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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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8〕3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8〕3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6日安庆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10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具体目标是:(一)清查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二)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村、组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三)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分别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以及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严格规范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提高集体资产监管效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推进制度规范全覆盖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内容(一)财政资金设立审批1.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建立专项资金设立准入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申请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相近的资金。

2.规范项目资金审批。

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向同级政府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并列入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新设的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项目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3.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专项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期的重新申请。

每项资金都要建立年度评估制度,对政策到期或调整、巡视巡查发现重大问题、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予以取消。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宜政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安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市、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六)增加对非工业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负责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宜政办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统计局《安庆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日安庆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政办〔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其他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经授权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中央、省驻宜单位(以下统称为部门)。

第三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二)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四)负责统计普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涉嫌统计违法案件材料,协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政秘[2017]289号【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7.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秘〔2017〕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庆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5日安庆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

坚决执行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的要求,维护中央权威。

在中央、省授权范围内,通过合理划分市以下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切实落实地方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市以下各级政府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宜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当年未列支出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部门、单位应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减少年度项目预算结转。

第二章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原则上项目支出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政策形势变化等原因,部门、单位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的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建议,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宜财库〔2023〕520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财库〔2023〕520号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了《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反馈。

安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2023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三章现金流预测第四章支付和清算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六章动态监控第七章管理职责第八章附则安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强化市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账户等账户构成。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宜财库〔2023〕522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部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和《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571号),我们制定了《安庆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2023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庆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皖财库〔2023〕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宜财编〔2023〕696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编〔2023〕696号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安庆市本级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跨部门间工作协同,将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与预算安排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研究制定了《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2023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融合评估的分类和内容第三章融合评估的组织和管理第四章事前融合评估的结果及应用第五章附则安庆市市级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安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宜财编〔2020〕523号)以及《安庆市本级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安庆市本级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探索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相融合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以下简称事前融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预算评审与预算安排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进一步将零基预算理念发展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手法、步法、打法”,加强跨部门间工作协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管理改革,继续落实市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财政局探索将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融合嵌入到部门预算编制流程,成为预算编制的必要环节,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切实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应对财政紧平衡态势,强化重大事项(政策)财力保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宜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庆编〔2009〕32号)精神,保留安庆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宜事业单位后勤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工作职责。

(二)增加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职责。

(三)增加协调管理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职责。

(四)增加负责市级交流干部周转住房建设管理及服务保障职责。

(五)加强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六)加强市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工作;协调管理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权属登记和修缮管理工作,审核房屋维修及经费申报计划;负责市直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交流干部周转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宜政办秘〔2017〕190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宜政办秘〔2017〕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全过程、全方位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活动管理。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安庆市)是安庆市公共资源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是安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媒介,统一向社会公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资质资格、交易、履约及其变更、信用奖惩、违法违规等信息。

具体信息类别、信息内容、公开属性、公开主体见本规定附件《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目录》规定的公开范围,依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五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3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五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3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五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五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39号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五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安庆市城区“五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完善城市公共服务,打造城市宜居环境,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际,制定安庆市城区“五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进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力争用两年时间,通过集中推进城区“五化”工作,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居住环境有效改善,城市特色风貌进一步彰显,让城市更宜居更美好,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把“五化”工作打造成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和幸福工程。

(二)推进原则按照“区为主,市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辖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区、安庆经开区及中石化安庆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自主确定本辖区“五化”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

市直部门给予支持,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补助。

涉及的市管项目及列入城市大建设计划的市级项目由相关市直单位组织实施。

(三)主要目标1. 改造市政道路。

2016年计划改造老城区35条背街后巷,实施65条城市主次干道“白+黑”改造工程(其中市本级15条),同步实施绿化、亮化和整洁化工程,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提升园林绿化。

应绿尽绿,增加绿量,提高绿化档次和水平。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8〕134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8〕134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金融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8日安庆市金融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打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稳定协调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融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紧盯目标、解决问题为导向,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加快审理金融类案件,加速处置和化解不良资产,积极探索不良资产盘活路径,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为实体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时间安排此次专项行动为期6个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

三、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安庆市金融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张君毅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黄杰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四、成立5个工作组市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督促协调各县(市)区、各相关成员单位相互联动,集中行动。

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涉金融债权案件办理组。

市中院牵头负责,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参加。

负责扩大涉金融案件执行范围,加快涉金融债权案件存量和增量的执行进度,加大执行联动融合的深度、力度,提升涉金融案件执行质效。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16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16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3日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通过政府预算(含中央转移支付)、融资等方式筹措用于市级各类项目的资金。

各类融资是指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担保融资、资产质押融资、收费权质押融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综合评价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宜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政办发〔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庆编〔2009〕32号)精神,保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次创业”的决定》(庆发〔2004〕8号)文件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授权行使市级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责。

(一)依据安庆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订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编制开发区招商引资计划,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审批或审核、注册、登记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土地储备以及地政地籍的具体管理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6
•【字号】宜政办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10- 2011年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67件规范性文件(含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37件,废止、失效27件,需要修改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要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失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21〕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21〕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7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财政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财政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财政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宜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财政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财政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财政增收节支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财税收入征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收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动态监控机制,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实行各税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税收控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收入运行质量。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收入任务,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多收、超收,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二、严格控制会议及活动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

除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外,一般不得召开、举办全市性大型会议、活动,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表彰。

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少开会,开短会,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要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期和参会人员,节约会议开支。

严禁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活动。

会议一律实行自助餐制,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认真贯彻招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三员分离、三单合一、严格标准、定点接待、规范管理、单独列支、定期公布、实名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招待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的调研、考察活动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推行工作餐制,简化公务接待。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宜政办秘〔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2019-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依法明确我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范围,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2019—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选择其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批准。

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依法适用交易方式,规范管理变更程序。

《目录》内的项目应当依法适用公开招标或其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采用非公开招标或其他非竞价方式的,适用情形及相关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办秘〔2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实行目录动态管理。

按照“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对《目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

四、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责任。

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目录》内的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禁止将依法集中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目录》内的项目进场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对《目录》内项目进场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宜政办秘〔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市本级及县(市)、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公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公管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公开招标失败后,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首次公开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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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
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政办发[2010]60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安庆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13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当年未列支出财政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支出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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