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1)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涉及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合同中交叉履行。所以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权利义务与一般买卖合同和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融资租赁合同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解决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共同关心的问题,明确三方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卖人向出租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保证租赁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无第三人对租赁物追索或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登记、见证、产权过手续户等。若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或主张权利,使出租人蒙受损失,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出卖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地点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延迟交付、变更运输方式或交付地点不对致使费用增加,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出卖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国际租赁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

租赁物的售后服务,如安装、调试、培训等。

(二)出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因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价款。若因价款不能支付或支付不及时造成租赁物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出租人又不能提供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租赁物,对违约做出补救措施,承租人有权拒收租赁物或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或对延迟交货合同约定提出赔偿请求。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执行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若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接受其他形式担保的,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出租人应将抵扣租金后剩余的租赁保证金返还承租人,或解除担保。

(三)承租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这个义务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而且应当是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一旦按照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及确认的条件向出卖人支付了货款,它就完成了对承租人承担的最主要的责任,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租金。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二条第六款也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延迟或交货不符而享有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不足部分,出租人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向承租人追偿。

承租人应按买卖合同约定接受并检验租赁物,“承租人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无权终止撤消买卖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时行使接受租赁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任何责任。

承租人按融资租赁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赁物转让、抵押、拍卖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致使租赁物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保险而未投保的,承租人应就应保未保而未能获得的赔偿额负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足抵偿应付租金额的,出租人有权追偿。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请求返还。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赁物,并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利用租赁

物从事非法活动,出租人不负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承租人有义务并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时妥善保管租赁物,并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应承担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负担的义务。如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粗略的缺陷,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运营和操作来讲,具有极大的指引意义。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一、融资租赁行为的认定问题

虽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自行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随着交易模式的不断更新和演变,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简单定义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清晰界定新型民间金融行为的功能。

(一)普通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该条实际上赋予法院根据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特性,去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行为的权力。

1、对于直接租赁行为来讲,只要满足①承租人指定租赁物;②租金总和基本相当于租赁物购买价款;③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三个条件,某一交易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对于售后回租行为来讲,若合同签署时租赁物已经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当然可以直接认定为融资租赁行为。

(二)未来物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运用

但问题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为的商业演变,出现了以未来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行为。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租赁公司约定,将其未来将取得的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现时向投资方支付转让款;待投资方届时通过购买或建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投资人使用,由投资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

在未来物的售后回租业务中,由于签署合同时租赁标的物并不存在,若此时租赁公司向投资方(即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款并约定投资方未来偿付租金,实际上与租赁公司向投资方提供贷款融资并由投资方在未来期间内偿还融资本息的行为非常相似。

而这种未来物的融资租赁行为已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如武汉鹦鹉洲、杨泗港、沌口和青山四座长江大桥的建设项目;天津空客A320项目总装线厂房项目;以及舟山同基船业在建船务码头项目等,都是采用未来物售后回租类模式开发的。

(三)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性质认定上的问题

虽然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同样可以设计为满足前述几个基本特征,且以未来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无效(这在实际商业操作中和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但是若未来物不能变现或未来物在租赁交付前灭失,此时,对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认定就极有可能与借贷或其他融资行为相混淆。

在前述情形下,虽因未来物尚未变现可能导致租赁关系不能成立或不被认可,但投资人根据合同约定仍应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以对应租赁公司之前支付的所谓未来物的购买价款。

此时,若法院根据前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则当事人之间预先设定的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或其他融资行为。

最高法院若不对上述条款的司法适用从严规制,在现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环境下,各地方法院可能秉持宽严不一的金融政策,在对某一涉及未来物售后回租行为的性质认定上采取更大的自由裁量,如此,既不利于司法的全国范围的统一,也不利于交易行为的稳定性,更不利于鼓励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行为(模式)。

二、承租人对标的物出卖人的索赔权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既与租赁物供应商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法律关系。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承租人对租赁物供应商不具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相应的请求权。

但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叠加,而是因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被法律规定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在这种新型的合同关系中,不仅出租人和租赁物供应商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而且因为法律的拟制,在承租人和供应商之间也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正因如此,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在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均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索赔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此规定,既方便了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物的检验和使用(因租赁物系其择定),也使实际定位于融资管道的出租人不被自己不熟悉的租赁物的使用性能方面的问题所缠绕,从而腾出精力全力开发产品,提高渠道的风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关于租赁物毁灭时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一)二中选一的救济措施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既可选择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司法解释第七条),也可以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获得补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四)项】。

但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则只能二中选一。也就是说,上述两种救济措施是选择性的,而非并列性的。

(二)不同救济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因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原因或过错不同,司法解释对出租人享有的救济权也作了不同规定。

1、意外事件所致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租赁双方的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在认定承租人并无过错的基础上,规定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时,只能要求承租人按照毁损灭失时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予以补偿,而非赔偿。

2、承租人违约所致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致毁损灭失,则出租人最为有利的救济措施就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当然,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期末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的,出租人还可请求承租人予以合理补偿(司法解释第十条)。

但当租赁物因承租人违约而毁损灭失且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呢?

在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由于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在于出租租赁物而取得租金,故而只要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则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同样可以实现。因此,仅当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出租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承租人在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基础上又拒付租金的,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三)及(四)项规定,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即收取租金)无法实现。此时,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合同得以履行的预期利益损失——即剩余租金,以及当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期末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或未约定不属于出租人时,承租人还应赔偿租赁物的残值。

3、区分意外事件致损与违约致损的评价

上述司法解释在规定出租人的救济措施时,因区分意外事件致损与违约行为致损而做了不同的规定,这种规定存在较大法律瑕疵,对出租人极不公平。

从风险承担的原则论,只要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以后,因租赁物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承租人承担。既由承租人承担,则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价值。基于融资租赁租金支付数额的特殊性,出租人应当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物的残值,而非补偿。

从违约责任的原则论,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合同法规定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因此,除非不可抗力所致,当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因视为承租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从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根据上述哪种法律原则,意外事件所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均应属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从而不应适用补偿原则,而应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解除权及救济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相应违约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分别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以及承租人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等。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租赁物尚存)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指收回租赁物当时的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指租赁物的期末价值)。

五、租赁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

由于融资租赁租赁物多为大型设备等动产,实践中较难以登记公示来确定产权。而融资租赁模式下,承租人取得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权能,作为动产来说,非合同当事人以外的

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承租人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从而构成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

为了实现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最后一道保障,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了识别制度或准登记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四种例外情形: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致使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由于现时法律制度对动产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却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制度。为了保证租赁物不被任意处置,司法解释创造性的设置了曲线登记方案,即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处于保障融资租赁行业交易安全和稳定的考虑,该司法解释某种程度上“授权”给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制定融资租赁交易登记制度并进行公示。更重要的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当事人课以必须查询租赁物登记内容的义务。这种做法虽有越权之嫌,但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确凿的第三人明知而为的对租赁物的交易行为。

由于融资租赁模式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更由于业界和法律界对融资租赁行为的认识尚待深入和全面,目前的司法解释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业务操作中的急需,但对融资租赁行为的清晰规范,尚需不断总结和提炼。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第一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 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经典的合同案例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因某工程建设需要向某物资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对供货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做了约定。其中: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达到400万该笔垫资款按月2.5%计息;建筑公司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按每天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建筑公司如购货不到2500吨,需补偿不足部分每吨100元;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后物资公司以建筑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给付货款87.6万元 ,给付购货不足的补偿款7.6万元,给付违约金2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87.6万元系利息,购货不足是后来物资公司拒绝供货所致,并且约定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成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先充抵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为利息,再次为主债务。建筑公司实际要货不足2500吨,应当按照每吨100元补偿物资公司。对于违约金,未超过3%的予以支持,超过3%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物资公司材料款87.6万元,支付不足额购货的补偿款7.6万元,支付未付款金额3%以内的违约金10.9万元,诉讼费大部分由建筑公司承担。解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了诸多的不利后果,而这些不利后果大部分是可以规避的。就本案而言,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其合同的签订有很大关系:一、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元,达到400万元后该笔垫资款按2.5%月息计算。月息2.5%的利息约定过高,按年计算就是30%,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五倍。二、建筑公司计划购买钢材2500吨,不足2500吨需补贴物资公司购货不足部分补偿款100元/吨,这项条款是纯粹的不利条款,它不会对物资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对于建筑公司却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最后建筑公司因此损失了7.6万元。三、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并不在同一地区,且物资公司所在地与工程所在地也不是同一个地区,这就使建筑公司不仅失去了地利优势,还需要增加交通和时间成本。合同中约定了诸多的不利条款,但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合同虽然约定了建筑公司如果不按期付款,将按每天千分之一的利息支付违约金,但在后面给予了限定,暨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六倍,如果较长时间拖欠,建筑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损失,3%违约金上限对于建设公司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案中虽然拖欠时间不长,但该违约金上限

标准借款合同格式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536 标准借款合同格式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标准借款合同格式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按委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__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依法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计逄,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到期前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

违约借款合同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违约借款合同协议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约定的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还清。 双方约定在上述时间内还款;如甲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还款,甲方愿意每天支付___1____﹪违约金。 甲﹑乙双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甲方已知悉乙方的权限,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甲方(签名指模):乙方(签名指模):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违约金是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条款,主要是给双方存在的违约行为提供解决的依据。那么,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对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讲,适当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对自己是很有帮助的,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它能明确告诉对方违约后要承担何种责任,将要承担双方约定的由于违约方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利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既然如此,那么合同

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在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即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应无异议。但当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定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还能作为处理纠纷依据继续适用,这就涉及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相应独立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应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从逻辑上来说,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此机械处理并非合理。毕竟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设立目的未实现的救济途径。虽然合同效力因有关原因而不复存在,但其意志已体现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似应有肯定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性,使之在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时有可适用的余地。即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相反,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表明在合同效力消灭后该违约责任条款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也不应具有独立性。理由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其结果是有关实质性的条款无效,以体现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目的的干预,而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应是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公平实现的救济措施,理应归属于实质性条款范畴,随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此外,合同无效后,事实上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随之也产生了新的救济途径如缔约过失之债等,故当事人间利益的保护不会出现空白地

标准私人借款合同样式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标准私人借款合同样式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 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标准私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合同范本模板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精品】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及其责任承担案例

案例(一) 摘要:实际履行中双方的自愿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应该以实际履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FOB方式的买卖合同,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没有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承办律师: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亓桂 凤律师 三、当事人 被告:莱芜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四、对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被外方客户扣款损失人民币638946元; 2、赔偿原告空运费损失人民币492465元。 六、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工作: 接到诉状和应诉通知后,当即确定应诉方案。问题的焦点在莱芜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主张不构成违约,应该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两个角度突破,侧面抓对方对我方有利的观点。有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是不变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履行寻求证据。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已近两年,承办律师为寻

求和发掘证据花费了整整两天的时间审查了所有与该案有关的材料,提炼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逻辑清晰的书面答辩意见和观点鲜明的代理意见。该案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上海法院组织七次开庭。 七、律师的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与美国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影响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详略) 第二、原告已经自认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不确定的。具体表现在: ①原告在起诉状中诉争合同存在交期上的争议,即交期不确定。 ②原告单方认为2009年1月8日被告通过邮箱发给第三人的生产计划是加工产品的交货时间,恰恰说明,原告本人也不认可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确切地说,原告认同合同对交货时间的约定是不明确的。 第三、合同在交期上约定不明确,被告不存在交期上的违约。(详略) 第四、原告认为被告扣货不发,是违背事实的。(详略)第五、原告无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的前提。(详略)第六、原告与美国公司约定的运输方式是FOB,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原告不存在运费损失。 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正式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样式

正式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样式 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甲方因,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为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及承诺甲方保证其借款的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第二条借款数额与期限1、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万元借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供万元借款,以上借款合计为万元整。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共________年。 4、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借据,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利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确定为月利%。 第四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与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及本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甲方有权提前还清借款,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前还款的,利息将按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及双方确定的利率据实结算。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本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率按约定利率执行。 2、一方违约的,除赔偿守约方损失外,对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损失亦应予赔偿。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近日,我们网站接到来自浙江的一位公众关于合同违约 责任条款的咨询。他在咨询中称他的一位朋友跟一家公司刚签订 了劳动合同,但现在有更好的一家公司来找她,所以想了解下, 如果这时候违约约会怎么样,需要承担怎样的合同违约责任,合 同违约责任条款什么? 合同法违约责任律师答疑: 谢高辉律师: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了, 不承担什么责任。 孙晓龙律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最好提前三十天通知 单位解除合同,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 金外荣律师: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如何 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约定,1、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2、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给付了补偿的;你朋友如不愿继续在那工作,可提前三十天以书 面方式告知,或直接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 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

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

合同违约责任判决书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b8013192.html, 合同违约责任判决书范本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对双方约定的事项订立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订立双方如果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为了让大家对违约责任有更多的了解,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了合同违约责任判决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违约责任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XX工贸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刘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石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XX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XX(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11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物申请质量鉴定,在鉴定期间被告撤回鉴定申请。后因被告于同年7月21提出反诉,本院受理被告反诉后,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委托代理人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XX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9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各种规格的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价值274795.25元的钢材,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货款46177.05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177.05元、违约金5649.9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订立合同的实际时间应

正规的个人借款合同样式

正规的个人借款合同样式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乙方拥有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房产证号,房产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该房产已向(原借款行)办理按揭(抵押)借款,该房产抵押权人为 他项权利证明号为:深房他字第号。乙方为偿还原借款行剩余借款,现自愿将上述房产抵押给甲方并向其借款。现甲乙双方达成赎楼借款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赎楼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第二条 赎楼借款期限自借款期不足该借款期限的,按该借款期限计算。 第三条 上述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第四条 借款日利率为 第五条 上述借款由甲方打入乙方在开立的还贷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号:)或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账号为:) 第六条 乙方在请求甲方借款前,须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乙方在申请抵押贷款时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即抵押贷款合同); 2,供款存折及密码; 3,乙方的工作单位及家庭详细住址; 4,房产证复印件; 5,乙方全权委托甲方办理上述物业赎楼,领证等相关事宜的公证书。第七条 若乙方未能及时准确将上述资料全部交予甲方,甲方有权拒绝履行该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与本合同相关之纠纷,双方同意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乙方应保证该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及处分权毫无瑕疵,无法院查封或其他抵押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产权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1.预期违约案例,违约金与定金案例 案情:1999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2000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000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2000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2000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 问:(1)灵通电器集团是何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2)经法院查明,灵通电器集团有货可供,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继续履行? (3)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2.违约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其中种子价款损失29万,按当年的大葱市场价和大葱平均产量计算,种植大葱的预期利润损失98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问题:(1)本案谁应对农户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什么? 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适用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争议: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

正规的保证借款合同样式

正规的保证借款合同样式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乙方(出借人):联系地址:丙方(连带保证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乙方因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 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帐号: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年____月____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年____月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借款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帐号: 五、借款违约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则每逾期____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六、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_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

实用版私人借款合同样式

编号:JK-2021012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实用版私人借款合同样式 Parties hereto may revise or suppl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 matters not mentioned herein.

[标签:titlecontent]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保证人):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于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百分之)。利息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 (四)、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六)、借款方以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我认为具体有以下主要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属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属于客观事实的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为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正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以下优点,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德国也正在逐步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由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正确的选择。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归则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强调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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