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街道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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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街道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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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街道“4·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4月8日19时50分左右,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二村29号的李天宝民居在装修备料时,何海明放下货车车厢板致使车厢板与墙身挤压到自己的脖子,当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城街道“4·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李天宝,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6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二村20号。事故发生地为李天宝位于南城街道蛤地二村29号的民居门口处。

张城,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3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旺龙山村四社142号。

何海明,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3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南省睢县白庙乡汤庙村011号。何海明是厚街永发建材店老板,该店位于东莞市厚街祥鸿农批市场5号门斜对面,面积约20平方米的简易板房,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韦寿飞,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39岁,布依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青龙村哪坡组32-1号。韦寿飞是何海明雇用的员工。

(二)工程基本情况

李天宝民居位于南城街道蛤地二村29号,始建于1995年,占地160平方米,高5层,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建成后出租给工厂作为员工宿舍。李天宝正在对该民居进行室内重新装修,装修后用于自住,目前暂未发现存在加建现象。

2017年12月,李天宝找到包工头张城,双方口头约定民居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工程造价20万左右;双方没有签订装修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张城未能提供装修资质。

该装修工程于2017年12月开始装修,张城向何海明购买装修工程所需要的水泥、沙、砖等材料,以及由何海明运走工地的垃圾。运送的材料按实际用量、半个月至一个月结算一次;工地垃圾280元一车。何海明将张城订购的材料运送到工地后,负责卸载材料,堆放好后等张城再清点材料数目确认。

(三)其他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村内道路狭窄,事故点位道路宽度经现场测量,路二侧的民居墙之间的距离约为4.88米,运输建筑材料的货车车身宽度约为2.3米。事故车辆停放位置与墙壁不平行,现场墙壁与道路不平行,前部驾驶室部分离墙壁较近,车尾端略远。

3、车辆装载情况:车辆货厢平面面积为4*2.3,约9.2平方米。现场照片显示,砖材装载约高过车厢一侧砖(约20厘米内),考虑到材料质量不均匀,平面上没有全部装满超过20厘米高度的材料,车厢装载材料高度以80厘米计算,面积以9.2平方米计算,重量以1.5计算(红砖的比重约等于2,考虑到车上有部分灰砂砖),车载重量应在10吨以上。本车法定载重约为4.3吨,成倍超过了规定重量,且砖材为松散块体,对车厢板会产生侧压力。在车厢板放下砸到何海明时,现场地面已有散落下的红砖。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共造成何海明1人当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据调查统计,李天宝为何海明垫付丧葬费用大约1.5万元,其余暂未产生费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4月8日约19时40分,何海明驾驶车牌号湘F-3GN28的货车装载了约300块轻质砖和约3000块红砖,与韦寿飞一同来到李天宝民房装修作业现场附近。

19时50分,货车缓慢驶入巷内,并贴墙停放在李天宝民房外并开始准备卸载。韦寿飞下车并到车右后部、何海明下车并到车右前部,准备放下车厢板。当何海明在放下车厢板(车厢板长4米多,高0.8米)时,所载砖块的压力致使车厢板瞬间倒下,车厢板边沿砸中何海明的颈肩部,将何海明推向墙壁,并抵住喉、颈椎部,当时鲜血喷溅在墙上及车厢板上(主要距长边顶端约30-50厘米)等处。韦寿飞试图抬起车厢板未果,呼叫路过开摩托车的男子帮忙报警,韦寿飞拔打120请求急救。(二)救援情况

约20时许,南城公安分局西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随后120也赶到事故现场,对其进行检查并当场宣布何海明死亡。约21时,南城安监分局负责人接到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情况通报后赶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何海明在卸载红砖时,被落下的车厢板砸中颈肩,抵住喉、颈椎部,并将其推送至墙壁,导致其无法挣脱而死亡。

(二)间接原因

村道内道路狭窄,不适合大、中型运输车辆进入并进行装卸作业,道路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限高措施。

何海明驾驶车辆到达现场后,没有充分考虑到卸载作业的安全操作要求,停车位置过于靠近施工场地的墙边,造成在放车厢板及卸材料时的安全距离不够作业需要,没有正常的作业空间及躲避灾害的空间。

何海明在卸材料放下车厢板时,未能站立在车厢板侧面的安全区域操作。在车厢板平放过程中,何海明没有预料到在车上载物瞬时压力会导致车厢板不受控制,被车厢板砸到并被推到身后的墙壁上。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南城街道“4·8”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识淡薄、未规范操作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死者何海明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合理估算货车与墙体之间的安全距离、没有预料到在车上载物瞬时压力会导致车厢板不受控制,在卸材料放下车厢板时被车厢板砸到并被推到身后的墙壁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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