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中国立法体制
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立法体制——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六)
同为资产 阶级 国家 , 美国采取 的是总 统
制, 而英 国、 日本 却采取 内 阁制 , 其立 法 体制 自然 也互 不相 同。
是 中央 授 予 的 , 以地 方 没有 立法 权 所
或 相对 只有 较小 的立 法 权 。 划 分 的 制度 , 国 家法 律 制 度 的 是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个 国 家 采取 什 么 样 一 的 立 法 体 制 , 其 国体 、 受 政体 、 家 结 国
广 义 的立 法 , 指一切 国家机 关 , 是 即从
中央 到地 方 的各 级 国 家权力 机关 和各
立 法体 制 。 在 民主 国家 , 而 由其 民主 体
制所 决定 , 立法权 由民主选 举产生 的 国 家权力机 关行使 。
级 国家行政 机关 , 依据法定权 限和程序 制定 、 修改和废 止各 种不 同的规范文件 的活动 。 狭义 的 立法 , 仅指 国家 权力 则 机 关 依 据 法 定 权 限和 程 序 制 定 、 改 修 和 废 止法律 的 活动 。 我 国 , 在 根据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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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立法体制
话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 系的形成 ( ) 六
文 /法 言
依法治 国是现代 文明的产物 , 是国 家形态 由传统走 向现代的标志。 法是由国 家制定并 由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通过规
定人和社会 中各种机构及组织的权利义 务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的规范。 立法是
一
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地方立法监督是完善地方立法制度,维护和实现地方立法所要实现的民主、科学、法治等多重价值目标的重要制度设置;其中又以立法监督体制设置和程序设计为关键。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希望大家喜欢!论我国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目前,学界对于立法监督这一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理解认为立法监督就是对立法机关的监督。
具体来说,是指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和立法活动本身等诸方面的监督。
该情形着重强调监督主体的特殊性,即立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仔细思考便会发现,此种意义上的立法监督不单单局限于立法学,而是上升到政治范畴的权力制衡。
又因现今社会政治权力的基本划分由一国根本法规定,故有的学者也称该种监督为“宪法学上的立法监督” 。
第二种理解则认为立法监督为有关机关运用立法手段对国家机关相应活动进行的监督。
该理解着重强调监督手段的立法性。
例如:审议工作报告、听取汇报、质询、选举和罢免、询问、调查等等。
将监督的重要程序性和实体性活动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树立监督效力的威信便是立法监督在此种情形的意思表示。
第三种理解则侧重于强调客体的立法性质,即“立法监督”实质为“监督立法”。
其代表主张将该概念解释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活动进行的审查和监控” 。
在我国,对于严格意义上或纯粹意义上的立法监督,究竟是单指对立法活动或立法过程的监督为好,抑或是单指对立法结果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监督为好,还是两方面均监督为好,人们迄今为止,尚无定论。
周旺生教授从立法效益的角度主张,应从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两个方面进行监督。
他认为,立法监督的主要目的便是杜绝恶法、劣法和笨法的出现,所以对立法结果的监督必不可少。
同时,为避免恶法的出现,节省立法成本,应将可能产生这一立法结果的立法活动纳入监督之下。
此种立法监督,一方面通过对有关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进行监督和督促,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团体和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式,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和立法结果实行监察和督促。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法学论文法学院法学0804班林添200848400430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摘要由于我国法治进程较短,行政管理的众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行政立法以其灵活、迅速的特点填补了许多立法空白,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然而在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并解决。
关键词立法行政立法立法质量问题与对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我国的一贯法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制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动力。
从行政法治的角度纵观我国行政立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它包括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活动之一根据《立法法》第1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具体到实践中,有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草案往往由国务院提出,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案常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也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立法活动,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前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后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并发布。
(二)行政立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
关于部门规章,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备案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概述•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即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或人员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多种多样,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一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一个专门的立法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三是制衡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原则上由立法机关行使,但政府首脑对立法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从中央和地方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来看,主要有三类:一是一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
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
二、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及其相互关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政治制度上的这一特点,反映在法制建设上,就是要坚持法制的统一;反映在立法体制上,就是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在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入手。
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
•对于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行使。
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有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的事项。
即:(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国旗、国微和国歌等制度;(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即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直接表现;•(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我国立法监督体制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理论研究 商业2.0289我国立法监督体制的问题与解决路径宋家璇(聊城大学 山东聊城 252000)摘要:法是良法还是恶法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应被全体人民重视,而立法监督是保证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是良法的关键。
我将从“法律”的立法监督这一角度探讨我国立法监督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未形成有效监督,其次是因缺乏必要的立法监督程序使立法监督方式难以落实。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在人大内设立“法律”监督委员会及建立中国特色的附带性审查制度,建立具体可行的立法监督程序使立法监督方式落到实处。
关键词:立法监督;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程序正文:法律是一种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规则,它一经颁布就自然地被推定为具有合宪性、合法性和正当性,我们都应该遵守它。
所以说法是良法还是恶法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应当被全体人民关注。
那么怎样保证颁布的法是良法呢,没有对立法的监督,那么立法权就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因此立法监督是关键。
下面我将阐释何为立法监督,并从对“法律”的立法监督这一角度来探讨我国立法监督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路径。
我国立法监督体制的基本框架构建起来了,但在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
以对“法律”的立法监督为切入点展开分析,我认为我国对“法律”的立法监督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未形成有效监督。
我国现在形成的立法监督体系是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行政机关为辅的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的结构体系。
那么全国人大既是立法者,也是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当然起不到监督的效果。
全国人大有权对常委会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这种监督也没有太好的效果。
原因有两点,其一是对怎样监督的描述过于笼统,例如,什么是对法律的部分修改,什么是基本法律,什么是不适当的决定,什么是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①这些问题的不清晰会导致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其二是全国人大与其委员会的人员存在重合。
综合以上内容就是想说明我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到位。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2020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基础: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2020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1.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中央、地方都表现为不同层次。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限分为: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
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实践检验等制定法律条件成熟后,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立法制度
立法制度在中国,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一、立法制度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立法制度的状况是国家法制状况的更直接、更明显的标志。
从结构的角度看,有没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国法制健全与否。
从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权是否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是否由民意产生,立法程序或立法过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显地反映出一国法制的民主化程度。
从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国家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对法的渊源的作用程度,是当今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个重要分野。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
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确定的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准则。
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实际上所须遵循但并没有以法的形式确定的各种准则。
一国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与该国整个法制和法治的发达程度一般成正比。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对立法制度作出规定,还有关于立法制度的专门立法。
现时中国立法制度处于走向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宪法对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新近通过实施的《立法法》对中国现行立法制度的有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下列制度所构成。
其一,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
其二,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
浅析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形成原因
向上,苏俄的立法体制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是立法机关至上模式的直接渊源;纵向上,我国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近代以
来富国图强的现实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博弈等等,种种的因素导致了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的集权——分权模式。
关键词 立法机关至上模式 中央集权 信息采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 :100 9-0592 (2006)1 2-005 -02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在横向上属于立法 机关至上模式,纵向上属于具有明显集权特点的集权-分 权模式。所谓立法机关至上模式,是指立法机关与行政机 关所各自享有的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的关系,立法机关有 权撤销行政立法。所谓集权- 分权模式,是指中央和地方 都有立法权,但主要和重要的立法大都由中央制定。我国 现行立法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一苏俄立法体制对我国的影响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俄国无产阶级是在斗争的烈火中在内战的烽火中开始规划出没有剥削者的国家的基本原则列宁曾要求所有机关的全部工作都要适应于战争
2006.1 2
法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究
浅析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形成原因
□孙莹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摘 要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在横向上属于立法机关至上模式,纵向上属于具有明显集权特点的集权——分权模式。横
5
法学研究
2006.12
到北魏的宗主督护制时期帝国根基不稳外,封建帝国一直 维持着对“编户齐民”的专制控驭。⑦其集权制度是相对完 善的,有着相当的历史文化基础。
(二)现实的需要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传统社会面临着灭亡的危险。寻 找失落的大国地位,是中国人的梦想。洋务运动、戊戌变 法都是为了实现这一梦想。立法集权也成为实现这一目 标的手段。这一历史时期的中国,贫穷落后又四分五裂。 在这样一个国家中,要实现工业化、现代化,没有一个集中 的权威,是很难办到的。 建国以后,我国资源稀缺,资本缺乏,更需要把这些稀 缺的资源、资本集中起来,以加快工业化的步伐。农村的 人民公社制度、城市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党和政 府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严格的票证制度,都是适应这些基 本国情而采取的集权措施。与这些措施相伴随的是国家 的集权立法体制,因为只有集中统一的立法,才能保证这 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一体执行。 改革开放之后,立法分权确实使各方的积极性调动起 来,使整个国家制度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但是,有些现实 还是需要一定的立法集权。比如,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 统一的大市场,地方保护主义妨碍了这一进程;为了发展 经济,实现公平与正义,必须要有全国基本统一的法律制 度,立法的混乱问题也必须加以解决。这些都需要一定立 法集权来加以实现。 (三)制度的成长性和信息采集的困难 我国立法体制除了主要表现为中央集权之外,也存在 着不少的分权因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分权不断 扩大。这主要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制度的成长和完善总是倾向于由刚性转向柔性,也就 是有更多的灵活性。一般来说,比较柔性的制度可以容纳 更多的个性,容纳更多的分权因素。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依托的立法机关,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0 年的发展, 其作用逐步增强,其组成人员的构成也发生着很大的变 化。特别是各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取得了原来没有的权 力和权威,它们为了本地区的发展,积极地行使地方立法 权。同时,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随着地方经济力量的增 长,也采用各种方法说服中央给予其更多的自主权,更大 的立法权限。 一种制度建立以后,有着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总是 想使这一制度的运作对本人或团体有利,这些个人和团体 博弈的结果是形成了一种体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制度。这 样,在这一制度内部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分权。也就是 6
论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型 上 概 括 我 国立 法体 制 的特 点
纵向立法权限划分上 , 实行集权—— 分权模式 , 中央立法优越和赋予地方一定 的立法空 间: 在立法权 限 的运行 上 , 奉 守效 力位 阶原 则 , 并有一系列制度保 障。
[ 关键词 ] 立法 ; 制 ; 体 立法体制 ; 立法权 限
[ 中图分类号 】 D 0 F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 8 2 (0 9 0 0 3 0 0 8— 29 2 0 )4— 0 5— 3
内容不全面或条理不清楚 。笔者认 为 , 究我 国立 法体制 的 研 特点 , 首先有 必要 对“ 法体 制 ” 至“ 立 乃 体制 ” 的概 念进 行科 学界定 , 即准确把握它们 的含义。若对“ 法体制” 立 这一概念 都 未搞 清、 弄懂 , 谈何 讨论我 国现行 立法体 制的特点 ?当然 , 这并 不是说研究任何 立法 体制 问题 , 要从 概念 出发 , 都 而是 说 要使 对立 法体制的研究获得理想 的结果 , 不能没有 一个大 体确定 的范 围或相对确定的 出发点 …“ 。笔者认为 , 立 以“ 法 体制” 乃至 “ 体制 ” 作为我们 研究 这个 问题的 出发点 , 才能 更科学 系统 深入 地把握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的特点 。
法权 由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政 权 机 关 共 同 行 使 的 立 法 体制 ‘ 嘲 。 2 没有 大体 确定的研 究范围和 出发 点, . 逻辑思路不 清晰
浅谈中国的立法体制现状
中国的立法体制现状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的立法体制发生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也提出了实行法治的口号。
但是,现行的立法体制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改革前“以党代法”、“以政领法”的制度架构仍然在现行立法体制中留下了深深的痕迹。
事实上,仅从目前立法体制的存在问题即可看出,在这样的立法体制下是很难走向“以法治国”的。
立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无疑是一个急迫的任务,但许多问题的真正解决仍有待于立法体制改革;而立法体制的改革则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
从这个角度来看,光是一味增加法律法规的数量,而不改革相关体制,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不容易实现。
一、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的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划分中国的立法体制属于统一、分层级的类型,与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的立法体制都不同。
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把立法权下放至省级人大;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1982年宪法》,对立法结构作了彻底改动;1986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立法权延伸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上述规定产生了现行的立法权限划分结构。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
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
下面具体来看这“三个层次”。
在中央一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在地方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可制定政府规章。
此外,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可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也获得授权得以立法。
中国的制度和体制
中国的制度和体制【实用版6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中国的政治体制1.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的财政体制1.分税制2.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四、中国的立法体制1.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2.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五、中国的政府体制1.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2.政府职能和治理能力六、结论正文(篇1)中国的制度和体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对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中国的政治体制、财政体制、立法体制以及政府体制。
首先,我们来谈谈中国的政治体制。
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这意味着,中国的政权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并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方面,我国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高的政权组织形式,所有的政治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其次,是中国的财政体制。
中国实行的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资和中央国家机关和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初稿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而地方财政则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再次,是中国的立法体制。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但同时地域大、各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不同情况的需要,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根据宪法,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最后,我们来谈谈中国的政府体制。
中国的政府体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方面,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事务,而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区的事务。
论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班级:法学0803 学号:200848400313 姓名:郭德剑)摘要:我们中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权力是其突出特征。
中国现行立法制度是切实符合中国当代的基本国情的,适应了历史的发展需要,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
但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特定主体特定社会规范现行立法体制多级并存基本国情正确认识和处理改进完善不足和缺Summary :We have legislation in China is a particular subject, based on certain terms and procedures, the use of certain technologies, the development, approval and changes in law that a particular social norms.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central leadership and a certain degree of decentralization, the coexistence of multi-level, multi-catego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legislative mandate, including the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the Legislative, the State Council and its departments the legislative, local legislation generally,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legislative, economic zones and the SAR legislatur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 China is very strong legislation system,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 and its permanent organs of unified leadership, the State Council to exercise considerable power, where the exercise of certain powers is its prominent feature.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ve system that is truly consistent with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contemporary China,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history, represents the overwhelming majority of the people's basic interests.But 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legislature and the ruling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Relations, is related to the fate of legislation and face the extremely important issue, need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Deal with, through the efforts and improvements, improve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deficiencies and shortcomings. Keywords :Specific subject Specific social norms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framework Multi-level co-exist Basic conditions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Improve Perfect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中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legislative system)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概念内涵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要素构成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不同。
后者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所须遵循的原则。
例如,在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决策、立法解释、立法信息反馈、法的汇编和编纂过程中所有与立法权的运行有关的步骤、方法和原则。
除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须遵循的步骤、方法和原则外,还包括不行使立法权但却担负立法工作或参与立法工作的机构在立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步骤、方法和原则。
试析我国法律的立法程序及立法体制
试析我国法律的立法程序及立法体制作者:闫军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一、立法程序的含义及其特点1.立法程序的含义。
所谓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2.立法程序的特点。
立法程序的特点包括:(1)法律制定即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法律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4)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体制,即立法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独创的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同一的,一体化的,全国范围内指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元”,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等级。
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