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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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的办法

(试行)

为了充分挖掘物资潜力,避免和减少废旧物资的丢失和浪费,加速废旧物资的回收、复用和处理,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山西省煤管局、山西煤矿总公司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凡在生产、加工、修理及使用中废弃的物资,各种包装物,均属回收范围。详见《镇城底矿废旧物资回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凡属交旧领新的物资,各单位在领用材料前要提前将旧品交仓库验收,同时持仓库出具的《废旧物资交库单》到计划组办理领料手续。

3.计划员要严格按《目录》的规定批料,新增和特殊情况不交旧的,要在领料单备注栏内注明。

4.仓库要严格按《目录》规定的交旧比例收交,不交旧不发新。

5.对于不能按比例交旧的单位,将处以新品价值10%的罚款。

6.对井下回收的旧钢轨、旧钢管、旧矿车、旧电缆、运输带等材料,为了减少装运的人力和物力,对有复用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并保管,并将回收、复用的数量及时报供应公司核实,以便填报统计报表。对不能复用的应交供应公司仓库统一管理。

7.回收的其它废旧物资统一交供应公司仓库保管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私自处理。

8.供应公司对于回收的废旧物资,要坚持“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组织复用,以旧代新,做到合理使用,物尽其用。

9.要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帐卡,严格进行计量验收,要逐步实现分区、分类存放,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10.要及时准确的填报有关废旧物资回收、复用、处理的报表,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镇城底矿供应公司

2003年6月2日

附表:

镇城底矿废旧物资回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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