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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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儿园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幼⼉园的伤害事故是很经常出现的,那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有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幼⼉园处理幼⼉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1.幼⼉园不是在园孩⼦的监护⼈幼⼉园是不是在园孩⼦的监护⼈,是认定幼⼉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

未成年⼈的⽗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员承担监护⼈:1.祖⽗母、外祖⽗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款、第⼆款规定的监护⼈的,由未成年⼈的⽗、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可见,监护⼈是基于亲权和以⾎缘关系为纽带⽽产⽣的法定职责,中⼩学⽣及幼⼉园的幼⼉属于未成年⼈,其⼈⾝安全应当受到监护⼈的保护。

幼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3篇)

幼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时期是人生中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由于幼儿自身认知能力有限,生活经验不足,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为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规范幼儿意外事故的处理,维护幼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幼儿意外事故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幼儿意外事故的定义幼儿意外事故,是指在幼儿园、托儿所、家庭等场所,由于管理不善、监护不力、设施设备缺陷等原因,导致幼儿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

三、幼儿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1. 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1)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2)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滑设施等,确保幼儿活动场所的安全。

(3)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幼儿的健康问题,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

(4)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在发生幼儿意外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家长。

(5)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在发生幼儿意外事故后,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家长的法律责任(1)家长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2)家长应当确保幼儿在家庭活动场所的安全,如不留幼儿独自在家、不在危险地带玩耍等。

(3)家长在发现幼儿受到伤害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伤害扩大。

(4)家长在发生幼儿意外事故后,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设施设备供应商的法律责任(1)设施设备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2)设施设备供应商在发现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

(3)设施设备供应商在发生幼儿意外事故后,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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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杰和小涛在幼儿园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 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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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幼儿受第三人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 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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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 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 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 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 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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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几种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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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罚幼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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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小杰仍然不停哭闹,张 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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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相互打闹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 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幼儿在园内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受伤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法律分析,为幼儿园、家长及相关责任人提供法律参考。

案例简介:某幼儿园内,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因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从滑梯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的教育机构,有义务对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1)幼儿园的防护措施不完善。

根据《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园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本案中,滑梯旁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导致幼儿从滑梯上摔下,幼儿园存在过错。

(2)幼儿园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充分履行安全教育责任,导致幼儿在活动中发生意外。

2. 家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幼儿进行监护,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1)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应当关注幼儿园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若家长在送幼儿入园时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幼儿园反映,要求幼儿园整改。

(2)家长在幼儿入园后,应当关注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状况,发现幼儿受伤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幼儿园沟通,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北京立天律师事务所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北京立天律师事务所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园外活动,未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幼儿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 小天使艺术幼儿园(公立幼儿园),为了改善老师的福利待遇,发动每位老师集资,在市中心筹备设立一家“小天使”婴幼儿用品商场。商场开业当天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庆典仪式,幼儿园还专门安排园内小朋友在仪式上表演舞蹈节目。小丽也是这群孩子中的一员。谁知正当她兴高采烈地舞台上上蹦蹦跳跳时,突然被台面上的话筒线绊了下,重重地摔倒在舞台上,造成右手脱臼骨折。后虽经治疗,但右臂却再也无法完全伸直,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丽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问该幼儿园是否应对小丽的受伤承担责任?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事故与责任的认定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 2008年秋,杨某利用被告某小学的教室和桌凳在该小学院内开办学前班。原告路某将四岁的男孩常某送到该学前班,将孩子交给被告杨某,当天上午第一节课课间,由于小学大门未落锁,常某私自出校门,上第二节课时,杨某发现常某不在教室,即与路某多处寻找,后在被告某电站的引水渠内发现常某已溺水身亡。据现场情况,被告某电站的引水渠流经某小学附近,距学校门口不足30米。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幼儿园(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伤害事故频发,涉及幼儿人身安全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简介:某市某幼儿园,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不幸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评析1. 幼儿园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幼儿安全,导致幼儿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存在过错。

(2)幼儿园存在疏忽大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对滑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滑梯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存在疏忽大意。

3.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摇篮,其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幼儿园伤害案件频发,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有必要对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与预防进行深入研究。

二、幼儿园伤害案件的法律处理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幼儿的侵权责任。

2. 赔偿范围幼儿园伤害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2)护理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家属因治疗、护理、鉴定等产生的交通费用。

(4)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造成残疾的,应支付残疾赔偿金。

(7)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受伤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3. 责任划分(1)幼儿园的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幼儿园之外的第三人导致幼儿受伤的,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混合过错责任:幼儿园和第三人共同导致幼儿受伤的,幼儿园和第三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诉讼程序(1)起诉: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幼儿园或第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举证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应提供证据证明幼儿园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幼儿园伤害法律规定(3篇)

幼儿园伤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是孩子们学习知识、培养兴趣、形成良好习惯的重要场所。

然而,近年来幼儿园伤害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幼儿园伤害事件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幼儿园伤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幼儿园伤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二、幼儿园伤害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幼儿园伤害是指幼儿园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过程中,因幼儿园、教职工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事件。

幼儿园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被害人:幼儿;2. 侵权人:幼儿园、教职工或者其他责任人;3. 侵权行为:幼儿园、教职工或者其他责任人违反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导致幼儿人身伤害的行为;4. 侵权后果:幼儿的人身伤害。

三、幼儿园伤害的法律责任1. 教育机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措施,防止幼儿在校园内受到伤害。

若因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幼儿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教职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若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导致幼儿受到伤害,教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其他责任人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幼儿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幼儿园伤害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措施(1)加强安全教育: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设施设备:幼儿园应当确保校园设施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随着幼儿园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孩子们在校园中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时有所闻,为了保障孩子们的安全,幼儿园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并对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事故防范幼儿园应当严格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确保孩子们的安全。

首先,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使孩子们掌握正确的自救方法。

其次,增加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培训,提升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同时,幼儿园还应当向家长通报事故情况,以便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伤情和治疗进展。

三、伤害评估针对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应当进行伤害评估。

幼儿园应邀请专业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评估,确保伤势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根据伤害程度,幼儿园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四、医疗安排对于一般的轻微伤,幼儿园可选择自行治疗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

对于严重伤情,应及时送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幼儿园要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护人员,以应对突发情况。

五、伤害赔偿幼儿园应当对孩子们的伤害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伤害程度、治疗费用以及家长的合理要求等进行评估。

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赔偿事宜。

六、家长参与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引入家长的观点和参与。

幼儿园应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答家长的疑虑。

同时,幼儿园还应当积极配合家长进行善后工作,确保家长的权益得到保障。

七、信息公开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当保持信息公开的原则。

幼儿园应及时向家长通报事故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信息公开有助于增加透明度,提高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信任度。

八、事故溯责幼儿园应当建立事故追责机制,对于由于幼儿园教职工过失导致的伤害事故,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通过溯责,可以更好地约束教职工的行为,提高工作质量。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摘要:幼儿入园后,确保幼儿免遭伤害是幼儿园的重要工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幼儿在园里受到伤害事故的情况仍有发生。

该等伤害给幼儿和幼儿园都造成很大影响。

本文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进行了浅析,以期对该等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幼儿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对在园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一、幼儿园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是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原因在于幼儿园违反了其对在园幼儿所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可归于幼儿园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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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相互打闹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 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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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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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 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 止的;
16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 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
案例
明明在午休期间违反作息纪律,从幼儿园大门溜出玩耍,被机动 车撞伤。
11
2、类型范围
《办法》第九条:幼儿园需要对如下情形之一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
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 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 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及其处理
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需不需要承 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 担?
2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
目录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三、案件处理程序

简述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简述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教育的重要场所,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时有所闻。

对于这类事故,幼儿园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保障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民事责任的主体和客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定义所谓幼儿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内发生的,因管理不善或教育失职导致孩子受伤的事件。

这种事故可能涉及孩子摔伤、被物体划伤、与其他孩子发生冲突引发的伤害等。

对于这类事故的管理和解决,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主体1. 幼儿园方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方作为责任主体之一承担了重要责任。

幼儿园方首先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幼儿园方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采取救助和协助措施,保障被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2.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是幼儿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之一。

在幼儿园教育工作中,教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程,认真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孩子们的安全和健康。

当伤害事故发生时,教职员工也要积极配合幼儿园方采取相应措施,尽力保护伤害儿童的权益。

四、民事责任的客体1. 被伤害儿童在幼儿园伤害事故中,被伤害的儿童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客体。

幼儿园方和教职员工需要保障被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治疗、赔偿相关损失等。

被伤害儿童有权要求幼儿园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其他利益相关者除被伤害儿童外,还包括受伤儿童的家长、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

幼儿园伤害事故可能引发公众质疑和关注,因此幼儿园方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舆论引导和危机公关。

五、幼儿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界定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民事责任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伤害儿童的受伤程度、幼儿园方和教职员工的过失情节、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轻微的伤害事故,可以通过幼儿园方自行赔偿或者调解解决。

而对于严重的伤害事故,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幼儿园方需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

幼儿园摔伤法律规定(3篇)

幼儿园摔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是孩子们学习知识、培养兴趣、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幼儿园环境复杂,孩子们活泼好动,加之部分幼儿园安全设施不完善,幼儿园摔伤事件时有发生。

幼儿园摔伤不仅给孩子们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幼儿园摔伤的处理。

二、幼儿园摔伤的法律责任1.幼儿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说,幼儿园在以下情况下应承担法律责任:(1)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摔伤的,如地面湿滑、楼梯无扶手等。

(2)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教师未及时发现幼儿的危险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摔伤等。

(3)幼儿园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游乐设施、地面、楼梯等。

2.教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来说,教师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教师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幼儿摔伤的。

(2)教师未及时发现幼儿的危险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摔伤等。

(3)教师使用不当的教学方法或体罚、变相体罚幼儿,导致幼儿摔伤的。

3.家长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来说,家长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幼儿在幼儿园摔伤的。

(2)家长在接送幼儿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幼儿摔伤的。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

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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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家长应教育孩子遵守幼儿园纪律, 避免发生打闹行为。若发生此类 事件,应及时与幼儿园及对方家
长沟通,妥善处理。
案例三:校外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案例概述
幼儿在放学后自行外出玩耍时发生意外伤害。
法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由幼儿监护人、学校或其他相关方承 担法律责任。
处理建议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护,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等安全 知识。若发生此类事件,家长应了解事故经过,与相关方 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社会公德。
02
简便易行
协商解决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能够快速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进一步
扩大。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后签署协议,纠纷得以解决。
03
利于改善关系
协商解决不仅解决了纠纷,还为双方家长提供了一个改善关系的机会。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相互沟通、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想法,有助于增
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友谊。
调解处理
中立第三方介入
调解处理是指在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家长进行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第三方通常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或律师等具备调 解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
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
针对幼儿伤害事故制定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各方责任和处理程序。
加强执法力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 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 的震慑力。
完善司法救济
为受害幼儿提供法律援助 和司法救济,保障幼儿的 合法权益。

法制宣传日: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

法制宣传日:幼儿园常见事故及法律责任
2023年法制宣传日
幼儿园常见事故 及法律责任
主讲人:***
目录
CONTENTES
1 幼儿伤害事故定义
2 具体事故案例
3 案例评析与建议 4 总结
幼儿伤害事故定义
• 幼儿园里的幼儿伤害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园期间和离园参 加集体活动但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如春游、秋游、节假 日的庆祝活动等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案例二建议
(1)幼儿园及教师应熟悉幼儿园教具、玩具设备的有关安全规定, 并遵照执行。
(2)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并切实进行 监督、执行。
(3)加强教师对幼儿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教师的责 任意识。
案 例 三 园内伤害:孩子午睡老师也睡,无人照顾江海摔破了头
某幼儿园中班的孩子正在午睡,值日老师柳陶哟与感觉很疲倦,就在 寝室一张空的幼儿床上睡着了。幼儿江海想起床上厕所,但看不到老师, 一直憋着不敢起来,后来实在憋不住了,只好自己急急忙忙从床上下来准 备去厕所。结果由于匆忙,一下子从床上摔下,被窗边的椅子碰破了头, 又由于憋尿太久后摔倒在地,造成膀胱受损。柳陶老师听到江海的跌倒声 和哭声,立即起来,将江海送到医院救治。两个月后,江海痊愈出院了, 江海的家长将幼儿园和柳陶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这一来,亮亮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例五评析
本案涉及幼儿在体育课堂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本事故中,亮亮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小枫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教师对体育 游戏组织合理,活动 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幼儿服装也作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 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的现有运动水平;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 明,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护;运动 场地也合乎规定。而小枫也并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没有故意伤害亮亮。根据民事责任的归则责原则中的过 错责任原则,任课教师和小枫都无需承担责任,亮亮的跌倒纯属意外。

幼儿受伤法律案例(3篇)

幼儿受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幼儿园内,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时不幸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园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事实认定根据调查,事发当天,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区域设有滑梯、秋千等设施。

在活动过程中,该名幼儿在滑梯上玩耍时,由于滑梯的扶手高度不够,幼儿在下滑过程中头部触碰到扶手,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2.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以下过错:(1)滑梯的扶手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2)幼儿园在活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不安全行为;(3)幼儿园在活动区域的地面铺设不够柔软,未能有效吸收冲击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幼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

四、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本案中,幼儿园存在以下过错:(1)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规定,幼儿园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本案中,滑梯的扶手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2)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幼儿园在活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不安全行为,未能有效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3)活动区域地面铺设不够柔软。

幼儿园在活动区域的地面铺设不够柔软,未能有效吸收冲击力,增加了幼儿受伤的风险。

2.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在幼儿受伤案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

幼儿碰伤适用法律条文(2篇)

幼儿碰伤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引言幼儿作为社会的未来,其人身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在幼儿教育过程中,幼儿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应得到充分保障。

针对幼儿碰伤事件,我国法律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针对幼儿碰伤事件,梳理相关法律条文,以期为幼儿碰伤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幼儿碰伤事件的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在幼儿碰伤事件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若因疏忽导致幼儿碰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调整民事侵权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幼儿碰伤事件中,若因教育机构、教师或其他监护人的过错导致幼儿碰伤,教育机构、教师或其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调整教育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消防等规定,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

在幼儿碰伤事件中,若因教育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幼儿碰伤,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幼儿教育领域,教育机构与家长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幼儿碰伤事件中,若因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幼儿碰伤,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

在幼儿碰伤事件中,若因教育机构、教师或其他监护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幼儿受到严重伤害,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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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案例
小杰上课哭闹,老师张某罚其在墙边站立。小杰仍然 不停哭闹,张某恼怒,失手将其打成重伤。
20
2.幼儿相互打闹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6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二条, 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有 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 难于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7
(四)、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部门规章: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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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 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 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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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种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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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罚幼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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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杰和小涛在幼儿园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 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22
3.幼儿受第三人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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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 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 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 明明在午休期间违反作息纪律,从幼儿园大门溜出玩 耍,被机动车撞伤。
11
2、类型范围
《办法》第九条:幼儿园需要对如下情形之一造成的事 故承担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 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3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 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14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 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的;
条例》
5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1.时空范围 2.类型范围
7
1、时空范围
《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 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 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及其处理
主讲人
老师体罚幼儿致幼儿伤害、幼儿相互打架受伤幼儿园 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 人伤害,责任该如何分担?
2
目录
Contents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 二、几种典型案例及责任承担
三、案件处理程序
3
一、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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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园内玩耍,邮局送快递的张某 疏于观察将小明撞倒,致其受伤。
24
(三)、幼儿园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 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5
案例
小明是某幼儿园学生,幼儿园曾三令五申课间休息时 不得相互打闹,攀爬桌椅。某日午休时,小明站在课桌上 玩闹,不慎从课桌上摔下,导致受伤。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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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 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 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8
案例
某幼儿园组织幼儿去公园游玩,小红在玩耍时不慎落 入湖中。虽经及时抢救,仍然不治身亡。
9
除外责任
《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 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 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 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 围外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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