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谈判(询价)小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确认意见书(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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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业务流程
1.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单位先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咨询本单位项目是否在社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的范围内。
2.在社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的范围内的项目,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商议委托事项,签订《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包括附件1、2、3),代理机构同时向采购单位签署《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一服务承诺》。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时,《委托代理协议书》(包括附件2)原件电子扫描件须通过洛阳市政府采购网“计划管理”模块上传。否则,市财政局无法备案采购计划。
特别提示:
1)确定重大项目的市政府会议纪要,项目经发改等部门核准、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原件电子扫描件同时上传至“计划管理”模块。此类项目其子项目,一般应委托同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2)同一单位、同一时期招标采购的、可以由同类专家评标的项目,可以打包同时申报采购计划,以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项目进度。
3)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前需要向市智慧办、发改委、住建委、交通局和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应按其规定报备。
3.采购单位完成网上申报采购计划,打印《洛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必须有水印,一式三份,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各一份),采购单位将此《申报表》(盖本单位公章)提交代理机构本项目专职人员(指项目专职服务人员,下同)。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认真仔细审阅《申报表》内容和市财政局的批语。
4.市财政局采购资金主管业务科室在《申报表》中注明需要洛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将相关技术资料提交评审中心评审。
5.采购单位向代理机构提交《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单》。
6.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共同协商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草稿。
7.采购单位将评审中心出具的招标采购预算控制金额通知书提交代理机构(指需要评审的项目)。
8.代理机构持采购单位盖公章的《洛阳市直政府采购申报表》和双方签订的《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包括附件1、2、3、4),以及交易中心要求的资料,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管理科室预约开标、评标日期和场地。
9.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草稿,由代理机构通过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内网办公”模块上传至洛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指市财政局资金业务科室在《洛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中明确批示必须由评审中心审核的项目。如果不需要审核的,则不需要在“内网办公”模块上传采购文件,工程
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不必上传)。
10.代理机构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栏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要在其他网站公告的,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可以同时公告。
11.开标日前,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商议)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管理科室申请抽取的专家专业和人数。
12.开标日,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前到达交易中心,做好开标、评标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13.开标前,代理机构主标人等本项目专职服务人员将《本项目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服务人员情况表》、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管理科室核验,并提交政府采购监督员核验,核验无误的方可开标。
14.采购单位向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相关科室分别提交《采购单位委派采购代表授权书》。
15.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根据《74号令》第八条(一)之规定,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在评审开始前应先请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出具确认意见书,模板《谈判(询价)小组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确认意见书》从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文件下载”栏下载。
16.废标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政府采
购科书面报告(须先请评标委员会审核论证签字),盖采购单位公章、上级主管部门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公章(或洛阳项目部公章)。模板从洛阳市政府采购网“文件下载”栏下载。
17.评标活动收尾阶段,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提醒政府采购监督员填写《政府采购监督员对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评价表》和《政府采购监督员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违规情况反馈表》。
18.代理机构(受采购单位委托)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和采购单位的确认,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日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以招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19.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持相关资料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管理科室申请《交易鉴证书》。
20.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填报《采购单位对代理机构评价表》。
21. 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将整理好的政府采购档案资料报评审中心档案管理员备案(指应该向财政局报备的档案资料,市财政局辅楼2楼223室霍老师63235625)。
22.代理机构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科(市财政局7楼722室程老师63259707)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均为季报。可以提前准备,完成一个项目即可统计数据,勿等季末集中统计。
23.代理机构填报《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费用申报表》后,持相关资料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科申请代理服务费。
特别提示:
1.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请各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注意查阅政府采购官方网站的曝光台等违规处理决定。
2.有依法书面质疑的采购项目(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依法书面答复质疑人质疑,复杂项目也可以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帮助答复。质疑人收到书面答复后,应请其书面签署对答复是否满意。答复满意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答复不满意或拒绝答复的,无论质疑人是否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起投诉,采购活动应于质疑答复期满(答复期是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后,即22个工作日后,方可继续进行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