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永久和平论
论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论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康德是德国哲学家,他的主要贡献是系统地阐述了人类的认识和道德观念。
他的永久和平思想是其道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现代社会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康德认为,人类永久和平的实现需要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
其中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人道主义”,即将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尊重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在此基础上,康德提出了三个方法来实现永久和平:第一,通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规范国家间的关系。
第二,通过美德的推广和道德教育来培养人们的自律和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通过宣传理性与爱国主义来消除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等侵犯人类尊严的思想。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
首先,它对于当今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在国际政治领域,永久和平不仅仅是一种愿望,更是一种追求和理念。
康德所提倡的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正是现代国际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平、合作、共赢的理念不仅解决了战争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也为国家间的自由贸易、技术转移、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其次,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也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启示。
康德强调人道主义,提倡将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这一思想不仅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间关系,同样适用于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
在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可以认为,只有在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下,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和谐。
在社会关系中,我们不应该只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应该尊重他人的利益,尊重社会的公共利益,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追求自己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创造出真正美好的社会。
最后,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对于当今世界面临的各种全球性挑战也有启示意义。
身处于全球化时代,我们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具有全球性特征,例如环境问题、人口和资源等问题都是全球性的。
我们无法单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国合作、协调来共同处理。
这时候,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各国才能够真正地合作,解决这些全球性的问题。
理性_共和与国际和平_康德_永久和平论_在国际思想史中的意义
学术随笔理性、共和与国际和平———康德“永久和平论”在国际思想史中的意义任 晓为了探究自由主义一脉的国际政治理论,人们不可避免地要回到思想史。
在这一思想脉络及其流变中,矗立着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就是康德(I m manuel Kant,1724-1804)。
康德卒于1804年,2004年是他逝世二百周年。
我们不难发现,现今的不少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家们,仍在努力从康德那里发掘思想资源,并加以阐扬,①尤其是“民主和平”论者,更是如此。
这并不令人奇怪。
至少从表面上看,康德于1795年写成的《永久和平论》,似乎是其先声。
但也因为如此,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有意无意的误解,国内已有学者注意到了这点并进行了一些辨析。
②但对于论者所用的“康德‘民主和平论’”一语,笔者是不以为然的,因为这会使人误以为康德论证过“民主和平”,而实际上康德的思想要复杂精微得多。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他的思想在国际政治理论史上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对于今天又具有什么样的意义?鉴于国内对这些问题研究得不够,我想尝试着进行一番探索,同时也以此文纪念康德逝世二百周年。
①②其中最力者为美国政治学家迈克尔・多伊尔(M ichael W.Doyle),他在这方面的作品包括“Kant,L 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Philosophy and Public A ffairs,Vol.12, No.3-4,Su mmer and Fall1983,pp1205-54,323-53;“L iberalis m and World Politics,”A2 m 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 w,Vol.80,No.4,Dece mber1986,pp11151-69;还有本专著中的一部分,见W ays of W ar and Peace,Ne w York and London:W.W.Nort on&Company,1997。
永久和平论——人类共存的一种现实选择
永久和平论——人类共存的一种现实选择/****************************************************************************/ 亲爱的朋友,您好,此文档为我站的宣传信息,若需查看部分资料或者购买此套资料,请联系我们的客服或登陆我们的网站--3A学习网万分感谢您对我站的关注与支持!!!/****************************************************************************/典之间的战火波及了几乎全部的欧洲国家;第三场大冲突是奥地利和普鲁士之间的七年战争,这是普鲁士称霸德意志的第一步。
在康德的后半生,普鲁士又多次卷入战争,直延续到1975年4月,普法签订一r《巴塞尔和约》,和约规定:普鲁土从此中立;莱茵河左岸割给法国;普鲁士承认法国占领荷兰及比利时。
巴塞尔和约使普鲁士和法国之间的战争停止了,但是依然保持着极易引起新,轮冲突的敌对状态。
康德在其末期的著作中曾不止一次的提到“当前战争”及其“惨痛后果”,《永久和平论》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
然而,康德绝然不是第一个看到战争灾难的人,也绝然不是第一个为人类和平振臂疾呼的人。
在康德之前,鹿特丹的伊拉斯漠就在他的《呼吁和平》中号召各国君主要消灭战争,17世纪法国的圣·皮埃尔神甫也提出了《永久和平的方案》,他认为只有一个永久的、强大的邦联才能维护国家之间的法律,他设想了一个宏大的邦联政府,参与其中的欧洲国家可以通过这样的一个形式消灭战争,建立起纠纷仲裁程序,并且维持一个共同的军事力量。
根据圣·皮埃尔的构想,欧洲政府应当在以下四个基本要求上达成一致:1.应当创立一个执行体,也就是所谓的和平参议院,并由来自欧洲24个基督教国家的代表组成;2.每个国家必须提供支持国际军队的经费;3.万一两个国家之间产生纠纷,这两个国家必须通过邦联成员的强制性仲裁求得和解。
解读康德“永久和平”思想
两条条款是迫切必须 立即实施 的。剩下四条 中, 第二、 五条款涉及 国家 主权问题 , 第三、 四条款要求消除战争 的工 具和资金来源。这些各 款就
雅维里的《 君主论》 到格劳修斯 的《 论战 争》从 爱拉斯谟 对《 ; 和平 的控 执行而论 , 由于情况不同而在 主观权限上较为宽 松 , 而且还包括容许推 而又不至忽略了目的。注意 , 这里暗含着康德关于 国家 诉》 到圣皮埃尔永久和平方案的试 行 , 和平思想成为人们持 续关注的话 延它们的实施 ,
思考是一个 由古至今从未 中断过 的古老话题 。在 古希腊 思想 中 , 人们 就把已经 失去的人类 黄金时代 称为和平 时代 ; 新柏 林图主义 把和平 看成是内心 的平和 、 宁静 ; 中世 纪 , 基督教 把人与人 之间建 立和平何国债均不 得着 眼于国 家的对外争 任 端加以制订。其五、 任何 国家均不 得以武力 干涉其他 国家 的体 制和政 权 。其六 、 国家间进行战争 的时候 , 均不得容许在 未来和平中将 使双方
题 。康德也深受当肘的时代背景与理论影响 , 从客观条件 看 , 康德所 生 形成的基本观点。康德认为 , 的天性 中恶 是与生俱来的 , 在人 人类 最初 活的 l 世纪是极为不平静的一 个世 纪, l 纪开始 的欧洲 各国断 处于野蛮状态时 , 8 从 7世 恶的天性促使人们为 了自己的私利彼此发生冲突 , 进 断续续的战争到 l 8世纪演变 成三场 几乎波及整个欧洲 的大战争 , 康德 行各种战争 , 战争的结果是人类 生活中处处 受到 各种威 胁。为了保证 所属的普鲁士就多次卷入战争 , 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 了巨大灾难 , 康德 人类自身的生存 , 人们达成 共识 , 建立一种法律制 度 , 大家都要遵守 , 这 感 同身受 , 在其著作 中也多次提到这 些战争 及其惨痛 后果。从 理论方 样 , 人们就从野蛮的自然状 态进入 了文明 的法制状 态—— 即法制社会
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对于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时代回应
论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对于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时代回应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域下,对于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时代回应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跨国合作: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强调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互利合作。
在实现康德永久和平的目标上,国际社会应加强跨国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通过合作促进和平与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2. 推动全球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呼吁建立更加公正和有效的全球治理机制。
为实现康德永久和平的目标,国际社会应加强多边合作,加强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改革,提高全球治理的民主性和代表性,更好地反映各国的利益和关切。
3. 促进文明对话与交流:康德永久和平论强调推动不同文明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下,各国应加强文明对话与交流,加强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传承,减少文化冲突和误解,为世界和平创造更加和谐的环境。
4. 追求普遍价值观:康德永久和平论提倡普遍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域下,国际社会应共同遵守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反对任何形式的侵犯他国主权和干涉内政的行为,坚守公正和正义的原则。
总之,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下,对于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时代回应是加强全球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促进文明交流与对话,追求普遍价值观,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和平与安全。
只有通过
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和谐、可持续和公正的国际秩序,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
关于永久和平的两种讨论
学人谈学关于永久和平的两种讨论———康德《永久和平论》与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的对比阅读熊文驰 18世纪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探讨了现代国家意义上的永久和平;21世纪哈贝马斯在《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中试图修正其前辈的观念,引起了我们极大的兴趣。
康德在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讨论“永久和平”,出发点在于“世界公民权利”;哈贝马斯越过国家主权讨论“永久和平”,出发点在于人权。
哈贝马斯在其文第三部分提出对康德的修正,这一部分集中反映了二者的分歧。
哈贝马斯认为:世界公民权利必须加以制度化,并对所有政府都具有约束力,国家共同体必须以制裁作为威胁,至少能够做到督促他的成员做出合法的行为……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调节联盟成员相互之间的交往,并且监督对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
通过条约规定的国际关系的外部环境(这些国家彼此构成外部环境),将被建立在规章或宪法基础之上的组织成员的内在关系所取代。
由于康德认为国家主权的范围不可逾越,因此,他所设想的世界公民的联合是一种国家的联盟,而不是世界公民的联盟。
一旦他把任何一种法律状态(包括国内法律状态)都还原到原始权力上面,即:任何一个人都享有‘做人’的权利,那么,他的设想就会出现矛盾……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其实在于,它超越了一切国际法主体,深入到了个别法律主体的地位当中,并且在自由平等的世界公民联盟中为个别法律主体提供了一种完整的成员资格。
世界范围内人权保护的一个弱点在于缺少一种行政权力,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干涉民族国家的主权而使《人权宣言》得到尊重。
这就要求我们在观念上把和平本身也看作是一个过程。
这个过程是非暴力的,但并非只是为了防止暴力,而且也是为了实现不同集团和不同民族和平共处的前提条件。
有效的调节既不能伤害参与者的存在和自尊,也不能伤害他们的现实利益和正义感……建立在这样一种和平概念基础之上的政治,可以使用军事手段之外的一切手段,包括人道主义干涉,对主权国家的内部情况施加影响,以促使它实现经济独立,社会稳定,民主参与,法治国家以及文化宽容等。
永久和平论名词解释
永久和平论名词解释
(一)永久和平论是康德的著作《袖珍经典:永久和平论》提出的。
(二)在书中康德对实现永久和平提出了必要的原则,并克服在实现和平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困境与解决方法。
并最终超越没有法律的野蛮状态,建立一个各民族的联盟。
在这个联盟中,每一个国家,甚至最小的国家,都可以不依靠自己的力量或者自己的法律裁决,而只是依靠这个各民族的大联盟,依靠一个联合起来的力量,依靠以联合起来的意志的法律为根据所做出的决定,来获得自己的安全和权利。
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永久和平
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永久和平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外国哲学指导教师:***20040501内容摘要1795年,康德发表了《永久和平论》。
长期以来,《永久和平论》被认为是康德的应时之作,如今已经被广泛接受,被认为是他的政治与法哲学思想的重要著作,康德的许多创造性工作也被认可。
世界公民权利是康德在其中提出的一项重要观念,围绕世界公民权利的当代论争不断升温。
本文从6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部分主要论述“永久和平在康德哲学体系中的发展和地位”。
永久和平思想是康德哲学中一个基本的主题。
卢梭的思想在康德批判哲学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维护人的权利是康德哲学的一个重要任务,维护人的权利离不开永久和平的实现。
永久和平是从纯粹道德原则出发的,它出自理性的要求,理性绝对要求其实现。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康德永久和平规划的基本内容。
第三部分论述康德世界公民权利观念的理论渊源和时代课题,世界主义的历史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式各样的世界主义观念,这些思想对康德世界主义观念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部分分析了世界公民权利与国内权利和国际权利的关系。
三者的关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
世界公民权利必须作为对国内权利和国际权利的补充,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不断趋向永久和平。
第五部分着重分析世界公民权利的内容、性质及其合法性。
世界公民权利是一项访问的权利,指的是一个人可以被许可访问另一块陌生的土地和人们,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这项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两个理论:地理界限理论和物权理论。
第六部分分析了康德世界公民权利思想的影响及当代论争。
主要分析了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对康德思想的继承,以及他们之闽的差异。
ABSTRACTIn1795,ImmanuelKant’Sessay“TowardPerpetualPeace”waspublished.Longheldtobeamereoccasionalessay,‘‘TowardPerpetualPeace”isnOWwidelyacceptedasacentralworkofKant’Spoliticalandlegalphilosophy,andasinmanyrespectshismostinnovativeworkinthisarea.Cosmopolitanrightisofimportantideasintheessay.Thedebatesaboutitwereontheriseintheonecontemporaryera,Mypapercontainssixsections.Inthefirstsection,IexplorethedevelopmentandstatusofperpetualpeaceinKant’Sphilosophy.TheideaofperpetualpeaceisabasicthemeinKant’SanimportantroleintheprocessthatKantphilosophy.Rousseau’Sworksplayformulatedhisphilosophy.ProtectingtherightofhumanistheprimarytaskinKant,andonlyinthestatusofperpetualpeaceCanwesolvedthisdifficulty.andderivesfromreason.PerpetualpeacestartswiththeprinciplesofpuremoralsReasonabsolutelydemandsittobefulfilled.Inthesecondsection,IconstrueKant’Ssketchindetail.Then,inthethirdsection,ItracethehistoryofcosmopolitanandthefactsthatKantfaced.Therehasbeenexistingvarietyofstylesinthelongprocessingofcosmopolitan.Kant’Scosmopolitanisowedtoalltheseideas.Therelationsamongcosmopolitanright,civilright,intemationalrightismymaintopicinthefourthsection.Ifwefajltosecureasemblanceofiusticeatanyofthethreelevelsohhumanright.theframeworkofalltheothersiSoneunavoidablyunderminedandmustfinallycollapse.Cosmopolitanrightmustbeasupplementtotheothertwopublicright,onlyunderthisconditioncanweflatterourselvesthatweareconstantlyapproachingperpetualpeace.Inthefifthsection,Idescribethreeissues:meanings,features,legitimacy.CosmopolitanrightreferstotherightthatoneCanbepermittedtovisitaforeignland.Thisrightisinasenseoflaw.111elegitimacyderivesfromtWOtheoryofthefinitudeofglobeandproperty.Inthelastsection,IconstruetheinfluenceofKant’Stheoryanddescribethedebatesaboutitincontemporaryera.JargenHabermasandJohnRawlsareimportantactorswhotakeKant’Stheory.Iconcludetheconcordanddifferencesbetweenthem.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永久和平引言发表于1795年的《永久和平论》是康德晚年发表的最后几部作品之一,在这部篇幅很小的著作中,康德为走向永久和平做出了哲学的规划。
康德论永久和平的自然保障
第20卷第4期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12月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0No.4 Dec.2020文章编号:1673-0453(2020)04-0028-0005康德论永久和平的自然保障胡宗超(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认为永久和平是由自然提供保障的狀态。
而在其较早的论文《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中,他将之称为“自然的一个隐秘计划”。
基于对两篇论文的对勘可知,在康德那里,自然的合目的性正是通过制造不和来使人类自身不断完善,最终使和平得以呈现;战争固然带来诸多灾难,但从目的论视角看,自然所“安排”的战争为人们提供了完善理性、反思自身的契机,进而可以成为达至永久和平的重要工具。
关键词:康德;永久和平;自然保障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1795年由热月党人执政的法国政府与普鲁士政府签订了《巴塞尔和约》,普鲁士率先退出反法联盟,法国政府与普鲁士政府之间的敌对战争状态暂时告一段落。
然而,目睹这一切的康德意欲寻求的并非这种短暂的、不稳定的和平,他想要达至一种“永久和平”。
带着这种对人类命运和历史的深切关注,康德于同年为此提供了“一个哲学策划”,撰写了《论永久和平》一文。
在《论永久和平》一文中,康德详细叙说了达到永久和平的条款和构想,并且坚定地认为永久和平并非空想、幻想,永久和平将是一种必然状态,它是由“自然”提供担保和保障的。
而在其10年前的一篇文章即《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中,康德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他认为,达成一种内外部完善的国家宪政,进而进入一种世界公民宪政,是“自然的一个隐秘计划”皿"。
康德在两篇论文中出现相似观点并非偶然。
康德在《关于一种世界公民观点的普遍历史的理念》中表现出对人类现实特别是人类实际的理性发展状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历史进程的忧虑。
康德:永久和平论
佟德志: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康德将人类进入“公民社会”视为是人类趋利避害的一种反应。
他认为,野蛮人的无目的状态抑制了人类的全部自然禀赋;但是,这种状态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迫使人类最终超越了无目的状态,进入公民制度。
[①]在对国际关系的认识中,康德亦持同样的观点,他所谓的“国家公共安全的世界公民状态”也是人类避害的一种反应。
以国家为单位的“野蛮自由”使完全发展的自然禀赋受到阻碍,但这种“灾难”却迫使人类“为许多国家之间的、产生自这些国家的自由的、本身有益的对抗寻求一种平衡的法律,建立起一种联合起来的、强调平衡的力量,建立起一种国家公共安全的世界公民状态。
”[②]这就是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一个前提。
康德将社会契约的理论应用于国家间的联合当中,这使得他的永久和平的思想与在此前提出并产生重要影响的“永恒和平方案”区别开来。
法国政论家、外交家、修道院长圣彼埃尔于1713年写成的《永恒和平方案》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欧洲建立一个“牢固的持久邦联”的设想。
然而,这一联合是基于专制君主制的联合。
康德将国家间的政治同一国的政体联系起来,提出了永久和平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即共和政体。
康德认为,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下,战争是“全世界上最不假思索的事情了”。
与之相反,共和政体则按照其本性是“必定会倾向于永久和平的”。
在康德那里,所谓的欧洲联合是基于共和政体的国家的联合。
因此,共和体制是联合的先决条件,而且,“唯有共和的体制才是完美地符合人类权利的唯一体制”。
[③]为了实现永久和平,康德认为,“必须有一种特殊方式的联盟,我们可以称之为和平联盟(foedus pacificum);……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却并不因此之故(就像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样)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④]康德认为,所谓的势力均衡根本无法实现持久的普遍和平,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一个联邦。
解读康德“永久和平”思想
解读康德“永久和平”思想作者:姜淼苗忠颖张云贵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7期[摘要] 永久和平是康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康德从个人到国家,从国内到国外,在自然权利观和契约论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世界公民观点,根据大自然的合目的性规律,各个国家将组建和平联盟,最终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
尽管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还存在些许不足,但他所确立的原则与构想对当今时代仍具有积极的启示。
[关键词] 康德哲学;和平联盟;永久和平永久和平思想作为康德哲学中的组成部分,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说,康德的哲学体系是围绕着永久和平这一思想展开的。
众所周知,康德曾经指出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我能够认识什么?二是我应该做什么?三是我可以期望什么?他以认识论回答第一个问题,以伦理学回答第二个问题,以宗教神学回答第三个问题。
到了晚年,康德总结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问题:人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思考人如何能够生活地更好。
即人们应该彼此和平、自由、平等地生活在一起。
如何实现这种和平状态呢?那就是人应该从自然的战争状态过渡到法制的公民社会中,从而实现人类的永久和平。
在康德那里,凡是写到人类社会的地方,他都在思考如何消除战争,和平问题第一次被提升为哲学问题。
永久和平思想也就成为贯穿整个康德哲学及其发展历程的重要的主题。
一康德是个和平思想家,但不是第一个。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试图回答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防止作为人类灾难的战争,因而,对和平问题的思考是一个由古至今从未中断过的古老话题。
在古希腊思想中,人们就把已经失去的人类“黄金时代”称为和平时代;新柏林图主义把和平看成是内心的平和、宁静;中世纪,基督教把人与人之间建立和平状态的实现直接推到来世,由上帝去实现。
在这之前人们对和平的认识还仅仅局限在部分地区之间的冲突上,没有普世性的和平思想。
到了近代,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欧洲人民在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战争所带来的长期分裂、动乱之后,人们对和平的渴望更加热烈。
永久和平论文:理想主义的先声
永久和平论文:理想主义的先声摘要伊曼纽尔·康德的《论永久和平》发表迄今已超过二百年,这篇篇幅短小的论文所蕴涵的政治哲学以及对国际社会的构想不断启迪后来的人们探寻永久和平的终极理想。
论永久和平是理想主义的先声,透过文章我们能够看到诸如建立国家间联盟这种对世界秩序的安排,也能看到康德对人类理性的期望,一如这篇文章的副标题“一项哲学性的规划”,《论永久和平》为实现这一全人类的的共同愿望提供了可能的蓝图。
关键词永久和平理性共和制康德(immanuelkant)1724出生于普鲁士的哥尼斯堡,康德生活的年代贯穿了整个十八世纪,这一时期欧洲大陆连连爆发战争,与此同时启蒙思想也在广泛传播,康德虽然并没有处于启蒙运动的中心,但这并不影响他汲取启蒙运动思想的精华,在《论永久和平》一文中我们能轻易找到诸如“共和”、“理性”的存在。
战争带来的沉重代价使人们深刻反省并积极寻找趋避的途径,思想的变革让找到这种途径有了新的可能。
康德在1795年写下了《论永久和平》这篇论文正是基于这种背景的应时之作。
一、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产生渊源和平作为与战争相对应的概念而存在,对和平的的追求源于对战争的恐惧。
在康德之前永久的和平已为数十代的智者所追逐,柏拉图的《理想国》探究消除战争,建立正义的秩序进而实现理想的城邦与和谐的人性,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则从更合乎实际的角度出发提出如何完善城邦实现正义的秩序。
基督教占统治地位后人们听到更多的声音是“天国将要到来,和平将会永驻”,奥古斯丁写下《上帝之城》,提出了“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划分,对永久和平作出了神学的解释。
在经历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后人们对世俗罗马帝国的怀念与日俱增,但丁这位新时代的开篇诗人写作了《论世界帝国》一书,书中提出了实现世界性永久和平的政治构想,即建立一个世俗的世界性帝国来消除战争的可能性。
启蒙思想时代法国的圣皮埃尔神甫发表了《给欧洲以永恒和平的方案》提出建立欧洲联合政府运用人们的理性而不是冲动对待国际事务,受此启发卢梭写下了《通过建立欧洲联盟实现持久和平》,卢梭认同圣皮埃尔神甫设想的框架但指出与其寄希望于君主们的慈悲与圣明不如使他们清楚这种选择的利害。
道德 政治与历史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及其内在困难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强调道德行为的必要性,认为道德行为不是基于情感或经 验的判断,而是基于先天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康德认为,道德行为的根本动力 来自于义务感,即对道德法则的敬畏和遵循。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具有普遍性 和必然性,
它超越了个人情感和经验的限制,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
康德提出道德义务论的原因在于,他反对经验主义和情感主义伦理学,认为 这些学派无法为道德行为提供可靠的依据。相反,他主张通过先天的、普遍的道 德法则来规定人的行为。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能够超越个 人偏见和主观情
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对德育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它提醒我们在德 育工作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康德认为,义务感是一个人的道德 行为的根本动力,因此,德育工作应该注重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从而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强调了德育工作 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原则。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德育工作应 该注重帮助学生掌握这些普遍性的道德原则,从而使学生能够适应不同的道德情 境。
尽管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具有深刻的道德、政治和历史背景,但在实践中仍存 在一些内在困难。首先,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民主共和国,确保所有国家的平 等参与和权利,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此外,各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文化和历史差 异,这可能导致难以达成共识。
为了解决这些内在困难并促进真正的和平,我们可以基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 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康德的崇高论主要涉及理性的功能和人的自由问题。在康德看来,理性是人 的本质特征之一,它使人能够超越感性的限制,认识世界的本质和规律。但是, 理性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认知能力,它还具有一种实践能力,即自由。康德认为,
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
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内容摘要]:理性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
所以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中,他主张,要走向永久和平,首先,每一个国家都要成为共和制,然后,由这些共和制再订立世界公民法,达成一个"自由国家联盟"。
这条道路总体而言,可以称之为对主权的"非干涉主义"。
而国际海洋法之父格老秀斯创立国际法学说的直接动因就是为了解决当时荷兰与葡萄牙之间围绕海洋自由而引起的争端。
现代国际法的渊源、主体、国家主权与人权等理论均有时代性、现实性。
本文分三个部分比较论述理性设计出的“世界法”与现实意义上的现代国际法。
[关键词] :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主权与人权永久和平论伟大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出于对人类命运的关怀,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个理想。
这个理想显然不同于前人对和平的论述,前人的所谓国与国的"和平状态"在康德看来不过是把战争的现实性转为了战争的可能性,因为这样的一种和平状态只是一种无声息的备战,是暂时的停战状态,是一场临时战争的结束和另一场战争的开始。
而康德所主张的乃是一种永久的人类和平,它要远离一切战争!而1609年发表的《海洋自由论,或论荷兰从事东印度贸易的权利》,这一现代国际法学世上最初的文献包含了许多后来成为国际法的原理。
也许我们现在研究学习的国际法只是现实意义上的国际法。
一.现代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与康德的共和制主体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主体,如同民法首先涉及“人”或具有“人格”的“人”,即民事关系的主体。
国际法也有“国际人格”或“国际法律人格”(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而现在我国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作为国际法上主要主体的国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这实际上实质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所必须具有的“行为能力”而“权利能力”实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的四个要素,即,人口、领土、政府、主权。
论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论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康德永久和平思想是指由启蒙思想家康德提出的一种理想主义的政治理念,认为永久和平是理性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一个不断追求的目标。
康德在他的著作《论永久和平》中阐述了他对和平的思考和理念,主张通过理性的道德法则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和平。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在当今世界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对于我们应对当代国际关系和全球性挑战具有启示意义。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了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
康德认为,理性是人类最宝贵的天赋,而道德则是理性的产物。
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道德的行为,人类社会才能实现和谐与和平。
在当今世界,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各种全球性挑战层出不穷,我们急需更多的理性思考和道德行为,来应对这些挑战。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提醒我们,只有通过理性和道德的引导,才能找到解决国际关系问题的正确方法。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了对于普遍法则的遵守和尊重。
康德认为,只有通过普遍的法则来规范人类的行为,才能实现永久和平。
在当今国际关系中,各国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这导致了国际关系的紧张和不稳定。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告诫我们要尊重普遍的法则,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以实现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平。
只有通过普遍法则的遵守,才能真正实现国际和平。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了对于世界公民的观念。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成为世界公民,而不是仅仅关注于自己所属国家的利益。
在当今世界,全球性问题越来越多,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需要更多的世界公民的观念,来应对全球性挑战。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提醒我们,只有通过世界公民的观念,才能更好地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了对于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康德认为,通过国际合作,不同国家之间可以相互理解与信任,共同应对共同面临的挑战。
在当今世界,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提醒我们,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和平与繁荣。
读永久和平论
读永久和平论本文的写作背景和基本内容概述《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的规划》一文写于康德晚年(1795年),是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762年)的直接影响下写成的,并且将其中对于国家公民体制的建设拓展到国际乃至人类世界发展中。
并且与另一篇《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相为证明。
而本文写作的这一历史时期,欧洲正处于工业革命后民族国家逐渐形成的启蒙运动热潮所带来的新一轮资产阶级革命革命。
而各国之间,也不再如以前一样由于宗教信仰而开战,而是更多着眼于自身国家利益出发开始组织松散的联盟来互相制衡。
所以,我认为康德也是出于对当时这一战事不断的国家体制变革以及国际关系不稳定,希望通过自己的哲学论证来向世人传达一个和平的信念。
本文以“是否人类社会终将走向永久和平”为论点,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条款,即走向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6条禁令与许可法)、正式条款(共和制、自由联盟及普遍的友好)、保证(大自然的担保)、秘密条款(哲学家的引导)及附录(道德与政治的分歧与一致)来证明这一自然历史进程的必然性。
对其中几点的理解与认识(一)禁令与许可(leges prohibitivae\leges permissivae)这两个词出现在本文第一节的永久和平先决条款的最后部分:“尽管上述的法则在客观上,也就是说在当权者的意图中,纯属禁令性的法律;然而其中有一些却是严格的、不问任何情况一律有效的,是迫切必须立即实施的(例如第1,5,6各条款)。
但是另外的一些(第2,3,4各条款)虽则也不能作为权利规律的例外,但就它们的执行而论,则由于情况不同而在主观上权限便较宽,并且包括容许推延它们的实现,而又不知忽略了目的。
”从中可以看出,禁令是绝对的,且是不随具体情况而改变的恒定法令,因而也是独立存在而不受条件制约的。
比如第5条条款“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
”因为每个国家都是完整的独立个体,不管出现任何突发情况,也都是其自身内部的变化,应该依据国内法律体制进行协调和处理,不得由其他国家干预。
对伊·康德“永久和平”理念的批判研究
对伊·康德“永久和平”理念的批判研究何兆武先生翻译的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所著《永久和平论》只是一本小册子,但笔者对“小册子”素来尊重,其实,人类历史的注脚多是这样的小册子,小册子精练而容易传播,挽起人类思想和行动的万丈狂澜,有赖于此。
据何兆武先生的译注,《永久和平论》的写作以1795年5月5日法国和普鲁士缔结的《巴塞尔和平条约》为背景。
[i]1795年约当清高宗乾隆六十年,清高宗皇帝登基一个甲子,自诩亘古一人,清帝国也正处于年华鼎盛的时期。
210年之后,东西互堪,古今对照,更觉饶有趣味。
既然以普鲁士和法国的残酷战争和缔约休战为背景,《永久和平论》不可避免的有着浓厚的以条约维系和平的倾向,这是也康德时代、康德环境中康德最直接的倾向。
人类中如康德似的英雄,[ii]仍不能在和时势的博弈中胜出一筹,使人对康德主张的“永久和平”前景不禁丛生疑窦。
实际上,爱新觉罗·弘历治下的官方理学和民间朴学学者们自然不会想到建立在条约基础上的“永久和平”/大同世界,正如康德不会想到一个通过“亲亲尊尊”而实现“民胞物与”的社会一样。
既然言说语境对言说者重重绑缚禁锢,言说又如何成为超越历史而和自然同体的存在呢?当然,康德又毕竟远远超越了他所在时代的群侪,这也正是他能够成为历史注脚,作为英雄被后来者瞻望注视的原因。
回到《永久和平论》。
康德首先提出了若干“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其后是三条“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最后是两条“系论”,一个关于“永久和平的保证”,另一个则是似乎是为哲学家自己保留的“秘密条款”。
对一个法律研究者而言,这样一个条约框架无疑是感觉亲切而便利分析的,而哲学家面对《永久和平论》自然不会将视线局限于书面所见的法律条款。
笔者并非哲学家,遵从法律学科的当代规范,从康德起草的法条开始,是自然而然的选择。
康德“永久和平条约”先决条款的第3条废除常备军和第4条取消战争国债,在当代看来仍显得不切实际而全无可能,这样的技术规范是正确而空洞的,本文将暂时忽略。
康德永久和平的理论构想与实践预期
康德永久和平的理论构想与实践预期齐秀强永久和平是人类自古以来的梦想与追求,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归宿,是世界人民的共同福祉,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各阶级领导人的共同担当。
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表达了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注,对人类历史和社会政治的制度建构进行了深入的哲学规划,展现了“共和制国家——自由国际联盟——世界公民”的未来理想社会图景。
在200多年后的今天,谋求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旋律,重读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深入探讨其理论构想,分析其实践预期结果、状态,无疑对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现代政治和国际政治关系、国际政治秩序建构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价值。
一、康德永久和平的理论前提康德是一位典型的和平主义论者,他倡导国家间的和平相处,提出了永久和平的理论前提。
他以理性为武器,以理性为出发点,通过先验的理性原则,使道德和政治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一,将永久和平理念当作一种道德义务,康德认为理性是站在最高的道德立法权威位置上,要使和平状态成为一种道德义务。
康德以先验理性主义视角预设了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正式条款,其先验理性高高在上,处处散发着理性的光芒,在康德看来,“建立一个普遍和持久的和平,不只是纯粹理性范围内法权理论的一部分,而且是理性的整个最高目标。
”实际上,永久和平仅是理性理念,其无法得到证明、验证,它和现实有较大差距,属于道德实践理性范畴。
而“为了某种道德目的而假设它的存在”这种道德实践理性要求人类实现永久和平,从我们内心发出它不可改变的禁令(不能再有战争),这属于道德理性的绝对命令,也就是“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康德认为,永久和平在理性中存在,而且理性促使永久和平成为可能,也要求永久和平变成现实。
这种道德实践理性使政治与道德实现了合二为一,使人类理性对待战争,使永久和平的构想成为可能。
二、康德永久和平的理论构想在实践理性基础上,康德为实现人类永久和平进行了充分的理论构想,他提出了六项先决条款、三项正式条款及保证。
论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论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是重要的政治哲学思想之一,其核心观点是通过建立普遍的、永久的和平秩序来解决战争和冲突问题。
这一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了国际间的法治和道义原则。
康德认为,通过建立普遍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可以实现国家间的和平共处。
他提出了“永久和平的三个前提”,即民主国家的和平原则、国际法及其有效执行、世界公民权。
这些前提为国家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法律基础,为和平解决纷争提供了规范和方法。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互助。
他认为,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需要建立起一种互助关系,通过相互合作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这一思想在现代世界中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互依性越来越强,各国都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
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和互助,才能够实现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了国家之间的民主原则和人权保障。
康德认为,只有民主国家才能够真正实现和平,因为在这种国家中,权力是通过公民的普遍参与和公正的程序来实现的。
康德主张将民主原则扩展到国际关系领域,通过建立民主机制来解决国际纷争。
康德也强调了人权的保障,认为人类的尊严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这一思想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深远的意义,强调了人权保障在国家间关系中的重要性。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宏观的、理想化的国际秩序构想。
尽管现实的国际关系复杂而多样化,但康德的思想仍然对于我们思考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为建设和谐、稳定的世界而努力。
论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论康德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康德是18世纪德国的一位重要哲学家,他的作品涵盖了伦理学、形而上学、美学、政治哲学等多个领域。
其思想对欧洲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以他的“永久和平”思想在政治哲学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
康德提出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国际政治关系中的和平与合作,主张通过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为现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本文将对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进行探讨。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首先体现在他的著作《永久和平》中。
在这部作品中,康德提出了“永久和平”的理念,强调通过建立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来维护世界和平,并使战争成为过时的手段。
康德认为,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国际法律秩序才能实现全球和平,而只有国际组织的存在和运作,才能有效地维护这一秩序。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在当时并未引起广泛的重视和共鸣,但其思想却为后世的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在20世纪,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冷战期间的国际紧张局势,人们开始意识到战争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因而开始寻求有效的维护和平的途径。
在这一背景下,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开始探索建立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来维护全球和平的途径,康德的思想对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对现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提出了“普遍和平”与“国际民主”理念。
康德认为,国际政治关系应当以和平与合作为基础,拒绝战争和侵略,推崇国际民主和国际合作。
这一理念为现代国际政治关系与国际政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理论基础。
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强调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平等原则。
根据康德的理念,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国际法律秩序是实现永久和平的关键。
康德主张,“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国际法律秩序来进行,不应当受到更强大国家的操控或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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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德志:康德的永久和平论
康德将人类进入“公民社会”视为是人类趋利避害的一种反应。
他认为,野蛮人的无目的状态抑制了人类的全部自然禀赋;但是,这种状态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迫使人类最终超越了无目的状态,进入公民制度。
[①]在对国际关系的认识中,康德亦持同样的观点,他所谓的“国家公共安全的世界公民状态”也是人类避害的一种反应。
以国家为单位的“野蛮自由”使完全发展的自然禀赋受到阻碍,但这种“灾难”却迫使人类“为许多国家之间的、产生自这些国家的自由的、本身有益的对抗寻求一种平衡的法律,建立起一种联合起来的、强调平衡的力量,建立起一种国家公共安全的世界公民状态。
”[②]这就是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一个前提。
康德将社会契约的理论应用于国家间的联合当中,这使得他的永久和平的思想与在此前提出并产生重要影响的“永恒和平方案”区别开来。
法国政论家、外交家、修道院长圣彼埃尔于1713年写成的《永恒和平方案》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欧洲建立一个“牢固的持久邦联”的设想。
然而,这一联合是基于专制君主制的联合。
康德将国家间的政治同一国的政体联系起来,提出了永久和平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即共和政体。
康德认为,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下,战争是“全世界上最不假思索的事情了”。
与之相反,共和政体则按照其本性是“必定会倾向于永久和平的”。
在康德那里,所谓的欧洲联合是基于共和政体的国家的联合。
因此,共和体制是联合的先决条件,而且,“唯有共和的体制才是完美地符合人类权利的唯一体制”。
[③]
为了实现永久和平,康德认为,“必须有一种特殊方式的联盟,我们可以称之为和平联盟(foedus pacificum);……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却并不因此之故(就像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样)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④]
康德认为,所谓的势力均衡根本无法实现持久的普遍和平,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一个联邦。
在这一联邦当中,国家的权力依然存在,但是,联盟却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
康德认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建立一种真正的和平状态,各民族公共权利的观念才能实现;而且,各民族的分歧可以通过文明的方式而不是战争的方式得以解决。
[⑤]
康德将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起源理论应用于解释欧洲联合,得出了欧洲联合必然出现的论断。
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已经为近代
西方民族国家兴起的经验所证实,历史还将进一步证实,正是在
自然的要求下,欧洲的联合将会得到证实,并且,这种国家联合
正“与一个民族变成一个国家相似”。
[⑥]康德深信,这种国家的
联合是人类社会的必然前途,国家共同体“终将有朝一日会成为
现实”。
[⑦]
康德对欧洲的联合充满了希望。
在《永久和平论》一文中,康德将普遍和平作为实际可以达到的目的来论述。
他认为,尽管
国家间的关系从对抗到和谐的过程有种种反复,不可能一次完
成。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已经取得的进步可能完全毁掉,已形成
了国家联合体也可能会被摧毁,然而,总的趋势仍然是朝着永久
和平的方向不断迈进。
康德永久和平的设想本身存在着矛盾。
康德一方面大讲世界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又讲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导致国家凌驾于公
民权利之上。
康德自己也承认,公民制度的建立需要合法的外部
关系,而国家之间这种合法的外部关系由于主权的关系是很难建
立起来的。
康德指出,“建立一种完善的公民制度的难题,取决
于国家之间的合法的外部关系这个难题,没有后者,前者是不可
能解决的。
”[⑧]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对现代西方国际政治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事实正像施莱格尔指出的那样,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将会使
每一个正义的朋友受益无穷,对后世的子孙造福无穷。
[⑨]正是在
康德永久和平论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进一步修正了康德的世界公
民权利、和平等概念,并对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做了重新的界
定,并提出了改革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加强国际法院的约束力
和范围等一系列设想。
[⑩]不仅如此,20世纪晚期罗尔斯的“万
民法”、亨廷顿的“民主扩展论”在不同程度上都与与康德的名
字联系在一起,[11]足见康德理论的影响力所在。
论文上网时间:2005年3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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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侵权,恭请指正。
[①][德]康德:《关于一种出自世界公民意图的普遍历史的观念》,[德]康德:《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4页。
[②][德]康德:《关于一种出自世界公民意图的普遍历史的观念》,[德]康德:《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4-265页。
[③][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4页。
[④][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2-113页。
[⑤][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7-8页。
[⑥][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7页。
[⑦][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7页。
[⑧][德]康德:《关于一种出自世界公民意图的普遍历史的观念》,[德]康德:《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2页。
[⑨]Friedrich Schlegel, Essay on the Concept of Republicanism Occasioned by Kantian Tract ‘Perpetual Peace’, see The Early Political Writings of the German Romantics, edited by Frederick C. Beis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95.
[⑩][德]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曹卫东译http://.另可参见熊文驰:《关于永久和平的两种讨论——康德<永久和平论>与哈贝马斯<论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的对比阅读》,载《欧洲研究》,2003年第1期,第139页。
[11]吴猛、和新风:《走向永久和平:罗尔斯与康德》,载《学海》,2002年第5期;龚泽宣:《论“民主扩展论”对康德“民主和平论”思想的价值背离》,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