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人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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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人权概述

一、什么是人权

何为人权?《人权大辞典》、百科全书、各种教科书的定义各不同。

例如,英国1980年版《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是:“人权即人的权利……

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中国学者叶立煊和李似珍在《人权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指出:“人权就是在一定生产方式中生活的一切人或绝大多数人有资格享有自己所需要的东西”。

沈宗灵先生在《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一文指出:“人权首先是指各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所谓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

当享有的权利。[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1页。]

人权无法摆脱社会条件的制约,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第3卷,第12页。]

人权的形成与发展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

•人权保护最初是一个国内问题。对于一国人民而言,他们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都要由其所在国的宪法、法律以及其它法规来保护。而且,这些字面上的权利能否实现或实现到何种程度,取决于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水平。迄今,还没有哪个国家完全依靠国际社会的介入来实现其国民权利的。

•人权的焦点是人的生命和尊严。如果一个人遭受酷刑、被迫受奴役,或者被迫过贫穷的生活,即没有最低标准的食物、衣物或者住房,其尊严就受到了侵犯。而其他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样重要。比如获得最低限度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同尊重隐私、家庭生活或者个人自由一样,也对有尊严的生活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

什么是人权? 描述性、法律和哲学的视角:

1.使所有人有权基于自由、平等和对尊严的尊重而塑造他们自己的生活的基本权利。

2.规定在普遍性和区域性人权文书以及各国国内宪法中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集合。

3.包括自由主义、民主、大众参与、社会正义、法治和良治成分的现行国际法中唯一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体系。

人权一览表

时至今日,尽管人们对人权究竟应包含哪些具体权利并未达成普遍共识,但无论如何,在人权一览表中应予保护的权利和自由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私有财产权;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得因无力履行债务而被监禁;免于任意逮捕或拘禁;

公正审判权;免于歧视;法律的平等保护权;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干预;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国籍权;选举和参与公共事务权;工作权;获得适当的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

许多政府认为保护人权构成对它们的稳定的威胁,而不是它们的合法性的实际基础。

但各国政府逐渐地将人权接受为法律义务,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人权保护只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的观念在事实上已被抛弃。

人权一定不能视为一种静态的制度,它们的法典化在国内和国际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永无休止的过程。

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即人权普遍有效的存在是基于个人尊严的权利不可剥夺的原则,它们是国际习惯法或者条约法承认的一些最低限度的标准;其中包括禁止酷刑和奴隶制,禁止种族歧视和隔离,人民自决权或者儿童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但普遍性原则无论如何都不排除区域的或者国内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二、人权术语

人权一一基本权利

(国际法) (国内宪法)

人权一一公民的权利

(为每一个人) (为所有公民)

人权一一人民权利

(个人权利) (集体权利)

三、人权概念的汉字起源

人权是从西方传来的

“人”和“权”二汉字结合为概念,在东方何时为人所接受,是一个很好的新课题。《人权的起源》等书尚未做研究。

(一)日本

津田真道,写《泰西国法论》,1862年出版,是日本早期的教科书。

福泽谕吉《文化精华论》,呼吁日本学者放弃汉学,改学兰学。日本最早接触的西方国家是荷兰,1840年荷兰是全世界的大炮制造中心。日本学者放弃汉学,去荷兰学习兰学。

津田真道听丁西尼教师的可《法学概论》,记了笔记,翻译出来,汉字的人权起源即在其中。该书提了几个权利:

(1)基本权;

(2)住民权(居住在这个国家的人的权利),后发展为民权。

(3)身权(后之自由权利),出版时改为人权;

(4)财权,与身权相对应。

明治维新后,1875年后日本发生为期20年的一场人权争论。

加藤弘之(创立了日本帝国东京大学)写《天赋人权论》,被誉为天赋人权的代表者槌木值盛辩。

中国发表《人权白皮书》时,某些人认为权并非天赋,而是商赋,因为马克思《资本论》中说,商品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是商赋人权,有人则认为是国家赋人权,有的说法赋人权等,实际上,1875年日本已经发生此争论。

(二)中国

◆中国大陆,康有为是近代传人权之第一人(其女儿在日本,会日语),1902

年在《大同书》中系统谈人权民权、三权分立,宪法、司法权,1903年广泛传播,影响极大。许多人以传播人权为使命,如柳亚子自己称“柳人权”,“柳亚卢”

(卢即卢梭,极崇拜卢梭)

◆香港:何启、胡礼垣1877写《新政直诠》,二人分别留学美国哈佛和哥伦比亚

大学。其思想:天赋人以生命,上天也必然给人以保护这种生命的权利。在中国人中最早提出人权之自然权思想。

附:上个世纪前半叶,在中国的几场人权运动

(1)新文化运动:1915年始,最早提的是人权与科学,1920年改为德先生和赛先生。(法学家们开玩笑,当时应该再提一个小姐和一位夫人,瑞小姐RIGHTH ,和罗夫人RULE OF LAW)。

(2)湖南的自治运动。毛泽东在中国人中最早使用生存权概念,1919年入宪,毛在1920年用之,与时俱进。自治运动被利用了。毛泽东起草湖南省宪法草案,毛批之。

(3)1929-1933年由胡适发起,由罗隆基、潘光旦、徐志摩等参加的人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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