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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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险公估业务是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3.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4.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设立程序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3.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手续;4.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表;2.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资格;4.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

第八条业务行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务合作保险公估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给保险消费者。

第十条财务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保险公估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职责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配合调查等。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估机构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停业务;4.吊销执照。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1.14【实施日期】2000.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公估人员管理制度

公估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估人员的管理,提高公估业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维护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公估业务的员工,包括公估师、助理公估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估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公估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2. 熟悉公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公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积极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估服务;4. 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5. 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条公估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 按照公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独立开展公估工作;2. 对公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3. 享有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六条公司对公估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水平: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沟通能力等;2. 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敬业精神、团队协作等;3. 工作业绩:包括完成业务数量、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公估人员,公司将进行培训和辅导,帮助其提升业务水平。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定期组织公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包括:1. 公估业务知识培训;2. 操作技能培训;3. 职业道德培训;4. 行业动态培训。

第九条公司鼓励公估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提升自身职业素养。

第五章奖惩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公估人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1. 物质奖励;2. 精神奖励;3. 优先晋升机会。

第十一条对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客户利益的公估人员,公司将进行处罚,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整word)保险经纪人考试试题

(完整word)保险经纪人考试试题

、单选题每个小题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本大题共40小题,每题1分.第 1 题保险经纪人在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数额巨大的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A.2年以下B.5年以下C.10年以下D.5年以上【正确答案】: D第 2 题飞机保险中,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以保险金额的()为限。

A.50%B.100%C.10%D.20%【正确答案】: C第 3 题保费准备金一般是根据()提取的。

A.加权平均法和比例法B.利润的一定比例C.经验法【正确答案】: A第 4 题我国远洋船舶保险疏忽条款承保的损失不包括()。

A.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B.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发生的意外事故C.船壳和机器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或修理D.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正确答案】: C第 5 题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

A.基本险B.一般附加险C.特别附加险D.专门保险【正确答案】: D第 6 题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于( ).A.1988年B.1995年C.1998年【正确答案】: D第 7 题某溢额分保合同规定,分出公司自留额为10万元,分入公司承担10线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保险费为10万元,则分入公司的分入保费为( )。

A.9万元B.10万元C.5万元D.8万元【正确答案】: A第 8 题广义的风险管理范围是( ).A.对投机风险进行管理B.对动态风险进行管理C.对不可保风险进行管理D.对全部风险进行管理【正确答案】: D【参考解析】: 广义的风险管理是指对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进行管理。

第 9 题保险经纪公司最低资本金为()。

A.100万元C.5000万元D.1亿元【正确答案】: B【参考解析】:保险经纪公司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06•【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 XXX2013年1月6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本办法所称资格考试,是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本办法所称资格证书,是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从业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五条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健康保险学期末试题题库

健康保险学期末试题题库

健康保险学期末试题题库1. 健康保险经营的特征是()[解析]:健康保险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单选题] *A.承保标准比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略为宽松B.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正确答案)C.采用非寿险方式提存责任准备金D.具有明显的补偿性2.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在产品形态上的差别主要是()。

[解析]:考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差别 [单选题] *A.社会医疗保险一般是费用补偿型,商业健康保险既有费用补偿型,也有定额给付型(正确答案)B.商业健康保险一般是费用补偿型,社会医疗保险既有费用补偿型,也有定额给付型C.社会医疗保险是不可选择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可选择的D.社会医疗保险是非盈利的,商业健康保险是盈利3.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转岗从事另一个风险程度较高的职业,保险公司可以在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前提下,调低保险金额。

此项规定属于()的内容。

[解析]:考查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单选题] *A.职业变更条款(正确答案)B.协调给付条款C.保证续保条款D.转换条款4. 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取不因被保险人年龄的变化或在较大的年龄档次间(如所有在职职工)而有所不同,所有被保险人适用统一的费率。

这种费率厘定方法称作()。

[解析]:考查健康保险费率的制定方法。

[单选题] *A.均衡保费法B.阶梯费率法C.逐年变动费率法D.统一费率法(正确答案)5. 以下关于疾病保险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解析]:考查疾病保险的特点。

[单选题] *A.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正确答案)B.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一般要求一次交清C.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期满续保D.疾病保险一般没有观察期的规定6. 按照投保对象的不同,健康保险可以分为() [单选题] *A.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B.健康保险主险和健康保险附加险C.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正确答案)D.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7.假如某被保险人投保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日给付额为5元,每次最多连续给付日数为100日,累计最多给付日数为360日,免赔额日数为3日。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员的管理,提高保险公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第四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4. 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5.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1. 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2. 考试合格者,由考试机构颁发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3.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换发。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1.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保险公估业务;2. 收集、核实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3. 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4. 协助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务;5. 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6.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涉嫌欺诈、虚假报告;2. 收受贿赂、回扣;3.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4. 损害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5. 从事与保险公估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管理第八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加入保险公估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 保险公估人员继续教育制度;3. 保险公估人员诚信档案制度;4. 保险公估人员投诉处理制度;5. 保险公估人员奖惩制度。

第十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银保监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日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涉及特定评估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公估的(以下称法定公估),应当依法委托保险公估人评估。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职责明晰、强化追责、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标准体系,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促进稳健运营。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保险公估简介

保险公估简介

保险公估简介目录●简介●必要性●作用●活动原则●发展历程●意义●存在问题简介保险公估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

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

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什么是保险公估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必要性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

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九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令(〔2018〕2号)《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2月1日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四条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其主要职责是为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提供保险公估咨询服务,并进行保险财产损失评估、保险理赔协商、保险金测算等相关工作。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行业,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保险公估人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人应当具备保险业务专业知识,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才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保险公估人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其次,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

根据《保险公估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保险公估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保险公估人还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保险公估人的行为合法、诚信,能够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再次,对于保险公估人的违法行为,我国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保险公估人,可以吊销其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等处分。

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能够有效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总之,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保险公估人行业、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取得相应的资质、遵守行为准则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能够确保保险公估人提供专业、合法的服务,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保险公估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公估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鉴定、理赔等工作。

保险公估活动涉及保险合同、保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保险公估依据的法律规定,为保险公估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险公估的法律依据1.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公估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估保险事故。

2.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规范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公估合同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公估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公估机构在评估、鉴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在评估、鉴定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 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保险公估业务的合规、稳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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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
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
(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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