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丽娜与佛山市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上诉纠纷案.doc
王丽娜、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丽娜、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富喜胜毛国强缪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丽娜;王健【当事人】王丽娜王健【当事人-个人】王丽娜王健【代理律师/律所】于昕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李东旭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昕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李东旭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昕郭刚张媛媛李东旭【代理律所】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丽娜【被告】王健【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案涉《借条》。
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民事证据规则。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第三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案涉借条上的签字不是上诉人所为。
被上诉人质证称,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不应直接出具给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取得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途径不合法。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系原一审中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对该鉴定机构的委托事项也确实是对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
但是该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以签名的鉴材不足为由,向大连市中院出具了退鉴函,因此未就签名作出鉴定意见。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随后又另行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作出对笔迹的鉴定。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C.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1至2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答案】 D2、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示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答案】 C3、二审法院在审理刘某和王某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对于两人之间究竟发生过几次债务借贷,每次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并未详细指明,就作出了让王某还债3000元的判决。
对此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A.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B.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但为了回避,应该指定另一个与原一审法院同级别的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自己审理查明事实,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答案】 C4、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1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申请进行企业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D.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 B5、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
案例的法律关系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件为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房地产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等,旨在为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纠纷;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地产纠纷也随之增多。
房地产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等多个方面。
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件为案例,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期为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乙公司,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交付房产时,甲公司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产。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关系分析(一)合同关系1. 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故合同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产,构成违约。
(二)物权关系1. 房屋所有权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中的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纠纷也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本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法律知识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乙公司并未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属于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不具备货物供应的资格,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案例二:合同履行问题【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丁公司为丙公司加工一批产品。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产品的加工,但剩余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丙公司经检验后认为,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丁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8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徐允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王利平;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当事人】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王利平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利平【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金常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彭帅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黎玉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金常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彭帅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黎玉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金常彭帅黎玉梅【代理律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被告】王利平【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涉案房屋主卧存在横梁必然会对该房屋的观感效果及舒适度造成不利影响,王利平的损失客观存在,而通过装修对横梁进行修饰必然会降低房间的层高,从而影响案涉房屋的使用效果,王利平不予接受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9 01:45:28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81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姚虹、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虹、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56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星星余珂珂侯进【审理法官】陈星星余珂珂侯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虹;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当事人】姚虹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当事人-个人】姚虹【当事人-公司】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代理律师/律所】梁镇忠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罗永坤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黄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赵思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钱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张紫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周敏仪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镇忠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罗永坤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黄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赵思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钱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张紫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周敏仪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镇忠罗永坤黄璇赵思华钱坤张紫旗周敏仪贾欢欢【代理律所】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虹;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被告】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委托设计、改造及装修协议》应否撤销;二、信财公司应否向姚虹支付涉案款项的利息。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迳股份经济合作社、潘婉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迳股份经济合作社、潘婉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2【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行政吴媛媛姜欣欣【审理法官】吴行政吴媛媛姜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迳股份经济合作社;潘婉婷【当事人】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迳股份经济合作社潘婉婷【当事人-个人】潘婉婷【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迳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李洁晶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马文祥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陆仲飞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黎绮琪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洁晶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马文祥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陆仲飞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黎绮琪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洁晶马文祥陆仲飞黎绮琪【代理律所】广东硕盈律师事务所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迳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告】潘婉婷【本院观点】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迳经合社应否向潘婉婷返还首期购房款170591元及双倍定金差额10000元。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缔约主体是上迳经合社与潘婉婷,且潘婉婷于本案诉请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对上迳经合社的上述申请不予准许,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权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迳经合社应否向潘婉婷返还首期购房款170591元及双倍定金差额10000元。
本案中,上迳经合社、潘婉婷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云山公馆物业认购合同》,该合同出售方落款处加盖上迳经合社印章,潘婉婷作为认购方亦签字予以确认。
佛山法院房地产审判典型案例
佛山法院房地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佛山法院房地产审判典型案例01 以调解促和谐,以时间换空间,促进企业转型升级2017年11月,广东某商业公司与苏某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由苏某向该公司购买涉案物业一定期间的物业使用权。
后苏某与佛山某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租赁协议》,同意将涉案物业委托其经营管理,后该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苏某诉至法院。
鉴于佛山某管理公司仍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但因市场环境影响营业收入不佳,法院经审理并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建议分期付款,在保障苏某权益的同时,督促该公司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盘活现有资产筹集资金。
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本案系使用权转让及委托经营管理引发的纠纷,具有一定的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
法院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充分保障苏某合法权益,也给佛山某管理公司转型升级的时间,为企业赢得生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六稳”、“六保”工作,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2 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卢某将一座自建厂房租赁给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生产、加工之用。
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该自建厂房需进行搬迁。
经过评估,卢某获得了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偿、建(构)筑物补偿、其他物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补偿项目,卢某已经全额收取补偿款。
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主张其有权获得部分补偿款,双方对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争议,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自建厂房投入了装饰装修,有权分得建(构)筑物补偿;其作为经营者,因厂房拆迁造成其停工停产并进行搬迁,确实存在损失,亦有权分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袁小燕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袁小燕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9【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82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莹【审理法官】张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袁小燕;刘劲祥【当事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袁小燕刘劲祥【当事人-个人】袁小燕刘劲祥【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袁小燕;刘劲祥【本院观点】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1:53:37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袁小燕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6民终825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超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劲祥。
审理经过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小燕、刘劲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8【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27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楠周辉何希红【审理法官】孙楠周辉何希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司法救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5:31:23【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6民终270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金福工业园四幢三楼之十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DU432A。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华南国际金融中心1幢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XN5447。
佛山市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3【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4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姜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丽英【当事人】佛山市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丽英【当事人-个人】邓丽英【当事人-公司】佛山市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新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邓丽英【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新锋公司应否向邓丽英支付涉案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误差价款。
本院作如下分析:公摊面积与套内面积一同构成销售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共同构成处分权益的内容而随套内面积进行物权流转,并与套内面积一样具有保障用益的功用,故公摊面积差异的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时,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以总房款÷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实际减少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认定新锋公司应当向邓丽英退还房款为3259.46元[2410730元÷133.13平方米×(25.36平方米-25.18平方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中介公司在明知政策变化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下,未尽说明提示义务的应分担损失--俞某与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俞某于2020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及双方女儿名下原共有的房屋离婚后归女儿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1月,本市出台对离异人员等予以住房限购的政策。
同年4月,俞某为出售房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1》,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该中介公司明确知晓俞某已协议离婚。
同年6月,俞某同样在该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居间协议2》,约定购买案外人名下的房屋。
后《买卖居间协议2》因俞某不符合购房资格无法履行而解除,俞某承担违约金26.8万元。
俞某以中介公司理应知晓其离异情况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进而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上海一中院认为,俞某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对购房政策理应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其疏于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动询问相关政策,自身存在过错。
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晓俞某离异而相关限购政策更新的情况下,理应对俞某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但该公司并未予以提示,未尽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故中介公司对俞某因限购政策致购房失败而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损失由俞某和该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担,中介公司应赔偿俞某损失16.0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政策变更背景下,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事关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法院在认定时,应综合当事人各自的职责、义务及履约情况等予以判定,包括委托人是否疏于了解与己相关的政策、中介公司是否向委托人提示过资质问题或主动询问过委托人购房资质相关情况。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50题)1、贾政夫妇系贾探春的生父母。
2010年6月,贾探春被贾赦夫妇(贾赦系贾政的同胞哥哥)收养。
后贾赦经常虐待贾探春,在多方劝阻后,贾赦仍不知收敛。
2014年4月。
冷子兴通过其新浪微博发文(配8张脸部经“马赛克”处理的女童受伤照片):某夫妇收养一六岁女童,虐待行为在去年被发现,现女童伤情日渐严重,恳请媒体和大家的协助。
该博文被广泛转发后,贾政夫妇认为冷子兴侵犯了贾探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贾政夫妇有抚养贾探春的能力,则其不能将贾探春送养给贾赦夫妇B.若贾政夫妇因贾赦虐待贾探春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则贾赦夫妇可要求适当补偿其已支出的抚养费C.冷子兴并未侵犯贾探春的肖像权D.冷子兴侵犯了贾探春的隐私权【答案】 C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家具,现履行期尚未开始,但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技术人员流失,该批家具无法制造,若甲公司解除合同,则不正确的是:()A.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合同解除B.解除合同的通知应经乙公司同意时合同解除C.甲公司也可以等履行期限届至后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可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 B3、书法家仲某为某饭店题写了一条幅。
该饭店未经仲某许可,将题词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为此,仲某诉至法院。
依著作权法,仲某向被告提出的下述主张,成立的有:( )A.侵犯其题词的所有权B.侵犯其题词的发表权C.侵犯其题词的复制权D.侵犯其题词的展览权【答案】 C4、丙拾得牛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获得价款1000元。
赵某又卖给了刘某,获得价款1100元。
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牛三在刘某处,刘某为牛三已支付草料费200元,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应支付刘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须向刘某支付草料费200元C.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合同取得牛三的所有权D.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善意取得牛三的所有权【答案】 B5、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
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梨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梨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2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梨娜【当事人】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梨娜【当事人-个人】邓梨娜【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胡止波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陈伟其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国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胡止波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陈伟其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国基胡止波陈伟其【代理律所】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佛山市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邓梨娜【本院观点】三联公司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不影响本案处理、没有调取相关证据的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三联公司确认其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首次登记确权清单中的有关办公用房并不包括案涉办公用房在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三联公司与案涉业主签订的关于案涉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瑞娟与佛山市保利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瑞娟与佛山市保利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5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姜欣欣【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姜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瑞娟;佛山市保利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瑞娟佛山市保利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瑞娟【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保利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新明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沈瑶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新明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沈瑶玲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新明龚丽沈瑶玲【代理律所】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瑞娟【被告】佛山市保利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广东某某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某某某某某某3402房渗漏水原因检测鉴定方案》《工作联系函》,一审时鉴定机构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对案涉房屋进行“淋水试验"且“淋水试验"亦不能完全模拟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故本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本院对张瑞娟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除“张瑞娟最早于2017年8月23日的《房屋验收表》中主张房屋渗漏问题"外,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薛丽娜、区炫学、佛山市顺德区南湖康城房产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薛丽娜、区炫学、佛山市顺德区南湖康城房产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3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莹侯进禤敏婷【审理法官】张莹侯进禤敏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丽娜;区炫学;佛山市顺德区南湖康城房产有限公司【当事人】薛丽娜区炫学佛山市顺德区南湖康城房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薛丽娜区炫学【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湖康城房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美舟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陈壮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郑菲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美舟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陈壮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郑菲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美舟陈壮郑菲【代理律所】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薛丽娜;区炫学;佛山市顺德区南湖康城房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对方。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庭审中涉案业主否认已经收到康城公司发送的收楼通知短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康城公司的逾期交楼违约金应如何确定;2.康城公司迟延开通燃气的违约金应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以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为起算日,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交楼违约金均未上诉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故本院予以维持。
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倚牵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倚牵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珂珂陈星星禤敏婷【审理法官】余珂珂陈星星禤敏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倚牵【当事人】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倚牵【当事人-个人】顾倚牵【当事人-公司】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飞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林博晓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梁子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飞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林博晓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梁子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飞林博晓熊强梁子华【代理律所】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顾倚牵【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智联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以172500元为本金支付利息予顾倚牵。
经审查,智联公司未能按期向顾倚牵退还定购款并支付收益款构成违约,给顾倚牵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一审判决认定智联公司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智联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方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方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2【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8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星星余珂珂侯进【审理法官】陈星星余珂珂侯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方帅;李凤婷【当事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方帅李凤婷【当事人-个人】方帅李凤婷【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傅学容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学容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学容【代理律所】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方帅;李凤婷【本院观点】证据一无原件核对,且其上“时间”相关内容为手写,来源不明,不足以证明国华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不能证明国华公司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国华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国华公司应否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
针对上述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关于争议焦点一。
经审查,国华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亦未对本案提起反诉,该案亦未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国华公司上诉所提程序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接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
经审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发生,各级各地政府亦已采取一系列管控措施,国华公司应当对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有一定的预期,一审法院未予接纳其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主张的延期交房理由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其上诉主张的其他顺延交房期限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黄春丽、张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春丽、张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17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审理法官】禤敏婷陈星星侯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春丽;张某某;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春丽张某某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春丽张某某【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刘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刘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明刘媛【代理律所】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春丽【被告】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1.业主主张圆方公司赔偿商铺间隔后消防不合格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应否支持;2.业主主张涉案商铺层高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应否支持;3.业主主张圆方公司将涉案商铺墙体、顶板进行修缮并支付损失应否支持;4.业主主张圆方公司整改修缮用水并支付损失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商铺由业主委托千色汇公司接收及经营管理。
圆方公司已于2015年8月23日向千色汇公司交付涉案商铺。
根据涉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圆方公司提供的《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圆方公司交付的涉案商铺符合合同约定。
业主提出涉案商铺由千色汇公司接收后,因其扩建、改建导致商铺消防验收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圆方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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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丽娜与佛山市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上诉纠纷案-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娜,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巷2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佛山发展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何浩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立权,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丽娜因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粤荣大厦临时买卖合约,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佛山市卫国路100号粤荣大厦群楼住宅509房,建筑面积167.49平方米,总房价593619元,原告先交付定金10000元,缴付首期楼款时,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选择付款的方式为“未定”,原告交付定金后不按时依约定的付款方式缴交首期楼款,超过2002年10月10日前,视原告违约,并将原告支付的定金没收作为赔偿金。
如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后单方解除合约时,则应以定金之双倍赔偿给原告,原告不得作任何追究。
合约签订同日,原告交付购买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开出了预收凭证给原告。
同年9月16日原告到被告公司后,上述的预收款凭证原为“桂花苑509房”更改为“主楼3004房”,更改处上盖有被告公司的更正章。
2003年4月14日原告持该预收款凭证向原审法院起诉。
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将粤荣大厦桂花苑509房出售给他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0月17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签订的粤荣大厦临时买卖合约,实为约定定金合同,即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合同。
合同第四项约定“原告交付定金后不按时依约定的付款方式缴交首期楼款,超过2002年10月10日前,视原告违约,并将原告支付的定金没收作为赔偿金。
”本案原告在开庭时自认其是在2002年9月16日前往被告处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称
在准备签合同时,被告以查验“收款凭证”为名,收去“收款凭证”,擅自将“收款凭证”上的“509房”改为“主楼3004房”。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理,原告持有收款凭证原件,其对该证据在此期间发生的变化享有支配权,也即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是无法拿到收款凭证,同时被告也无需更改收款凭证,因为依据临时买卖合约约定原告在缴交首期房款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只要到了上述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原告还未缴付首期房款,则原告交付的定金予以没收。
被告若如原告所称的“采取所谓欺骗手段”,这样既有损公司形象,对自己也不见得有利。
而事实上在原告自认的更改时间2002年9月16日后,被告才将讼争标的物另行出售给他人。
获得的收益比原告合约中约定的交易价格还少将近2万元,这显然不符合逻辑推理。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缺乏真实可信性,不予支持。
当然,造成本案纠纷被告也应负一定责任,因为双方变更合约的内容应采取书面形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丽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承担539元,被告承担231元。
宣判后,王丽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9月6日签订临时买卖合约,预交定金9500元,同月16日,上诉人前往被上诉人处要求交“桂花园509房”首期房款,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出具预付款凭证查验,上诉人认为这是正当手续,便将定金发票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仅用10秒时间把原“桂花园509房”擅自改为“主楼3004房”,并加盖了更改章,上诉人当即提出质询,但被上诉人却说桂花园509房已转
售给他人。
原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这是上诉人要求更改,这是错误的认定。
同时,原审法院根据所谓的“日常生活推理”和“逻辑推理”认定上诉人要求更改所购买之商品房,也是颠倒事实,不公正的认定。
请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双倍支付违约金,并承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约后,上诉人于2002年9月16日前往被上诉人处交纳首期楼款,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上诉人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将其所购买的“桂花园509房”改为“主楼3004房”,并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定金收款凭证原件交给被上诉人更改。
同时,被上诉人更改上诉人原购买的楼房后,于
同月26日才将该楼房另行出售给他人,而被上诉人收取的房价款比与上诉人合约中约定的交易价款还将近少2万元,因此可确认被上诉人更改上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是经上诉人同意的。
故上诉人没有依约交纳首期楼款,并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责任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已构成违约,其无权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被上诉人依约定有权对上诉人所交的定金予以没收。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双倍给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邱雪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