加速折旧方法。

我国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外资企业所得税则允许对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以及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缩短折旧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对确实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报税务机关备案。

为了继续发挥加速折旧这一间接优惠方式的作用,参照国际经验,本条沿用以上政策并进行整合,明确规定了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

一、采取缩短折旧年恨和加速折旧的情形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

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看,固定资产在其使用早期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可为单位提供较多的效益。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普华永道201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普华永道2014)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第三十一期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新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下旬发布了财税[2014]75号(“75号文”),就新政策的具体所得税处理给出了指引1。

75号文发布之后,各方(包括企业和税务机关)针对新政策的一些实际操作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为了明确这些实际操作问题并确保不同地区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中旬又迅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64号公告”),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口径给出了明确,并就享受固定加速折旧政策的管理方式和备案要求进行了规定。

详细内容64号公告主要明确的内容64号公告对新政策予以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六大特定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确定2。

六大特定行业的企业指的是以六大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口径执行3。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税务总局就64号公告召开的答记者会上,有关主管官员进一步解释这里的“单位价值”是指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以同时享受本次新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后者按照相关规定4,应按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新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之前有关加速折旧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5,企业可以择优选择,但一经选择,一般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关于2024年的最新折旧年限政策

关于2024年的最新折旧年限政策

关于2024年的最新折旧年限政策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2024年最新折旧年限政策的相关内容,以便各相关方了解并正确应用该政策。

一、政策背景为了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公平税收负担,鼓励固定资产投资,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了最新的折旧年限政策。

该政策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政策主要内容1. 折旧年限调整根据最新政策,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将根据其实际使用寿命和预计使用寿命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如下:- 房屋及建筑物:原折旧年限基础上增加5年;- 机器设备:原折旧年限基础上增加3年;- 运输工具:原折旧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 其他固定资产:原折旧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

2. 加速折旧政策最新政策允许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具体条件如下:-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 企业研发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在5%及以上;- 企业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5%及以上。

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法。

3.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最新政策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实行一次性扣除。

扣除比例为固定资产原值的10%。

三、政策影响及应对措施1. 企业所得税影响企业根据最新折旧政策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影响其所得税支出。

具体影响如下:- 延长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支出将相应减少;- 采用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支出将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减少;- 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支出将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减少。

2. 财务报表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调整和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将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

具体影响如下:- 资产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逐年降低;- 利润表:折旧费用将影响企业利润;- 现金流量表:所得税支出变化将影响企业现金流量。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专题讲稿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专题讲稿

企税大讲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专题目录/CONTENTSPart1Part2Part3Part1.政策要点解析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1、适用所有行业(1)适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所有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企业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六大行业(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6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

6大行业的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轻工业纺织业机械业汽车业3、四大领域4大领域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

4大领域的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4、制造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制造业领域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购进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小微企业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小微企业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 主要任务
❖ 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 进行统计(第至行)
❖ 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号和财税〔〕 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 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 (第行至行)。
➢ 填写要求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 (万元)
8
例:红星印刷厂成立于年月日,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 税申报。年月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 所得额为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月日,其在年度经营月份 从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个月。
9
❖ 红星印刷厂预缴年第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 报期为年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 润额×(÷)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应 纳税所得额万元。
❖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年第号)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到 万元(含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于年月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年月 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 例”,计算其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 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 (一)政策依据 ❖ (二)如何填写加速折旧明细表 ❖ (三)填报实例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 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 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 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法。

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3)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 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4.加速折旧方法
•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等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 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 “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关键词: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5000元)
二、政策规定
• (二)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条件 •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 2.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相关规定 • 3.新购进固定资产口径 • 4.加速折旧方法 • 5. 优惠衔接规定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地税所〔2014〕60号)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一、加速折旧的特许政策1、企业可享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项目生产设备或者技术改造设备,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五十万元(50000元),可以享受加速折旧;2、每年最高可以减免2.5%的折旧成本,资产期间最高可以减免20%的折旧成本;3、现役设备表面有明显的损坏时期,属于整体加速折旧,财政部门将计入费用支出中作为税收减免项目。

二、加速折旧的各项优惠政策1、设备以合理的价格采购,有较大的减免税收优惠;2、企业在指定的发票日期上缴纳折旧成本时,有较大的减免税收优惠;3、企业在指定的资本费用分配日期上缴纳费用的时候,有较大的减免税收优惠;4、以楼宇投资额为基础,允许在指定的时间中使用折旧成本费用缴纳税收。

三、如何享受加速折旧政策1、确定项目所需设备,将设备开发和制造及销售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2、寻求财政部门的批准。

注意,该部门会批准企业购买设备及加速折旧时所承担的费用,只要能够证明该设备是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设备以及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3、收集折旧成本的原始凭证,以便提交给财政部门;4、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企业可以申请加速折旧,由企业及其税收代表撰写折旧报表,并在申报表上登记加速折旧;5、资产使用期满后,并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可获得固定折旧率和加速折旧率的差额,依据该差额的税收减免税及折旧成本的优惠。

四、注意事项1、企业在申请加速折旧前,必须对经投资额50%以上的设备有较充分的文件资料,如:营业执照、验收单据、设备价格清单、报价单等;2、企业必须按规章制度进行设备报废,将报废的设备折算到决算中去;3、审计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合法的法律法规计算加速折旧,防止折旧款用非本财务年度应折旧款形式累计导致出现收入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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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 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 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 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 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 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 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 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 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2011)》确定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 结合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情况,为引导企业投 资经营国家鼓励的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公告 明确,六大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 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即可享受加 速折旧新政。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 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 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 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 收入。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 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 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0月 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进行了明确。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税 [2014]75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结合现行企业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 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 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 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 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64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 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 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 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 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 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 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 362号)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作出规定。 公告明确,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 备的范围口径仍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 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为鼓励企业研发,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税前扣除。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 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较 少,为使完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惠及更多的小型微 利企业,公告规定,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 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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