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

(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 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P24)

②行政相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主①行政主体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①物②行为③人身

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体的权①行政主体的权利②行政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

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④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表现(3个)

1、行政合法性原则(全方位的要求)

具体表现:①行政权力来自法律:A、法律保留:是指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无权涉及。 B、法律优先。从狭义上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仅次.

于宪法。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②行政行为服从法律:A、主体合格 B、具有职权 C、证据充足 D、程序合法

③行政争议依法解决

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自由裁量方面要求)

①平等原则②比例原则③尊重先例原则

④正当程序原则

⑤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特别是赋予相对人的行政受益行为,不得任意变更。依法变更时,对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补偿。信赖保护方式有三种:一是程序保护,二是存续保护,三是财产保护P50-51)

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紧急情况下的要求)

第四章行政主体

一、法定授权组织 P65

1、概念 : 也被称为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称为“被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特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二、行政委托组织 P66

1、概念: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代替行政机关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五章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职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P87

选任制适用于通过各种选举而获得职务的领导职位

(一)行政适用于经录用取得公务员身份的非领导职位委任制职务的产生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聘任制)(P87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考任制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P87-88)

1、转任

2、升职

3、降职

4、撤职

P88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三、罢免 3、离退休4、辞职1 2、辞退、调离5 9、死亡、丧失国籍6、开除 7、判处刑罚 8

P90 二、行政公务人员行为的性质与区分标准(一)性质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实施的行为。1、个人行为:

包括组织的内部公务行组织的公务行为:①

组织行、2为和组织的外部公务行为以所属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非公务行为:②

属于行组织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的行为,

行政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标准(二)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2、名义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4、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5、命令要素。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

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执行公务是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

第七章行政行为

107-10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