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分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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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分配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青年教师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青年教职工婚后无住房,供青年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周转性住房。
为确保公寓良性周转使用,更好的满足青年教职工在过渡用房方面的需求,使住房利益惠及到更多的青年教职工,保障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公寓实行“签契约、定租期、促流转”的承租方式。
目前,公寓装修改造工程即将完工,学校启动公寓租赁分配工作,请各部门积极协助通知到本部门青年教职工。
依据《东北大学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和管理办法》(东大后勤字[2015]7号)文件精神,经校长办公会决策,现将公寓租赁分配工作通知如下:
一、租赁资格
(一)租赁资格
东北大学在籍全民青年教职工和人才派遣青年教职工,已婚且夫妻双方在沈阳市三环区域内无产权住房。
青年教职工是指1999年5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本人已购买过学校房改房、腾空房、团购房等;
2、本人在2016年以前报销过采暖费且住房在三环区域内;
3、本人已领取过高比例住房补贴且住房在三环区域内;
4、已租赁过公寓或其他借房期限已满者;
5、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6、学校各类停发工资者;
7、学校认定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者。
二、排队办法
1、按青年教职工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职务分系列排队。
2、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职务者可自愿选择系列,选定系列后不得更改。
3、本校双职工可以以任意一方资格参加报名排队,选定后不得更改。
4、青年教职工申请租赁公寓的自然条件以报名截止日为准。
5、工龄起始时间为来校参加工作时间。
6、排队系列优先顺序
(1)职称(职务)高者优先,实职优先;
(2)任职时间早者优先;
(3)双职工者优先;
(4)工龄长者优先;
(5)年龄大者优先。
三、租赁分配原则
1、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者,可按照两室户型标准租赁。
2、中、初级职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级及以下职务者,按照一室户型标准租赁。
四、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
1、公寓租赁期限从青年教职工签订《公寓租赁使用协议书》之日起计算,租期为3年,到期无条件搬离。
超期按公寓租赁协议收取违约
金一室户型2000元/月,两室户型3000元/月,如果学校调整超期违约金,届时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公寓不得转让、转租、转借。
2、依据《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沈房改办发[2000]56号)文件精神,租赁公寓不超过3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2元,不足15日者,按全额月租金的50%计租,超过15日按全额月租金计租。
如果学校调整住房租金,届时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3、凡入住公寓的青年教职工,按租赁协议规定需交付租房保证金5000元。
租赁期满退房时,应保持房屋配套设施及物品完好,学校将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学校将视具体情况扣缴租赁人住房保证金予以赔偿。
五、相关说明
1、申请租赁公寓的青年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所需信息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其申请租赁资格;对于已租住公寓的,学校将终止租赁协议,并按违约金标准扣除租赁公寓期间租金。
2、公寓煤气、水、电等费用由个人负责交纳。
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采暖费等由学校统一扣缴。
3、公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房屋维修、环境保洁、绿化及安全保卫等管理服务工作,承租人需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收费依据为沈阳市物价局规定标准:一室户型收费标准为9元/月,两室户型收费标准为10元/月。
如果学校调整物业管理费,届时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4、青年教职工对租赁房屋的“防火、防电、防水”等负有安全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物品和经济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六、报名安排
1、报名时间:2019年7月22日—24日(周一—周三)
8:30—12:00,14:00—17:00
报名地点:主楼1210室(房产管理科)
2、报名材料:公寓租赁报名申请表
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寓租赁通知及报名申请表可到OA系统、后勤管理处网站下载。
4、如本人不能到场报名可委托他人办理,另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报名结束后房产管理科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后将对符合资格人员进行三榜信息公示并公布房源,公示后进行选房、签订租赁协议及交纳相关费用。
6、如本人已领取过高比例住房补贴,但产权住房在沈阳市三环区域外的符合租赁公寓资格,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交表截止时间为7月24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
如有问题可咨询房产管理科,咨询电话:87516。
后勤管理处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