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示-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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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内容
编号:TKZW/JL-12
1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1、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位于北疆港区二号路3990号,公司21段及27〜29段泊位分别位于三、四港池北侧顺岸岸线;其南隔港池为南疆港区;北侧陆域后方为天津北疆港区二号路(新港二号路);21段泊位西侧为天津港四公司,21 段泊位东侧、27〜29段泊位西侧为天津港埠五公司;27〜29段泊位东侧为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李长军
2 项目名称及简介
1 、项目名称: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现状评价
2、项目简介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港集装箱公司)建于1980年4月1 日, 1997年资产重组更为现名,简称TCT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
独资,系香港冠翔企业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且在香港上市的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集装箱船舶装卸、转运、集装箱拆装箱、货物堆存、中转联运、港内货物路上运输及相关的业务服务等。
公司拥有两座集装箱专用码头(共四个泊位):北疆集装箱码头21 段泊位(三港池)结构加固改造后,为3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兼顾停靠3万吨级杂货船及3.5 万吨级散货船),前沿水深-12.3 米,岸线总长378.53 米;北疆集装箱码头2 7 〜29段泊位(四港池),前沿水深-16米,岸线总长为882.5 米,可停靠12万吨级船舶。21 段泊位、27〜29段码头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分别于1 981年1 2月28日及1 985年1 2月1 2日通过竣工验收;后分别进行了加固改造,其中28、29段泊位改造工程于2001年9月18日竣工,21段于泊位改造工程于2012年竣工。
公司拥有集装箱装卸岸桥14台、场桥38 台、正面吊2 台、空箱堆高机10 台、
集装箱拖车39台、叉车30台等;并采用COSMO集装箱操作管理系统,及集装箱生产过程控制和可视化管理系统。公司堆场面积37.68 万平方米,堆场容量37527TEU年吞吐能力160万标准箱。其中,危险货物作业采用“车船直取” 的方式,作业量约占全年作业量的1%。
3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1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16.07.18
采样时间:2016.07.28-2016.07.30
检测时间:2016.07.28-2016.08.01
2、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人员:刘宁、刘俊波。
采样人员:刘俊波、刘宁、殷豪检测人员:刘俊波、王雨堃、崔雪萍、张丽娟。
3、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李长军
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 )化学因素:电焊烟尘、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
(2)物理因素:噪声、微波、高温、紫外辐射
5 评价结论与建议
1 评价结论
1 )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 1 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属“货
运港口”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2)根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测量)结果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果全部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相关要求,物理因素中微波、紫外辐射和高温的测量结果也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2007)的相关要求。
但在噪声测量结果中可以发现,岸桥机房、地源热泵房巡视位定点噪声强度均已超过85dB( A),在现有工艺及设备条件下,上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难以达到相关要求。作业工人在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佩戴的防护用品规格及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长期短时间接触亦会导致听力损伤。
3)防止装卸过程中危险货物发生泄漏,该公司进出港货物中危险货物较多,正常情况下基本不存在大的危害,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后果相当严重。特别是第2 类(易燃气体、毒性气体)、第3 类(易燃液体)、第5 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1 (毒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的危险货物在个体防护不到位的前提下直接与人体接触均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的可能。
4)通过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应急救援预案、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操作规程以及现场集装箱装卸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价,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组认为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从事第2类(第
2.1 项、第2.2 项、第2.3 项)、第3类、第4类(第4.1 项、第4.2 项、第4.3 项)、第5类(第5.1 项、第5.2 项)、第6.1 项、第8类、第9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与设备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基本满足国家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不得降低职业病防治条件及要求,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时必须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应急救援设施完备和有效,才可保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时工作场所中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 建议
针对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现场调查、检测和评价中发现的不足,提出了以下建议:
1) 应急救援措施的补充建议
(1) 在现有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增加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 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高温中暑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2) 职业健康监护的补充建议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国华人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